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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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确定.txt假如背叛是一种志气,那么接受背叛则须要更大的志气。爱情是块砖,婚姻是座山。砖不在多,有一块就灵;山不在高,守一生就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2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确定已经200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确定 为深化实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促进重庆又好又快发展,依据行政许

2、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就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确定如下。一、建立全市行政审批项目库依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面清理和规范全市行政机关实施的合法有效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依据“依法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全市行政审批项目库。将市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纳入市级机关行政审批项目库,具体行政审批项目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 cq.gov )和重庆市政府法制网( :/ cqfzb.gov )统一公布。各区县(自治县)应当依据市政府的规定,建立本级行政审批

3、项目库,依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和本市新设、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各实施机关应当在实施前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内)备案,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行政审批项目变动状况,刚好更新项目库,强化日常动态监管。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事后告知性备案,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各实施机关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将备案变相作为审批实施。内部审批,为政府内部对人事、财物等事项进行审批管理的手段,各实施机关不得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二、进一步调减行政审批项目在过去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依据“合法有序、简政放权、

4、强化监管”的原则,取消和变更第七批行政审批项目(共计21项)。(一)取消以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看法书审批等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共11项。(二)变更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等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共10项。以上内容见附件取消和变更第七批行政审批项目书目。三、接着深化并联审批改革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投资环境,必需进一步深化并联审批改革。(一)深化建设领域“五段式并联审批”改革1缩短并联审批时限。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规定的各主办部门应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因状况特别,难以在

5、2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完成并联审批。协办部门应自领取审批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回复书面审批结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审批时限;协办部门应在统一受理的当日(状况特别的可在次个工作日内)到主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逾期领取的,其审批时限自统一受理的当日起算。2调整部分并联审批项目。(1)市气象局会同市规划局,依据城乡规划编制气象探测环境爱护规划,并将编制的规划交由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予以把关。(2)将市卫生局实施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限工矿企业和生产、经营、运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危急化学品单位的建设项目)”纳入“可行性

6、探讨报告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限企业自主投资的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实施并联审批。(3)将“建设项目选址看法书”的审批范围限定为“依据国家规定须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建设项目”。3完善并联审批服务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四个主办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与各协办部门之间的联系,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之间的联系人员,建立部门间的建议反馈机制。主办部门应当每月定期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以便接受协办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可依据本地实际,参照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7、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看法(渝府发20079号)和本确定,自主探究建设领域并联审批运行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确定对建设领域五大环节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法进行修订。(二)探究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改革为进一步促进投资环境的改善,激励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在总结过去并联审批改革阅历的基础上,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探究企业注册登记环节并联审批改革,可先行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进行改革试点。四、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的质量和效率,预防和治理行政审批领域的腐败行为,必需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探究推动行政审批电

8、子监察。(一)加强对规划要素调整的监督通过招标、挂牌、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对已确定的土地用途、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比例等规划条件进行调整。因环境条件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需事先报请批准该宗土地出让的人民政府确定是否收回已出让的国有土地运用权;人民政府确定不须要收回的,应当由规划部门会同国土部门、有关单位共同探讨,进行必要性论证,合理确定调整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否则,应先依法收回国有土地运用权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再严格依据程序重新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在对规划条件进行调整前,规划部门必需向社会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看法,征求专家

9、和公众看法,并应当在调整后的3日内将调整状况书面送同级监察部门备案。对各类限制性具体规划中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的调整,以及对地块用地性质、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模、特别地段建筑限制高度等规划要素的调整,必需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性具体规划修改等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118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只能调增,不能调减,影响市民居住生活质量的,诸如房屋采光、视野、间距和景观等原则上不得调差。市、区县(自治县)规划部门应当与同级监察部门建立规划要素调整的备察机制。(二

10、)加强对用地性质变更的监督工业、商业、旅游、消遣、加油(气)站、高速马路配套服务区、轨道交通等经营性市政项目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让,以及已供应非经营性用地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需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进一步严格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安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安排对农用地转用的限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安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用地状况的监督,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国有土地运用权采纳划拨方式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及采纳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运用先行

11、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农用地转用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肃穆处理。(三)加强对土地出让的监督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管理实施方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运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等有关规定,严禁在土地出让公告中设定影响公允、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严禁在土地公告后擅自变更原出让条件,特别状况经依法批准增加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规模的,应按增加规模相应征收出让价款;严格执行国有土地净地出让制

12、度,土地整治由政府负责,未拆迁安置完毕并整治的土地,一律不得进入供应程序;严格执行土地成本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征地、拆迁和整治费用,严控虚增土地成本。市国土房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项目决策制度,形成集体探讨土地供应重大问题的工作机制,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土地供应;规范土地出让金测算制度,简化和统一土地出让金测算方法,力求简洁好用,有效预防实际操作中的腐败行为。(四)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的监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土地出让金、配套费、人防费、规划综合费、城市道路挖掘占道费、集中绿化费等)及其减免政策进行全面清理,该废止的坚决废止,

13、该调整的尽快修改完善,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减免、缓交必需严格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8120号)的规定执行。(五)建立行政审批协商调处机制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有重大分歧的,应当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调处。五、本确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政府系统的原有规定与本确定不一样的,以本确定为准。建设领域市级有关部门应在2008年接着进行“五段式并联审批”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自2009年1月1日起依据本确定深化并联审批改革,完善并联审批措施,提高并联审批效能,为经济社会发展供应高

14、效优质服务。附件: 取消和变更第七批行政审批项目书目(共2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 置 依 据 实施主体 处置方式 备 注 1 以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看法书审批 1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其次十二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 2 小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确定(国发200420号);2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除外,依据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地方性法规后生效 3 建设工程平安报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2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15、第十条;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 改为日常事务管理 4 建设工程质量报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 改为日常事务管理 5 风景名胜区内园林景点建设、园林小品建筑、景区道路系统等规划设计方案审批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8年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取消 6 转让盐矿采矿权审查 重庆市盐业管理

16、条例(1999年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七条其次款 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 7 对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的审批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国税发199949号)第四条 市国家税务主管部门 取消 8 对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次十五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 市国家税务主管部门 取消 9 事业单位从工勤人员中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审批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民全部制事业单位从工勤人员中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暂行方法的

17、通知(渝人发2001100号)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 实行公开招录 10 确定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为固定制干部审批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确定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为固定制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556号)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 实行公开招录 11 食盐转(代)批发许可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其次十条 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 依据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地方性法规后生效 12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变更 变更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依据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地方性法规后生效 13 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

18、 国务院关于收费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变更 改为备案 14 接着教化机构设立审批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接着教化条例第十条 市教化行政主管部门、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变更 界定给区县(自治县)教化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15 批准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其次十六条其次款;2营利性治沙管理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变更 界定给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6 营利性治沙活动检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其次十九条;2营利性治沙管理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市林业行政

19、主管部门 变更 界定给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7 市内木材(规定林产品)运输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3重庆市林业行政惩罚条例其次十一条第一款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变更 界定给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8 因特别状况不干脆参与义务植树审批 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条 市绿化委员会 变更 界定给区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 19 道路旅客运输及线路经营许可(不含出租、公共汽车客运)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其次款;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变更 托付给起始地的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市内毗邻区县(自治县)间的客运班线审批权限,但线路起讫点均在主城区的除外 20 职业卫生平安许可 1运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爱护条例(国务院令352号)第十一条;2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看法的通知(渝卫200724号)其次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变更 调整给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21 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审批 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第十六条;2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变更 并入食盐定点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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