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民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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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关系 主体平等,存在于自然人法人之间,自己的意志;财产的归属利用,流转人身关系 主体平等,与民权行使享有有关,不具经济内容,与人身不可分民法的性质私法,权利法,文明法,实体法,任意法,国内法,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的调整原则平等原则 权利能力平等,地位平等,平等协商,平等受到保护,平等承担义务和责任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自愿原贝!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事项(自主自

2、由决定,只对真是意表负责)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等 价 有 偿 原 则交易中应等价交换,不得无偿非法调取他人财产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中要诚实、守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公平原则参与法律关系机会均等,正当竞争;权义利益均衡,合理分配;合理负担责任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

3、理民事纠纷。公序良俗原贝!|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戈I,扰乱社会经济民法的效力时间空间对人民法适用原则特别优于普通,后法优于前法,强 行(必须遵守不得排除)优于任意,例外排除一般,具体(不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只做原则规定o优于般民法的解释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扩 张“法律文句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限缩“过于广泛”)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平等主体)社会关系民 事 法 律 事 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现象支 配 权:行为主体可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请 求 权: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

4、定行为的权利抗 辩 权: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权利存在的权利。形 成 权: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变化的权利绝 对 权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相 对 权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人 身 权与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权利财 产 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救 济 权原权受到侵害,权利人请求予以救济的权利民 事 义 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一般 义 务义务负担的关联义务中决定法律关系性质的基本义务附随义务义务人为一般义务的履行所负担的从属性义务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积极义务,消极义务,专属义务,非专属义务民事责任 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

5、承担的法律后果(是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强制性但可协商)债务不履行的民责(不履行已经存在的债务);侵权的民责(实施侵权行为)财产责任(直接具有一定财产内容,承担不利财产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利益的补偿)非财产责任(使受害人非财产利益得到恢复的责任)履行责任(履行自己原承担的债务)返还责任(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损失)过错责任(以过错为规则责任的)无过错责任(没有过错也要承担,只有有法定免责事由才不承担)公 平 责 任(不适用无过错而适用过错又无人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显失公平的,由当事人分担损失的民责)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公 民具有国国籍并依法享受权

6、利承担义务的人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以白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负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责任能力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无则无,限制有 定,完全则完全)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人为失踪人的制度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制度监护 对无限人(未成年、精神病)设立监护人,以监督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制度(被监护人是无限人,监护人是完全人,权义内容由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职责:保护人身,管理财产,管理教育,代理民事活动和诉讼)住 所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法律意义

7、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有关民事事项的管辖,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变终履,确定准据法法 人具有民事权利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社会组织,组织财产责任独立)条 件(依法成立,有必要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责)民权能力(产生时间、受法人自然属性、法人宗旨限制)民行能力(与民权在范围上有一致性,通过法定代表人实现)民责能力(对其不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以其财产承担民责的能力)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机关法人依法从事国家管理活动,并因行使职权需要而享有的民事权利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事业法人从事非营利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具有法人资格

8、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基金会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法 人 机 关 根据法律、章程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具有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以法人名义对内管理对外代衣法人进行活动的集体或个人(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的领导和代表机关,是自然人或集体组成)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依照法律或章程确定的,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合 伙两人以

9、上为实现一定目的组成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体(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有益性,客观性,法定性)物 存在于人之外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控制并满足一定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独立一体的有体物)物的分类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物权种类不同,公示要件不同,诉讼管辖不同)特 定 物 以单独特点具体确定的物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

10、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能否约定)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同一人所有,独成一物,与主物共同使用)。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法 律 行 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特点: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目的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的分类

11、单方行为仅需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双方行为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单务行为 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另一方仅承担权利,双方义务无对应关系双务行为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权利义务有偿行为有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偿行为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定财产代价无偿行为无对价,无偿行为 方从对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不需要支付相应财产代价(有偿成立显失公平的可以清求变更或撤销,有偿的责任重于无偿,有偿当事人应由相应民行能力)诺成性行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生效实践性行为处意思表一致,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要式行为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不要式行为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法律行为

12、形式财产行为当事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的后果为财产权利义务变动身份行为行为所要发生的后果为身份关系变动的行为意思表示 行为人将其实施民行的目的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种类:有或无相对人“表示对象”,对话和非对话“表意人作出的意表直接进入可为对方可了解的范围,相对人基本可同步受领该意表”,健全和不健 全”意 思 与 表 示 相 致,且为自己自由形成”)意思表示的瑕疵(-)意识与表示不一致故意不一致1、虚假的意思表示表意人故意作虚伪表示即故意隐匿其真意作出不同于真意的表示2、通谋的虚伪表示表意人和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3、隐藏表示表意人为虚伪的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的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意思与表示

13、无意不一致1、错误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而使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2、误传因第三人无意的传达错误而造成的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I.受欺诈的意思表示表意人因受他人的欺诈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表(须有他人欺诈;表意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因错误而作出违背真意的表示)2.受胁迫的意思表示表意人因受他人的胁迫而作出违背真意的意表(受胁迫;因受胁迫产生恐惧;因恐惧而违背真意的意表)3.危难中的意思表示表意人处于困境或面临危难,为摆脱困境而被迫迎合对方而作出违背真意的意表(处于危难之中;他方利用表意人的危难迫使其作出符合他方意思的意表:表意人为摆脱困境而迎合对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表)乘 人 之 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

14、处于危难之中,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欺 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他人作出错误的意表胁 迫以给其本人或亲属的身体生命财产自由等造成伤害为要挟,以使其产生恐惧而为的意表意思表示的解释阐明并确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民事行为的成立行为主体(作意表的人)意 思 表 示 标 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民事行为的生效行为人具有民行能力(行为人具有实施该行为相应意表的能力),意表真实(健全),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 利 益(标的合法、确定、可能)附 条 件 民 事 法 律 行 为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15、的发生或消灭条件的特点: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发生与否不能确定,合法,当事人约定的,与当事人预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矛盾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行无 效 民 事 行 为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就确定无效的当然不能发生效力的民行特点:严重欠缺民行生效要件,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不须任何程序和人主张),确定无效(无效确定不变,不因其它事实而使之有效),绝对无效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

16、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可 变 更、撤消的民事行为 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不真实,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特点:1、仅意表有瑕疵2、是可变更或可撤销的3、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种类: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撤 销 权当事人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对已成立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撤销的权利效 力 待 定 民 事 行 为行为成立时其有效或无效尚处在不确定状态,须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与否才能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特点:成立时其有效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欠缺生效要件且并非意表有瑕疵,所欠缺是非实质性且可以通过其后

17、一定事实予以补充而使之有效);有效无效决定于当事人意思以外的事实种类: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代理权欠缺的,处分权欠缺的,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的代 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行为的法律后果(代以被代名义实施,独立实施,有法律意义,有权代理,代理行为之间对被代发生效力)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委 托 代 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指 定 代 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一般 代 理代理权限于一般事项的全部,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特 别 代 理 代理权仅限于一定范围或某一事务的特定事项的代理本 代 理

18、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直接选任的再 代 理代理人转托他人而发生的代理,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选任的,而非被代理人发生条件(代理人授权,为被代理人利益,本人同意)代 理 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行为后果的资格行 使 原 则(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亲自行使,维护被代理人利益,合法行使)滥 用 代 理 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有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损害被代人利益,绝对无效)对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人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实施同一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民行时,损害被代人利益

19、代 理权的消灭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代理期限届满或任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行能力,作为代理人或被代人的法人终止)法定或指定代理消灭的原因(被代人取得或恢复民行能力,被代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行能力,指定代理的法院取消指定,其它原因引起的被代和代理人直接的监护关系消灭)无 权 代 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已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行的现象特 点(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没有实施该代理行为的权限,与第三人间的行为有效“有益或损害”)狭义无权代理无代理权,也无足以使相对人相信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而己本人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行所为的代理(本人的追认权,善意相对人的催

20、告和撤销权,行为人的责任)表 见 代 理行为人无代理权而已本人名义实施的民行,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第三人与行为人实施的民行,可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条 件(行为人无权代理却以本人名义为民行:客观上有足以使他人相信其右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相对人善意;行为人和相对人的民行具备生效要件)时效 定事实状态持续存在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限后占有人即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的时效消灭时效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定期间后即发生丧失该权利的时效诉 讼 时 效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请求,就丧失

21、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属于消灭时效,消灭的实体请求权而非诉权,强制性与普遍性)除斥期间 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预定存续期间。权利人于除斥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则丧失该权利。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性 质 和 作 用(诉讼时效期满丧失请求保护的请求权,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发生,作用是维护新法律关系而否定旧法律关系;除斥期间不因权利受侵害而发生,期满后权利就消灭,作用在于维护原法律关系).适用对象(诉讼时效的客体,请求权;形成权)计算方式(可变;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效 力(诉讼时效完成后,当事人可自愿履行,不受时效限制;除斥期满,法院可依职权适用除斥规定,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或认可)法律条文的表述一

22、般诉讼时效 民法上统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一 般 法规定,适用具有一般意义)特别诉讼时效民法或单行法特别规定的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特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失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中断和中止的区别(发生事由的性质“中断事由可由人意志决定”,发生时间“中止是最后六个月”,发生后果“暂时停止计算,

23、重新计算”)都是诉讼时效开始后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诉讼时效期间不能按期完成的障碍期B艮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类:任意性与强制性(当事人是否能自行约定)确定、相对和不确定连续与不连续 法定、指定和意定普通和特别人 身 权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对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的排他性支配权特点:固 有 性(同期性,专属性,法定性)非财产性(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绝对性和支配性人 格 权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身 份 权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区另IJ主体单一性(仅自然人有身份权),非必备性(是

24、否必需,是否与主体不可分离),非普遍性(是否平等享有)具体人格权以各种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一般人格权以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权利为客体物质性人格权以物质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精神性人格权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客体亲属法上的身份权与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基本身份权(基于自然人的基本身份地位而确立的身份权)派生身份权(由基本身份权所派生的各种具体身份权)生 命 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生命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客体是人的生命安全,基本内容是排除他人对生命的侵害,维护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手段具有独特性)健康权 自然人依法享有,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人格权身 体 权白然人维护其身体

25、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姓 名 权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名称权 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非法干涉的人格权肖 像 权自然人对其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依法享有的排他支配权名誉权 公众对特定的人格所给予的社会评价,个体对社会评价的内在感受隐私权 白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和11由和私有领域安宁不受非法干扰的一种独立人格权一 般 人 格 权权利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独立、自由、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 权 利(普遍性,抽象性,不完全确定性)(意义:有助于解释、创设、补充具体人格权)配

26、 偶 权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以配偶身份为利益客体并由夫妻平等专属享有的身份 权(内容具有权利义务不可分性,排他性)亲 权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亲权和监护权的区别:亲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权利主体范围,亲为父母;相对人不同,亲只有未成年子女;权利内容不同,教育保护,监护为保护权;亲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监护基本只有义务:立法对亲权采取放任主义,而限制监护权的行使:亲权不得所要报酬,监护可能有索取权荣誉权 主体对自己的荣誉享有利益并排除非法侵害荣誉和名誉的区别荣誉是有资格的国家机关行货组织授予的评价,来源具有特殊性;荣誉总是积极正面的;荣誉

27、只是对某一方面的评价;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给予的,具有正式性;荣誉可以取消荣誉权和名誉权的区别性质不同(人格权,身份权);客体不同(名誉荣誉):取得方式不同(是否需要确认)物权 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以特定物为客体,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排他性)物权法的特点调整财产关系的静态性:适用的强制性;内容的固有法性物权法定原贝!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 内 容(种类法定,内容法定)违反后果:物权的设立无效,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部分违反则部分无效;无明确规定的物权事项应推定禁止;物权虽归于无效,但当事人行为若符合

28、其它法律的生效要件则产生该法律的效力物 权 的 效 力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和保障力物权的支配效力物权所具有的保隙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物 权 的 排 他 效 力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之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表现:所有权之间,用益物权之间,担保物权之间,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之间,所有权与限定物权之间)物权的优先效力 当特定物即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的给付标的物,无论先后,物权均优先债权(表现: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进行了预告登记的债权)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

29、权具有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的效力物权请求权 以排除妨害及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物之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性 质(是请求权而非物权木体,为物权所派生与其共命运,不同于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债请求权的区别1.发生的基础和根据不同2.目的作用不同3.请求权的内容与相对人承担的责任方式不同4.对过错与损害的要求不同(不要求有实际损害和过错)5.时效适用不同6.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物 权 的 变 动物权发生、转移、变更或消灭物权的产生物权与特定主体结合,即某主体取得对物的所有权物权的原始取得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物权的继受取得基于他人存在的权利及权利

30、人的意志而取得物权转移取得他人的物权依其原装转移而取得;创 设 取 得 在自己所有的物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物 权 的 转 移已经存在的物权在主体间的流转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客体与内容的变更,而不包括主体的变更物权的绝对消灭权利人的物权消灭,其他人也不能取得该物权物权的相对消灭物权与原主体分离,但与另新主体结合公示原贝!I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物 权 公 示以一定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公信原贝!I 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

31、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公信力的表现(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以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未真实正确的物权的效力”:善 意 保 护 效 力“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取得的权利仍予以强制保护”)不 动 产 登 记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审查,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转移消火等事项登记于特定簿册的事实初始登记对原无物权属证书的不动产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登记登记的权利人转让其不动产权利或在不动产之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办理登记。预告登记为保全一项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更正登记当事人认为登记有错误时申请更正或登记机关

32、发现登记错误时依职权进行的登记更正异议登记对现实等级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尔后双方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进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才旨示交付标的物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于给受让人并通知第三人,以代物的实际交付占有改定 出让人仍有必要继续占有该项动产,可与受让人另行约定由其实际占有该动产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所有权 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特点一 一1、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限定范围内对所有物加

33、以全面支配的权利。2、整体性3、弹力性。弹力性又称归一性,是指所有权内容可自由伸缩。例如土地所有人于其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后,所有权立即受到用益物权的限制,但一旦用益物权消灭,所有权自动恢复其圆满状态。4、白权性5、恒久性。所有权本质上是永久存续的。)占有权能特定的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为管领的事实使用权能依所有物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毁损物的本体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伍的使用价值收益权能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的权能处分权能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先 占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无主物,动产,所有意思,合

34、法)善 意 取 得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条 件(让与人须为动产占有人或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让与人无处分权,受让人基于交易支付合理对价,受让时须为善意,转让的标的物完成过户登记或交付)拾得遗失物发现他人遗失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拾得行为,标的物是遗失物“动产,他人之物,占有丧失,本本意丧失占有“)发现埋藏物发现埋藏物所在并予以占有的事实行为添 附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混合在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物结合在起而形成种新物的法律状态附 合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物(动产与不动产,动产与

35、动产)混 合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在一起而成为新物加 工对他人的动产进行制造改造,使之形成一种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加工行为,动产,他人所有,新物)共有 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特点:主体的复数性,客体的同一性,共有内容的双重性“对内对外“,共有所有权具有联合性)按 份 共 有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共同共有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的共享共有物的所有权的共有共有的内部与外部联系(占有使用收益,管理与费用负担,处分,关系维持,债权债务的享有和负担)相 邻 关 系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

36、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特 点(主体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客体不同于一般物权客体“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内容复杂”要求便利和提供便利,不得损害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法定性)相邻关系处理原则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尊重历史和习惯用益物权 在定范围内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特 点(定限物权,以占有他人之物为前提,不动产,目的是使用收益,独立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或单位依据承包合同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适用的土地依法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 业、渔、业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为建筑建

37、筑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供居住使用的权利地役权 为了自己的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效益,按照合同约定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特 点(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宜之用的权利,从 属性“地役权和需役地不得分离单独转让,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分离而作为其他权利的标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 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特 点(价值权性“以支配和取得担保物的变价价值为内容”,从属性“与债权的关系设立,转移,效力,消灭”,不可分性,特定性与公示性,追及性与

38、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特点:(1、担保物权。2、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3、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和存续,不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这是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重要区别。据此,抵押权也就不能以占有来公示其存在,而只能通过登记或其他方式公示。4,优先受偿)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其它情形时,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并以其变价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最高抵押权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

39、所生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权(将来的不特定债权,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最高限额,债权的具体数额不确定性)共同抵押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形浮 动 抵 押以企业并不固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为标的的抵押质 权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或发生约定情形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或经登记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的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成 立 要 件 不 同(抵押般须经登记,但无须交付;质权以出质人转移质物为必要,占有转移是公示方法也是成立要件)担保标的不尽相同(不动产及其用益物权和动产;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以为的其他权利)担保机能不同(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

40、先受偿效力发挥作用;除优先受偿,还有对标的物或权利凭证的占有、留置效力)实行方式不同(一般须通过拍卖而不能强夺抵押财产变卖;对已事先占有的标的物,可不经司法程序:处分)动产质权 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因担保债权而移交的动产,于债务届期不履行或发生约定情形时就其变卖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权利质权 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为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特 点(以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须为财产权,须为可让与的财产权,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公示方法,特殊的质权形式“标的与动产质权不同,有公示方式、价值评估等”)留置权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

41、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特点:1.是动产担保物权和占有性担保物权“标的物为动产,是占有性担保物权”2.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清偿债务前的继续占有并对抗返回请求权,优先受偿权”3.法定担保物权“法定性”成立要件(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和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存在牵连关系,已届清偿期,不存在留置取得的法定或约定障碍)占 有占有人对物有控制与支配的管领力的事实状态特 点(以物为客体,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为法律保护的事实)占有取得占有人依照某种事实或原因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占有的原始取得不以他人既存的占有为根据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的让与占有人以法律行为将其占有物

42、交付他人,受让人因此取得占有(条件:占有人有让与的意表,交付占有物)占有的继承债的特点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财产法律关系”,以特定给付行为为客体的,发生原因的多样性债法财产法,交易法,任意法债 权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或不为定行为的权利特 点(请求权,相对权 请求特定债务人给付”,设立有任意性,平等性,无排他性)债权和请求权的区另IJ (请求权不只包括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只是债权权能之一)债 务债务人负担的应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即给付的义务主 给 付 义 务债的关系所固有必备的,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附随义务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二者 区 别1.给付

43、自始就存在,决定债的类型;附随是随着债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下要求当事人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持相对人权益,任何债的关系都可能发生,不受债类型的限制2.给付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附随原则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给付不履行,债权人得解除合同,附随只能要求赔偿债的分类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债权债务主体都仅为一人;至少方二人以上的债按份之债债的多数当事人一方相互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债种类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履行以标的物的特定为条件,一般不发生股

44、行不能)特定物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债务人只能以给付特定物履行义务,会发生履行不能,可约定所有权和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简单之债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选择一种来履行(履行有可选择性,须在履行标的确定后才能履行)债 的 履 行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定,全面适当的履行自己所负担的义务全面履行原贝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债的既定内容履行而不得擅自变更与实际履行原则的关系实际履行是全面履行的内容实际限行的表现(自觉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改变;一方不能自觉履行时,首先应承担实际履行责任,他方得要求其实际履行)区别:全面履行还包括履行主

45、体、期限、方式、地点等的适当履行经济合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协作履行原则 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还应协助对方履行表 现(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所承担义务;双方应相互关照互通有无;债权人应以适当方式接受腹行,并为债务人履行创造必要条件)债的适当履行适当的履行主体以适当的标的,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依适当的方式履行债债的保全 债权人为确保债权的实现,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手段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属于债权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行使的,债权人以自

46、己名义而非债务人名义行使的)代位权成立要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殆于行使2、债务人履行债务延迟“债务人于债务的履行期届满而未履行”3、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殆于行使,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对象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是行为造成损害时行使的权利,通过诉讼方式行使的权利)撤销权成立要件客 观 要 件 1.债务人于债权成立后曾为一定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2.行为使财产减少3.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和第二人有恶意“债务人实施行为使其无资力就推定有恶意”债 的 担 保法律为确保特

47、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特点:特 定 性(债权人特定,担保的标的只能是特定的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补 充性(使得债权人从第三人财产受偿或从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从 属 性(担保依附于被担保的债)人的担保第三人信用;物的担保特定财物本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立的担保特 点(以担保的存在为前提,债权人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对象是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适用方式只能是抵押质押和保证,不包括留置和定金)保 证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做保证人担保债务人

48、履行债的制度含 义(是双方民事行为,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是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特点从属性(保证合同以主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范围与强度从属于主债务;保证债权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保证人的保证债务随主债务的存在而于保证期限内存在;保证债务随主债务消灭而消灭)独立性(保证债务不是主债务一部分,独立于主债务)无偿性(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不以从债务人取得一定财产权利为代价)补充性(只有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才有履行保证债务的责任)单务性(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成立的条件 采取书面形式;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民行能力,代偿能力);保证人必须具有明

49、确真实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无先诉抗辩权)有限保证、无限保证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债务的范围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债权人行使拒绝清偿保证债务的权利追偿权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条件:保证人履行了保证债务;因保证人履行而使主债务人免责;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请求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债权

50、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主债务消灭的定 金合同当事人约定,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的款项。特点:从属性;成立具有实践性(实际交付);预先支付性;双重担保性定金的成立条件一方须向对方交付定金;主合同有效;定金数额在法定范围内债的转移 在债的内容和客体不变下,债的主体变更特点:是债的主体的变更;不改变债的内容和客体;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保持债的同 性债权让与合同债权人和第三人订立的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合同特 点(是债权让与与受让人间的合同;债权人将特定的债权转移于相对人的合同;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合同)债权让与合同成立条件

51、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债权的存在;债权有可转让性不具有转让性的债权1.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2、债的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法律禁止转让的债务承担即债务转移,在维持债的内容同性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转移于新债务人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即承担人承担原债务人承担的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仍为债务人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条件有以债务承担无目的的有效合同(债务人和第三人订立,债权人和第三人订立);有效债务的存在;债务的可转移性债的概受债的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债 的 消 灭债的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

52、务客观上不复存在含义(债的关系不复存在,债客观上不复存在)清 偿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清偿的基本规则主 体 清 偿 人(清偿债务的人,包括债务人,债务人代理人,清偿第三人);清偿受领人接受给付的人标的履行标的、给付的内容部分清偿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火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部分清偿代物清偿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债权人受领该给付而是债的关系消灭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清 偿 抵 充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种类相同的债务,而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以全部清偿,决定其清偿抵充何宗债务的行为要件: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种类相同的债务;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以全部清偿抵

53、 消当事人双方互负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法 定 抵 消 的 条 件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所为的抵消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债务给付为同一种类;债务均届清偿期;债务均为可抵消的债务合意抵消的特点(区别法定抵消)合意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抵销合同,只有基于抵销合同,当事人才能主张抵消合意中双方的债务种类品质不要求相同不受债务是否届清偿期的限制,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致即可采用合同的方式,当双方达成抵消协议时,发生抵消的效力提 存 的 成 立 要 件(债务人在债务期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有可以提出的合法原因;经

54、法定程序;提存主体客体适当免除 即债务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权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混 同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合同 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平等主体间,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终止为内容,相对性)有名合同 法律对其专门设有规范,并赋予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法律尚未为其专设规范,也未赋予名称的合同一方担负合同(单务合同)仅有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双方负担合同双方互负给付义务区分意义是否适用履行抗辩权;风险负担法律效果不同;违约的法律效果不同有 偿 合 同一方负担给付义务,对方应支付相应对价无偿合同一方负担义务,对方无须支付对价区分意义稳定性不同;是否

55、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注意义务程度;对主体的要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诺成合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从合同一时性合同 继 续 性 合 同(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当事人履行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应恢复原状,继续则无法恢复原状)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合同订立目的不同,效力不同)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特定的合同)本 合 同(履行预约合同而定力的特定合同)要 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表要约成立条件 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必须具体确定;通常向特定当事人发出承 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 诺成立条件 由受要约人作出;规定期限内到达;与

56、要约内容致;方式符合要约要求缔 约 过 失 责 任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担的先合同义务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成 立 条 件1.发生在合同订立中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3.造成他人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类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失)故意隐瞒与i 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报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当事人在无履行先后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前或不合约定的给付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负担的给付义务的权利特 点(双务合同中,没有履行先后顺序,只具有延期抗辩权而无否定相对人请求权的效力)

57、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1.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债务,互负有牵连关系的债务,债务之间有相应性)2,互负债务均届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或完全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拒绝履行自己义务先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1.同一双务合同护肤债务2.一方当事人负担先履行义务3.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展行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1.双务合同互

58、负债务2,约定一方先履行3,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的成立条件1.原已存在合同关系2,合同的变更须协商3,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情事变更制度合同生效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前,发生当事人无法预料的情事变化,导致合同义务的履行对合同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该当事人得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制度合同解除合同生效后,因当事人双方的意表或一方行使解除权或裁判机关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裁决而使合同关系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制度法定解除权的产生条件I.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在履行期界面之前,当事人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确不

59、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方在履行期限届至后未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期满后未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所应承担的责任特 点(产生以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合约定;补偿性;可由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构成要件合同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其行为表明不可能履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侵害的是债权的期待权而非作为既得权)明 示 毁 约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的向另方表示他将在到期时不履行合同条件:一方明确肯定的向对方作出毁约表示:不

60、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默示毁约以白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继 续 履 行(强制履行)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合同规定继续履行特定: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要求违约方继续依照合同作出履行为内容;可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并用不得主张继续履行的情形事实上不能,法律上不能,经济上不能,性质上不能,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继续履行损 害 赔 偿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特点: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仅有赔偿性不具惩罚性;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以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完全赔偿原贝!I通过赔偿受害人的积极 损 失(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

61、用支出所造损失)和可得利益损 失(合同在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从而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使受害人利益恢复到合同能够得到全面履行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限带!I可预见性;减轻损失(违约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害扩大,造成了损失扩大);损益相抵;有过失买 卖 合 同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1)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是双务有偿合同(3)是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交付标的物是合同履行行为,不决定合同的成立。(4)是不要式合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指物的出卖人就物本身的瑕疵所担负的担保责任。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

62、的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指出卖人就标的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的责任标的物所有权 的 转 移 与 风 险 责 任 的 负 担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付就是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2、风险责任的承担。风险责任的负担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发生不是由当事人双方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负责,交付后由买受人负责。在途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负责。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损毁灭失

63、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八 种 特 殊 规 则1.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标的物,合同订立起买受人承担:2,约定交付地不明确,交付第一承运人后由买受人承担;3,出卖人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不影响买受人的承担4,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限交付,自违反约定开始由买受人承担;5,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违反约定时承担;6,标的物质量不合要求,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出卖人承担;7,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不影响出卖人债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责任;8,不动产所有权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但交付即由买受人承担赠 与

64、合 同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特征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单独接受赠与,不必由其法定代理人加以追认(4)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赠与合同法定撤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近亲属;有抚养义务不履行;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附义务的 赠 与赠与人赠与时使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第三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租 赁 合 同 的 法 定 解 除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或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使租赁物受损;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无正当利于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租赁物由于不可规则承租人的事由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租赁目的无法实现

65、;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租赁物危机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特点:构成形式具有特殊性;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出租人为从事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诺成、双务、有偿和要式合同承揽合同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特点:以完成定工作为目的:完成工作的独立性;定作物特定性;诺成有偿合同建 设 工 程 合 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与一般承揽合同的区别(限于基本工程建设,具备相应条件,国家管理性,要式合同)运输合同 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

66、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格式,标的是运送行为)货运合同承运人将托运人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技术合同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所订立确定相互权义的合同(标的是技术成果,法律调整的多样性,双务有偿合同,主体的特定性)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合同(现有技术成果,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保管合同 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实践,无偿,不要式合同,以标的物保管为目的,须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仓储合同 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主体特定,动产,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以仓单为凭证)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以相互信任为前提,诺成不要式合同,无偿)行 纪 合 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主体限定,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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