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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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问题整理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1(一)类型1(二)相关主体2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2(一)公司型2(二)有限合伙型3(三)契约型4(四)嵌套型5附录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涉税状况6附录二:中国部分地方性PE税收政策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以其敏捷性、高收益性日益活跃于资本市场,按其设立形式的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及基金投资者税负差异较大。本文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参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及相关税收政策,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模式及税务处

2、理作简要分析。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私募投资基金按其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证券、资产支持安排等,本文不予详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供应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一)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设立为下列三种形式:1.公司型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者即为基金公司的股东(股东人数需受公司法限制),公司成立后,对外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基金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股息、红利的安排。同时,可另成

3、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该基金公司的投融资运作。2.有限合伙型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通常,某项目的发起人先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以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一般合伙人)、其他基金投资人作为LP(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该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GP与各LP之间进行利润安排。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人数上受合伙企业法二至五十个合伙人的限制。3.契约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设立一个单独的法律主体对外投资,而是通过信托安排或是基金合同等契约形式募集资金,单独核算并对外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出台之

4、后,以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成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日益被采纳,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该类型基金参加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二)相关主体1.基金管理人即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或合伙企业,负责基金的募集、设立、备案、投融资、收益安排等一系列活动,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须要行政审批,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管理人登记手续、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并照实申报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2.私募基金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发行私募基金不需经过行政审批,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

5、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填列相关信息。私募基金备案时需注明该基金属于公司型、有限合伙型或契约型。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开立相关证券账户,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一般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3.基金托管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一般会托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托管机构管理资金、进行结算与支付,以保障私募基金资金的独立性。托管机构按基金合同约定收取托管费。4.合格投资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是指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并符合下列要求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

6、低于50万元的个人。需留意: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合多数投资者的资金干脆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通过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安排(包括已备案的私募基金等)再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以及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5.投资顾问及其他投资机构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一般还会涉及投资顾问、基金销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询问机构,这些服务机构一般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取得相关酬劳。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一)公司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

7、务结构如下:税务处理:1.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取得非上市标的公司股息红利所得,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其次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基金公司转让标的公司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需并入基金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投资人对于来自于基金公司安排的股息红利所得,投资人是公司时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人是个人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有限合伙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结构如下: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

8、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不是纳税义务主体,投资人应区分股息红利所得或股权转让所得分别进行税务处理。1.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合伙人的税务处理合伙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按代收代付处理,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其次

9、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干脆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实惠。由于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干脆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实惠。因此,当合伙人为法人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需应并入法人当的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2.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方的股权,合伙人的税务处理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方的股权,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应当依据合伙比例划分,其中,归属于法人合伙人的收益,应并入其当年度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

10、1号)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文件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实行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依据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

11、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假如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接着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假如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并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当其投资人是公司时,可穿透享受创业投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实惠。(三)契约型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出台以前,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以信托安排的形式存在,即通过信托安排募集资金投资于被投资企业,投资人作为信托收益人取得投资收益,因信托安排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

12、主体与纳税主体,因此对于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信托安排本身不存在纳税义务与代扣代缴义务,故由投资人就安排的信托收益自行申报纳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出台以后,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起先以基金合同的形式干脆募集资金并对外投资,该模式程序简便、结构敏捷,业务模式如下:1、各交易主体的税务处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性质上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故现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无法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分析各方的税务处理:(1)私募基金因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义务主体,因此,对于其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该基金产品不存在纳税义务与代扣代缴

13、义务。由于工商登记的限制,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对外投资时,无法以某“基金产品”的名义作为股东进行登记,一般由该基金管理人作为名义股东进行工商登记,此时便形成了股权代持问题。对于股权代持,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但是股权代持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不具有公信力,故通常将名义股东作为纳税义务人。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基金管理人作为名义股东的情形,笔者认为,鉴于基金产品独立核算且一般由托管机构进行支付结算,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完全隔离,仅是因为目前工商登记受限,才由基金管理人作为名义股东,基金合同作为一份对外具有公信力的合同明确表明是由该基金对外进行投资,且实际投资人与投资金额明确,故对于从标的公司

14、取得的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虽是名义股东,但不应担当纳税义务。(2)标的公司作为标的公司而言,并不知道最终投资方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标的公司在安排股息红利时也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3)投资人对于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由投资人就最终取得的投资收益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4)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就来源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收入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5)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就来源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费收入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四)嵌套型如前所述,经备案登记的私募基金在计算合格投资者人数时,可不被穿透合并计算。因此,为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时

15、会实行嵌套型对外投资,例如:有限合伙与有限合伙型基金叠加或有限合伙与契约型私募基金叠加,业务结构如下:税务处理:在上述业务结构中,对于嵌套部分,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股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私募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不存在纳税义务,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有限合伙环节虽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也不缴纳所得税,而是由该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对于取得的投资收益依据合伙人的性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原理同上。附录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涉税状况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涉税状况整理税种所得税增值税 收入所得纳税人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管理费业绩分成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管理费业绩分成有限

16、合伙企业不缴纳(备注1)不缴纳不缴纳(备注2)(备注3)一般合伙人(GP)自然人缴纳按股息分红所得的20%缴纳财产转让所得20%税或者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各地规定不同缴纳劳务酬劳所得(20%-40%)缴纳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不缴纳法人不明确(备注4)缴纳25%税率缴纳25%税率缴纳25%税率不缴纳不缴纳缴纳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3%不明确(备注5)有限合伙人(LP)自然人缴纳按股息分红所得的20%缴纳财产转让所得20%税或者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各地规定不同不缴纳不缴纳法人不明确(备注4)缴纳25%税率不缴纳不缴纳备注1:依据“先分后税”的税收政策,合伙制

17、基金本身不须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各合伙人在合伙人层面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备注2:关于股权转让所得,营改增政策无明确规定,需关注后续说明性文件。现阶段沿用营业税不征的政策,增值暂不征收。个别地区对该问题进行过说明,如江西国税: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应依据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备注3:假如被投资项目公司已上市,转让其股票会被认定为转让金融资产而缴纳增值税。备注4: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其次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但是该法第一条又

18、明确说明 “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也不属于干脆投资,并不适用该实惠条件。实际操作中,合伙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股息收益并再次安排时,境内法人合伙人是否依旧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在实践中各地驾驭尺度并不一样。备注5: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假如视为服务性质的收入,须要依据金融服务所得缴纳增值税;假如视为投资收益,则区分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各地政策不统一。备注6: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实行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依据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

19、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备注7:企业法人假如有利息所得、询问费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等所得都须要缴纳增值税。备注8:会计账簿依据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和的万分之五贴花;产权转移书据依据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依据千分之一征收。附录二:中国部分地方性PE税收政策北京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都执行20%的个人所得税。天津自然人GP和LP都执行20%的个税。对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超过20%部分的开发 区留成部分赐予100%的补贴。上海自然人GP所得额在5万元以上的征收35%的个税,LP所

20、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缴纳20%的个税。重庆自然人GP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LP按20%缴纳个税;公司制按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出资1000万以上的出资者,其股权投资的税收实际留存部分,按市财政40%赐予嘉奖;所投项目位于重庆市内,按60%嘉奖。深圳自然人GP依据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LP按20%的比例计征个税。安徽,芜湖和宣城除了对合伙人一般的税收实惠外,还将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赐予肯定嘉奖,芜湖市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60%赐予嘉奖,宣城市5年内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赐予全额嘉奖。新疆、内蒙古规定依据股权投资基金对地方财政的贡献赐予基金财政补贴或税收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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