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社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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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大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降低和化解信贷风险对不良贷款重组进行规范管理进 一步发挥重组在不良贷款压降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贷款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 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 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第三条贷款重组必须遵循如下原则:(一)降低风险原则。重组后贷款的风险程度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通过 重组可以使原借款关系中的法律瑕疵得以完善或担保的效率优于原担保,担 保的可靠性增强。(二)本金不增原则重组后贷款的本金不得高于原贷款本金额度,重组 应

2、在尽量压缩原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基础上进行,重组只能涉及原贷款本金, 对原贷款利息不得重组严禁以贷收息,原贷款利息应全部收回或逐步归还。(三)实事求是原则。重组应在深入实际,分析重组的必要性、可行性, 对比重组和其他清收方式的利弊后开展,应科学评估重组提供的保证人保证 能力、抵(质)押物(权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做出决策。严禁为了重组而重 组,或开展人情重组,丧失及时回收债权的时机。(四)专款专用原则。重组贷款的用途严格限于偿还原关联不良贷款,严 禁挪作他用;要确保做到专款专用,防止发生额外的风险。(五)规范操作原则。贷款重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 和审批(咨询)。第四条*大市市区农村信

3、用合作联社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范围、适用对象、条件方式及模式第五条重组贷款适用于不良贷款。第六条贷款重组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经济组织、农户、自 然人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客户。第七条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重组:(一)通过贷款重组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及回收贷款本金部分的利息且 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二)贷款重组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重组 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 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三)贷款重组后保证、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 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

4、险明显降低;(五)其他通过重组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第八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重组的,必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一)借款人因财务状况出现困难,且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 于贷款偿还的变化暂时无力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二)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三)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四)已征得合同其他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且原合同保证人、抵(质)押 人同意对重组贷款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新设立规定的保证人、抵押(出质 人)对重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贷款重组方式。(一)对原债务主体悬空得到重新落实的,可在不压缩本金,缓收部

5、分至 全部利息的前提下进行重组。二)对补充足额、有效抵(质)押物、做实抵质)担保手续,能够全额 覆盖风险的可不压缩本金、缓收部分至全部利息,进行重组。(三)对补充部分抵(质押担保,能够有效降低风险程度,但不能做到全 额覆盖风险的补充的抵押物评估价应至少不低于本金的0%,压缩5%的本金 后,缓收部分至全部利息,进行重组。(四)不能补充抵押物的,本金压降10%,缓收部分至全部利息,进行重组。(五)对农户贷款单户贷款本金布0万元(含)以下的,且原贷款没有任 何抵押担保手续的在适当压缩部分本金缓收部分至全部利息的基础上,可 用农户“一折两证”抵(质)押即:农户粮食补贴资金振卡)、土地经营权 证、农户住

6、房房屋所有证)进行重组以上条件为贷款重组的最低标准。第十条贷款重组的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更换借款主体,保留原担保方式;(二)更换借款主体,更换担保方式;(三)更换有代偿能力和意愿的保证人,或更换更有价值、更容易处置的 抵(质)押物;(四)追加保证人或抵(质)押物。第三章期限及利率第十一条贷款重组的期限要结合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借款人其他主要 债务的构成及到期时间、生产经营周期、市场因素变动对抵(质)押物价格 的影响以及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综合确定第十二条农户类贷款能够进行抵(质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法 律上不存在瑕疵的,重组期限最长不超过年(含);不能进行报质)押登 记、不能取得他项权利证

7、书或者法律上存在瑕疵的重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18 个月(含)。非农类贷款重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年(含)。对于重组的贷款 不得展期。第十三条贷款利率。各行社按照现行贷款利率执行。第四章调查、审查、审批(咨询)与办理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办理贷款重组业务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 务操作规程规定,贷款重组通过发放新贷款同时收回原贷款的方式和要求 进行操作:客户申请一受理与调查一贷款审查一审批与咨询一签订合同一放款审核 与支付一贷后管理一贷款回收与处置。第十五条经办机构办理贷款重组业务除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外,还应 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深入调查、分析权衡即时清收与贷款重组的利弊,最大限度化解风 险和减少损

8、失;(二)详细说明原贷款相关情况、出现问题的原因、办理贷款重组的理由 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第十六条经办机构信贷审查部门(岗位)除按照规定对贷款调查报告进 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一)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落实还款计划的能力;(二)保证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并着重分析贷款重组的必要性、合规性、预期风险变化情况,以便于科学决策。第十七条贷款重组的权限按照市区联社信贷业务单户管理权限执傩 过联社审批权限的,咨询权限交由*大办事处进行管理。本联社结合自身实 际,原则上按贷款发放权限确定各基层信用社重组权限。第十八条贷款重组后原则上农户类贷款实行“按年结息、利随本清”的 还

9、款方式;非农类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利随本澈者“按季还本付息”的 还款方式第五章风险控制与分类第十九条信贷人员应按照信贷制度对重组贷款做好贷后管理,应按照 重组借款合同的约定催收重组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重组只能涉及贷款本金 对原贷款利息不得重组应全部收回或逐步归还。对于重组时缓收的利息,在 签订本金重组合同时应当一并进行书面确认,签订还款协议书落实还款计划, 同时按照还款计划的约定及时催要,防止还款计划落空,同时落实有效担保。第二十条贷款重组必须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为确保重组贷款合法有效 在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一栏应直接填明“本贷款用于偿还 xxx(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

10、第二十一条在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必须增加但不限于下 列内容的保护性条款:(一)借款人要定期向贷款人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并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的 信息和对外担保情况完整、真实、准确;(二)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 押或对外提供保证;(三)贷款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 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要求借款人提供经贷款人 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1. 贷款出现欠息、逾期等违约事项;2. 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 外提供保证致使贷款风险增加3。借款人的盈利水平、资产负债率、经营

11、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恶化, 或其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贷款安全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4。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从而丧失保证能力,或抵 (质)押物发生灭失、损毁等情况,对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第二十二条 重组后的贷款为担保贷款的,必须重新签订担保合同:(一)告知保证人、抵(质)押人贷款实际用途,并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注 明,或另外出具书面证明;二)对抵(质)押担保应当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三)对存在两个或以上保证人的所有保证人应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四)存在两种或以上担保方式的应当依法约定有利于保障和实现债权 的受偿次序。第二十三条按黑龙江省农村信用

12、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黑 农信联发2006 333号)的规定,确定风险形态。贷款重组后应至少归为关注 类,对确已符合正常类贷款分类标准的可向上调整。重组贷款到期后,能按 重组标准继续进行重组的,可继续保留在正常类和关注类期无法收回又不 能再次进行重组的贷款,要立即转回原包不良贷款管.重组贷款不纳入贷款 回收率考核范围。第二十四条在重组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前,对借款人融资余额不得增 加,但新增融资余额采用符合省联社规定的低风险业务方式,或重组贷款风 险分类级别调整为正常类的除外。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信贷人员要加强对重组贷款的日常监测。在对重组贷款客户进行经常性查访的基础上,每月要对重组贷款

13、至少进行一次贷后检查, 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必要时须向本级机构授信审批委员会及上级机构报对 出现风险的重组贷款,要加大监控力度和监控频率,并提前做好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各基层社通过非现场监测或现场检查的方式加强对重组贷款的管理,建立重组贷款台账尤其要加强对大额重组贷款的风险监控,定期分析贷款风险和贷款质量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对重组后仍不能 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要积极运用法律及其他手段催收贷款本息。第二十七条内审部门应加大对贷款重组执行情况和重组贷款风险状况检 查力度,并将检查结果通报业务主办部门,切实保障贷款重组业务合规、有序 开展。第七章责任与奖惩第二十八条重组贷款责任划分采取“尊重历史

14、、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 贷款重组后无论风险形态如何变化,原贷款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不变,重组后 贷款责任人原则上仍为原责任人第二十九条贷款重组前后经办信贷人员未发生变化与调整的,仍由原贷 款相关经办人员承担调查、审查、审批与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相应责;(贷款重 组前后经办信贷人员发生变化的办理重组的相关经办人员仅对重组的合规 性和贷后管理负责。第三十条重组后的相关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黑龙江省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 肃处理,并酌情调减有关责任机构当年信贷业务管理权限:(一)为掩盖资产损失、回避风险暴露,对不符合重组条件的贷款进行重 组,导致风险增

15、加的;(二)超越审批权限,擅自重组的;(三)重组贷款发放后没有用于归还原贷款,形成新的风险的;(四)对重组贷款未按规定进行跟踪管理,错失收贷时机,导致风险扩大 并形成损失的;(五)不按规定随意调高重组贷款风险类别的;(六)在不良贷款重组中以贷收息的;(七)其他违反贷款重组管理规定的情况第三十一条对于重组经办人员(原责任人除外),重组时压降的不良贷 款本息部分,重组部分,重组后予以回收的缓收利息部分,以及重组贷款收 息部分各地可参照不良贷款清收攻坚战清收计酬和奖励指导意见黑农 信联办发2012100号)并结合实际予以适当奖励重组到期后,未能回收贷 款本息的,应返还已经给予的对重组部分的奖励。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对社团贷款办理贷款重组,可参照本规定由原社团成员社协 商办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后,原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重 组管理暂行办法(黑农信联办发2012 98号)不再适用;关于解决不 良贷款清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黑农信联办发20121249号)、关于 推进当前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指导意见(黑农信联办发2013 61号)、关 于明确不良贷款清收相关政策的通知(黑农信联办发2014 46号)文件 中关于不良贷款重组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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