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公司股权—重庆婚姻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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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公司股权重庆婚姻律师文集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供职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不仅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基本,并且具有丰富的实务实践经验。近年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交通事故损害补偿法律事务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领域法律研究,谙熟婚姻家庭领域法律实务操作。近年来,代理了大量的婚姻家庭领域疑难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业内人士及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夫妻一方或双方投资经营公司业务的状况较为普遍。随之而来的是,在进行离婚分割时,需要对以一方或双方名义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

2、分割,而分割波及股权转让。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在证券市场进行,流通性强,易于操作;而离婚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则需要合用婚姻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目前,人民法院解决此类问题的法律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状况下对出资额(公司法修订后称作股权)的解决措施,但对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的状况没有规定相应解决措施,从而导致解决此类案件时的法律合用缺失。一、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实质是股权转让夫妻在离婚时对共有股权的分割,除在双方协商持股一方继续持股、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等例外状况外,必然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上的变化或股东持股份额上的

3、变化。无论公司其她股东购买持股股东的股权,或者是未持股方以协商调解或判决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均为原股东的所有股权或部分股权向她人转让的行为。因此,离婚夫妻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实质上是股权转让。既然是股权转让,就必然规定在解决夫妻共有股权时,应合用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1、未持股一方并不能因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一方面,股权是独立于物权、债权的一种特殊民事权利。从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最后处置权和所有权来看,股权涉及物权的因素;从股东对公司享有经营收益分派权来看,股权涉及了债权的因素;从股东对公司享有共益权来看,股权涉及了社员权的的因素。因此,股权中综合了物权、债权

4、和人身权等内容,应当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国内侵权责任法在列举民事权益的范畴时,也肯定了股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因此,对夫妻共有股权按一定比例在夫妻之间进行分派,还应当遵循公司法有关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未持股方并不能因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而自然成为公司的股东。另一方面,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强的人合性。国内公司法的规定也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性,如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条款,一方面保护股东有自由退股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对股东退股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其目的就是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也许会导致持股一方的退出或未持股一方的加入、或者股东之间持股比例

5、的变化,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不肯见到的。因此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应当遵守公司法有关股权对外转让的一般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她股东过半数批准;经股东批准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她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夫妻一方在有限公司持股分割的具体操作国内公司法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时,充足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在对夫妻共有股权进行分割时,法官一方面要对有限公司的章程进行审查和对其她股东进行调查。如果公司章程另有商定,则应按商定解决。例如公司章程规定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则该商定直接对抗未持股一方当事人。未持股一方当事人不得

6、对此条款提出抗辩,而只能就股权的价值进行分割。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未作特别商定的状况下,应遵循公司法有关股权对外转让的一般规定。一方面由当事人进行协商,内容应涉及转让的份额和价格等。在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的状况下,按照规定和商定进行解决;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状况下,法院可以根据股权的数量,将其按一定比例在夫妻之间进行分派。二、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强制执行问题法院对夫妻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派的判决生效后,如果双方就股权价值协商不能获得一致,或者本来的未持股方与其她股东不能协商一致而成为公司股东,就有也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此类执行案件重要有对股权价值的分派和对股权完整获得的执行两种状况,由于前述因素

7、,对股权价值分割的执行在此类案件中占多数。对股权价值分派执行的难点在于股权价值的拟定。公司股权的价值具有浮动性和不拟定性,有良好业绩的公司,其股权价值在不断增长;反之,公司股权价值会不断贬缩。因此,执行时应按照股权的现实价值进行分割。在双方当事人对股权的价值协商不成时,应委托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但需要向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财务账簿及其她财务凭证,因此,需调取公司账簿及其财务凭证。如果公司及其她股东不批准调取,法院则可向工商部门调取该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向税务部门调取年度纳税状况。具体评估时,评估机构可考虑多种因素,均衡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公司及其她股东的利益。对股权完整获得

8、的执行,重要是股东资格的获得及其变更程序。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有关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并不常用,但也存在。一种完整股权的获得,应当符合股权获得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者必须同步具有。夫妻离婚分割共有股权时,人民法院将持股方所有或部分股权依法判决给未持股方,是对未持股方获得股权的一种确认,未持股方获得股权是合法的,已具有了股权获得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股东获得股东权利的外在体现形式。重要表目前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上的记载及工商部门的登记,其作用在于对内拟定股东的权利、义务,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和对抗效力。因此,在未持股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获得股权后,如果公司及其她股东积极配合未持股方,修改公司章程、将未持股方记载股东名册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那么未持股方即获得完整的股权。否则,未持股方可依生效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事实上就是以国家公权力协助申请人将获得的股权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形式要件。执行时,应拟定持股方为被执行人,公司及公司股东均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案件的执行标的为行为;公司及其她股东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公司及其她股东采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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