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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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63】新华集团2010年新成立A公司,从事生物制药及高级投资等盈利实力强的项目,2011年盈利1000万元,新华集团将其注册为独立法人公司。新华集团另有法人公司B公司,常年亏损,但集团从整体利益动身不准备将其关闭,B公司 2011年亏损300万元。依据现有的组织结构模式,A公司、B公司都是法人单位,应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则2011年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B公司亏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A公司、B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若新华集团进行筹划,将B公司变更公司登记为A公司的分支机构,则B公司不再是独立法人,就不再作为独立纳税人,A公司汇总纳税。则2

2、011年A、B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300)25%=175(万元),经过税收筹划节约企业所得税75万元(=250175)。其实,现有企业集团也可参考上述思路,对成员内部公司进行身份变更,以实现公司之间盈亏互抵,降低集团整体税负。【案例64】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适用税率为25%。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2011年末商场确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商品。详细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1)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实惠。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

3、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25%=4.27(元);税后净收益=17.094.27=12.82(元)。(2)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行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假如规定折扣券占销售商品总价值不高于40%(该商场销售毛利为40%,规定折扣券占商品总价40%以下,可避开收取款项低于

4、商品进价),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状况为: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税后净收益=34.198.55=25.64(元)。但当顾客下次适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状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3)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德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同时

5、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商场其他商品)。相关计算如下:应纳税额=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6.97(元)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0(1+17%)17% =21.02(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1.02+12(1+17%)+20(1+17%)17%25% =8.55(元)税后净收益=21.028.55=12.47(元)(4)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也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

6、扣的区分,相关计算同方案一。(5)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销售,总价格不变。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实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更,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开了无偿赠送,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2(1+17%)17% =4.07(元)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 =23.93(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25%=5.98(元)税后净收益=23.935.98=17.95(元)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

7、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说=20(1+17%)17%12(1+17%)17% =1.16(元)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8425%=1.71(元)税后净收益=6.841.71=5.13(元)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7.95元(=12.82+5.13),与方案五大致相等。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肯定差距们全部方案五优于方案一。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刚好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成本。【案例65】某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2000

8、万元,其中,有三笔共计1200万元,10日内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购销双方协商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500万元,购销双方协商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50万元,毛利率为15%,所得税率为25%,企业对上述销售业务采纳了分期收款方式。方案一,企业实行干脆收款方式。 计提销项税额:2000(1+17%)17%=290.60(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290.60150=140.60(万元) 依据企业毛利计算所得税:2000(1+17%)15%25%=64.10(万元)方案二,企业对未收到的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实行赊销和分期收款

9、结算方式。 当期销项税额:1200(1+17%)17%=174.36(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174.36150=24.36(万元) 依据企业毛利计算所得税:1200(1+17%)15%25%=38.46(万元)由于确认的方法不同,方案二较方案一少垫付增值税:140.6024.36=116.24(万元),少垫付所得税:64.1038.46=25.64(万元)由此,企业在不能刚好收到货款的状况下,采纳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的方式,可以避开垫付税款。【案例66】B企业是全国知名的电脑生产企业,2008年生产某品牌的电脑全部是托付分布在全国30多个大中城市的代理商销售的。该企业财务薄利多销的策略,在与各

10、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时,就明确此品牌的电脑每台不含税销售价格为6000元,代理手续费为每台100元。方案一,实行收取手续费。2008年该企业发出电脑15000台,到年底结账是,收到单位的代销清单合计销售12000台,则B企业应按销售清单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对于受托代销企业来说,则要就这笔120万元的代销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且代销手续费可以在税前列支。方案二,采纳视同买断。B企业与代理商签订代销协议,以销售价格每台6000元减代销手续费100元,即以每台5900元的价格作为合同的代销价格,代理商仍以每台6000元的价格销售。2008年销售电脑12000台,收到代理商

11、转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并计算增值税,对受托代销企业来说,在该方式下,就销售电脑的差额120万元缴纳17%的增值税。由上可见,采纳买断方式代销这批电脑,对托付方来说,由于将手续费在销售额中扣减,计税依据自然削减,从而节约税金的支出;对于受托代销企业来说,由于该方式使代理服务变为货物销售,使应缴纳的税种发生了变更,从而税收负担有所增加。但是无论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托付方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都是以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为准。这样对托付方而言,比起干脆销售。其销售的确认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都要滞后,可获得肯定的延期纳税利益。假如托付企业和受托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筹划,将会产生更大的节税空间。【

12、案例67】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上海一黄金地段开发楼盘,广告费扣除率15,预料本年销售收入7 000万元,支配本年宣扬费用开支1 200万元。企业围绕宣扬费用开支12 00万元作出如下两个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在当地电视台黄金时间每天播出4次,间隔播出10个月和当地报刊连续刊登12个月,此项因广告费超支额需调增所得税金额为37.5万元 (1 200-700015%)25,则实际广告实际总支出为1 237.5万元(1 200+37.5)。方案二:在当地电视台每天播出3次,间隔播出10个月和当地报刊做广告需支出900万元,雇佣少量人员只在节假日到各商场和文化活动场所散发宣扬材料需支出30万元,建立

13、自己的网页和在有关网站发布售房信息,发布和维护费用需支出270万元 。 经比较方案二为最佳方案,因网站发布和维护费用可在管理费用列支(税法未对此项广告宣扬费用限制,一般作为管理费用中的其他项目列支)。此时,方案二各项支出1 200万元均可在各项规定的扣除项目限额内列支,无须纳税调整,并且从多个角度对房产进行了宣扬,对房产销售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案例68】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80000元,预料残值2000元,运用年限5年。该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比例税率。企业未扣除折旧前的利润表见表6-2所示企业利润表年限未扣除折旧的利润150000262000353000450000532000合计247000

14、(1) 非贴现方法。分别运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直线法:年折旧率=1/5100%=20%年折旧额=(80000-2000)20%=15600元累计折旧额=156005=78000元累计应纳所得税额=(247000-78000)25%=42250元2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率2/5100%40%第一年折旧额8000040%32000元其次年折旧额(8000032000)40%19200元第三年折旧额(800003200019200)40%11520元第四年、第五年改用直线法,每年折旧额(800003200019200115202000)/2=7640元累计折旧额=780

15、00元应纳税所得额=(247000-78000)25%=42250元在非贴现的状况下,直线法和加速折旧计算的折旧总额和应纳所得税没有差异贴现方法。两种折旧方法计算得出的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现值如下表6-3所示(这里折现率假定为10%)。两种折旧方法下的应纳税所得额及贴现表年限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应纳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现值应纳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现值13440086007817.401800045004090.50246400116009581.6042800107008838.2033740093507021.8541480103707787.8743440086005873

16、.8042360105907232.9751640041002546.102436060903781.89合计1690004225032840.751690004225031731.43从表6-3中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初期提取的折旧额比较多,相应的税甚少,应缴纳所得税也就少,折旧后期折旧额较小,相应的应缴纳所得税就多。虽然整个折旧摊销期间,总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所得税是一样的,但各年应缴的税款不一样。从各年应纳税额的现值总额来看,双倍余额递减法较直线法节税金额为:32840.75-31731。43=1109.32元【案例69】某企业有一项不常用的固定资产,其原值100

17、万元,预料运用期限为10年,无残值。目前已运用5年,账面剩余价值50万元,由于能耗过高被停用,假如出售可以获得5万元。假如该固定资产不作任何处理,账面的50万元,既不能提折旧,也不能将计提的跌价准备在税前扣除。假如处置获得5万元收入,则实现固定资产处置的净损失为50-5=45万元,45万元的损失在当期就可以抵税,企业当期可以少交所得税:4525% =ll.25万元【案例6-10】甲企业对旧生产设备进行大修,大修过程中所耗材料费、配件费80万元,增值 税额13.6万元,支付工人工资6.4万元,总花费100万元,而整台设备原值为198万元。 分析:总的修理费支出大于设备原值的50,依据税法规定,凡

18、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的50以上的,一律作为大修理支出,依据固定资产尚可运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应将100万元费用计入该设备原值,在以后的运用期限内逐年摊销。 但留意到资产的50为99万元,与现有花费相当,假如进行税收筹划,企业可进行如下支配:节约大修开支至99万元以下,就可以视为日常修理处理,那么增值税13.6万元可以列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即企业可少缴增值税13.6万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化附加费1.36万元,同时99万元修理费支出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在所得税前扣除,获得递减纳税的好处。 【案例611】A企业由于扩大生产,现急需一台生产设备。此设备可以通过经营性租凭租入,也可以购

19、置。企业所得税税率25%,贴现率10%。那么,在决策时有两个方案:方案一:经营性租凭租入。每年租金15万,假定每年年末支付,共租5年。净现值=-15PVIFA(5,10%)(1-25%) =-153.791(1-25%)=-42.65方案二:购置。买价60万,5年提完折旧,每年12万,假定没有残值,也没有修理费。净现值=-60+1225%PVIFA(5,10%) =-60+1225%3.791=-48.63万元可见,方案一具有明显的税收优势【案例612】某公司接受外企一无形资产作为投资。该无形资产价值1200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为10年。估计该项投资可以每年给公司增加利润180万元,使公司每年

20、的利润达到650万元,每年需缴纳企业所得税65025%=162.5万元。假定企业的必要酬劳率为10%。缴纳的所得税现值=162.5PVIFA (10,100A )=162.56.145=998.56万元公司财务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与投资方协商,以提高对方的利润安排率为代价,议定该无形资产的运用年限为5年。则:前5年每年可增加费用:1200/5-1200/10=120万元利润削减为530万元,每年需纳税:53025%=132.50万元后5年的无形资产摊销为0,利润为770万元,每年缴税192.50万元。缴纳的所得税现值总和为:132.5PVIFA( 5,10%) +192.5PVIFA (10

21、,10% )-PVIFA (5,10% )l=132.53.791+192.5( 6.145-3.791) =955.51万元=43.05万元【案例613】北京公司为了支持四川省汶川县的灾后重建,现在准备在该地投资200万元建成一栋新住宅,于2009年底通过政府部门将其捐赠给当地从事公益事业的阳光公司。假定该厂房折旧年限为20年,报废时无残值、无清理费用及清理收入。捐赠方每年的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未扣除捐赠额及其有关的支出),受赠放接受该不动产后预料每年的会计利润额为200万元。双方除了这笔捐赠再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阳光公司的税负计算如下:按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计入企业的应纳税

22、所得额。自2008年起,阳光公司在会计处理上每年提取折旧额10万元(=20020)。阳光公司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为:(20010)25%=47.5(万元)北方公司的税负计算如下: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企业税。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那么,厂房的计税价格为:200(1+10%)(15%)=231.58(万元)北方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化附加合计额为:231.585.5%=12.74(万元)按税法规定,上述捐赠在企业利润为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2008年度北方公司允许扣除的捐赠额为:(100012.74)12%=118.74(万元)所以,北方

23、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12.74118.47)25%=217.2(万元)这笔捐赠业务使双方的税负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假如北方公司把改资产以投资而不是捐赠的形式转出,并把每年从阳光公司分会的股份再以现金形式捐赠出去,那么这样既没有变更北方公司捐赠的初衷,又可以使双方都获得节税利益。依据此方案,双方的纳税状况如下:加入上述条件不变,将厂房协议作价为200万元作为对阳光公司的投资,北方公司占对方总股本的12%,并假设阳光公司每年的税后净利润全部用于安排。阳光公司每年提取的折旧额1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对于北方公司来说,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加被投资方利润安排、共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因此,

24、相对于捐赠,北方公司2008年度不须要缴纳12.74万元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但因为没有发生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118.47万元,企业本年度要多支出企业所得税29.6万元(=118.4725%)。自2010年起,北方公司按持股比例每年均可分回股利额为:(20010)(125%)12%=17.1(万元)北方公司每年通过政府部门将这笔投资收益捐赠给阳光公司,引起数额不大,每年均未超过按税法计算的扣除标准,故都可以据实在税前列支。按20年计算,其可以税前列支的捐赠额高达342万元(=17.120)。但须要说明的是,此时双方已经符合税法规定的存在关联关系的条件,北方公司必需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笔现金

25、是用于公益性捐赠。【案例614】某外国企业拟到中国开展技术服务,预料每年获得1000万元人民币收入(这里暂不考虑相关的成本、费用的支出)。该企业面临以下三种选择:第一, 在中国境内设立实际管理机构。其次,在中国境内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但设立营业机构,营业机构适用25%的所得税率。劳务收入通过该营业机构取得。第三,在中国境内既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也不设立营业机构。对于上述三种状况,该外国企业的收入面临不同的税率和纳税状况,详细分析如下:假如该外国企业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实际管理机构,则一般被认定为居民企业,这种状况下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为25%,其应纳税金计算如下:营业税=10005%=50(万元)企

26、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假如该外国企业选择在中国境内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设立营业机构并以此获得收入,则获得的所得适用于该企业机构的税率15%,其应纳税金计算如下:营业税=10005%=50(万元)企业所得税=100015%=150(万元)假如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既不设立实际管理机构哦,也不设立经营场所,则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其应纳税金计算如下:由于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供应劳务服务,所以不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100010%=100(万元)【案例615】江苏某中外合资企业与2005年成立,主要充溢某电子元件的产生。由于初期生产经营费用投入较大,产品正在

27、开发研制阶段,始终处于亏损状态,2007年没有取得利润。原来适用于30%的所得税税率,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其减免税实惠怎样执行?该中外合资企业自起先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其次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2008年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因为获利而尚未享受实惠的,实惠期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不再有获利年度的认定。所以,该公司2008年、200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年、2011年、201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013年起按新税法规定,适用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案例616】某投资者2008年欲在西部地区投资一个新公司,兼营交通

28、业务和其他业务,预料全年交通业务收入为500万元,非交通业务收入为300万,利润均为25%。现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投资创办一个交通企业兼营其他业务,因交通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为62.5%(=500800100%)小于70%。因此,不能享受免税诱惑,也不能享受15%的税率。 2008年应缴所得税=(500+300)25%25%=50万方案二:分别投资两个企业,一个从事交通运输业务,一个从事其他业务。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企业收入全部为交通运输收入,超过70%的比例,享受免税诱惑,免税期后也可享受15%的税率。 2008年应缴纳所得税=30025%25%=18.75万元 比较两种方案,

29、方案二比方案一在企业成立的前两年由于交通运输业务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节税31.25万元(5018.75)。并且,在交通运输业务企业投资创立后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可享受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实惠政策。因此,每年还可以再持续节税。方案三:投资创办一个交通运输企业兼营其他业务,该企业扩大投资规模,扩展交通运输业务,预料2008年交通运输业务收入75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这时交通运输业务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为71.43%=750750+300 100%。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后认为该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的减免税政策,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实惠政策。该企业因此在20082009年度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30、2009年度可享受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实惠政策。【案例617】甲创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2006年实行股权投资方式投入资本2000万元,在某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A高新技术企业(小型),职工人数120人,A企业已经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实现利润200万元,2010年实现利润300万元,2011年1月甲公司把A企业的股权转让,转让价格3200万元。(1)甲公司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方法规定,投资设立的A公司已经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以享受按投资额的肯定比例抵扣应纳所得税额的实惠。(2)甲公司是A企业的投资方,享有100%de 股权。A企业是高新企业开

31、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据财税200025号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起先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其次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A企业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获利500万元,全部安排给甲公司,甲公司都可以按投资额的70%予以抵免,不必交税。(3)2008年1月甲公司把A企业的股权转让,转让价格32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 32002000=1200万元甲公司投资抵扣应缴纳税所得额的限额=200070%=1400万元2006年、2007年、2008年累计获利17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7001400)25%=75万元【案例6-18】乙公司因经营不善,连年

32、亏损,201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200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1000万元),负债为1205万元,净资产为-5万元。公司股东确定清算并终止经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为了扩大公司规模,确定出资1205万元购买乙公司全部资产,乙公司讲资产出售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缴纳欠税,然后将公司解散。乙公司在该交易中涉及不动产销售,需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纳税状况如下: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建税及教化费附加=50(7%+3%)=5(万元)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缴纳营业税

33、问题的批复和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装让企业全部产权不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格确定的。所以,企业产权的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及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既不属于营业税缴纳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缴纳范围,因此,转让企业产权既不应缴纳营业税,也不应缴纳增值税。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加接受投资方利润安排,共同担当风险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缴纳营业税。对于上述交易,假如甲公司将乙公司汲取合并,一送死的资产和负债全部转移至甲公司帐下,则甲公司无需马上支付资

34、金即可获得乙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而且乙公司也无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可以实现节税55万元。【案例6-19】奥维公司拟将一个非货币性资产价值500万元的分公司分别出去,分别方式可以是整体资产转让,可以是整体资产置换,也可以是分立。无论实行哪种分别方式,都涉及确认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的问题。但只要把握好筹划空间,避开财产转让所得的实现,就可以避开缴纳所得税。假如实行整体资产转让方式,将分公司全部资产转让给永信公司(系公开上市公司),依据税法规定,只要永信公司所支付的交换额,其中非股权支付额(如现金、有价证券等)不高于奥维公司取得的永信股票面值的20%,就可以不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假设永信股票的

35、市场交易价格为1:4.8,支付给奥维公司股权的股票面值设为X、现金设为Y,则:4.8X+Y=500Y=20%X解得:X=100,Y=20,这表明奥维公司应争取取得永信公司100万余以上股票,20万元以下现金,就可避开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如实行整体资产置换方式,用分公司全部资产与永信公司一间厂房交换,只要所支付给对方的补价(双方资产公允价值的差价)的货币综合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价值不高于25%,置换双方均可不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假设永信公司用于交换的厂房价值为300万元,则双方资金差价为:500-300=200(万元),永信公司支付给奥维公司200万元补价。假如这200万元全部以现金支付,置换双方就要

36、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假如这200万元支付一部分存货、一部分现金,将支付的存货设为X,现金设为Y,那么满意下式就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X+Y=20025%(500+X)=Y解得:X=60,Y=140,这表明当永信公司应争取支付给奥维公司60万元以上的存货,140万元以下的现金,则双方均可避开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如实行分立方式,将分公司脱离出去,成立独立的法人单位奥新公司,则奥新公司应向奥维公司及其股东支付资产价款,只要其所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面额20%,奥维公司就可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依此例,奥新公司应支付给奥维公司不低于500/(1+20%)=417(万元)的股权、不高于500-417=83(万

37、元)的现金,奥维公司可避开缴纳企业所得税。【案例71】以为美国工程师受雇于一家位于美国的公司(总公司)。从2007年10月起,他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筹建某工程。2008年度内他曾离境60天回国向总公司述职,又曾离境40天回国探亲。2008年度,他共领取薪金96000元。由于这两次离境时间相加超过90天,因此这名工程师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又由于他从美国公司收取的96000元薪金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位工程师就合法的利用“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身份节约了在中国境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假如他在2008年度累计离境时间不超过90天,他讲成为中国税法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须要就

38、其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依据美国税法规定,该美国工程师从美国总公司取得的所得也要按美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中美两国有税收协定,假如在中国境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可以在美国得到抵免,这是应分析他在美国的纳税状况,综合考虑。【案例72】街道集体企业由于对市场需求把握不准,造成产品大量积压,资金难以回笼,企业处于倒闭的边缘。为了避开企业破产,该企业主管部门经探讨,确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通过竞标,某公司退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张先生出资经营该企业。该企业主管部门将全部资产租赁给张先生经营,张先生每年上交租赁费6万元。租期为2年,从2003年3月1日至2005年3月1日。本年312月应计提折旧500

39、0元。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供应管理方面的服务,该企业的阅历成果全部归张先生个人全部。方案1:张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体工商户。这样,其经营所得就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敬意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发【1997】第43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假如张先生2003年实现会计利润53000元(已扣除应上交的2003年3月至2003年12月的租赁费50000元,未扣除折旧),张先生本人未拿工资,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则:本年度应缴纳所得税额:53000-800*10=45000元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

40、(45000/10)*12=54000元按全年的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54000*35%-6750=12150元实际应纳税额:(12150/12)*10=10125元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53000-10125-5000=37875元在这里,张先生支付的60000元租赁费允许在本年度扣除50000元(60000/12*10),但不得提取折旧。方案2:假如张先生仍运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则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还要就其税后所得再按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种状况下,原企业的固定资产仍属于企业全部,按规定可以提取折旧,但上交租赁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吧租赁费当做管理费用进

41、行扣除。须要说明的是,对承包、租赁经营方式下企业上交的承包费能否在睡前扣除的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省市规定可以依据权责发生制据实扣除,有的省市则不允许扣除。为比较税负,这里采纳不重复扣除的方法。若本年折旧额为5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则:该企业2003年实现的会计利润:530005000=48000元应纳税所得:48000+50000(承包费)=98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98000*27%=26460元张先生实际取得承包、承租收入:4800026460=2154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1540-800*10)*20%-1250=1458元(不必换算成1年)张先生实际取得的税后利润

42、:21540-1458=20082元通过比较,第一种方案比其次种方案多获利17793元(37875-20082)须要指出的是,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推断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是否拥有全部权时,一般是依据对经营成果的安排方式进行的。假如是定额上交,成果归己,则属于承包、租赁所得;假如对经营成果按比例安排,或者承包、承租人按定额去的成果,其余成果上交,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纳税人可以先依据预期的经营成果测算个人所得税税负,然后再确定详细承包、安排方式,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用类似的方法,我们可以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从有限责任制企业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做筹划。【案例7-3】200

43、3年王某开设了一盒经营水暖器材的公司,由其妻负责经营管理。王某同时也承接一些安装修理工程。预料其每年销售水暖器材的应纳税额为4万元,承接安装修理工程的应纳税额为2万元。筹划前,王某的经营所得属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全年应纳所得税60000356750(个人所得说速算除数)14250(元)。筹划:王某和妻子确定成立两个个人独资企业,王某的企业特地承接安装修理工程,王妻的公司只销售水暖器材。在这种状况下,假定每年的收入同上,王某喝妻子每年应纳的所得税分别为20000201250(个人所得说速算除数)2750(元)和400003042507750(元),两人合计纳税2750775010500(元)

44、,每年节税14250105003700(元)。当然,这种转换,须要支付肯定的工商登记费和手续费。【案例7-4】某公司会计师张先生每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由于租住一套两居室,每月付房租2000元,除去房租,张先生可用收入为6000元。这时张先生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80003500)10105345(元)假如公司为张先生供应免费住房,每月工资下调为6000元,则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60003500)10105145(元)做如此筹划后,张先生可节约所得税200元,而公司也没有增加支出。 【案例7-5】王先生2011年10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30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

45、,王先生同月在A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5000元。假如王先生与A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依据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酬劳所得应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35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酬劳所得应纳税额为: (5000500020)20=800(元)因而王先生6月份应纳税额为800元。假如王先生与A公司建立起合同制的雇佣关系,与原单位解除合同,来源于原单位的3000元则被视为劳务酬劳,需纳税(3000800)20440(元)。由A公司支付的5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50003500)345(元)在该案例中,假如王先生与A公

46、司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315元(80044045),一年则可节约税收3780元。当然,此案例是一个极其志向化的状况,事实上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在个人的生活决策中是很大的事情,此后是否还能喝原单位保持业务联系是很困难的事情,须要综合各中状况来考虑。这个简化的案例主要是为了说明这种收入项目转化的可能性。【案例76】纳税人刘先生系一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2011年11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52000元。假如刘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2000-3500=48500(元)其应纳税额为:4850030%2755=11795(元)假

47、如刘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酬劳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2000(120%)=41600(元)其应纳税额为:4160030%2000=10480(元)因此,假如刘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约税收1315元。【案例77】李某是一家旅游公司的职员,业务旺淡季分明,工资在一年中波动不稳。2004年李某七月份工资加奖金拿到3000元,八月份2600元,九月份2800元,十月份1600元,十一月1300元,十二月1000元。在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企业的财务人员对李某七月份至九月份的工作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企业财务人员的计算缴纳是

48、没有任何问题 的,但关键是在发工资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纳税因素,没有实施肯定的税务支配。假如该企业的管理人员拥有纳税意识,在年初就对本企业的经营状况作出分析,依据企业经营周期性的波动性,事先作出有意识的支配,并对企业员工讲清晰,预先做一些纳税的筹划工作:即在企业营销旺季少发一些奖金,或者在财务上先把该提的奖金提出来,然后再业务淡季在渐渐地发出去,这样操作就可以达到为员工省税的目的。【案例7-8】某纳税人某月给几家公司供应劳务,同时取得多项收入:给某设计院设计了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2万元;给某外资企业当了10天的兼职翻译,获得1.5万元的翻译酬劳;给某民营企业供应技术帮助,获得该公司的3万元

49、酬劳。假如该纳税人不懂税法,将各项所得加总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则应纳税所得额=(20000+15000+30000)(1-20%)=52000(元),应纳税额=5200040%-7000=13800(元)。其实,假如分项计算,可节约大量税款,计算如下:设计费应纳税额=20000(1-20%)20%=2400(元);翻译费应纳税额=15000(1-20%)20%=2400(元);技术服务费应纳税额=30000(1-20%)-2000=5200(元)。总共应纳税额=3200+2400+5200=10800(元),稍稍支配一下就可以少缴3000元税款。【案例7-9】张某位某企业职工,业余自学通过考试获

50、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某会计师事务所商定每年年终到该事务所兼职三个月(由于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到年底会计业务特殊多,平常则很少)。年底三个月每月可能会支付30000元劳务酬劳。假如张某和该事务所按实际状况签约,则张某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月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总共应纳税额=52003=15600(元)。假如张某和该会计师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支付,详细形式不限,每月大约支付7500元,则月应纳税额=7500(1-20%)20%=1200(元),总共应纳税额=120012=14400(元),少缴税款1200元。【案例7-10】某税务

51、专家经过一段时间的辛苦工作,准备出版一本关于纳税筹划的著作,预料稿酬所得12000元。试问,该税务专家如何筹划?(1) 假如该纳税人以一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应纳税额=12000(1-20%)20%(1-30%)=1344(元)。(2) 假如在可能的状况下,该纳税人以4本为一套系列丛书出版,则该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如下:每本稿酬=120004=3000(元),每本应纳税额=(3000-800)20%(1-30%)=308(元),总共应纳税额=3084=1232(元)。由此可见,在这种状况下,该税务专家采纳系列丛书法可以节约税款112元,他可以考虑选择该种筹划法。【案例7-11】某财政专家准备写一

52、本财政学教材,出版社初步同意该书出版后支付稿费24000元。假如该财政专家单独著作,则可能的纳税状况是:应纳税额=24000(1-20%)20%(1-30%)=2688(元)。假如财政专家实行著作组筹划法,并假定该著作组龚10人,则可能的状况是:应纳税额=(2400-800)20%(1-30%)10=2240(元)。假如按案例1-1所讲的方法,其中9个人每人分稿酬800元,第10个人分稿酬16800元,这种状况下,仅缴税1881.6元。【案例7-12】某经济学家欲创作一本关于中国经济发展状况与趋势的专业书籍,须要到广东某地区进行实地考察探讨,由于该经济学家学术水平很高,预料这本书的销路看好。出

53、版社与该经济学家达成协议:全部稿费20万元,预料到广东考察费用支出5万元。假如该经济学家自己负担费用,则应纳税额=200000(1-20%)20%(1-30%)=22400(元),实际收入=200000-22400-50000=127600(元)。假如改由出版社支出费用,限额为50000元,则实际支付给该经济学家的稿费为15万元,应纳税额=150000(1-20%)20%(1-30%)=16800(元),实际收入=150000-16800=133200(元),133200-127600=5600(元)。因此,其次种方法可以节约税款5600元。【案例7-13】假如他想转让专利,假设他的这次专利权

54、的转让收入为20万元,那么他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税=20(120)20=3.2万元税后利润=203.2=16.8万元个人实际取得收入16.8万元,因为专利转让为一次性收入,那么他将不会有其次次。假如他是希望这项专利能给他今后相当长时间都带来收益的话,还是选择投资经营为好。假如是个人投资建厂经营,那么他只要筹集建厂资金,然后就可以通过销售产品取得收入。由于新建企业大多都可以享受肯定的减免税实惠,而且他的专利权不是转让,所以在他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单独为专利支付税收。因此在税收负担上,他所要负担的仅仅是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从而他的收入与税收负担之比,必定优于单纯地缴纳专利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55、 假如他无力独立经营,那他可以与他人合伙经营,他出技术,对方出资,建立公司制企业,双方只要事先约定好专利权占企业股份的比重,就可以依据各自占有企业股份的比例安排利润。假定他的专利权折股20万,那么这20万将再肯定期限内分摊到产品成本中,通过产品销售收回。除了企业应负担的税收外,他仅须要负担投资分红所负的税收额,而股票在他没转让之前是不须要负担税收的。这样,他还可以得到企业利润或资金配股所带来的收入。在这种状况下,他所要负担的税收是有限的,而且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负担的。【案例7-14】居民纳税人张先生,2008年从甲国取得两项应税收入。其中,再甲国因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8778美元(折合人

56、民币60000元,平均每月5000元),已纳所得税折合人民币700元。因向某公司投资,取得该国股息所得3599美元(折合人民币24600元,已纳所得税折合人民币5740元)。其反抗方法计算如下:1. 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应纳税额=(50004800)5 12=120元2. 股息所得:应纳税额=2460020=4920元因此,其抵扣限额为:120+4920=5040元。 由于张先生在该国实际应纳税款6440元,超过了抵扣限额,因此不再补税,但超过限额的部分6440-5040=1400元,可以在今后五年的期限内,从甲国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假如2009年张先生在甲国只有工资收入,且应纳税额为900元,已纳税额为100元,应补税额800元,因此,可用上年度的“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补扣,这样2009年就无需补缴税款,剩余600元(即1400800)可以用同样的方法在2010年至2013年的四年内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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