法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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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国行政诉讼法一法国行政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法国行政诉讼法发展的历史背景简介:(一).法国行政诉讼法的第一次改革:1.行政法官时代(1790-1799)大革命时期的制宪会议严禁一般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后来,在最初的左右,没有考虑设立一种行政法院来受理行政诉讼。公民对于行政机关的申诉,由其上级机关受理,最后决定权属于国家元首。这时,裁决行政争议的权限属于行政机关自身,行政官员同步也是法官,行政机关是其自身案件的裁决者,这种裁决的理论根据是:“裁决行政,自身就是行政。”这个时段称为行政官法官时代。这个时候严格的说,只有行政救济,没有诉讼救济。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发展与法国国家行

2、政法院的发展紧密相连,法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几乎都是根据国家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法国国家行政法院自从1799年设立以来,逐渐演变、改善,直到1872年5月24日颁布了法律后来,才完全定型而成为现代的法国行政法院。自从19后来,法国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引起了行政法上的一场严重危机。其因素在于,国家愈来愈多地干预经济活动,在战后由于法国需要提高国力,政府开始经营石油业务,同步,战败国德国将阿尔萨斯地区划归法国后来,法国对该地区的钾矿进行国营管理。(二).法国行政诉讼法的第二次变革:从1936年开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大大加强,先是航空工业国有化,而后,铁路公司国营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来,

3、国家对原有的工业管理更易进行重新调节和管理权分派,于是,电力、煤气、煤炭、重要的储蓄银行和保险公司相继国有化。此外,国家还采用了许多干预经济的措施以及公务法人、地方团队的工商业活动大量增长,这一切使得行政案件大量产生,诉案日益识压,原有的22个地方参书院,尽管在1934年被扩大了职权,但还是无法消除国家行政法院在第一审中大量涌现的案件积压。当时,行政案件的审判效率低下,审件的待审时间拖杳,审结期限漫长,使得市民极为不满,虽然法国当时采用了某些应急措施,但都无济于事,于是,在1953年法国颁布了改革法,对行政诉讼进行主线和构造性的改革。该法规定,省参事院重新改组,它们以新的称呼,即以地方行政法院

4、的名义对大多数行政案件进行第一审审判,国家行政法院成为上诉审和最高审法官,但对某些重大案件还保存了行使第一审审判管辖权。1963年12月30日又布法令对地方行政院的法律地位进行大幅度提高,从此,地方行政法院作为法国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级而构成了法国行政诉讼的第二次改革。通过这次大改革后来法国行政诉讼法通过了平德而健康发展的14个年头。进入七十年代后来,法国社会又发生了深刻地变化,社会的构造和格局不断进行调节,市民以法断讼的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行政法院对受理案件的程序简化和审判威信的确立,致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法院的依托倍增,这样,市民纷纷涌向行政法院去主张自己应享有的个人权利。同步,社会团队和工会组

5、织对集体利益的关怀,从而使行政集团诉讼和讼外祈求都大幅度增长。此外,国家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参与的不断升级、行政审判程序的严格和复杂化,以及财政方面的压力增长都使社会上不合法因素和利益冲突大大增长了。这样,行政法院对自己所面临的卷秩浩繁的案卷无所适从,为理解决行政案件的宿积行政法院挖掘自身潜力以惊人的速度提高其审判能力目前其结案的数量已经增长了三倍。同步,还通过税收、合同、行政机关的资料互换以及限制政府对某些事参与等预性变措施或者对诉讼的审前调解来减少诉讼的发生。(三)法国行政诉讼的第三次变革:冗长的结案时间使法官,更重要的使诉讼当事人无法忍受。面对这些令人困惑的被动局面,法国国会在1987年12

6、月31日通过了设立在上诉行政法院之87-1127号法律,它在地方行政法院之上设立了一级行政法院,它的全称为,上诉行政法院,它的设立事实上也是在法国行政审判机关中重新进行管辖权分派。从该法生效之日起,上诉行政法院就变成了法国行政审判机关的一种新的审级它专司第二审行政案件的审判。法国从1年大革命后来,产生了行政诉讼法,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一种体系完备、构造合理和职能重大的一种部门法,在漫长的2之间,它一共进行了三次重大改革,被世人称为“法国行政诉讼法的三次革命”。 第一次重大改革始于1年,自78年法国大革命时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发展与法国国家行政法院的发展紧密相连,法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原则

7、几乎都是根据国家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法国国家行政法院自从19年设立以来,逐渐演变、改善,直到1872年月24日颁布了法律后来,才完全定型而成为现代的法国行政法院。第二次重大改革在1953年,953年法国颁布了改革法,对行政诉讼进行主线和构造性的改革。该法规定,省参事院重新改组,它们以新的称呼,即以地方行政法院的名义对大多数行政案件进行第一审审判,国家行政法院成为上诉审和最高审法官,但对某些重大案件还保存了行使第一审审判管辖权。13年2月0日又布法令对地方行政院的法律地位进行大幅度提高,从此,地方行政法院作为法国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级而构成了法国行政诉讼的第二次改革第三次重大改革则为国内学者鲜知,它

8、是在1988年月1日发布,989年1月1日才开始生效。法国国会在1987年12月31日通过了设立在上诉行政法院之87-112号法律,它在地方行政法院之上设立了一级行政法院,它的全称为,上诉行政法院,它的设立事实上也是在法国行政审判机关中重新进行管辖权分派。从该法生效之日起,上诉行政法院就变成了法国行政审判机关的一种新的审级它专司第二审行政案件的审判。这三次重大改革依次构成了法国行政诉讼审判的三个审级。 王勇亮,法国近期行政诉讼法的重大改革,外国法制二.法国行政诉讼法的特点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不受一般法院管辖,而是在一般法院的审判以外,建立行政审判制度,由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一般法院只受理一般

9、的民事诉讼,一般法院的审判称为司法审判,实行双轨审判制。行政法院自成一种体系,对行政诉讼案件有最后的决定权力,和英美的行政诉讼制度形成明显的对比。英美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一般法院管辖,全国只有一种一般法院系统,实行统一审判制。英美虽然也有诸多行政裁判所,受理的行政案件也诸多,但行政裁判所彼此独立,没有构成一种和一般法院平行的体系。行政裁判所的裁决受一般法院的司法审查,不是最后决定。由于存在两个法院系统,有关权限划分的方式,本来应由法律规定两个法院系统权限范畴,但法国法律除规定行政审判和司法审判独立以外,没有其她普遍性的规定,而是建立一种权限争议法庭,在具体案件划分两个法院系统的权限和解决双方的权限

10、争议。三.法国现行的行政审判制度法国现行的审判制度,来源于拿破仑一世时期。它的产生由于两个历史背景促成:思想背景和历史背景。(一)思想背景行政法院产生的理论基本,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的学说对法国革命产生很大影响,分权原则应用于法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上,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独立,一般法院不能干涉行政,因此不能审理由于行政事项而发生的诉讼。法国对分权学说是这样理解的,代表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特殊观点,在这个理解中,涉及一种对行政和行政诉讼的混淆。事实上,分权学说自身与一般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没有必然联系,由于行政诉讼也是一种诉讼,从诉讼的观点来看,一切诉讼的裁决属于司法权的范畴。根

11、据分权学说,应由一般法院管辖,行政机关不应当享有司法权力。固然,行政诉讼和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有关,涉及一种行政因素在内,但行政诉讼自身不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而是一种独立的行政审判体系。(二)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阶段法国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过程,是从最初的行政官员受理行政诉讼,发展成为由和行政官员独立的行政法官受理行政诉讼;从行政审判机关处在依附行政机关的地位,发展成为行政审判机关具有独立地位的行政法院组织。四.行政审判(一)行政审判的权限:权限争议法庭同系统内部法院的权限争议,由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决定。不同系统法院的权限争议,双方没有共同上级法院。在这种状况下,解决争议最合理的方式,是由一种独立于双

12、方的第三方机构决定,或者由双方的代表构成一种联合机构决定。法国在18年此前,除第二共和国短短几年时间以外,行政法院和一般法院管辖权的争议,由国家元首征询国家参事院的意见决定,事实上是由最高行政法院决定。究竟选择哪个系统中的最高法院决定双方的争议,取决于不同的政治观点。(二)行政审判组织:行政法院概况、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行政审判是国家的一种职能,行使这种职能的是行政法院。法国的行政法院数目繁多,除一般行政法院外尚有专门的行政法院或法庭。行政法院的共同性质。一方面行政法院是一种审判机关;另一方面行政法院是一种行政审判机关。以行政法院管辖权限的范畴为原则,分为一般行政法

13、院和专门行政法院。一般行政法院有: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庭、行政争议庭;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对行政争端有普遍的管辖权,凡不由其她行政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都由她们管辖。上诉行政法院,虽然只有部分上诉权限但是它受理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管辖范畴不限于某类专门事项,也是一般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作为所有行政法院的共同最高法院,同步具有初审管辖权,上诉审管辖权和复核审管辖权。管辖范畴涉及所有行政事项,固然属于一般行政法院。最重要的专门行政法院有:审计法院、财政和预算纪律法院、补贴金和津贴法院、战争损害补偿法院、多种职业团队纪律委员会等。五行政诉讼程序法国行政诉讼程序的重要特点:(一).行政诉讼

14、采用审问式程序。(有时也称纠问式)。是和控诉式程式相对而言的。在后一程式下,诉讼的发展由当事人领导。当事人负责调查证据,双方律师交叉盘问对方当事人和证人以查明事实和证据材料。法官不积极参与讯问,法官的作用相称于双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公正仲裁人。在审问式程式下,法官在诉讼中起领导作用。法官负责查明事实,调查证据,不管对原告或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证据都要调查,不受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法官讯问证人,当事人没有得到法官的容许,不能盘问对方。在这种程序下,必须有一种预审程序。由一位法官在预审阶段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预审结束后才正式开庭审理。公开审理往往只是一种形式,听取政府专人但对案件的结论。所有案件

15、已在预审阶段澄清。(二).行政诉讼采用书面审理(三).行政诉讼程序具有半透明性行政诉讼调查事实和证据,重要在预审阶段进行,预审阶段不是公开审理程序,只有和案件有关的人才干参与调查和阅读有关材料。因此,行政诉讼的大部分程序是在不公开的程序中进行的。(四).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制(五).政府专人参与行政诉讼的审判工作政府专人对于行政诉讼案件,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提出自己的判决意见。在法国,行政诉讼的判决,通过三次审查:报告员小组的讨论,政府专人的审查,判决法庭的讨论。并且在判决法庭中,除诉讼组的法官外,尚有行政组的法官参与,一种案件是在通过几次调查研究,结合法律专家和行政专家的意见才做

16、出判决,因此能保证质量。六.行政诉讼制度的分类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p5301、越权之诉:越权之诉和最高行政法院的复核审诉讼都是撤销之诉。越权之诉是当事人的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决定而受到侵害,祈求行政法院审查行政决定合法性,并撤销违法行政决定的救济手段。是一种客观制度,“对事不对人”-不在于保护申诉人的主观利益而在于制裁违法行政行为,保障良好的行政秩序。被审查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决定,不是行政合同和行政法院的判决,也不是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法国行政法称这种制度为行政法治原则。是法国行政法上最具特色的制度,也是法国行政法在国外发生影响最大的制度。2、完全管辖权之诉:是指行政法官可以行使所有审判权力的诉讼,可以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决定,也可以判决行政主体负补偿责任,可以审判行政机关的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在这种诉讼中,行政法官的权力近似一般法院法官的权力,诉讼程序也和一般法院程序相似。受理条件中涉及行政决定前置原则。判决的效力:完全管辖权之诉是主观的行政诉讼,判决的效力限于当事人之间。参照书: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何勤华法国法律发达史(附电子版)王勇亮,法国近期行政诉讼法的重大改革,外国法制(附论文全文)OV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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