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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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民政局: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出生、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它是制定社会经济以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医学、人口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资料。近年来,虽然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工作质量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理顺工作关系,保证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登记工作质量,现就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

2、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年月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作为婴儿出生的医学证明。所有已经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的市、县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二、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在已有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点的省、自治区可逐步扩大登记报告点的范围。没有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点的省、自治区,应进行试点并加紧建立。三、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有关部门做如下分工:卫生部门负责统一印发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医疗卫生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对于每一个活产或死者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

3、写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完成有关个案调查工作。出生婴儿或死者的家属必须持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户口登记机关必须凭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保存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的索取。殡葬管理部门应凭盖有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三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卫生部门指定统计人员定期到户口登记机关收集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有关的人口数据。经整理、统计后向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报表。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

4、要求,做好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附件:一、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有关说明二、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格式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从医学角度说明婴儿的出生情况和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证明。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出生婴儿情况和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因此,要求填写者及有关人员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一、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见附件二二、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一)填写范围:出生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婴儿均应填写。活产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

5、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范围:凡在目前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的市、县属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均属填写对象;对于在中国境内正常死亡的境外公民可由有关医疗单位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死亡凭证,但不作为统计对象;没有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的地区,医疗卫生部门应参照本办法执行。(二)填写要求: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务必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有填写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三)填写单位和填写人:凡出生在医疗卫生单位的活产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由接生该婴儿的医生或护士填写;如出生在家庭或其他地点的婴儿,

6、由赴家庭接生的医务人员或该地区基层卫生组织的医生填写。凡死于医疗卫生单位内者,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生填写;死于家中者,由负责该地区基层卫生组织的医生填写;死于公共场所者,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属于正常死亡者,由接诊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症,进行推断后填写。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三、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管理与使用(一)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卫生部门统一制发,卫生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和民政部门共同管理。(二)医疗卫生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

7、由家属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户口登记或注销手续;殡葬管理部门凭加盖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三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三)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一联为医疗卫生单位的存根,由填写单位妥善保存,以备查询;出生医疗证明书的第二联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二联是户口登记和注销的凭据,由户口登记机关收集后定期移交卫生部门保存;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三联是死者殡葬的证明,由殡葬部门收集、保管,以备查询。(四)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此之前根据社会发展和家长要求印刷的各种出生证小本,只作为出生纪念和私人档案,不能作为申报户口和统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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