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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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研究摘 要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有关公司法在实践和理论中的特殊制度,经过多次的更改与完善,最后才在我国正式确定下来,该制度能更好的维护公司利益,使得那些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保障,此外它还能调整公司治理结构,使得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保护。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跟别的司法制度一样,都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其在实际运用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目前的公司法仅从持股的时间和比例上约束原告的诉讼权,然而却忽略了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是否公平公正,而且关于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约束不明确。我国法律主要依靠约束机制来对防止原告股东向法院提出滥诉,但是过分强调约束机制,缺乏激励机制的运用。对此应该明确向

2、法院提出股东派生诉讼的持股时间和数量,向法院提出股东派生诉讼的是否具备充分性,原告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及其所承担的义务,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一些前置程序。此外还应进一步明确派生诉讼的主体,关于派生诉讼如何管辖的问题,有关诉讼和解所要进行的司法审查等问题。关键词: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建议目 录摘 要II第一章 绪论11.1研究目的和意义11.2研究内容与方法1第二章 股东派生诉讼的内涵与历史渊源22.1股东派生诉讼的内涵22.2股东派生诉讼的功能32.3股东派生诉讼的特点4第三章 公司法中股东派生诉讼对上市企业的影响分析53.1股东派生诉讼强化了企业制衡机制53.2股东派生诉讼有利于维护小股东利益6

3、3.3股东派生诉讼实践中对企业的不利因素7第四章 公司法中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问题分析74.1当事人制度的不足74.2关于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约束不明确84.3过分强调约束机制,缺乏激励机制的运用8第五章 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对策与建议95.1股东派生诉讼的起诉条件95.2股东派生诉讼中的相关问题11结 语12参考文献13II第一章 绪论1.1研究目的和意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保护了一部分股东权益,早在一百多年前在英美等西方一些国家就已经存在这种制度,目前该制度在全球现代公司法的救济体系中已经必不可少。而且我国于2005年对以前的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并把这一制度写入其中。因为该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我国

4、也是借鉴于西方,没有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该制度很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在我国的运用中发生不适应的情况,所以为了解决这种情况最关键的是要尽快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使其得以顺利实践。这样一来也能促进我国公司法的完善;最关键的是能调解我国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使我国上市公司中所有的中小股东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本文目的在于通过阐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通过分析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该制度的一些规定,从而进一步了解该制度存在的很多缺点,这样一来就能有针对性的完善我国的股东派生制度。1.2研究内容与方法在研究中本文将综合采用理论分析法、历史研究法和系统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在内容上将首先分析股东派生诉讼的内涵

5、与历史渊源,之后分析公司法中股东派生诉讼对上市企业的影响及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文章将提出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对策与建议。第二章 股东派生诉讼的内涵与历史渊源2.1股东派生诉讼的内涵我国现有的公司法规定:董事和高层如果符合公司法所阐述的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连着超过180天分别或一起拥有公司超过1%股份的股东,有权利向公司监事提出书面请求他们向法院进行控告;监事如果符合本法中第150条的内容,上面所说的股东有权利向公司董事提出书面请求他们向法院提出控告。如果公司监事或者董事会接到这类书面请求之后不向法院提出控告或往后拖延超过三十天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上述股东自己就可以直接向法

6、院提出诉讼。如果别人对公司利益带来损失,上述股东就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以上这些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可以当成使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法律依据。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有关公司法在实践和理论中的特殊制度,经过多次的更改与完善,最后才在我国正式确定下来,该制度能更好的维护公司利益,使得那些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保障,此外它还能调整公司治理结构,使得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保护。现在我国的公司法内容还是不够完善,很多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都不太合理,但是在建立健全股东派生制度方面我国仍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这是被学界所承认的,我国在该制度的建构上开始逐渐走向国际化。2.2股东派生诉讼的功能

7、派生诉讼制度能够使那些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且也是在这个过程中慢慢变得更加完善。公司的权力中心以前由股东大会掌控,现在是由公司董事会与管理人员持有,很多股东权益不能得到很好地保护类似这种的问题愈发严重。怎样才能杜绝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层滥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职权,对公司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呢?让每一方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使其更加合理、更加公平,这是目前每个国家都亟待解决的问题。世界上各个国家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和其所执行的职能都不一样,然而大致都是为了维护公司的根本利益,使各方利益得到合理平衡的保护。也可以这样说,对损害公司利益进行回复令其赔偿的功能,杜绝公司董事滥用

8、职权的职能。前者说的是如果公司的合法权益被董事及管理层损害,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来维护自己及公司的利益,从而来获得一定的补偿,算是事后补偿的职能;后者说的是设立这种制度能够给董事和控股股东敲响警钟,阻止他们以不正当的方式谋取利益,增加了风险成本,属于在事前进行监督的职能。在刚开始有派生诉讼制度时好像比较注重第一种职能;但是后来出现了很多公司丑闻,而泡沫经济也走向崩溃,第二种职能也渐渐受到重视。本文认为不管是第一种还是第二种职能都该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所起的作用: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公司以及那些中小股东的根本利益,从而削弱公司经营控权者的权力。“为了杜绝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就要用权力来限制

9、权力。”让公司中小股东拥有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这也可以说是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权力进行制约,该制度起到了警钟的作用,让他们不敢滥用手里的职权来损害公司利益。这样说来,该制度最初的目的应该是第二种监督职能,但是第一种事后补偿的职能算是该制度产生的催化剂。2.3股东派生诉讼的特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一般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是派生诉讼,第二类是直接或个别诉讼。股东自己直接进行诉讼说的是他们以公司股东持有者的身份基于保护自己和公司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向法院提出的诉讼,可以由各种各样的形式,比如说为了取得股利而提出的诉讼、为了行使表决权而提出的诉讼等等。一般在实践中这两种诉讼不太

10、容易分清楚,例如股东为了自己的股票优先认购权而进行的起诉,一般被认为是直接诉讼,然而假如股东在控告公司董事让公司用比市场更低的价格向不是公司股东的人发行股票,这种诉讼通常被认为是派生诉讼。有的时候公司股东能同时向法院提出这两种诉讼。法院让公司股东通过派生诉讼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力是为了:一,防止多起诉讼同时发生,导致公司管理人员没办法工作;二,让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其所持有的股份得到相应的赔偿;三,维护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财产被股东直接窃取。然而,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的性质、所遵循的程序规则和采取的救济措施上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所以要把这两种诉讼制度区分开来。通常情况下,这两种诉讼制

11、度主要有以下不同:首先是它们的性质不一样。派生诉讼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也就是因为这个基础才使得该诉讼权具有股东的共益权的性质。然而直接诉讼股东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在这个基础上提出的诉讼具有自益权的性质。其次是它们就有不一样的限制条件。为了避免股东滥用他们所享受的诉讼权,导致公司不能进行正常经营,世界各个国家对于那些享有诉讼权的股东提出了一些约束条件,比如限制了他们持有股份的时间、比例以及是否够公正等等。然而直接诉讼只要诉讼人是该公司的股东就符合条件了。还有,在这两种诉讼制度中当事人有着不一样的地位。在原告与被告的设置上就大不一样,派生诉讼中表面上公司属于被告但

12、其实是原告,股东仅仅是表面上的原告;然而在直接诉讼中原告就是原告,被告就是被告,没有表面与实质之分。再就是诉讼结果具有不一样的归属。派生诉讼中作为原告的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来源于公司,如果胜诉的话,那么最终利益也是公司享有,即使是原告也只能跟别的股东享受相同的待遇平摊公司利益。如果败诉的话,作为原告的股东就要无条件的承担全部的诉讼费,而且公司别的股东不能再用这个理由去向法院提出诉讼。然而如果是直接诉讼,原告本身所代表的就是自己的根本利益,不管胜诉败诉,都是股东自己承担后果。还有这两种制度对撤诉或者和解有着不一样的要求。直接诉讼中,作为原告的股东能够自己决定是否撤诉与和解。但是在派生诉讼中,因为这

13、关系到公司的根本利益,如果股东想撤诉或和解必须征得人民法院的同意。最后一点是这两种诉讼制度在结束后具有不同的结果。如果是直接诉讼的话,原告中假若有人提出结束诉讼,别的股东依然可以以相同的理由继续诉讼。然而在派生诉讼中,就必须坚持“相同的事不予理会”的原则,如果有一个股东提出结束诉讼,其他股东就无权再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提出派生诉讼了。第三章 公司法中股东派生诉讼对上市企业的影响分析3.1股东派生诉讼强化了企业制衡机制目前公司治理结构能够起到调整公司内部治理的作用,然而因为还有代理问题,做不到使合约更加完善,也做不到使信息更加对称,所以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导致合约不能有力的保障并降低委托人的代理成

14、本和风险。此外现代公司制度正在逐渐完善,持有公司权力的人已经由以往的“股东大会中心”转向了董事会,从而也致使公司经营者持有的权力过大,股东权力越来越弱,这样一来他们的根本利益就没有保障,如果这种情况一直存在的话就会出现内部人控制,也就是说独立于公司所有股东之外的人独掌公司大权,以串通公司职工的方式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以躲避股东们的监督。因此,公司股东在这种治理结构中,必须得加强对公司权力持有者的监督。掌握公司权力的董事与高级管理层以及那些控股股东,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如果单纯的靠自己的良心来约束自己行为的话是不靠谱的,所以治理公司根本不可以仅仅依靠经营者的自觉性,一定得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他们

15、,法律要求上述人员有义务忠于公司,一旦他们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内容,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即股东派生诉讼可以说它是一种监督机制,监督持有公司权力的那些人对公司是否忠诚。假如他们的某些行为对公司根本利益造成了损害,股东就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让其作出赔偿。从中我们能了解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可以起到监督公司内部人员与董事、监事、管理层以及那些控制公司股份的人员的作用,从而适当约束他们的行为。3.2股东派生诉讼有利于维护小股东利益随着现代公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主要依靠遵循股东之间公平公正的原则来维护公司内部关系的协调。所谓的股东平等实际上就是股份平等,也就是说在公司中持有相同份额股份的股东享有的权利是一样

16、的。该原则在进行表决时遵循的是资本多数原则,即公司的重大决议要按照股东大会中持有大多数股份的股东提出的决议来办,在法律上把其看成是整个公司的最后决定。该原则有利于巩固大股东在公司的地位,最大化的降低其风险,对公司的经营也起到重要作用。然而,该原则也把那些小股东的权利削弱了,让公司的股东大会停留在表面文章。这一原则让股东大会发挥不了其作用,主要由大股东操纵整个公司。因此,如果那些中小股东的意志与公司大股东的意志不一致,大股东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及那些小股东的利益。保护股东权在目前这个社会中可以体现经济民主原则,也有利于维持民事主体高涨的投资热情。因此如何更好地维护那些中小股东的根本利益已是

17、目前各公司法进行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世界各个国家的公司法都在努力研究并制定各种制度来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比如:为了使中小股东的代表在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占有一席之地,制定了累积投票制;为了约束控股人权力的过度膨胀而制定了表决权回避制;为了让那些中小股东的力量更加集中起来而制定了委托投票制等等。如果公司制定的这些制度仍然没办法保证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话,中小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或利用其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现代公司设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让法院可以有效地惩罚那些大股东侵害公司或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通过司法手段来进行维护。3.3股东派生诉讼实践中对企业的不利因素股东派生诉讼制

18、度跟别的司法制度一样,都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如果能够正确的对其加以运用,就能起到维护公司根本利益,促进公司快速发展的作用;如果对该制度运用不当的话,就有可能让公司股东更方便的谋取私利,还会阻碍公司的长远发展。对派生诉讼的不同看法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很多经验主义者觉得派生诉讼只能白白的给律师们送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但是,事实上,律师一般在该诉讼的过程中同董事会进行和解,导致原告律师串通被告而不顾及股东们的利益,也有的为了谋取私利而恶意提出诉讼来控制整个诉讼。第二,觉得派生诉讼不会给公司带来任何价值。有的经济学家觉得,假如仅仅对该诉讼对公司股票价格造成的影响来看的话,提出该诉讼根本就不会

19、使公司股票价格上涨。第三,就是觉得该制度使得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力减小了,阻碍了公司的经营。即使是追究包括犯错者在内的公司的决策权,也要有董事会负责,与股东无关。很明显,让部分股东来行使整个诉讼权力实际上就是掠夺了董事会的权力。事实上,在那些西方国家由于该制度产生较早,所以相对来说比我国要发达得多,但是也有很多股东为了自身不正当的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通常是这样的情况:原告及其律师出于某种不正当的目的而串通董事会向法院提出投机诉讼;为了抢占对整个公司的控制权,公司股东们向法院提出骚扰性诉讼等等。第四章 公司法中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问题分析4.1当事人制度的不足通常情况下会有四方代表:原告、被告、

20、公司和公司里的其他股东参与股东派生诉讼。我国目前的公司法仅从持股的时间和比例上约束原告的诉讼权,然而却忽略了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是否公平公正。假如原告出于不正当的目的提出诉讼,但他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这时,法院根本没有办法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该诉讼进行驳回或不予受理。因为原告股东向法院提出派生诉讼最根本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利益,因此公司在该诉讼中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新颁布的公司法对于公司在该诉讼中的地位并没有十分明确地进行阐述,致使在诉讼案件中每个地方的法院对公司地位都有不同的看法,出现了很多麻烦性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公司处于被告的地位,而有的地方公司处于原告的地位。在进行派生诉

21、讼时,诉讼结果也会影响到公司的其他股东,然而新出台的公司法也没有非常明确地阐述公司其他股东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其地位的进行明确的相关规定。4.2关于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约束不明确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的一些前置程序进行了规定,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原告股东提出恶意诉讼,这样不仅会使法院的负担增多,而且还会浪费很多司法资源。规定中包括这种情况:如果有的情况比较特殊,必须马上向法院提出诉讼,否则会给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的话,这时原告股东就能直接起诉,不需要经过公司的同意了。然而在真正的实践中,怎样去判断“情况特殊”“损失不可估量”法律中也没有对此作出说明,导致即使真是这种情况,法院

22、也不能很快的对案件进行处理,同时还给原告股东向法院提出滥诉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对股东的派生诉讼权进行适当限制能够防止他们随意干预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治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遵守公司管理制度,由于我国缺乏实际的标准,当原告股东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法院就会很为难: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对公司的管理在正常的范围内还是属于非法运用权力,是对该案件进行及时的处理还是驳回。此外,我国公司法中明确了如果原告败诉的话需要做出的赔偿、其向法院提出诉讼所要承担的费用、原被告进行和解等内容。上述内容在那些股东派生制度发展较好的西方国家均具备非常完善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去参考和借鉴,吸取其中的精华。4.3过分强调约束机制,缺乏激

23、励机制的运用我国法律主要依靠约束机制来对防止原告股东向法院提出滥诉,然而最主要的还是为了使公司那些中小股东的诉权得到保障,所以必须要有一个非常周密的激励机制,该机制有利于促进股东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西方发达国家与股东派生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参考和借鉴的话,从中就能看出他们还有日本及其我国台湾的法律中都有非常完善的激励机制,还能使原告的诉讼风险大大减小,使公司那些中小股东更有信心地去起诉,更好的维护他们的利益。目前我国法律中还缺乏对股东派生诉讼激励机制的明确阐述,这是一个很明显的缺点,不利于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快速发展与完善。第五章 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对策与建议5.1股东派生诉讼的起

24、诉条件(1)向法院提出股东派生诉讼的持股时间和数量国际法对原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时间要求有两类:第一,是对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时间不加以约束的国家:美英韩等。第二,对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时间进行限制的国家或地区:日本与我国的台湾地区等。我国应该对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时间进行约束,最好是三个月,然而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时间有点太长了,表面上是为了方便股东进行诉讼,但事实上却对他们提出诉讼的条件进行了限制。对原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加以规定,其目的是避免股东进行滥诉导致产生很多投机诉讼,可以使公司的利益得到保障。本篇文章的作者觉得,根据我国的真实状况来看,而且还要考虑到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应该把享有

25、诉讼权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减少一点,最好是占到公司股份总量的3%-5%,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这很明显对避免滥诉的发生不会起到良好的效果。(2)向法院提出股东派生诉讼的是否具备充分性原告股东向法院提出诉讼是以公司名义提出的,而且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利益,诉讼结果是胜是败关系到公司与公司别的股东的根本利益。所以,原告股东一定得有十分充分的条件才能向法院提起派生诉讼,也就是被告人侵犯的他人利益至少包括原告股东及其公司其他部分股东。为了保证原告股东具备这个条件,我国立法机关不得不把在上述方面的审查权赋予人民法院。 (3)原告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及其所承担的义务为了更好的

26、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鼓励出于正当目的的诉讼案件但要竭力避免滥诉案件的发生,在对原告股东所享有的权力进行规定时,第一,要在有所禁止的范围内让原告股东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要让胜诉的原告股东享有费用补偿请求权,原告股东是为了公司出面向法院提出诉讼,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最终受益人的公司。所以,原告股东花费在派生诉讼上的费用理所当然要由公司偿还,当然赔偿范围肯定要在合理范围中。股东在拥有一定权利的同时肯定也得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如果派生诉讼结果失败的话原告就得合理的赔偿公司以及被告损失。在对派生诉讼制度进行完善的过程中,由于诉讼结果的失败使得公司及被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27、所以必须得作出相应的补偿。因为原告股东向法院提出的诉讼不知道是出于什么目的。为了更好地保证股东的诉讼权,鼓励出于正当目的的诉讼、避免恶意诉讼的发生,必须把恶意作为要件。(4)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一些前置程序原告股东向人民法院提出派生诉讼要在公司懒得行使其享有的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想自己行使诉讼权利的话,那么股东就没有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那些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都纷纷规定了一些诉讼前置程序,要求公司股东在向法院提起派生诉讼前一定要用完他所能想到的全部的救济方法。我国也设置了派生诉讼的一些前置程序,本篇文章的作者觉得,在我国只有当股东请求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而公司不予以回应

28、的情况下股东才有向法院提出派生诉讼的权利,指明公司必须有一个独立于董事会之外的诉讼委员会。委员会委员既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指派人员也可以通过选举产生,让委员会判断是否进行派生诉讼,而且诉讼是否有利于公司发展。这样也符合商业判断的原则。法院可以参照公司诉讼委员会提起的派生诉讼受理该案件。然而我们要尽最大努力来防止该制度所具有不好的一面所产生的弊端,要更加严谨的规范中立董事的范围,把以前受过控告的董事排除在外,应该把无关利害的股东算入其中,避免该委员会流于形式。在上述内容上我国的公司法也缺乏相关规定,要尽量弥补这方面的不足。5.2股东派生诉讼中的相关问题(1)派生诉讼的主体在派生诉讼制度中,股东原告与

29、被告从享有的真正权利上看,有时表面上原被告与实际上的原被告不一样。像前文所说的那样,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通法跟我国大陆的公司法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关于被告的都有争议,再加上对公司在该诉讼中所占的地位也持有不一样的意见,因此相关规定也不相同。本篇文章的作者觉得,英美法等西方国家对该诉讼制度规定的过于复杂,实质上的原告是公司,是因为有公司才产生了该诉讼。此外,因为公司董事属于公司,所以他们所做的侵权行为也是公司行为,如果诉讼结果是胜利的话,表面上的被告并不会赔偿原告损失,反而会以胜诉者的身份出现,这样一来就导致公司在表面上是被告但是最后又赢得诉讼。这种非常混乱的原被告顺序导致相关法律程序也不简单

30、,显然就会产生很多矛盾,这样的法律条文只能让我们觉得是公司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所以,原告应该是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股东,被告人是侵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然而公司虽然参与这场诉讼,但它既不是被告也不属于原告,如果胜诉的话,应该让公司享接受被告的赔偿。(2)关于派生诉讼如何管辖的问题很明显,对派生诉讼进行管辖应该属于诉讼法中的问题,公司肯定不会有相关规定,然而对派生诉讼进行管辖但管辖有利于实现派生诉权。目前我国一边实施公司法一边努力地去完善它。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对管辖问题的说明,如果是由于侵权而向法院提出的诉讼,应该由侵权行为发生的地方或被告人居住的地方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别的组织,应

31、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股东派生诉讼的根本目的是惩罚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董事、控股人、管理人员等,被告通常就是他们,而且被告往往不会是一个人,假如根据原告与被告来进行管辖是非常不容易的。本篇文章的作者觉得,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合法权益而且使诉讼效率得到快速提高,可以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该诉讼进行管辖。(3)有关诉讼和解所要进行的司法审查以和解的手段来使股东派生诉讼得到顺利解决,遵循了诉讼经济原则。法院在对原被告之间拟定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时,必须得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公司获得的赔偿是否达到了公司的应获赔偿、原告打赢这场官司的可能性有多少、被告是否有足够的赔偿能力等等。如果是对公

32、司与股东利益无益,而且没有遵循诚信原则的协议,法院就不能允许该协议生效。假如和解协议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那么它就不具备任何约束力,公司或公司的别的股东依旧能就同意理由向法院提出派生诉讼,此外,原告必须把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告诉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他们不同意和解内容,得到法院的批准后,有权利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如果撤诉的话,人民法院必须做到严谨的审查原告提交的撤诉材料,还要查清楚原告与公司、原告与被告有没有不正当的交易。假如真的存在这种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的话,法院必须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进行驳回,如果没有这种交易,法院就可以批准原告撤诉。结 语公司法中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强化了企业制衡机制、

33、有利于维护小股东利益,但也有一些不利于企业的因素。当前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对此文章从股东派生诉讼的起诉条件和股东派生诉讼中的相关问题两个大的方面入手提出了改进对策和建议。参考文献1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范健,王建文.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张敏,罗亚萍.论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J.学理论,2010,(03)6孙碧霜.简析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J.企业导报,2009,(02)7刘丹,谢维华

34、.论股东派生诉讼下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0,(06)8邓卷卷.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程序的完善J.咸宁学院学报,2010,(03)9杨姝玲.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3)10张帆.从比较法角度看我国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几个问题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01)11侯玲.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11)12蔡丽萍,周宇,江钦辉.论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04)13杨姝玲.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3)14刘晔.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完善J.商场现代化,2010,(21)15周玲,李艳华.浅析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9,(01)16黄丽花.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公司治理的作用浅析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1)17杨艳兰.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确立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07)18陈海晖.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理性评析兼谈派生诉讼在我国的适用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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