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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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一)初期的弹劾式诉讼(二)老式的纠问式诉讼 (三)近现代诉讼模式的形成和特性 1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2对抗制诉讼模式3混合式诉讼模式 混合式诉讼是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本上大力吸取对抗制诉讼的积极因素的成果,它以折衷模式试图结合职权主义诉讼和对抗制诉讼之长而避免其短,即强化对人权的保障,又注重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效率,这种结合为许多国家刑事诉讼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可供借鉴的典范。二、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备案侦查权、检察监督权、执行权a)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行的重大犯罪按键,行使检察权b)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

2、行侦查c)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与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 活动与否合法实行监督d)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否合法进行监督e) 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与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三、 犯罪嫌疑人于被告人的辨别: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述者在检查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此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来则称为“被告”四、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分别是?原告:可以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也可以是已经死亡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被告人:一般是刑事被告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她共同致害人,也可以是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已经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及其她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补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五、 不公开审判的案件有哪些?a) 波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14岁以上不满1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判,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六、 管辖,重点章节,全看1、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告诉才解决的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

4、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2、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破坏选举案)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其她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 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备案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

5、事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4、审判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也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般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外国人”涉及无国籍人和外国国籍的人高档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高档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七、 回避人员的范畴:1、侦查人员2、检察人员3、审判人员:注意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在起诉、审判活动中的担任记录)5、翻译人员6、鉴定人八、回避的决定: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

6、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例外状况: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之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九、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三者的关系:1、辩护是一种诉讼活动,是辩护权的外在体现形式。辩护权一种权利,指犯罪嫌彝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驳、辩解以及获得辩护人协助的权利。辩护制度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足行使辩护权而设立的制度。2、辩护权是辩护制度产生的基本,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就不也许有辩护制度;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多种辩护制度都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足、

7、对的行使辩护权二设立的;辩护时辩护权的外在形式,即辩护权是通过多种具体的辩护活动实现的十、辩护的种类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她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 维护其合法权益。十一、指定辩护的规定1)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她因素 (可以)2)被告人是盲、哑、聋或者未成年人 (应当))被告人也许被判处死刑 (应当)十二、辩护人的范畴1、律师 、人民团队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注意:辩护人的数量:-2人一名律

8、师不得同步接受两个以上(含两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她们的辩护人。 十三、辩护人的权利:、职务保障权、会见和通信权、阅卷权4、调查取证权(只有辩护律师才有的权利)5、获得告知权6、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权、回绝辩护权(注意条件)8、其她权利十四、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涉及三种状况:A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委托的代理人;B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C.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十五、证据的特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十六、举证责任1.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承当,即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承

9、当。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当证明责任。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状况下不承当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十七、证据一章全是重点十八、证据的分类法律分类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十九、物证于书证的辨别、物证是指以外部特性、存在场合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实物和痕迹。 间接性、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的内容或体现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献或其她物品。二十、取保候审的方式:保证人保证方式和保证金保证方式二十一、那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也许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合用附加

10、刑的。2.也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依法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不适宜羁押的情形的。 .对己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讯问、审查,觉得需要逮捕但证据局限性的,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可以取保候审。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她有效出境证件,也许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注意: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措施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严重

11、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其她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二十二、保证人的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二十三、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如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伪造、消灭证据或者串供。二十四、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住处、居所应作广义理解:活动区域。()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她人。“她人”:是指共同居住人以

12、及聘任的律师以外的其她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消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违背情节严重,可予以逮捕。二十五、拘留期限:1.是觉得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天,羁押的最长期限为1日;2是在特殊状况下,提请审查批难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天,羁押的最长期限为1日。特殊状况,是指案件比较复杂或者调查取证困难等情形;.是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天,羁押的最长期限为37天。 二十六、拘留的条件 拘留的对象

13、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二十七、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她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既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消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也许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二十八、逮捕的条件:证据条件、罪责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前提条件。根据司法解释,这一条件涉及如下内容:(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即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并有证据可以证

14、明。(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的,如果仅仅是一种推测、怀疑,就不能实行逮捕。(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罪责条件:也许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社会危险性条件: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局限性以避免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步具有,缺一不可。二十九、附带民事诉讼(重点重点章节,案例分析)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其她共同致害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原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她民事补偿负责人三十、人民检察院对不备案的监督1

15、、控告人对于不备案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备案的,应当将不备案的因素告知控告人。如果控告人对不备案不服,可以申请原决定机关复议。2、人民检察院对于不备案的监督:在备案阶段,人民检察院有权规定公安机关阐明不备案的理由(收到规定阐明理由告知书7日内),如果觉得不备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告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接到告知后(收到告知日内) ,应当及时进行备案侦查。 三十一、侦查(重点章节)1、侦查主体具有特定性侦查机关或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二)询问证人、被害人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2.应当在法

16、律规定的地点进行。3.讯问应当个别进行。4.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5应当为证人提供客观充足地提供证据的条件。6.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三十二、不起诉的情形法定不起诉 1实行的行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觉得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根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解决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 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死亡的; .其她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惩罚的三十三、法庭审判程序 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当庭宣判、定期宣判)三十四、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只合用于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不合用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相比之下,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相对复杂、重大。、只合用于基层人民法院。3、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是对第一审一般程序的相对简化三十五、上诉不加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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