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传人:回**** 文档编号:203998197 上传时间:2023-04-25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234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资源描述:

《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8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上海市环保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05-01实行-03-17发布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Air Emission Standard for manufacture of Paint, Ink and allied products (发布稿)DB31/881DB31家原则ICS: 13.040.40Z60发布目 次前 言1 范畴12 规范性引用文献1 术语和定义24 排放控制规定45监测规定66 实行与监督8附录A(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措施9附录B(资料性附录)公司建立Os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规定0附录C(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

2、相色谱法1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保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增进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生产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原则。本原则规定了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公司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规定。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公司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合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原则,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解决和处置合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原则。本原则是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公司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规定。本原则未规定的项目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

3、物排放原则。除了苯乙烯外,其她恶臭污染物执行GB54。环境影响评价文献或排污许可证规定严于本原则或地方原则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献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原则为初次发布。 本原则由上海市环保局组织制定。 本原则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松江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华谊集团本原则重要起草人:修光利、王芳芳、王向明、何校初、应诚威、侯丽敏、尚玉梅、李建伟本原则由上海市人民政府3月17日批准。本原则自05月01日起实行。本原则由上海市环保局解释。 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1 范畴本原则规定了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公司或生产设施的大

4、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规定。本原则合用于既有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公司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公司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通过非化学转化过程生产染料、颜料的制造公司或生产设施合用于本原则。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公司内合成树脂生产装置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本原则合用于法律容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既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5、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献本原则内容引用了下列文献或其中的条款。但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有效版本(涉及修改单)合用于本原则。GB144 恶臭污染物排放原则GB/T14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2 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6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1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措施HJ5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83 环境空气苯系

6、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 64 环境空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J 7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

7、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T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J/T68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T 5 固定源烟气排放持续监测技术规范J/ 1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T 3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措施(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措施(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原则。3.1 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mnuacre

8、r fpant, ink and lie products指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胶黏剂制造工业。3.2 涂料制造pant anuature指在天然树脂或合成树脂中加入颜料、溶剂和辅助材料,通过加工后制成覆盖材料的生产活动,涉及涂料及其稀释剂、脱漆剂等辅助材料的制备环节。3.3 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mafacture on andliedroducts指由颜料、连接料(树脂、溶剂等辅助材料)和填充料通过混合、研磨调制而制备用于印刷的有色胶浆状物质或液体,以及用于计算机打印、复印机用墨等的生产活动。3.4 胶黏剂制造nufactre f dsive指以黏料为主剂,

9、配合多种固化剂、增塑剂、填料、溶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偶联剂等助剂配制制备胶黏剂(也称黏合剂)的生产活动。3.5 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 mnareofling an similarprdus o saig指用于建筑涂料、密封和漆工用的填充料,以及其她类似化学材料的制造。3.6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ornicmpounds (VO)参与大气光化学反映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措施测量或核算拟定的有机化合物。a) 用于核算或者备案的Cs指20oC时蒸汽压不不不小于10a或者101.25a原则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C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但是

10、不涉及甲烷。b) 以非甲烷总烃(NHC)作为排气筒、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以及污染物回收净化设施清除效率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3.7 苯系物 bene homlues指苯、甲苯、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三甲苯(1,3,三甲苯、1,2,4-三甲苯、1,2,3-三甲苯)、乙苯及苯乙烯合计。3.8 醛酮类 Aehydes nd ketons指根据J68测量的醛、酮类化合物的合计。3.9 乙酸酯类 etats指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的合计。3.10 丙烯酸酯类 acrlt指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的合计。3.11 异氰酸酯类isocyaate指甲

11、苯二异氰酸酯和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的合计。 3.12 挥发性卤代烃 volaehalgeed hydrcarbns指根据J 45测量的卤代烃类有机化合物的合计。3.13 原则状态sdad ste温度为27315,压力为101.32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原则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原则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14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mxmm acptabemss concetaio指解决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解决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3。3.15 最高容许排放速率 iuacctabl emi

12、sion at指排气筒高度处任何一小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k/h。3.16 排气筒高度 misin height ofs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3.17 厂界 etrse unday指生产公司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3.18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 bunaryair polltantefernc pont指为鉴别厂界大气污染物与否超过原则而设立的监测点。3.19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cocentation liatoundryr olunt refeece oint指原则状态下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

13、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3.20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factory rolutntrfrence int指为鉴别厂界内车间外大气污染物与否超过原则而设立的监测点。3.21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ontrnlimt tfactry a llutaneference nt指原则状态下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m3。3.22 回收净化设施的清除效率emvl effcienc of recernd picaton cities指净化设施捕获污染物的量与解决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达。计算公式

14、如下:式中::设施净化效率,%。C1、C:设施进口和出口各排气管污染物浓度,m/m3。Q1i、Qi:设施进口和出口各排气管原则状态下干气体流量,mh。3.23 既有公司 eisn clt本原则实行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献已通过审批的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公司或生产设施。3.24 新建公司 nefacilit自本原则实行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献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建设项目。4 排放控制规定4.1 有组织排放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1 既有公司10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原则,自10月日起,既有公司执行表1和表2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

15、2 自本原则实行之日起,新建公司执行表1和表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3 表中大气污染物选择控制项目根据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献或者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拟定。表1 大气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合用工艺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最高容许排放速率kg/h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颗粒物染料尘、颜料尘、炭黑尘、钛白尘00.30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气筒其她颗粒物200.452铬及其化合物所有公司1.00.03苯所有公司0004甲苯所有公司002二甲苯所有公司0.6苯系物所有公司167非甲烷总烃(NC)所有公司02. aa:当MHC回收净化设施的清除效率不低于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容许排放速率限值规

16、定。表2大气污染物选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容许排放速率gh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苯酚200.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气筒2苯乙烯2103甲醛0.10环己酮b500.55醛、酮类61.56乙酸酯类8.67丙烯酸酯类b51.28异氰酸酯类b0.059苯胺类001氯化氢1011挥发性卤代烃a,b200.45a: 当挥发性卤代烃回收净化设施的清除效率不低于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容许排放速率限值规定。b: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措施原则发布后实行。4.2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4.2.1 自0月1日起,既有公司执行表3和表4中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4.2.2 自本原则

17、实行之日起,新建公司执行表3和表中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4.2.3 表4中大气污染物选择控制项目根据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献或者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拟定。表 大气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m3序号污染物浓度限值1颗粒物0.50铬及其化合物0.053苯0.4甲苯0.25二甲苯6非甲烷总烃(H)4.0表4 大气污染物选择控制项目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浓度限值1苯酚0022苯乙烯.43甲醛0.04环己酮.45乙酸乙酯a1.06苯胺类0107氯化氢05a: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措施原则发布后实行。4.3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4.

18、3.1 自月1日起,既有公司执行表5中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4.3.2 自本原则实行之日起,新建公司执行表5中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表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3序号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NMHC)1004.4 工艺控制规定4.4.1 既有公司自0月日起,新建公司自本原则实行之日起,执行下列工艺控制规定。4.4.2 在生产各个环节都应当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OC易散发设备或容器须加盖子或其她覆盖物(加料、检测除外),覆盖率应90,覆盖率按照式(1)进行计算。 式()4.4.3 VC易散发设备或容器的存储应当设立遮阳挡雨等设施。4.4.4 槽

19、车和储罐之间溶剂转移过程中应当设立蒸汽平衡系统或者废气收集解决等其她等效措施。4.4.5 根据储罐的容积大小和储存溶剂的挥发性,应当优先选择内浮顶罐,或者固定顶罐应设立呼吸阀、呼吸气收集解决装置或者其她等效措施。4.4.6 储罐存储的原辅物料必须密闭管道输送至生产装置。4.4.7 投料过程中应采用密闭方式或者有效收集措施。4.4.8 用于集输、储存和解决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设施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解决装置。4.4.9 针对溶剂使用环节易泄漏的部件应当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泄漏检查制度,记录存档。4.5 废气收集、解决和排放4.5.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和溶

20、剂清洗环节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密闭排气收集系统,收集后进入废气解决系统。4.5.2 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具体高度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设定。4.5.3 公司内部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筒时,若两根排气筒距离不不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统一污染物时,应此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获得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措施见附录。4.5.4 当合用不同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的污染物合并排气筒排放时,排放原则合用于最严格的类别。4.6 管理规定4.6.1 公司应按照附录B建立VOC台帐,并保存有关记录。4.6.2 废气解决装置应当

21、设立运营或排放等有效监控系统,并按照附录B的规定保存记录,至少两年。5 监测规定5.1 一般规定5.1.1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措施等规定,建立公司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发布监测成果。5.1.2 新建公司和既有公司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规定,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措施、HJT 中有关规定及其她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5.1.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采样孔及采样平台的建设应满足采样的技术规定

22、。5.1.4 新建项目应在污染物解决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改(扩)建项目如污染物解决设施进口可以满足有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规定,则应在进口处设立采样孔。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立采样孔。5.1.5 实行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营工况相似,排污单位人员和实行监测人员都不应任意变化当时的运营工况。5.1.6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397、HJ/T73或HJ/T 75、HJ/76、J 32的规定执行。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监测按HJ/ 5、J194的规定执行。5.1.7 采样气袋应使用表面光滑限度和化学惰性相称于或优

23、于PF聚氟乙烯(Tedar)材质的薄膜气袋,注入原则气体放置24小时后浓度衰减率应不不小于5%。5.2 对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措施原则。表6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措施原则序号污染物项目原则名称原则编号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措施GB/T15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B/T 52铬及其化合物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J 53苯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3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

24、-质谱法HJ 6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2J 74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附录C甲苯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J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3H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附录C二甲苯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

25、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J 58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J72HJ 73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附录6苯乙烯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 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4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附录

26、苯系物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 4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附录C8苯酚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T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J 6389苯胺类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空气质量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55021甲醛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83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51氯化氢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

27、J 48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J 4 12非甲烷总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J/ 313乙酸酯类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J 736 实行与监督6.1 本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行。6.2 在任何状况下,公司均应当遵守本原则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规定,采用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营。各级环保部门在对公司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成果,作为鉴定排污行为与否符合排放原则以及实行有关环保管理措施的根据。附录A(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措施A. 当排气筒1和

28、排气筒2均排放同一污染物,其距离不不小于该两根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根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根排气筒。.2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措施如下。21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A1)计算: =Q1+Q.(A1)式中: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h; Q1,Q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污染物排放速率,g/h。A.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式(A2)计算: (2)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m; 1,h2排气筒和排气筒2的高度,m。2.3等效排气筒的位置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A)计算: xa(QQ1)Q= a 2.(A)式中:x等效排气筒

29、距排气筒1的距离,m; a排气筒1至排气筒的距离,m; 、1、Q2同.2.。附录B(资料性附录)公司建立Os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规定C 所有含Vs的物料需建立完整的购买、使用记录,记录中必须涉及物料的名称、VO、含量、物料进出量、计量单位、作业时间以及记录人等。C.2具有VOCs物料使用的记录年报应当涉及上年库存、本年度购入总量、本年度销售产品总量、本年度库存总量、产品和物料的VCs含量、OCs排放量(随废溶剂、废弃物、废水或其她方式输出生产工艺的量)、污染控制设备解决效率、排放监测等数据。C. 记录含VOs的物料的存储方式、存储场合。如果存储方式是储罐,则应当记录储罐的周转次数(按照年用量除

30、以储罐额定容量计算)。C.4 针对末端控制设施的操作参数,应当每日记录进出口风量、进出口温度,除此之外,还应当保存如下记录:(1)洗涤吸取装置,还应当记录各洗涤槽洗涤循环水量、pH值、排放总量等。(2)冷凝装置,应每月记录冷凝液量,冷凝排气出口温度等。()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更换量,并每日记录操作温度等。(4)热力燃烧装置,应当记录燃烧温度曲线、烟气停留时间。()催化氧化妆置,应当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日期、操作温度曲线。()其她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重要操作参数。附录(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C.1 合用范畴本

31、原则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系物的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本原则合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三甲苯(,3,5-三甲苯、1,2,-三甲苯、1,2,3三甲苯)的测定。当进样体积为.l时,苯系物的检出限分别为:苯0.2mgm3;甲苯.3mgm;乙苯0.3mg/3;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3g/m3;苯乙烯0.3mg/m3;三甲苯(,3,-三甲苯、1,,4三甲苯、1,2,3-三甲苯)0.3m3。C. 术语和定义本措施中的苯系物涉及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和三甲苯(1,3,5三甲

32、苯、1,2,4三甲苯、1,2,-三甲苯)。C.3措施原理苯系物(气体)用气袋采样,注入气相色谱仪,经毛细管色谱柱分离,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测定,以保存时间定性,峰高(或峰面积)外标法定量。C4干扰和消除在优化后的色谱条件下未见有明显的干扰物质,如对定性成果有疑问,可采用GC/定性。C.5试剂和材料除非另有阐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标的分析纯及以上化学试剂。C.1 苯系物原则气体含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三甲苯(1,3,5三甲苯、1,4-三甲苯、1,2,3-三甲苯)的原则气体。C5.2 采样气袋表面光滑限度和化学惰性相称于或优于P聚氟乙烯(ea)材质的薄

33、膜气袋,有可接上采样外管的聚四氟乙烯树脂(eflon)材质的接头,该接头同步也是一种可启动和关闭,使气袋内与外界空气连通和隔绝的阀门装置。采样气袋的容积至少,根据分析措施所需的至少样品体积来拟定采样气袋的容积规格。.53高纯空气:纯度999%。C5.高纯氮气:纯度.9%。5.5高纯氢气:纯度999%。.6 仪器和设备除非另有阐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标的A级玻璃量器。6.1 气相色谱仪:具有分流不分流进样口,可程序升温,配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色谱数据解决工作站或与仪器相匹配的积分仪。.6.2 1ml、5m、0ml、0l、100l注射器。C6. 毛细管色谱柱: P-Inwax30m 0

34、.53mm .0m,或使用其她等效毛细柱。C.样品7.1 样品采集固定污染源废气的采样点数量和位置按照本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样品采集时,使用不锈钢或聚四氟乙烯采样管、真空箱、抽气泵等设备将待测废气不通过气泵等玷污和吸附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采集到气袋中,清洗三次后,收集样品。.7.2 样品保存将采集好的气袋样品在室温条件下,避光保存,24小时内分析完毕。C 分析环节C.8.1 气相色谱参照条件柱温:初始温度0oC,保持75in,以每分钟oC的速率升至14 o,保持10min;进样口:不分流进样,温度220oC;气体流量:高纯氮气,l/in;检测器:温度250C。待仪器的各项参数达到措施规定的值,并

35、拟定FD基线走平后进行样品分析。.8.2 工作曲线的绘制分别从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和三甲苯的原则气体中,按表C.1配制苯系物原则气体(mg/3):表.1 苯系物原则气体苯甲苯乙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3,5三甲苯1,2,4-三甲苯1,3-三甲苯1101.101.01.01.00.30.31.01010.01.0000.50.50.520.202.20.200.01.01.050.5.550.50.050.00.03.5100110001011006.6.06150150105011010.010.010.将配备好的原则气体通过气袋进样仪进样,按照仪器参照条件(.1),从低

36、浓度到高浓度依次测定。取1ml进样,以峰面积(峰高)为纵坐标,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三甲苯的浓度为横坐标,绘制工作曲线。苯系物原则谱图见图C1。图 苯、甲苯、乙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1,3,5-三甲苯、苯乙烯、1,2,三甲苯和,2,3-三甲苯色谱图C.8.3样品测定按工作曲线(.)相似条件,精确取1m样品气体注入气袋进样仪,按绘制工作曲线相似的条件进行样品分析。C8.4 空白实验按工作曲线(.2)相似条件,取氮气进行空白实验。C.成果计算与表达9 成果计算根据测得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系物的峰面积(峰高),从校准曲线直接计算苯系物的浓度。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系物的浓度按下式

37、计算: 式中: C样品浓度,mm; C0由原则工作曲线计算得到的进样浓度,mg/m3;I稀释倍数; T分析时室温,o; P原则大气压力,kP;P1分析时大气压力,kP。.9.成果表达测定成果浓度不小于等于10mgm3时,保存3个有效数字;测定成果浓度不不小于0g/3时,保存到小数点后一位。C.10 精密度和精确度C.10 措施精密度对含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浓度为5g/m和20/m3的两组样品进行测定:实验室内相对原则偏差范畴为:1.2%.4和0.34%.%;对三甲苯浓度为1mg/3和mm的两组样品进行测定:实验室内相对原则偏差范畴为:.93%和.4780735。C. 措施精确度验证明

38、验室对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加标量为g/m3和0mg/m3的两组样品进行加标回收测定:加标回收率为:9%102和9.%101.4%;验证明验室对三甲苯加标量为m和mg/m3的两组样品进行加标回收测定:加标回收率为:.5%104%和107%12。11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11空白实验每分析一批(20个)样品应附带一种全程空白。所有空白测试成果应低于措施检出限。1.2校准每批样品分析时应带一种中间浓度校核点,中间浓度校核点测定值与校准曲线相应点浓度的相对误差应不超过2。若超过容许范畴,应重新配制中间浓度点原则气体,若还不能满足规定,应重新绘制校准曲线。C1.3 平行样每分析一批(20个)样品应附带一种平行样,平行样中各组分相对偏差在以内。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