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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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在民法中被誉为。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市场经济安全、有序及高效运营的重要法律原则,是发展市场经济、限制不合法竞争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规定。核心词:民法 诚实信用原则 市场经济引言自国内实行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经济建设获得的巨大成就为世人所瞩目,但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重,诚信问题即是其中的一方面。假冒伪劣充斥在市场的角角落落,公司赖帐行为比比皆是,腐败案件层出不穷,信用缺失成为一种社会问题不再是危言耸听。特别是目前社会

2、各界呼吁重塑诚信意识,重建诚信社会,充足体现了人们对诚信的渴望。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向来表扬的美德。两千近年前的孔子就说过。民以诚而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并把。信。作为与。仁、义、礼、智。并列的儒家道德的基本范畴。从古人对诚信的尊崇到目前诚信意识的临时缺位,也使研究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用有了一定的现实意义。目前,经济全球化步伐进一步加快,国内也已经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并且正在逐渐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与诚实信用原则有关的法律规则还很不完善,发生的大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和避免,诚信问题日益凸显,这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规定是极不适应的。进一步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完善诚信原则的立法、

3、执法和司法活动,已经成为国内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为此,本文就如何在国内法制建设中进一步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探讨。一、 解读诚实信用原则(一) 诚信原则的概念、涵义和法律地位1、 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有关诚实信用原则,古今中外的法律并没有一种统一的概念。诚实信用在拉丁文中BFdeS,法文中是Boe,英文中是GoFaiht,直译都是。善意。诚。、。信。合用最早见诸德文reuunGlaube(忠诚和相信),日文中的体现为。信义诚实。在汉语中,指称诚实信用原则的词语是从德文直接翻译过来的。德国法理学大师施坦姆勒(Smmler)觉得,诚实信用一语,在法律意义上,与衡平、正义、合法、善良

4、风俗等,为同一概念。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法律上的。诚信。一词做了详尽的阐释,即:是或怀有善意,诚实地,公开地,和忠实地;没有欺骗或欺诈;真实地;实际地;没有假装或伪装;清白无辜地;持信任和信赖态度;没有注意到欺诈,等等。真正的,实际的,真实的和不假装的。而善意,是一种没有专门意思和成文定义的不可触摸的抽象的优良品质,与其她事物相随着,它涉及诚实的信念、不存歹意、没有骗取或追求不合理好处的目的。在一般用法中,这一词语一般用来描述目的诚实和不欺诈的内心状态,概言之,即忠实于自己的义务或责任。国内民法通则颁布之前,法学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很少,多种民法教科书、学术著作中也很少提到这个概念。民法通则

5、颁布后来,这方面的状况有所变化。但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判断原则,法学家们仍然是众说纷纭,有的主张以。善意。为判断原则,有的主张以。公平。为判断原则,尚有人主张应以诚实和信用自身为原则。我觉得,无论是就形式而言还是就内容而言,诚实信用原则都区别于道德层面的诚实信用和其她有关的伦理道德规定。它规定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洛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她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从形式上看,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条强制性的法律原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当事人如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人们善意真诚、守信不欺,讲求公开合理。2、 诚实信用

6、原则的涵义 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有人觉得,诚信原则虽然外延不拟定,但是具有强制力,是用来指引当事人对的地进行民事活动,并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弥补法律空白的一般条款;有人觉得,诚实信用原则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既具有法律的调节功能,也具有道德的调节功能,法律条文弹性极大,法院可以从此条文中获得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节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人觉得,诚信原则规定民事主体应当以善意的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一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不仅要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系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即,诚信原则谋求的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

7、益的平衡,并通过人们以诚实的心理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法官公正并且具有发明性的司法,来维护三方利益平衡的实现;有人觉得,诚实信用原则仅仅是对民事活动参与者不进行任何欺诈,咯守信用的规定。以上多种说法,各有侧重,也均有一定的道理。综合起来看,我觉得,就民事主体而言,这一原则具有三层涵义:一是不欺骗对方当事人。诚实信用,顾名思义,就是以诚待人,取信于人。这就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进行民事行为信息的充足披露,以谋求各方利益的均衡实现。二是行为上要表里如一。语言和内心一致是诚,语言和行为一致是信。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就是规定按照市场制度互惠行事,它规定民事主体在缔约时诚实而不欺诈,在缔约后

8、守信用并自觉履行,行为自始至终符合双方的商定和自己的承诺。三是在法无明文规定期,民事主体的行为要出于善意。所谓善意,重要是指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不仅应当对对方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予以必要的考虑和保护,并且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与方式去实现合法的目的。由于法律不也许穷尽实际生活中也许发生的多种情形,这就规定民事活动中的任何一方,在法无明文规定的状况下,必须本着善意进行民事活动,任何歹意的即以损害对方或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得己方利益的民事行为都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这一原则,尽管不违背任何法律条款和合同,但是,法官仍可裁定歹意方败诉,以求达到个体公正。3、 诚实信用

9、原则的法律地位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引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管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符合。善意。的规定,即对于对方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应当予以充足的考虑和合适的保护,通过合法的途径与方式去实现合法的目的。固然,对。合法。的掌握,可由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具体状况、一般的交易习惯、社会道德容许的范畴、法律和契约的具体规定等来拟定。因此,诚信原则作为现代民法对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定,已经成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引原则,贯穿到民法的各个领域,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基本规则体系。诚实信用原则是所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也是市场经济下必须

10、遵守的法律原则。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建立在一定道德基本上的社会秩序,规定人们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必须具有诚实、善意的内在状态,诚实信用因而成为任何一种正常的法治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是每个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其高度的概括性、开放性和包容性,补救法律法规也许浮现的漏洞,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具有衡平利益的功能,并且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实现社会正义,因而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关的国际公约和惯例以及国内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均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也相应地从民法域扩展到不同的法律领域,而不管公法和私法,不分实体法和程序法,成为一项涵盖公、私法的世界性的法律原则。4、诚

11、信原则的功能诚实信用原本是存在于商品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规范,立法者在必要的法律中将其上升为法律原则后来,它就兼具了倡导与强制两种属性:一方面它规定、鼓励和倡导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讲求诚实、信用和蔼意;另一方面,它又予以当事人的民事活动以强制性的约束,直接对当事人所作行为的后果产生影响,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既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考虑的一条重要原则,又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根据之一。诚实信用的重要功能体目前如下个方面:a、行为准则的功能。即指引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义务的功能。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谋求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社会

12、活动主体主观上必须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在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中,不仅应当忠于事实真相,不得欺骗她人,损人利己,并且应当根据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以此实现当事人之间外部利益关系上的平衡,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正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规定社会活动主体在主观上必须以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为社会活动主体从事多种社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与原则。这就使得作为一种伦理道德规范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了法律规范的属性,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效力,任何人都不得以互相之间的合同或其她方式加以排除和规避。、审判准则的功能。即诚实信

13、用原则具有的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价值判断原则的功能。法条有限,人事无限。当浮现某种纠纷而法律又未作规定期,法官不能以此为借口而回绝裁判,这就有必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价值判断,以及时、公平地解决纠纷。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概括的、抽象的,并具有某种弹性或不拟定性的法律规范,它的作用不限于指引当事人对的地进行民事活动,在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的能动性方面具有更重要的作用。立法者考虑到法律不能包容诸多难以预料的状况,不得不以。不拟定规定。或。弹性规定。的方式把相称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执法者,使立法方式从追求法律的拟定性而牺牲个别正义到容忍法律的灵活性而追求个别正义的转变,而诚信原则也借此机会获得了强

14、大的生命力与普遍的合用性。、演进法律的功能。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解释或补充法律、合同及其她法律行为的功能的法律规范,因而该原则也常常被称为。解释法。或。补充法。这重要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拟定,自身就是以维护社会活动主体合法的预期利益为出发点的。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规定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规范时预先考虑到多种也许发生的状况自身就是不现实的,因而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另一方面,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或实行其她法律行为时,也很难以其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将其真实意思体现得十分清晰和明确无误。这些状况都不可避免地规定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合用法律方面,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执法者可以根据诚信、公平的

15、观念对的解释法律、合用法律,弥补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同步也规定执法者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多种因素,从而判明是非,拟定责任。d、解释合同的功能。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步,也许因其所使用的文义词句不当,未能浮其真实意思体现清晰;或者由于懂得的法律知识少,没有完全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难以对的履行,从而发生纠纷。这种状况下,法院或仲裁机关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签约地的习惯等,探求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对的、合理地解释合同,拟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总之,诚信原则不仅是守法的原则和基本,并且也是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原则和基本,它规定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诚

16、信观念。 台湾学者史尚宽觉得 ,一切法律关系都应根据它们的具体状况,按照正义衡平的原则进行调节。从而达到它们具体的社会公正,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实现的措施根据当事人间的具体状况而异。 法律、合同当事人很难一一预见而加以规定或签订,因此,对方当事人有也许基于自私而运用这些漏洞,牺牲她方利益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在这种状况下,决断案情不应是形式的或机械的,而应从道义衡平原则出发,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决定这些关系,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可见史尚宽先生是从诚实信用原则的最后保障,司法救济的角度来分析该原则的并基于此觉得,诚实信用原则是利益的衡平器,它的运用目的是在每个个案中实现具体的公平与正义。而法官是诚实信

17、用原则最主线的运用者,她们的运用方式是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决定何为超越于当事人商定之上的真正的公平、正义。二、 对国内民法之合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检讨与思考在国内,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民法指调节一定范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涉及婚姻法和属于老式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广义的民法是指调节所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涉及民法总则、物权法、债和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破产法等。本章立足于广义民法领域,提出诚实信用原则国内民法领域之应然状态的意见,同步对其现行实然之体系构架作一大体的勾勒,并拟就其改善提出自己的意见。考察国

18、内民事法律法规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可以发现该原则在国内民法中之构架具有如下特性:1、概念不明确。作为国内民法总则的民法通则并未对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一种较明晰的定义。其她处在下位的民事法律法规也没有对该原则在其领域内的应有内涵、外延做出规定。既然没有一种对概念的定义,也就谈不上对该概念予以精确的运用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是一种涉及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的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但在国内民法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的割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获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显然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客观意义上的使用。再看乡镇联营公司暂行规

19、定第五条的规定:参与联营的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积极积极精神,努力为联营发明良好的外部条件。品味起来,该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发挥其主观诚信方面的作用。2、位序不精确。这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位置滞后,二是常被规定于与应处下位的原则处在同一行列。考察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在该条规定了四个民法基本原则中,其顺序为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处在最后的位置。再看各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均无一例外的遵循了此种顺序,即诚实信用原则被规定于滞后的位置。这是第一方面的反映。再考察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措施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伙项目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参

20、与、共享成果的原则。共同参与原则与共享成果原则相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是显然处在下位的,但立法者却未予以辨别而将它们一道规定在同一法律条文中。这种现象在国内民事法律法规中还是很普遍的,笔者在考察中发现,被立法者规定与诚实信用原则处在同一条文中的下位原则不只上述两个原则,还涉及有客观原则、成果共享原则、风险共担原则、保护知识产权原则、尊重国际惯例原则、互利原则、公开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适度竞争原则、择优委托原则、合理原则、协商一致原则、互利有偿原则等。这是上述位序不精确之第二方面的反映3、原则体系未尽完善。如前所述,本文所论述的原则体系之完满涉及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要。广。即诚实信用原则在国内民事法律

21、法规中要有较大的覆盖面;二是要。深。即结合民事法律关系之多样性。诚实信用原则之总原则下应有一层直至几层的下位原则作为对具体情景之贴合,考察国内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法规,明文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并将其作为指引性原则的全国性民事法律法规有一百多部,地方性民事法律法规有近四百部,占到国内民事法律法规(纯正调节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法规除外)之大部。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之覆盖面是较广的,但是,考察中我们同样可以发现,诚实信用原则之下位原则显得寥寥,并且这还是从学者归纳的角度上来说的。从立法者明文确立的角度 诚实信用原则则未有下位原则被确立,对比平等原则在刑法、民法、行政法中分别被具体化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民事

22、主体之民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法主体合用行政法律法规一律平等原则、从而使平等原则体系成为一种相对完满的原则体系。诚实信用原则体系则显得深度不够。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体系之广度较合宜但深度不够,因而该原则体系未尽完善。小结将诚实信用原则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体现,其意义在于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该原则顺利实行。任何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都要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除了起到震慑作用外,也起到指引民事主体行为的作用。法律的上述作用是只能依赖道义上和当事人内心的自我约束的道德规范所无法比拟的。但是,尽管国内诸多民事实体法中都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的遵守状况和实行状况却不容乐观。笔者觉得导致这种现状源于多方因素。一

23、方面,法律制度不完善,使诚实信用原则的可操作性很差,导致在合用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加上法官为规避职业风险,避免合用该原则。另一方面,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不够明确,使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或唯唯诺诺,或是恣意合用。第三,国内法官整体素质尚待提高,目前缺少合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意识和业务能力。因此在立法上要充足考虑诚信原则的抽象性,注重该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明确授予法官充足的自由裁量权,为该原则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合用发明良好的制度环境。同步,我们也应当结识到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一一事后救济的性质。因此,以法律制裁来解决违背诚信原则的现象只是一种悲观的补救手段,还要加强对全民树立诚信意识的道

24、德教育,毕竟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道德是最高层次的法律。将法律和道德充足结合,一方面树立民事主体的诚信意识,法律是对违背诚信行为的最后救济,使柔和刚得到充足契合,相信诚信危机将会成为历史,我们的社会将会是一种诚信社会。诚信原则是顺应时代的发展吸取道德因素逐渐演变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奠定了法律的稳定性、拟定性与灵活性、适应性的统一,使法律可以适应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诚信原则具有抽象性,其内涵具有多面性,要从现实社会的客观状况去理解诚信原则的规定。诚信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是完全对立的,意思自治原则与诚信原则以及其她民法基本原则互相补充、互相制约,互相依赖,共同调节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着力解

25、决诚信原则具体化问题。要发挥诚信原则的功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但行使自由裁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要切实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司法能力。同步必须理顺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树立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这是合用诚信原则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要全面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必须强化诚信的道德教育,提高全民诚信的道德水平,由于社会的诚信道德水平是法律上与否诚信的判断原则。要提高全社会的诚信观念,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应当率先垂范,同步要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建设,从制度上杜绝和减少不诚信的行为,还要注意发挥诚信原则的法律强制作用。当下深感诚实、守信的重要和诚信缺失的危害,在司法乃至真个社会中,不诚实、不守信的现象普遍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风气,这是本人选择诚信原则作为毕业论文的重要因素。本文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在国内民法中的演变与现实,在参照国内外有关诚信原则的研究及实践的基本上,对国内的诚信原则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思考,提出了自己的某些不够成熟但是自己感受颇深的结识和建议。由于本人水平所限且这方面的案例和资料不够丰富,无法全面深刻直观的结识理解这一原则的内涵,如此,本文也许存在许多漏洞与矛盾。但通过论文写作,自己加深了对某些民法理论、知识与措施的理解,也求教于诸位教师、同窗的进一步研究给我启发,为此后进一步研究学习打下了少些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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