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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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A(XXI)号决策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生效: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一九七六年一月三日生效前 文本公约缔约国,鉴于根据联合国宪章揭示之原则,人类一家,对于人人天赋尊严及其平等并且不可割让权利之确认,实系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之基本,确认此种权利源于天赋人格尊严,确认根据世界人权宣言之昭示,唯有发明环境,使人人除享有公民及政治权利而外,并得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始克实现自由人类享有无所恐惊不虞匮乏之抱负,鉴于联合国宪章之规定,各国负有义务,必须增进人权及自由之普遍尊重及遵守,明认个人对她人及对其从属之社会,负

2、有义务,故职责所在,必须力求本公约所确认多种权利之增进及遵守,爰议定条款如下:第 壹编第一条一.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二.所有民族得为自身之目的,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及资源,但不得妨害因基于互惠原则之国际经济合伙及因国际法而生之任何义务。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民族之生计,不容剥夺。三本公约缔约国涉及负责管理非自治及托管领土之国家在内,均应遵循联合国宪章规定,增进自决权之实现并尊重此种权利。又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贰编第二条一.本公约缔约国承允尽其资源能力所及,各自并藉国际协助与合伙,特别在经济与技术方面之协助与合伙,采用种种

3、环节,务期以所有合适措施,特别涉及通过立法措施,逐渐使本公约所确认之多种权利完全实现。二.本公约缔约国承允保证人人行使本公约所载之多种权利,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她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她身分等等而受歧视。三.发展中国家在合适顾及人权及国民经济之情形下,得决定保证非本国国民享有本公约所确认经济权利之限度。第三条本公约缔约国承允保证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享有,男女权利一律平等。第四条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民享有国家遵循本公约规定所赋予之权利时,国家对此类权利仅得加以法律明定之限制,又其所定限制以与此类权利之性质不相抵触为准,且加以限制之唯一目的应在增进

4、民主社会之公共福利。第五条一.本公约条文不得解释为国家、团队或个人有权从事活动或实行行为,破坏本公约确认之任何权利或自由或限制此种权利或自由逾越本公约规定之限度。二.任何国家内依法律、公约条例或习俗而承认或存在之任何基本人权,不得借口本公约未予确认或确认之范畴较狭,而加以限制或减免义务。第叁 编第六条一.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工作之权利,涉及人人应有机会凭本人自由选择或接受之工作谋生之权利,并将采用合适环节保障之。二.本公约缔约国为求完全实现此种权利而须采用之环节,应涉及技术与职业指引及训练方案、政策与措施,以便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与经济自由之条件下,导致经济、社会及文化之稳步发展以及充足之生产

5、性就业。第七条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有公平与良好之工作条件,尤须保证:(子)所有工作者之报酬使其最低限度均能:(一)获得公允之工资,工作价值相等者享有同等报酬,不得有任何区别,尤须保证妇女之工作条件不得次于男子,且应同工同酬;(二)维持本人及家属符合本公约规定之合理生活水平;(丑)安全生之工作环境;(寅)人人有平等机会于所就职业升至合适之较高级别,不受年资才干以外其她考虑之限制。(卯)休息、闲暇、工作时间之合理限制与照给薪资之定期休假,公共假日亦须给酬。第八条一本公约缔约国承允保证:(子)人人有权为增进及保障其经济及社会利益而组织工会及加入其自身选择之工会,仅受关系组织规章之限制。除依法律

6、之规定,且为民主社会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她人权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项权利之行使;(丑)工会有权成立全国联合会或同盟,后者有权组织或参与国际工会组织;(寅)工会有权自由行使职权,除依法律之规定,且为民主社会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她人权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种权利之行使;(卯)罢工权利,但以其行使符合国家法律为限。二.本条并不严禁对军警或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行使此种权利,加以合法限制。三.有关结社自由及保障组织权利之国际劳工组织一九四八年公约缔约国,不得根据本条采用立法措施或应用法律,阻碍该公约所规定之保证。第九条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有社会保障,涉及社会保险。第十

7、条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一.家庭为社会之自然基本团队单位,应竭力广予保护与协助,其成立及当其负责养护教育受扶养之小朋友时,尤应予以保护与协助。婚姻必须婚嫁双方自由批准方得缔结。二.妈妈于分娩前后相称期间内应受特别保护。工作之妈妈在此期间应享有照给薪资或有合适社会保障福利之休假。三.所有小朋友及少年应有特种措施予以保护与协助,不得因出生或其她关系而受任何歧视。小朋友及青年应有保障,免受经济及社会剥削。凡雇用小朋友及少年从事对其道德或健康有害、或有生命危险、或也许阻碍正常发育之工作者均应依法惩罚。国家亦应订定年龄限制,凡出资雇用未及龄之童工,均应严禁并应依法惩罚。第十一条一.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

8、有其本人及家属所需之合适生活限度,涉及合适之衣食住及不断改善之生活环境。缔约国将采用合适环节保证此种权利之实现,同步确认在此方面基于自由批准之国际合伙极为重要。二.本公约缔约国既确认人人有免受饥饿之基本权利,应个别及经由国际合伙,采用为下列目的所需之措施,涉及特定方案在内:(子)充足运用技术与科学知识、传布营养原则之知识、及发展或改革土地制度而使天然资源获得最有效之开发与运用,以改善粮食生产、保贮及分派之措施;(丑)计及粮食输入及输出国家双方问题,保证世界粮食供应按照需要,公平分派。第十二条一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有也许达到之最高原则之身体与精神健康。二.本公约缔约国为求充足实现此种权利所

9、采用之环节,应涉及为达到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子)设法减低死产率及婴儿死亡率,并增进小朋友之健康发育;(丑)改良 环境及工业生之所有方面;(寅)避免、疗治及扑灭多种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她疾病;(卯)发明环境,保证人人患病时均能享有医药服务与医药护理。第十三条一.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受教育之权。缔约国公认教育应谋人格及人格尊严意识之充足发展,增强对人权与基本自由之尊重。缔约国又公认教育应使人人均能参与自由社会积极奉献,应增进各民族间及多种族、人种或宗教团队间之理解、容恕及和谐关系,并应推动联合国维持和平之工作。二.本公约缔约国为求充足实现此种权利起见,确认:(子)初等教育应属逼迫性质

10、,免费普及全民;(丑)多种中档教育,涉及技术及职业中档教育在内,应以一切合适措施,特别应逐渐实行免费教育制度,广行举办,庶使人人均有接受机会;(寅)高等教育应根据能力,以一切合适措施,特别应逐渐实行免费教育制度,使人人有平等接受机会;(卯)基本教育应尽量予以鼓励或加快办理,以利未受初等教育或未能完毕初等教育之人;(辰)各级学校完备之制度应予积极发展,合适之奖学金制度应予设立,教育人员之物质条件亦应不断改善。三.本公约缔约国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为子女选择符合国家所规定或承认最低教育原则之非公立学校,及保证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奉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四本条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干涉个人或团队设立

11、及管理教育机构之自由,但以遵守本条第一项所载原则及此等机构所施教育符合国家所定最低原则为限。第十四条本公约缔约国倘成为缔约国潮流未能在其本土或其所管辖之其她领土内履行免费逼迫初等教育,承允在两年内订定周详行动筹划,庶期在筹划所订之合理年限内,逐渐实行普遍免费逼迫教育之原则。第十五条一.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子)参与文化生活;(丑)享有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之惠;(寅)对其本人之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获得之精神与物质利益,享有保护之惠。二.本公约缔约国为求充足实现此种权利而采用之环节,应涉及保存、发扬及传播科学与文化所必要之措施。三.本公约缔约国承允尊重科学研究及创作活动所不可缺少之自由。四

12、.本公约缔约国确认鼓励及发展科学文化方面国际接触与合伙之利。第 肆 编第十六条一.本公约缔约国承允根据本公约本编规定,各就其增进遵守本公约所确认多种权利而采用之措施及所获之进展,提具报告书。二.(子)所有报告书应提交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副本送由经济暨社会理事会根据本公约规定审议;(丑)如本公约缔约国亦为专门机关会员国,其所递报告书或其中任何部分波及之事项,根据各该专门机关之组织法系属其责任范畴者,联合国秘书长亦应将报告书副本或其中任何有关部分,转送各该专门机关。第十七条一本公约缔约国应按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于本公约生效后一年内与缔约国及各有关专门机关商洽订定之措施,分期提出报告书。二报告书中得

13、阐明由于何种因素或困难以致影响本公约所规定多种义务履行之限度。三.倘有关之情报前经本公约缔约国提送联合国或任何专门机关在案,该国得仅明确注明该项情报已见何处,不必重行提送。第十八条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依其根据联合国宪章所负人权及基本自由方面之责任与各专门机关商订措施,由各该机关就增进遵守本公约规定属其工作范畴者所获之进展,向理事会具报。此项报告书并得详载各该机关之主管机构为实行本公约规定所通过决策及建议之内容。第十九条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将各国依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之规定,以及各专门机关依第十八条之规定,就人权问题提出之报告书,交由人权委员会研讨并提具一般建议,或斟酌情形供其参照。第二十条本公约各关

14、系缔约国及各关系专门机关得就第十九条所称之任何一般建议,或就人权委员会任何报告书或此项报告书所述及任何文献中有关此等一般建议之引证,向经济暨社会理事会提出评议。第二十一条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随时向大会提出报告书,连同一般性质之建议,以及从本公约缔约国与各专门机关收到有关增进普遍遵守本公约确认之多种权利所采措施及所获进展之情报撮要。第二十二条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得将本公约本编各项报告书中之任何事项,对于提供技术协助之联合国其她机关,各该机关之辅助机关及各专门机关,可以助其各就职权范畴,决定也许增进切实逐渐实行本公约之各项国际措施与否得当者,提请各该机关注意。第二十三条本公约缔约国一致觉得实现本公约所确

15、认权利之国际行动,可有签订公约,通过建议,提供技术协助及举办与关系国政府会同办理之区域会议及技术会议从事咨商研究等措施。第二十四条本公约之解释,不得影响联合国宪章及各专门机关组织法内规定联合国各机关及各专门机关分别对本公约所解决多种事项所负责任之规定。第二十五条本公约之解释,不得损害所有民族充足与自由享有及运用其天然财富与资源之天赋权利。第伍编第二十六条一.本公约听由联合国会员国或其专门机关会员国、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及经联合国大会邀请为本公约缔约国之任何其她国家签订。二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寄存。三本公约听由本条第一项所称之任何国家加入。四.加入应以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为之

16、。五.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之交存,告知已经签订或加入本公约之所有国家。第二十七条一本公约应自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寄存之日起三个月后发生效力。二.对于在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之国家,本公约应自该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后发生效力。第二十八条本公约各项规定应一律合用于联邦国家之所有领土,并无限制或例外。第二十九条一.本公约缔约国得建议修改本公约,将修正案提交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建议之修正案分送本公约各缔约国,并请其告知与否赞成召开缔约国会议,以审议并表决所建议案。如缔约国三分一以上赞成召开会议,秘书长应以联合国名义召集之。经出席

17、会议并投票之缔约国过半数通过之修正案,应提请联合国大会核可。二.修正案经联合国大会核可,并经本公约缔约国三分二各依本国宪法程序接受后,即发生效力。三修正案生效后,对接受此种修正之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其她缔约国仍受本公约原订条款及其前此所接受修正案之拘束。第三十条除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之告知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告知同条第一项所称之所有国家:(子)依第二十六条所为之签订、批准及加入;(丑)依第二十七条本公约发生效力之日期,及依第二十九条任何修正案发生效力之日期。第三十一条一本公约应交存联合国档库,其中、英、法、俄及西文各本同一作准。二.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公约正式副本分送第二十六条所称之所有国

18、家。为此,下列各代表秉其本国政府正式授予之权,谨签字于自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得由各国在纽约签订之本公约,以昭信守。合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约条文有关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如下简称公约) 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如下简称 “香港特区”)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告知联合国秘书长公约合用于香港的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将继续有效。于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批准公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交存了批准书。于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公约合用于香港特区告知联合国秘书长下列声明:一公约第六条不排除香港特区根据出生地点或居留资格签订规定,在香港特区实行就业限制,以保障香港特区本地工人的就业机会;二.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乙)项中的 “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 应理解为 “香港特区内的协会或联合会”。同步,该条款不具有职工会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与在香港特区以外成立的政治组织或机构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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