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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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发明制度经典专科、本科、硕博、研究生、期刊毕业论文仅供参考精心整理仅供参考勿用作商业用途职务发明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一、绪论在针对发明专利进行保护的法律中职务发明是一项非常重要 的内容。职务发明也叫雇员发明。这项内容的关键就是其包含的 外延、发明权力的归属以及发明者可能获得的酬劳三个部分。该 制度涉及个人、单位和国家三个层面的价值。其功能在于通过合 理分配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利益以创造一个有利于发明创造的制度 环境激励更多的雇员致力于发明创造。从而从技术层面对企业的 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促进企业实力提升。最终实现促进我国经济 发展综合国力提高的总体目标。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数据从1985年4月国家

2、开始统计发明 专利以来截止到2021年12月全世界拥有已经审批通过的发明专 件。在这个庞大的数字里职务发明就占了 7099549件从比例上看 职务发明占所有官方统计的发明创造中的64.0%。从动态上看近些 年职务发明专利国内授权量占国内总授权量的比例是在逐年上升 的20年为52.3%到了 2021年达75.7%。但是同一些发达国家相 比中国的职务发明还处于比较落后的位置。根据官方统计数据来 看拥有职务发明比较多的国家是美国和日本这样的具有很明显创 新战略思想的国家。在这两个国家中职务发明占发明总数的比例 都超过了 90%。这么高的比例除了证明两个国家对职务发明重视程 度比较高以外也说明两个国家

3、的职务发明环境非常优越有关制度 建设都比较完善。二、发达国家职务发明制度简述在当今世界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主要呈现出“雇主优先”和 “雇员优先”两种立法模式(高等教育出版社有本书三种模式 “明确规定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并没有必要无非是偏向问题。即 我国职务发明二分法)其中“雇员优先”是在雇员发明创造的专 利权要为雇员所有其雇主对发明创造技术拥有行使实施的权力。 雇主优先正好相反是指雇员发明创造的专利权首先要归雇主所有 雇员则享有署名权及报酬获取权。(一)美国的职务发明制度1. 职务发明的界定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其关于职务发明的相关理念及制度也 是由判例产生的。在Houghtonv.UnitedSt

4、ates案中,法院的判决 结果明确肯定:如果该职务发明是由雇主指派的雇员的正常工作以 及与雇员本人工作内容相关的工作中完成的那么就可以判定其为 职务发明。经过美国的这个案例之后这个判定标准的合理性也得 以验证。最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其判决结果进行的解释是:这 个雇员取得的发明创造并不是工作单位所指派的工作任务,因此即 便利用了雇主提供的相关仪器和其它条件,也不能将其认定为职务 发明。由此可见,“是否属于雇主指派的任务”是判断一项发明是 否属于职务发明的最根本的因素。2. 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关于职务发明专利归属的问题美国宪法曾经进行过相关规定 在宪法的第1条中有这样的内容:“对于著作的作者和技术

5、 的发明者国家应该保证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拥有独自占有成果的 权力这将有利于科技和技术手段的发展。”美国在1790年颁布实 施了第一步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促进技术进步法案。这部法 律中指出:“取得发明创造成果以后应该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提 交专利权申请本法案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美国关于专利权的 法律条文基本思想都是保障发明者的权益。同时也强调了发明者 需要向国家机构提交申请在得到国家机构授权之后才能享有发明 创造的专利权。至 1921 年法院对 ApparatutwosCo.v.MicaCondenseCo.案 d 的 判决确定了专利权利分配的以下基本原则:如果发明创造是在雇员为雇主工作期间在雇主

6、提供的工作条 件下完成的。而且事先雇主和雇员之间没有签订相关协议那么雇 员的发明创造所有权归雇员但是雇主可以对发明创造予以实施。如果雇主分配给雇员的工作内容就是发明创造那么就表示雇 员的发明创造成果是自己工作的结果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所有权 应该属于雇主。美国职务发明制度就是在这两个规则的基础上制定的。直到 现在美国关于专利保护方面的具体法律还是遵循这两个标准。 20_ 年美国通过了另一部关于专利保护的法律专利改革法。 这部法律重点修改了专利申请方面的内容。这部法律的实施推动 了美国专利保护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在此之前雇员申请职务发明 专利并得到许可之后才能对雇主授权。这一规定的弊端在于一旦 专利

7、申请期间雇员发生了某种变故导致不能在专利申请审批文件 上签字那么雇主就没有可能得到发明创造的所有权。这部法律实 施之后雇主也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力。而且这部法律中对雇员可能 出现变故的情况也进行了解释只要可以确定雇员是正常情况下没 有办法完成专利申请签字就可以由雇主来完成专利申请。这一规 定不仅保护了雇主的权益也让职务发明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3. 职务发明的报酬制度美国没有明文规定职务发明所得酬劳的标准和形式。雇员取 得职务发明成果之后所得的奖励主要来自于所在企业。企业在发 展过程中都非常注重奖励发明创造以不断更新技术所以基本都有 自己的发明创造激励机制。大多数企业采取的奖励办法都是付给 发明者一

8、定的货币。(二)日本的职务发明制度1. 职务发明的界定在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职务发明权属规则规定于特 许法(即专利法)第35条。自19 年日本特许法颁布以 来在1921年、1959年、20年及2021年的四次修订中职务发明 权属规则发生了两次变革分别发生在1921年和2021年。具言之 在1921年特许法修订中日本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从“雇主优 先的立法模式转变为“雇员优先”的立法模式;在2021年特 许法修订中日本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从“雇员优先”的立法模式 发展为“折衷主义”的立法模式。基于此我们可以将日本职务发 明权属规则的立法进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即1909-1921年的“雇主 优先”立法模式

9、阶段、1921-2021年的“雇员优先”立法模式阶段 和2021年以后的“折衷主义”立法模式阶段。2. 职务发明的权力归属面对经济发展世界新形势日本为了保持经济发展领先地位不 变在2021年实施了一项名为“三只箭的经济发展措施。该战略 措施不仅包括金融方面的政策也包括财政方面的政策及日本经济 成长的战略。融合多种政策发展经济其目标就是同时振兴经济和 财政两个方面。再生战略的启动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产业竞争 力日本职务发明制度也发生“厚雇主主义”的异化。在2021年的 日本特许法修改过程中长期沿用的“雇员优先”的职务发明 权属规则被“折衷主义”的立法模式所替代即在特许法第35 条第3款中增加了职

10、务发明申请特许(专利)的权利在发明完成 之时雇主即可原始取得的规定。在引入这一规定的过程中日本 特许法并未强制性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原始归属于雇 主而是规定雇主与雇员可以在合同或劳动规章中对职务发明创造 的权利归属进行事先约定双方既可以约定职务发明之申请专利的 权利由雇主或着雇员中的一方原始取得同时也可以按照原有的“雇员优先”的权属规则将职务发明专利权赋予雇员。3. 职务发明的报酬制度雇员在取得发明创造成果之后可以获得雇主付给的一定的酬 劳。前提是雇员的发明创造专利所有权已经为雇主所有。在雇主 已经拥有雇发明创造的实施权力的情况下雇员也可以获得相应的 酬劳。酬劳的数额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共同商

11、议决定。如果雇主和 雇员在酬劳数额上没有达成一致可以向技术鉴定机关申请解决。 技术鉴定机关应该根据发明创造成果获得过程雇主雇员各自的投 入和收益所占比例来作出最后决定。(三)德国的职务发明制度1. 职务发明的界定德国关于发明专利采用的是“发明人主义”这一概念在德国 专利法中有明确说明:凡是新的发明创造其最初的专利拥有 权都属于完成该项发明的人。但是职务发明有着和普通发明不同 的特点所以德国在雇员发明法中针对职务发明进行了详细的 解释:雇员在取得发明成果之后应该首先向雇主进行汇报并表达 对相关权利的拥有意愿。这就是发明权利的报告制度和发明权利 的主张制度。这部法律中还规定:雇员发明既包括雇主授意

12、指派 下的发明创造也包括雇员主动进行的发明创造。这一解释内容为 区分雇员发明和职务发明提供了依据当雇员在雇主授意指派下完 成的发明就是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是雇员发明的一种由雇员主动 进行的发明是另外一种。这两种发明之间的区别在这部法律中的 解释是:雇员发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可按照下面两个标准来判断 如果雇员取得发明成果是在担任行政机关或者企业的相关职务 期间那么雇员发明就是职务发明;如果雇员是在行政机关或企 业中曾经积累一定工作经验之后取得的发明成果那么雇员发明为 职务发明。2. 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德国雇员发明法规定职务发明范围内的发明创造以及在 雇员工作范围之外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都为雇员拥有。当

13、雇员取 得发明创造成果以后需要将和发明有关的情况告知雇主。雇主可 以根据自己实际需要决定雇员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如果雇主 认为职务发明有利于发展自己企业可以向雇员申请职务发明的实 施权这叫做有限请求。如果雇主认为职务发明能为企业产生战略 性影响以向雇员申请让其将发明的专利权转让给自己这叫做无限 请求。3. 职务发明报酬制度雇员取得发明成果并向雇主汇报发明情况之后无论雇主的意 向是取得发明的专利独占权还是取得发明的实施权都需要向雇员 付给一定的酬劳。如果雇主的意向是取得发明的专利独占权需要 付给雇员酬劳需要参考的内容包括职务发明的技术价值、商业价 值以及雇员的工作情况还有雇主是否在职务发明中承

14、担了一定的 任务等等。如果雇主的意向是取得职务发明的实施权则需要付给 雇员酬劳的数量和上述标准基本相同具体内容和数量可以由雇主 和雇员相互协商决定。关于雇员职务发明之后酬劳问题德国在1959年相关文件中指 出了具体的计算过程主要有三种1:雇主取得专利独占权之后可 以向第三方出售该项发明使用的许可权。此时雇主需要按照一定 的比例将发明出售所获付给雇员这叫做许可费计算法;雇主取 得发明的实施权之后将其用于本企业并且达到了节约生产成本的 目标那么节约下来的成本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付给雇员这叫做节 约成本计算法;如果雇主没有将职务发明使用许可出售也没有 在本企业产生节约成本的目标职务发明的价值由雇主和雇

15、员参考 当前经济形势进行估算。然后雇主按照一定比例将发明的估算价 值付给雇员这叫做价值估算法。三、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立法沿革(以专利法为基础)现有与职务发明相关的法律法规共计有13部之多其中最重要 也是最基础的法律就是专利法。在关于职务发明的立法中 1992和1984这两年颁布实施的专利法内容完全一样2000和20_ 这两年的专利法内容完全一样即从制定至今仅进行过一次修改。 2021年开始目前正在进行的第四次修订对职务发明制度有较大改 动。我国关于职务发明方面的法律法规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 段:(一)1984年专利法与1992年专利法0在职务发明的界定方面其中规定了职务发明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情

16、况是发明者是在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 种情况是发明者虽然不是在完成工作任务中进行的发明创造但是 在研究中利用了单位提供的条件。判断职务发明属于哪一种情况 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第一种情况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发明者是在完成本职工作中进行的发明创造;发明者是在完 成单位指派的其它工作任务时进行的发明创造;已经离职或者 退休时间没有超过一年是在完成单位分配任务过程中进行的发明 创造。对于第二种情况的判定主要看发明创造是否利用了原单位 的生产设施、科研基金或者物质性的原材料以及具有保密性的技 术数据等等。发明者所在单位体制的不同决定职务发明最终为谁 所有。在公有制企业中职务发明专利

17、权归国家和单位所有。在集 体所有制企业中出现的职务发明专利权都属于本企业。无论是哪 种体制的企业都应该对取得职务发明的人员予以一定的奖励。但 是这种奖励精神层面的意义远大于奖励的物质本身。(二)2000年专利法与20_年专利法2000和20_ 这两年颁布实施的专利法在判定职务发明方面采 用的标准和以前专利法相同都是根据发明者发明过程和原单位关 系来判断但是在后面两年颁布实施的专利法中不再根据企业体制 来确定职务发明专利权的所有对象而是在职务发明取得专利权之 后都归单位所有。关于发明者职务发明成果奖励方面后面颁布实 施的专利法规定了在奖励基础上适当结合酬劳的办法。在职务发 明已经获得发明专利权以

18、后单位应该对其进行奖励。在这项职务 发明应用于单位生产实践之后单位应该对发明者予以一定的酬 劳。付给发明者酬劳的具体数量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来执 行。如果双方没有相关约定单位可以根据职务发明的经济价值及 实施领域来制定合理数额。(三)2021年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修改草案”)关于职务发明制度的规定与职务发明条例草案 (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修改草案对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主要集中在修改草案的第六 条、第十六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八条中。修改草案在第六条 中对职务发明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不再将“利用本单位提供的 条件”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标准。而是明确规定了在双

19、 方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利用本单位提供的条件进行的职务发明应该 怎样确定专利权归属的问题。在本法律的第十六条中修改草案完 善了对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的规定;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这 一次对专利法的修改还提出了关于出现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问题的 解决办法规定了 “如果出现专利权被侵犯问题侵犯行为实施者应 该由所在单位联合主观机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这次修改还增 加了一条新内容主要解释了单位在取得职务发明实施权之后并没 有将发明应用在生产中问题的处理办法。新增内容中指出出现这 种现象发明者可以申请自己实施也可以申请将发明交给第三方实 施。职务发明取得的效益分配按照发明认和单位之间的协议执 行。20年国家曾经

20、颁布了一份人才发展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其中 指出:为人才发展提供条件要不断完善知识成果产权归属机制让 知识成果权益得到保障加强职务技术制度建设增加职务发明成果 获得者的收益。管理职务发明另一份文件职务发明条例就是 在这以背景下颁布施行的。这份文件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的 制定工作先后形成和公布多个草案。最终国务院法制办于2021年 4月公布了最新的送审稿。但是围绕是否要制定该条例以及如何具 体修改或增加职务发明的外延和归属、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发 明报告制度等规则争议很大至今未有一致意见。而且修改草案关 于职务发明的内容与送审稿存在一些冲突有待解决。四、现行职务发明制度内容概述(一)职务发明创造1

21、.职务发明创造的含义发明者在完成工作任务期间或者是在利用了单位提供的条件 进行的发明创造都称为职务发明。发明认所在单位是职务发明专 利权的拥有者。但是要经过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并得到批准以后 发明认所在单位的专利权才能得到确认。所谓的“本单位包括 临时工作单位;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两种形式也都属于“本单 位”范围之内。2.职务发明的外延界定职务发明有三个因素需要考虑分别是发明人的现有职 务、发明利用的技术、发明是否为独立完成。现有职务是指发明 人在职务发明成果取得期间在单位承担什么职务主要考虑其在技 术岗位上的职务。技术方面的因素主要是指发明人本身具有的知 识水平和专业素养以及是否具备创新钻研精

22、神。发明人独立因素 是指发明人是个人主动完成的发明还是在单位指派工作基础上完 成的。在完成单位指派任务期间完成的发明。这种情况可以从三个 方面来理解:发明人是在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期间进行的 发明创造。我们可以通过了解发明人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性质来判 定其是否为职务发明。比如发明人在单位是一个软件工程师他在 工作期间开发了一个新软件。开发软件在软件工程师的工作范围 之内。他开发出来的软件就是职务发明;发明人是在自己承担 工作以外完成单位指派的临时性任务时进行的发明创造。同时发 明人有自己长期承担的工作任务。这种情况下的发明创造也属于 职务发明。一些单位因为特殊工作任务会临时聘请一些本单位以 外

23、的人员。如果外聘人员取得了发明也属于职务发明。例如发明 创造人的本职工作是机械工程师但他自学了电子技术单位知悉这 一情况后将一项自动化设计任务交给他来完成那么该发明人的发 明也在职务发明范围之内。发明人已经辞职、退休但是时间没 超过一年如果在进行原来工作任务时取得了发明创造成果也属于 职务发明。对职务发明进行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职工将快要完 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隐瞒不报而等到其退职、退休或者调动以后再 申请专利规定1年的期限可以较好地处理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利益 分配关系。争议最大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 造(2)利用本单位提供的条件进行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 明是关于职务发明判

24、断的有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专利法中指出 的“利用本单位提供条件进行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这种 情况是指工作人员完成发明创造的活动并不是在发明人完成自己 承担的工作任务也不是发明人在完成单位指派的其它工作的情况 下由发明人主动开展的发明研究而取得的成果。对于这一点在有 关法律中的具体规定是:如果发明人是在利用了所在单位的技 术资金、生产设备或者物质性原材料以及一些具有保密特征的技 术资料等条件基础上进行的发明而且单位提供的这些内容对发明 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就可以视为职务发明。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利 用了本单位已有的技术成果或者是在本单位原有技术半成品基础 上进行的发明创造都属于职务发明。但是以下情

25、形除外:第一发 明人是在经过单位法人同意之后使用单位技术性资料或者技术半 成品或者是为使用单位条件而缴纳了一定费用。第二发明人使用 单位提供的条件只是为了完成技术成果的测试。这两种情况都不 属于“利用了单位提供的条件因为这两种情况下单位的条件都 没有对发明本身产生重要影响。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发明完成之 前发明人和单位已经签署协议这种情况下发明的专利权的归属问 题按照双方协议确定。争议最大3.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对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的确定主要分以下种情况:(1) 遵循合同优先原则。包括: 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利用了单位提供的条件如果事先双方 意见已经达成一致并且在协议中已经明确发明专利权的归属

26、问题 这种情况执行双方协议。 本单位在双方劳资关系确认中已经就技术成果归属权签订 了协议。法律机关应当按照已经签订的协议确认发明创造的专利 权归属。 发明人是在执行原单位指派任务利用现单位提供条件基础 上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专利权归属首先执行发明人和原单位、 现单位之间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相关协议则按照两个单位在该 发明项目中提供的支持力度大小来分配利益。不过不应将上述法律规定理解为可以通过约定的形式而随意 将职务发明创造转变为非职务发明创造以致造成国有资产或集体 资产的流失。应当防止科研人员将职务发明创造转变成非职务发 明创造例如利用单位管理不善等将职务发明创造抢先以个人名义 申请专利。国有

27、或集体单位亦不能对职务发明创造被当做非职务 发明创造申报专利的情况采取放任态度。对造成国有资产或集体 财产严重受损的情形应当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无约定(包括不能约定)的情况下以法律规定及双方没有订 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没有做出约定的可以根 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予以判定。单位有申请发明专利的权力也具 有申请批准之后的专利权包括: 发明人完成单位分配的本职工作期间进行的发明创造的三 种具体情况; 发明人是在利用了单位提供的条件基础上进行的发明;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属不能约定依法归单位所有本单位提供的条件对发明起决定性作用情况下的

28、发明(不是“主要利用”情况下不适用)权属不能约定依法归单位所有在单位提供支持下进行的发明有约定执行约定没有约定属于单位(3)主要争议内容(合同优先原则是否适用于专利法第6 条第1款规定的“主要利用”情况?)关于专利法中第6条的内容一些专家有不同看法。这一 条的第3款规定通过签署协议发明人和单位之间可以完成发明项 目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专家认为这种情况只在“发明人利用的是 本单位条件”才成立。这一条的第1款提到发明人执行工作有两 种情况一种是“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一种是发明人“利 用了本单位提供的条件”。专家认为这两种情况下发明人和单位 之间不能通过协议解决发明专利权归属问题否则本法中的关于

29、“利用本单位提供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成果专利权归单位所有” 这条规定就没有意义。但也有学者认为当事人不可约定的情况仅 限于第1款规定的第一种情形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还是可以通过 双方协议来解决。这种分歧其实是不同法律解释原则对逻辑不严谨的法律文本 所做的不同解释。前一种观点出自法律逻辑解释(它假定专利 法第6条的规定是逻辑自洽的)而后一种观点出自立法目的的 解释(即为了最大限度的激发个人创新潜力)。在字面或逻辑的 意义上第6条第1款规定的职务发明范畴是封闭的没有为当事人 的约定保留例外因此才引起理解上的歧义如果在第1款中加上“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或可避免不同的解释结果。在对可约定的发明范围理解上最高

30、人民法院走得更远它甚至 认为即使是对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发明人和单位也可以 约定权属原因是专利法第6条对此并未做出禁止性规定(“深圳市康福斯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姚正礼等专利权权属纠纷 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民申字第311号)。最高人民法 院在本案中对第6条的理解值得商榷。虽然说在民事法律中法不 禁止即可为属一般原则但它毕竟还有一个先决条件即此类行为不 得损害他人(包括单位)的合法权利何况第6条第1款已经明确 规定了职务发明的范畴及其权属原则一一它其实是对人民可自由 约定的限制法院却对它视而未见。这些理解歧义皆由目前相关法 律规定不明确产生的。4.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的权

31、利(1) 署名权。完成职务发明的个人有权力在相关文件上标明 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2) 获得奖励权。经过批准取得职务发明专利权的个人或者 单位拥有获得奖励的权力。具体奖励方式和奖励力度在20_ 年颁 布的专利法第16条内容中有明确说明。根据规定如果获得职 务发明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在单位有关制度中进行规定也 没有签订奖励协议的在专利权获得批准后三个月之内专利权拥有 者有权力申请奖励。原则上说一项职务发明可以获得的奖励资金 不能低于3000元;一项技术先进的专利可以获得的奖励资金不能 低于1000元。如果发明创造是又发明人提出的建议那么单位在获 得其职务发明专利权之后应该增加发明人的奖励

32、力度。具体奖励 数额可参考国家财政管理一般办法和单位财政制度。(3) 获得报酬权。职务发明专利权被发明人单位获取以后发 明人拥有取得的酬劳的权力。如果双方有协议约定按照约定执行 酬劳发放形式和数额则按照20颁布的专利法的第16条规定 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该项发明创造酬劳问题也没有在单位相 关制度中予以体现则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在单位获得职务发明专 利权一直到专利权有效期之内这段时间发明人可以获得因为职务 发明的实施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一部分具体比例不能少于2个百 分点;如果是产品外观包装方面的发明那么发明人可获得的利益 比例应该是该项发明实施后所得经济效益的0.2%。酬劳的发放可 以在专利实施过

33、程中按时发放也可以根据比例计算后按照财会管 理制度一次性发放。(二)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不是在完成本职工作情况下进行的发明创造我们称之 为非职务发明创造。这种情况下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就属于发明人 自己。发明人可以本人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后自然成为专利权拥 有者。任何个人在专利权的申请中都不受他人或单位的约束其他 人也不能干预发明人申请专利权。如果出现侵犯他们专利权的行 为导致发明人利益受到损失的行政机关有权力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该主体所在单位也要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五、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剖析及完善(一)主要问题1. 现行职务发明制度体系混乱且标准不统一我国现行的职务发明制度包括合同法、专利

34、法、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实施细 则等多部法律法规每部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不同适用的范围也 不同且规定的标准也不统一不能作为职务发明活动中相关主体的 行为准则和职务发明相关纠纷解决的裁决依据。2. 现行职务发明制度的价值取向以单位利益为原则对发明人利益保护不足我国职务发明制度 自计划经济时代初现端倪经过了职务发明成果产权一律归国家所 有、职务发明成果产权依单位性质划分到现行的职务发明二分法 划分制度发展历程制度的变迁方向主要围绕物质资源稀缺性的变 化而变化带有很强的中国特色。职务发明人在职务发明活动过程 中和职务发明成果转化过程中署名权不断受到侵犯职务发明奖励 不按时发放甚至不发

35、放职务发明成果转化为企业商业秘密时不获 得奖金和其产业转化报酬。联想到:桑德尔的公正结果主义原则也就是行为受道德行为结果的制约。代表人物:功利主义哲学边沁凡是能将效用最大化的事 就是正确的、公正的。“效用”这个概念来自于人类自觉规避伤 害的心理特征。人类总是会在必须承受痛苦和可能感受快乐的心 理感受下自觉寻找一个让自己痛苦减小快乐增加的平衡点。提高 快乐感受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努力完成自己认为有意义的事情特 别是那些能让更多人感受到快乐的事。职务发明中的雇主(国家)主义。曲老师讲的上班高峰期小 的交通事故可以自己协商处理的例子成本收益经济人假设绝对主义原则(Categorical:locates

36、moralityincertaindutiesandrights)也 就是对于道德本身来说它的原则具有绝对权威性。在道德范围内 对权力职责进行明确无论明确的结果怎样道德的原则不变。代表人物:康德职务发明中的雇员主义。杨朱拔一毛利 天下而不为也。3. 现行职务发明类型界定失效且产权配置失衡任务发明创造归单位所有这一类职务发明创造成果产权的界 定是正当的也是合理的但是现行的主要依赖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辅助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界定规则在实践中很难判定和执行且有失 公平不利于激励职务发明人在执行本单位任务以外的工作中进行 创造性劳动并产出职务发明成果。如此职务发明成果的界定失效 以此为标准进行的产权配置也

37、必然失衡即职务发明人与单位的利 益失衡职务发明制度的三重价值也就无法实现。4. 现行职务发明主体利益与风险失调发明成果品质不高且转 化率低在实践中职务发明人从职务发明活动中所能获得的利益主要 是企业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专利授权奖金而企业在职务 发明成果实施、许可和交易中很少向职务发明人支付报酬导致这 一现状的原因主要包括职务发明成果在产品或服务中合理计算其 贡献度困难、企业节约运营成本的考量和企业实务人员对职务发 明人劳动报酬与职务发明成果实施和转化报酬的混同认识(外国 是分开的)。由于职务发明人在职务发明成果实施、许可和交易 中的报酬利益不能获得保障职务发明成果保护尤其是在确定职务 发

38、明成果保护范围的专利文件的撰写与审核过程中职务发明人消 极对待甚至走形式过程导致最后职务发明成果品质不高以及在职 务发明成果实施、许可和交易过程中困难重重。5. 现行职务发明制度中公权介入过度(加入德国职务发明报 告制度的内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都对职务发 明奖励数额和报酬数额做了具体规定。职务发明成果是创造性的 劳动成果是以知识产权作为保护的手段无疑应属于私权范畴尊重 平等主体的职务发明人与单位的契约和意思自治应遵循私法制度 的构建逻辑。职务发明制度过多地对职务发明活动的过程和利益 分配进行干预不但有公权力滥用之嫌而且不利于实现职务发明制 度的三种价值职务发明人与单位参与职务

39、发明活动的积极性和能 动性无法获得激励而且增加了职务发明活动过程中职务发明人与 单位的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同时职务发明制度关于报酬支 付的法定化在立法技术上看其完成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是很困难 的而且在制度实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一件产品需要多个元件 构成一个元件可能包含一项或多项专利技术方案很难计算或者量 化一个专利技术对产品利润的贡献度自然也就很难依据职务发 明条例草案中规定的报酬支付比例进行计算并支付。不同行 业、规模和区域的单位在职务发明活动中程序、过程和成果管理 中差异是很大的在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中将职务发明报告制度 法定化(是学习德国但并无理论依据)无疑是没有意义的这也是 导致职务

40、发明条例草案几易其稿无法达成共识的原因之一。6. 奖酬兑现缺少程序性的保障在职务发明关系中发明人和单位都会基于趋利避害的经济思 维而进行博弈以使自己在职务发明创造活动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明确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其根本原因就是法律建设既要让发明 人享受到知识成果带来的收益。又要保护单位物质投资权益的回 报须实现这两者之间的动态平衡。酬劳问题是职务发明管理实施 过程中出现争议最多的问题。出现这种矛盾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 国职务发明相关法律中对酬劳问题解释的不具体没有程序性的规 定。(二)建议1. 以“执行职务”为核心缩减职务发明的范围简化职务发明 的界定条件虽然目前国际上各国对职务发明的判定标准各有

41、不同但是基 本都把“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作为判定职务发明的核心内容。也 就是说如果发明人和单位之间具属于合法的雇员与雇主的关系发 明人如果是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期间进行的发明创造其取得 的发明创造成果就属于职务发明。2. 以“分权制衡”为理念重构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规则制定职务发明管理规则需要划分清楚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和实 施权。通常情况下专利权属于发明人而实施权属于单位。两种权 力同时存在互相制约形成兼顾两者利益的分权机制。当两种权力 的拥有主体发生变化时应该对其可能获得的收益进行适当的调整 以确保分权机制的稳定性和有效性。比如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为单 位所有发明人就要同时获得专利实施、转让而产生的

42、部分收益。 如果专利权为发明人所有那么单位就拥有专利转让、出售产生的 经济收益。这两种形式在职务发明专利权的申请上没有太大差 别。在职务发明的管理中采用分权机制不仅可以同时保障发明人 和单位两者的权益还可以促进技术发明实施领域形成良性竞争环 境。3. 以“权利交易”为筹码构建职务发明人的报酬制度发明人和单位在职务发明上拥有同等的权益两者之间可以通 过合法形式进行权益的转换。例如签订合同协议、劳资关系合同 附加条款等形式。这种权益的转换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交易。交 易的资本和成本就是职务发明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交易的内容就 是发明人和单位各自拥有的权力。通过这种交易促进职务发明酬 劳制度不断完善。在实际操作中这个交易的过程是:首先发明人 与单位协商自己活得酬劳的形式和数额。如果单位提供的酬劳能 达到发明人满意发明人可以将自己权利转交给单位。单位从而获 得原本不属于单位的利益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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