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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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复习题一、简述题1. 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之间 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 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 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也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 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2. 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合 法权益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3. 简述自然人的行为能力。1.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包括三种:完全民事

2、行为能力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并承担民事责任。两种人:满18周岁的成年人;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 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满10周岁的为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患者。“限制”到何程度?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态相 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范围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为进行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患者。他们的民事活动有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但其获得赠与、奖励、 报酬等行为有效。上述三种人的划分标准是认识能力和判断

3、能力,衡量尺度是年龄、智利、 精神健康状态。4. 简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 格。其特征:平等性。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内 容包括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与具体的民事权利不同。可能性(机会平等) 一现实性。)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的利益予以特殊保护。自然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般与年龄、健康状况无关,但有例外。5. 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上要件缺一不可。6.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主体合格,即行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

4、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对内容的合法性的评价)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7. 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2.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所实施的行为效力处于待确定的状态, 需要权利人追认,追认则有效,不追认则无效。包括三种: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需要父母追认,追认则有效, 否则无效。无权代理行为。需要被代理人追认,追认则有效,否则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一是权利人同意;二是取得处分权时 有效。8. 简述物权变动的原则。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其原则有二:一是公示原则。针对 权利人而言的。不动产要登记;动产要交付。二是公信原则。针对第三人而 言的。

5、第三人基于公示的事实而进行的交易有效。即公示的事实无论真假都 具有公信力。9. 简述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完 全物权。(1)占有权。占有是对物的事实控制。它分为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 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非法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 与恶意占有。区分的意义:善意占有一般不返还,就是返还,不返还利息。 恶意占有必须返还,包括利息。(2)使用权。使用权一有根据物的性能加以 利用的权利(3)收益权一从财产上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主要是指 孳息(4)处分一对财产进行处置。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置。10. 简述债发生的根据。债发生的根

6、据有五个:合同,民事主体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包括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因合同所生之债为合 同之债,这是最常见、最多的债。无因管理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 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当得利一 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一不法侵害他人 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其他原因。如缔约过失。11. 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区别。(1)法定事由不同。中止的事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中断 的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2)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发生的时间最后六个月内。中断的时间

7、:诉 讼时效进行中。(3)发生的法律效力不同。中止的效力中止前的行为有效; 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断的效力:中断前的行为 统归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12. 简述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侵权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有损害事实;二是有违法行 为;三是主观上有过错;四是有因果关系。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二、案例分析及答案1. 童某借给安某700元,并有借条。不久,安某因盗窃罪判处9年有期 徒刑并进行服刑。童某拿着安某的借条逼安父替子还债。问:(1)安父应否替子还债?请说明理由答:(1)安父不应替子还债。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条规定:“18岁以上的

8、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 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 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立、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承担其后果的能力。如 果安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他所借款用途与其父无关,那么 他与童某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仅对童、安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那就是说只 有借债的人,才有还债的法定义务,其他的人,包括安父在内均无还债义务。 所以,安父不应替子还债。2. 田某在百货商店买洗衣粉时,他给营业员10元钱,洗衣粉4元一袋, 可是营业员找回零钱96元,多找回90元。事后营业员找到他,请他返还多 找的90元。田某称这90元是你主动找回的,我可以

9、不给你。问:(1)田某是否应否返还90元钱?请说明理由。答:(1)田某应返还90元钱。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 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田 某已成为百货市场的债务人了,这种债务是由法律规定的,叫不当得利。所 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他的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从而在不 当得利人与权益受损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利益受损 人(百货商场)有要求不当得利人(田某)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不当得利 人(

10、田某)负有向利益受损人(百货商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所以田某 应该把多找的90元钱,返还给进货商店。3. 姚某从商店买了一台电扇,回家使用时,因电扇漏电,将姚某3岁的 女儿电死。姚某找回商店,该商店说是质量问题,应找厂家解决。问:(1)本案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 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所谓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 用、安全的具体要求。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出现的产品责任,是由法律直接 加以规定的特殊的侵权责任。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对因产品不合格

11、所造成 的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在 主观无过错情况下,承担因产品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但是,这种赔偿责 任必须是以给他人即产品的购买者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产 品责任是一种民事连带责任。产品责任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产品的制造者追 究责任,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追究责任者的选定权,属于受害 者。产品的制造者或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或再向有过错的直 接责任者追偿。姚某所买电扇因漏电将姚某3岁的女儿电死,这个损害事实 客观存在。不论电扇漏电是厂家的过错还是商店的责任,既然姚某已找到商 店,商店就应该承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损害。

12、如果电扇漏电不是商 店的责任,可以事后向厂方追偿损失。所以,商店应当向姚某承担电扇漏电 的民事责任。4. 王某有一个10岁男孩十分顽皮。今年三月,孩子把王某妻子刚 买的一块进口手表偷出去,以五元钱的价格卖掉,其妻子几经追问才 找到买主,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回他五元钱。 但对方却说手表是买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问:(1)王某妻子是否有权要求买方返还手表?请说明理由。答:(1)王某妻子有权要求买方返还手表。因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 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

13、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王某的孩子年仅10岁,偷偷将王某妻子的手表拿出卖掉,这种买卖活 动明显地超出了他的年龄、智力的适应程度。这就是说,作为一个10 岁的孩子,还不足以认识手表的实际价值,因而也不能有效地从事买 卖活动。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了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此类合同需要权利人即父母追认才有效, 父母不追认则无效。因此,王某的孩子卖掉手表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王某及其 妻子有权要求买方返还手表。5. 刘某在回家探亲期间拣到一匹马,因不知失主是谁,便牵回家代 为饲养。后经查询,得知是邻村的李某家的,便给他送了去。刘某在 代失主李某饲养期间

14、,付出了一些必要的费用。问:(1)刘某是否有权向失主要求偿付这些费用?请说明理由。答:(1)刘某有权向失主要求偿付因代李某养马而支付的费用, 因为刘某代失主饲养走失的马匹,形成了法律上的无因管理之债,在 无因管理之债中,刘某与失主李某之间产生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无因 管理就是一方未受委托,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因无因管理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为他的谋利益的一种具有高尚道德的 行为,但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因为他人管理事务,有时需要支付一些必 要的费用。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明确规定:“没有法定的 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人

15、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 益人偿还由此而付的必要的经费。”刘某为李某饲养走失的马匹,付 出了一些必要的费用,刘某完全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因代他喂马而支出 的必要费用。6. 某甲(17岁)偶遇某乙(17岁),某甲自夸酒量大:一人能喝 一斤白酒。某乙即购6斤白酒并邀其他三人共饮。乙说:“今日能喝 一斤白酒,酒钱不用你花。”某甲因此饮酒过量致酒精中毒,在医院 花去医疗费4000元,现某甲之父要求某乙及另外三人共同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问:(1)某乙及另外三人是否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说明 理由。答:(1)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某乙及另外三人均不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

16、有四个:一是有损害事实; 二是有违法行为;三是主观上有过错;四是有因果关系。本案某乙等 人只是与甲打赌,并没人强迫其喝酒,主观上既无过错,也没有恶意。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不幸的后果,是因为某甲夸口在先,又怕打赌失败 丢面子,自愿喝下大量的酒。因此,某乙和另外三人不应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但是,他们如果自愿承担某甲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则另当 别论。7. 孙某路过某施工工地,突然从高处掉下一砖头击中头部,当场昏 去,经抢救花去医疗费1500元。经查,某施工单位未设安全网。问:(1)本案应由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答:(1)本案应由某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

17、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 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 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除外。”主观过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一个基本条件。所谓过错是指 行为人对其行为以及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又分为过失和故意, 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施工单位应当预见到在施工过程中未加安 全网,不采取安全措施,会发生危险。但由于疏忽大意而不按章办事, 造成了孙某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施工单位应当赔偿孙某的全部 医疗费用。8. 村民周某养了一只狗,拴在大门内,过路学生李某(19岁)淘 气,拿石头、木棍儿逗狗。狗挣断绳子,将李咬伤。李某要

18、求周某赔 偿。问:(1)本案应由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答:(1)本案应由李某自负。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 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 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构成的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者对 其义务者对其行为及由此引起的后果的心理状态,它是建立在判断能 力基础上的心理状态。周某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狗咬伤李某 的民事责任。李某逗弄狗,应当预见到狗会挣断绳子发生咬伤人的后 果。因此,李某主观上是有过错的,被狗咬伤,责任自负。9. A市市民孙某的一头纯种西施犬走丢,被市民栗某拾得。栗某 知此

19、犬为纯种西施犬。一边精心看管,一边积极寻找失主,并登报招 领。一共花去饲料费和登报招领费共800元。一天,该西施犬挣脱缰 绳欲逃走,刚出家门一段路的转角,正遇市民姚某骑自行车回家,因 此西施犬跑的太快,姚某躲闪不及而摔倒,造成右手腕骨折,医疗费、 误工费等共计5200元。姚某要求栗某赔偿此费用,栗某辩称,该西施 犬并非己所有,不应由他赔偿。问:(1)孙某与栗某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为什么?(2)姚某与栗某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为什么?(3)栗某的800元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姚某的5200元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1)孙某、栗某之间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栗某 管理孙某的狗

20、没有义务,因而根据民法规定,栗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 理。(2)栗某、姚某之间因姚某的人身、财产受损害而产生的民 事法律关系。栗某因为管理好狗而造成姚某受伤,构成人身侵权。(3)栗某的800元费用应由孙某承担。因为,此犬为孙某所 有,走失后为栗某所拾,栗某为此西施犬的管理人。即孙某和栗某间 形成无因管理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 者约定俗成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 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所以,栗某有权请求孙 某偿还饲养此犬、登广告找失主等费用800元。(4)姚某的5200元费用应由栗某承担。因为栗某作为此犬 的管理人,虽对此犬采取了措

21、施,但此犬脱缰绳欲逃走。故栗某有管 理不严的过错,受害人姚某并没有什么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127 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的栗某作为此犬的管理人,应当向姚某 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32条规定:“管理人 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 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而本案的 5200元赔偿金并非栗某有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孙某没 有义务偿还这5200元赔偿金。10. 2000年2月18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某外贸公司(被 告)签订了一份买卖棕榈油

22、的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卖给原告海王牌棕榈油 1.5万吨,总价款13000万元,交货时间为2000年3月10日以前,原告在收 货后即付清全部货款;原告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被告定金 390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为货款的4%;合同 有效期自2000年2月18日至同年6月。合同还对棕榈油的质量及技术标准、 包装等作了约定。同年2月22日,该原告即按合同约定付给被告定金3900万元。与此同时, 原告又与某食品公司订立了由原告供应海王牌棕榈油1.5万吨,总价款13650 万元的合同,交货日期为同年3月15日。同年3月20日,被告因无货可供,向原告提出终止合同履行,退回全

23、部 定金。原告不同意,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就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同年3元25日,被告单方面宣告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定金3900万元及其 利息136.5万元。原告因被告不能交货而不能履行与其下家买方的买卖合同, 造成可得利润损失650万元。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 金,承担4%的违约金52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50万元。问:原告、被告签订的买卖棕榈油的合同是否有效?运用所学原理 说明理由。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1)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 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是;内容合法。本案原被告主体合格;双方意思表示 真实;合同内容合法(2)本案涉及到定金和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二者不能并用。如果选择定金的话:定金是3900元, 总价款13000万元,因此,定金比例是30%。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最高不能 超过总价款的20%。因此,本案超出的10%无效,应当作为预付款返还。20% 的定金应当是2600万元。根据定金罚则:收受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2600 X2 = 5200 万元。如果适用违约金的话:违约金是52。万,是总价款的4%。而原告的损失是 650万,因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还应赔偿650-520 = 130万。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适用定金对原告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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