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购销合同文档万能版五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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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货购销合同文档万能版五篇百货购销合同文档万能版五篇。百货购销合同文档【篇一】 供方甲方:_需方乙方:_第一条为实在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详细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详细购销合同的总原那么。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

2、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详细合同仍然有效。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消费的商品,在安排消费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

3、双方亦可协商优惠方法或协商订价。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以内执行差率在详细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根据。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给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

4、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当。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方法办理。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消费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消费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假如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结实,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平安。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详细

5、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给的,不作为提早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平衡交货。供方供给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局部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局部,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

6、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道路、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道路、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展协商,获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需方提出改变运输道路、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道路、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第十条商品从获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丧失、缺少、残损等事故,由

7、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假设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

8、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好,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

9、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消费厂名、供给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好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为了减少局部查询业务,凡一张“供给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需方在收货时发现过失如错发、多发局部、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

10、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那么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经

11、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款到发货;.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第十三条一方违背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展赔偿,补偿违约金缺乏局部。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局部货款总值的_在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_之间确定。.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局部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供方提早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

12、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局部货款总值的_在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局部货款总值的_在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局部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需方承当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当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当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那么按逾期付款处

13、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互相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详细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本总合同及其附

14、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_年_月_日供方盖章:_需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帐号:_帐号:_地址:_地址:_邮政编码:_邮政编码:_电报挂号:_电报挂号:_ :_ :_百货购销合同文档【篇二】 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总合同号: 字第号供方:需方:第一条为实在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

15、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详细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详细购销合同的总原那么。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

16、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详细合同仍然有效。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消费的商品,在安排消费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方法或协商订价。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以内执行差率在详细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17、。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根据。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给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当。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方法办理。第五条商

18、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消费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消费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假如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结实,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平安。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详细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给的,不作为提早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

19、批平衡交货。供方供给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局部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局部,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道路、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道路、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

20、方,并进展协商,获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需方提出改变运输道路、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道路、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第十条商品从获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丧失、缺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

21、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假设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第

22、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好,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消费厂名、供给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好或多种商

23、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为了减少局部查询业务,凡一张“供给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需方在收货时发现过失如错发、多发局部、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那么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第十

24、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款到发货;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第十三条一方违背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展赔偿,补偿违约金缺乏局部。对方要

25、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局部货款总值的在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之间确定。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局部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供方提早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局部货款总值的在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局部货款总值的在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

26、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局部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需方承当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当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当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那么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互相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27、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详细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一九年月日供方盖章需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

28、码: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制定百货购销合同文档【篇三】 合同号:销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购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详细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方案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第二条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在不影响国家方案的原那么下,确需变

29、更合同时,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早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消费的商品,在安排消费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第三条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方法;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如遇价

30、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调拨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乙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乙方自提。对运费负担,也可按双方协商的方法办理。第五条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应从对乙方负责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保证商品质量。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结实,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平安。乙方对商品包

31、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详细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第七条商品调拨,应做到平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执行可在合同期的前七天或延后十天内开单调拨(库存商品按开单日,工厂直送的按车站、码头收货日为准)。受交通运输影响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暂缓发货(暂缓期宜在30天以内)的,不作延误合同处理。异地调拨,均由甲方代发货,如乙方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自提证明;同城调拨,除工厂直送局部外,均由乙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局部,由

32、乙方负责仓储费用。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三分之二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三分之二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第九条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道路、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道路、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展协商,获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第十条商品从获得发运证明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丧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包括中转单位,下同)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

33、,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假设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第十一条商品的外包装完好,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七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六十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

34、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消费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存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十日内作出答复,要在三十天内处理完毕。为减少局部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二元以下、残损在五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方法的规定,商定适宜

35、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那么,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誉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缺乏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详细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百分之一的违约金。但逾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

36、期交货责任,并承当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局部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当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3甲方提早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那么,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第十四条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照顾大局,互相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37、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管理行政部门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两方各执二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视执行。第十六条本合同(协议)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地址:地址: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 :销货方(甲方)签章 购货方(乙方)签章年月日百货购销合同文档【篇四】 总合同号:_字第_号供方:_需方:_第一条 为实在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

38、、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详细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详细购销合同的总原那么。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

39、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详细合同仍然有效。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消费的商品,在安排消费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方法或协商订价。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详细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

40、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根据。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给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

41、输保险费由需方承当。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方法办理。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消费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消费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假如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结实,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平安。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详细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

42、内开单供给的,不作为提早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平衡交货。供方供给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局部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局部,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道路、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

43、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道路、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展协商,获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需方提出改变运输道路、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道路、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第十条 商品从获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丧失、缺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

44、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假设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

45、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好,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消费厂名、供给

46、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好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为了减少局部查询业务,凡一张“供给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需方在收货时发现过失(如错发、多发局部)、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那么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

47、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_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

48、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第十三条 一方违背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展赔偿,补偿违约金缺乏局部。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局部货款总值的_%(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_%(10%-30%之间确定)。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局部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3.供方提早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

49、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局部货款总值的_%(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局部货款总值的_%(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局部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6.需方承当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当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当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那么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

50、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互相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详细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

51、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制定20_年_月_日供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帐号:地址:邮政编码:电报挂号: :需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帐号:地址:邮政编码:电报挂号: :百货购销合同文档【篇五】 总合同号: 字第号供方:需方:第一条为实在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 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 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详

52、细品类(种)的成交,需签 订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 是签订详细购销合同的总原那么。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 协议。本总合同、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 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 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 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 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 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

53、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 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详细合同仍然有效。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消费的商品,在安排消费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 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 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 双方亦可协商优惠方法或协商订价。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 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 15%以内执行(差率在详细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 作单

54、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 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根据。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 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 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给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 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 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

55、方承当。对运费负 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方法办理。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 无上述标准的,按消费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消费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假如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 协调解决。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结实,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平安。需方对商品 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详细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 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 五天内开

56、单供给的,不作为提早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 予以分批平衡交货。供方供给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 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 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局部,由需 方负责仓储费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 合同处理。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 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道路、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 单位发运

57、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道路、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展 协商,获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需方提出改变运输道路、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 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道路、工具、到达站(港),未经 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第十条商品从获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 丧失、缺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 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 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

58、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 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 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 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 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假设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 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 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 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59、综合运输险。商品 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 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好,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 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 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 误。延伸阅读百货购销合同范本一合同编号:_甲方(供方):乙方(需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平等互利、诚信的原那么,特订立本购销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一、方向甲方定购以下货物,货品名称数量及规格如下:货品名称规格单价 数量 金 额

60、返利额 备注 总金额¥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大写) 二、订货方式:以 方式有效。三、交货时间: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发货时间为_年_月_日。(因第三方及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延期,甲方不承当责任)四、交货方式:甲方负责将货物发往乙方所在城市,乙方自提货。五、付款方式:乙方应自签定合同_日内预付货款的30%到甲方的帐户(详见第十四条)作为定金。甲方财务确认收到剩余_%的货款后通知货运公司放货。(返利额的执行见返利制度)六、返利制度选择_、 本次返利_、本月返利 _、销售奖励_。七、费用分担:甲方承当单次单向由甲方运往乙方所在地市的运费,自提、中转费用由乙方承当。其它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八、运输方式:九、乙方应在收到货品后及时验收,如有数量、质量等问题,应在收到货品后(以乙方在货运单上签属的收货日期为准)三天内以 方式向甲方提出。十、售后效劳:1.甲方有义务提供_%的备用机给乙方,但备用机(或样机)的货款乙方必须在下批订单中付于甲方,或者_天内返还到甲方。2.属于甲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自购机之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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