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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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第一节 领略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一、国内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一)法律的一般含义:法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只有透过多种法律现象,把握深藏其后的本质,才干深刻揭示法律的含义。对同一社会现象,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从不同的侧面对其进行揭示和论述,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犹如盲人摸象)。对法这一社会现象也是同样,从古至今,从中国到外国,不同法学派均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英国自然法学派洛克觉得,法是体现“永恒正义”的“健全理性”。即,法是人性中理性和正义的体现。(公正与正义,法的灵魂。何谓正义?应当历史的看)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把法说成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美国:自由。中国:

2、整体主义。雅典奥运会上梦之队的体现与姚明的体现)(片面夸张了法与人类历史上精神文明相联系的一面)美国社会学家庞德把法说成是“社会控制器”。(法的作用)(把法当成了调和多种利益的工具)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马克思主义以阶级为切入点,把唯物史观贯彻到对法的现象的分析中,把法看作是“从人们的物质关系以及人们由此而产生的互相斗争中产生”。(简介马克思)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法律不是从有人类社会以来就有,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而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原始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没有阶级没有法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社会分裂为两个阶级:奴隶主和奴隶。奴隶主阶级为了弹压奴隶的对抗维护自己的统治建立了军

3、队警察和监狱等暴力机构即国家,又通过国家制定或承认体现她们意志的社会规范,以调节分裂为阶级后来的社会关系。使她们对奴隶的压迫和剥削合法化、固定化。由国家制定或承认,并由国家保证其实行,反映奴隶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就是法律。(1)法是国家创制并保证明施的行为规范。(与其她社会规范相区别)(2)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是通过法律程序承认、拟定的那部分意志。如:北京禁放之后的初次开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审核议案时,专门成立调查办公室,进行万人问卷,其中56.72的人赞成开禁。法律根据民意,开禁。()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个人

4、所得税征收起点的变化。随着科技的发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安乐死、克隆人的立法也浮现了。综上,将法律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二)国内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之上,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承认的,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批准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人类历史上新的历史类型的法。其本质是:1、体现人民的意志。(谁是人民?)2、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条件。(物质生活条件涉及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和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的变化与法)3、国内社会主义法的作用。(统治工具和管理工具)二、国内社会

5、主义法律体系国内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国内所有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1、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要素和细胞。(1)法律规范的定义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承认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与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具有严密逻辑构造的行为规则。(举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消费者有知情权”。)()法律规范的逻辑构造A 前提条件 是指合用该规范的条件和状况。 行为模式 是法律规范的核心,是指规范中规定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有三种:“可以这样行为”

6、、“应当这样行为”“不应当这样行为”。如:“夫妻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再如:深圳经济特区严禁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有一条:“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严禁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标牌招徕、诱导顾客。” 法律后果 是指违背规定期行为人应承当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将采用的强制措施。肯定性后果,否认性后果。2、法律部门是指以调节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节措施作为重要原则对现行法的一种分类,但凡调节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似的调节措施的法律规范构成一种法律部门。3、法律体系是指一种国家所有现行法律规范载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本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

7、一) 宪法及宪法有关法宪法是国家的主线法。新中国的宪法 1949年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大纲是一部宪法性的文献,发挥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4年宪法国内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75年宪法“文革”十年动乱期间的宪法978年宪法国内第三部宪法1982年宪法国内现行宪法宪法规定国家的主线制度和主线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她法律的立法根据。其她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习惯上,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

8、、国籍法等作为与宪法有关的法律。 (二)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节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内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她单行民事法律,涉及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商法是调节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目前国内商法重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 (三)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节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行政惩罚法、行政复议法。特别行政法则指

9、合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涉及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医药卫生、都市建设、环保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四)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节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重要涉及两个部分:一是发明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国内现已制定反不合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国内现已制定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都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教学事例1-反不合法竞争法(五) 社

10、会法(六)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内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涉及99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办犯罪的决定等。(七)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程序法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内目前的程序法重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三、国内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营法的运营是一种从创制到实行的过程,法的创制就是立法,法的实行则涉及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合用、法制监督等环节。(一)法律制定、法律制定的概念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畴内,按照特

11、定的法律程序,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献活动。、法律制定的特点(1)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国家机关以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3)是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献活动。3、法律制定的阶段(1)准备阶段提出立法建议 调查研究 草拟法律条文 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意见 将草案提交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进行审议和讨论(2)确立阶段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法律草案的表决 法律的发布(3)完善阶段立法解释 法的修改和补充 法的实行细则的制定 法的废止 法的整顿 法的汇编 法典编纂(二)法律遵守1、守法的定义 是指社会主体严格的遵守国家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依法办事,对的行使法

12、定权利,忠实履行法定义务。2、守法的特性(1)主体的普遍性(2)内容的全面性(3)自觉性3、违法违法是指具有一定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行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的构成条件有:(1)违法必须是一种行为,涉及作为和不作为,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限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导致一定危害的行为;(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涉及故意和过错;(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涉及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违法行为分为如下四类:(1)刑事违法(2)民事违法(3)行政违法(4)违宪行为(三)法律

13、执行(四)法的合用 法的合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法的合用的基本规定(1)对的 (2) 合法 (3)及时 (4) 公正合理2、法律合用的基本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公民在合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教学事例2法律合用的基本原则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方面应当明确如下几种方面的问题: 依法治国的的含义依法治国的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渐实现社

14、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变化而变化,不因领导人见解和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性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解决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人治的一种重要特性,从历史上看,就是每朝最高统治者无一不总揽全国军事、政治、经济、司法大权,所有政事听凭这个人独断专行。人治的又一特性:“任职终身”、“荫泽子孙” 。在中国历史上,除了政治的变故和权力的倾轧外,没有哪位皇帝是活着时就积极让位的。人治尚有一种明显特点,就是常常混淆道德与法律

15、的区别,“以礼断狱”、以言代法、以人代法、重德轻刑。法治的基本观念法治在社会领域,它体现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治领域,它就体现为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司法、依法监督等等。“法治”是与“人治”相相应的一种概念,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这两个概念的区别重要有四:第一,法治强调的是权自法出,而人治强调的是法自权出;第二,法治强调法不小于权,人治强调权不小于法;第三,法治强调人从于法,人治强调法从于人;第四,法治强调法律至上,人治强调领袖至上。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制指一种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重要指静态

16、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法治与“人治”相相应,强调一种国家处在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涉及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 (一)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用立法引导和推动国家的改革、发展;坚持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保证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推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科学研究,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改善立法技术和措施,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高水平的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 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

17、义政党执政的一种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主线保证。 (三)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才干实现。 (四) 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进一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1)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规定,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立、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高效运营的司法体制。()要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3)要完善诉讼程序,

18、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的合法权益。(4)要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渐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5)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办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五) 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涉及:()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她国家机关的监督常常化、制度化。(2)充足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3)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同步,高度注重、大力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与制度,涉及党的监督、人民

19、政协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六) 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性(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与主与法制建设的主线保证(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互相依存、互相增进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观念那么什么是权利呢?国内学者总结为:权利即是为或规定她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权利总是法律的权利,国内宪法规定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奉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等基本的公民权,民商法规定了权利主体享有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经济法规定了权利主体的经营管理权、自主经营权、经济祈求权、承包经营权等

20、;诉讼法规定了申请回避权、质证权、辩护权等。义务也有不同的释义,一般觉得义务则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当或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责任。(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构造上的有关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存在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总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与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从一种社会而言,权利总量和义务衷情量是相等的,无论怎么分派权利和义务,不管每个社会成员具体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有什么不等,但在数量上权利和义务总是相等的,有人多得就必有人少得;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互相涉及,权利的范畴就是义务的界线,义务的范畴就是权利的

21、界线。固然,数量上的等值不能理解为每个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是等量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与义务功能互补,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的,义务保障价值目的和权利的实现;权利提供不拟定的引导,而义务提供拟定的指引;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备某些悲观行为浮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鼓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因此,法律权利与义务应当说一致,享有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享有多少权利就应当履行与此相应的义务,否则,就是对她人和社会的剥夺;履行义务,就可以享有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放弃,而权利是一种自由,权利主体可以决定放弃,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理由放弃自己的义务

22、。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国内古代和西方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较早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是英国平均主义领袖杨尔本,进而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政治呐喊。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在立法中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新中国成立后至今,也在法律中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无论什么人,不分民族、种族、健康状况、受教育限度、出身、身份、财产状况等,法律人格一律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当义务;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等。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公民在合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教学事例3胡长清贪污腐败案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讨论1. 请例举几种与“国家安全”有关联

23、的词 中国安全吗?为什么?国家安全问题事关国家安危和民族存亡,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我们平时总觉得国家安全问题是国家领导人和部队的官兵们所考虑的问题。其实,这是一种旧的观点。在当今社会,国际形势越来越复杂,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越来越多样化和不拟定化。国家安全已不再仅仅是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等。还应涉及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一、 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一般是指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老式的国家安全往往理解为政治安全与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等。随着国际环境的巨大变化和科技革命的进一步发展,影响国家

24、安全的因素越来越多元化和不拟定化,国家安全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威胁。必须确立涉及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在内的新的国家安全观。教学事例4非典提示建立新国家安全观教学事例5中国须树“新国家安全观”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因素:()制定国家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对外开放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她敌对势力对国内进行政治渗入、颠覆、分裂、情报窃密、勾联策反和其她破坏活动的范畴不断扩大,方式也更加多样化,较多的是用公开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国内很少数敌对分子也竭力谋求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她敌对势力的支持;尚有某些人出于个人以私利,出卖国家利益

25、,给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她敌对势力以可乘之机。这种复杂的状况规定我们对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如何予以制裁等作出新的明确规定。这样才干既防备、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又保护公民及境外人员的合法权益、合法活动和中外正常交往,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2)制定国家安全法是具体贯彻宪法有关公民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义务规定的需要。在国内长期处在和平环境和中外交往日益增多的状况下,有些单位、有些干部、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淡薄了,警惕性松懈了,有的甚至是非不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阻碍国家安全工作的不正常现象时有发生。宪法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

26、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一规定需要制定专门法律作出具体规定,才干更好地得到贯彻贯彻。(3)制定国家安全法是加强和保障国家安全机关顺利开展工作的需要。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协助和配合,构成综合防线。由于种种因素,有些单位、有些干部、群众对国家安全工作不够理解,不予支持和协助,致使工作受阻,贻误战机,使国家安全工作受到损害。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义务,为国家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障。 ()制定国家安全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党和国家高度注重法制建设,各项工作都要做到有法可依。国家安全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更需要较为完善的法律根据

27、。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十分注重加强国家安全面的立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我们要吸取、借鉴外国有益的经验,健全国内国家安全面的法制。 国家安全法的合用范畴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这里所说的“组织”,是与个人相对而言,涉及一切形式的组织;既涉及境内的组织,也涉及境外的组织。这里所说的“个人”,涉及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这一规定,表白了我们维护国家安全,惩办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严正态度。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行或者指使、资助她人实行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

28、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行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也就是说,国家安全法对人的效力范畴或者行为主体限于如下三种状况:一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实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二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指使、资助她人实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三是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 规定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因素: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全局考虑,国家安全工作历来强调高度集中统一,不能分散、多头,必须由一种机关主管。从立法和执法方面考虑,必须集中统一。作为一部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与各部门均有关系,各有关部门都要执行,但必须有一种主管机关,以免导致行

29、使职权的混乱和执法的不协调。已经颁布的不少法律,虽然工作波及几种部门,但都规定由一种部门主管。如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警察波及五大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安所有门、监狱与劳动教养管理部门、法院、检察院),互相之间没有从属关系,但还是规定了“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其目的是便于统一管理,但又不是包揽一切。国家安全工作同样波及某些有关部门,也必须由一种部门主管,以便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领导。(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四)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教学事例6北京农大在校学生网络贩黄获刑1年PPT55(五)生态安全法律制度(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30、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根据法律服兵役和参与民兵组织的义务教学事例7逃避服兵役案(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教学事例张也盗窃全国高考试卷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案PPT 63(三)提供便利条件或其她协助的义务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的支持和协助,是在积极履行宪法和国家安全法以及其她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法定义务,理所固然的应受法律的保护。国家安全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与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奉献的给与奖励。”本条所说的“保护”,一方面是指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有权受到保护或奖励;另一方面对支持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公民和组织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应

31、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其她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避免她们遭受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人员的侵害。国家安全法实行细则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用措施,防备、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亲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亲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惩罚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惩罚。”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措施组织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她人做伪证的;对证人进行侮辱、诽谤、

32、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也做了类似规定。新刑罚也加大了对证人保护力度。第307条和第30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措施组织证人作证或者指使她人做伪证的”和“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最高刑可判7年有期徒刑。(四)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状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回绝。(五)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公民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助于国家机关尽早采用措施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实行。因此,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

33、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为避免有人运用专用间谍器材非法窃取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一、法律思维方式:1、含义,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也就是遇到问题时,第一种想到的措施是什么?例如,我院有的系的学生思维方式就比较单一、就懂得依托武力解决,用拳头说话,这种思维方式可以称为“鲁莽”。而律师在遇到问题时自然会想到有哪些法律条款可以参照,可以协助我们解决问题。这就是法律思维方式。由于思维方式的不

34、同,会引起不同的后果。例如,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如果欠债的时间超过年,且债权人始终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可以不还钱。因此,如果有债务纠纷必须在2年内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这一点人们可以想象黄宏与范伟的小品,黄世仁向杨白劳逼债的那场戏。2、法律思维方式的特性1)讲法律:时时到处都要有法律意识,考虑问题时先想到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可以举生活中的例子。如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是自认晦气还是拿起法律武器?问:当情与法冲突的时候,你怎么办?电视剧悲情母子的主题思想讨论: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即,偷了东西之后,爸爸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爸爸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谈谈你对

35、孔子的话的理解。)讲证据:要有证据意识,保护现场和搜索证据,为保护合法权利做准备。购物要索取发票(或购物小票),坐车要买票且留存好(如发生交通事故,车票就是索赔的根据)3)讲程序:程序不当也违法。做事要按照程序一步一步办理。教学事例:北京科技大学的田勇案)讲法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理由必须是公开的;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学习法律知识;2)掌握法律措施;3)参与法律实践。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一)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应重要做到:1、努力树立法律信奉;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3、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二)自觉维护社会主

36、义法律权威【学习思考】王斌余案的启示今年28岁的打工者王斌余,至今未婚,但是,她再也没有这个机会了。今年5月11日晚,这个来自甘肃省甘谷县盘安镇一种偏僻小山村的年轻人,激愤之下一连捅死4个人。 这本是一起简朴的凶杀案件,王斌余也只是一种一般的罪犯,和其她凶杀案同样,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然而,透过王斌余被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所扭曲的心灵,这又不是一起简朴的凶杀案件。它折射出,在王斌余的背后,许许多多的农民工,有着相似的困惑与挣扎。 只上过小学四年级的王斌余,没有什么文化与技能,为此她只能靠出卖苦力维生。在外出打工的八、九年,她总是在屈辱中挣扎,最后也因无法承受屈辱而成了杀人犯。“我杀了她们,是

37、被她们逼的。” 那个夜晚王斌余并没有想杀人。5月1日晚,由于没有要来工资,她和弟弟王斌银又被回绝住到宿舍,她们便到外面找个住所。 就在这时,王斌余又遇到了白天没有给自己工资的吴某某,以及苏志刚、吴华等人。“我就是想问她们要点生活费。”据警方事后调查,王斌余兄弟两人来到吴某某位于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的住处后,再次向吴某某索要工资,但吴某某没有开门,于是双方发生争执。之后,苏志刚、苏文才(苏志刚之父)、吴华、苏香兰(女)先后到来,也和王斌余兄弟争执了起来。提起那天的事,王斌余有点激动,“苏志刚说我告她的状,可我历来没有。苏文才还打了我弟弟一种耳光。我告诉她们,我们只是来要工钱,并不是来打架的,可是她

38、们父子俩又来打我。” 也许正是苏文才打了王斌余弟弟一种耳光,让王斌余长期压抑在心中的愤怒爆发了,“为什么我们活着总是让人欺负?!” 王斌余的愤怒变成了疯狂。她掏出身上的一把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相继捅倒在地,又见吴某某之妻汤晓琴扶着被捅伤的苏志刚蹲在墙根处,王斌余持刀又将汤晓琴捅伤,后又看到吴某某,王斌余追了上去。 王斌余没有追上吴某某。此时已由疯狂重新回到理智的王斌余又回到事发现场,对4个被害人再次进行捅刺,“她们这样欺压民工,却受不到法律的制裁,我就是要杀了她们。我杀了她们,并不是我想的,这是命运的安排吧。”对于自己的所为,王斌余没有懊悔,“反正我也不想活了,我这样活着太累

39、了!”王斌余杀了人后没有逃跑,而是到惠农区公安分局自首,“我是被她们逼的没法活了。”在王斌余一案的司法审判中,至关重要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的履行司法职责,维护法律的权威。对王斌余杀人案的司法审判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和讨论。应当注意的是,王斌余杀人前的遭遇与她杀人的行为虽有一定的关联,但我们没有理由得出王斌余除了杀人别无选择的结论。更值得注意的是,许多议论把王斌余看作是全国上亿农民工处境的缩影,从改善所有农民工境遇的善良愿望出发谈论对王斌余如何定罪量刑,这显然隐含着情绪化的危险。如果以不合适方式影响未决案件的司法裁判,是不可取的,也是与法治原则相悖的。 王斌余案件是一种惨痛的悲剧。王斌

40、余在杀人犯罪之前,不是一种罪大恶极之人,犯杀人重罪有深刻而又复杂的因素,被王斌余杀死、杀伤的人也同样不是十恶不赦之徒,对公民的生命权,我们都应当予以足够的尊重和依法保护。我们有理由相信,公诉人和法官会掌握所有可以得到的人证物证,充足而全面地理解案情,让判决具有坚实的事实和法律基本,经得起历史的检查。 进城务工人员是工人阶级的新鲜血液和重要构成部分,是社会财富的发明者和共和国的建设者。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进城务工人员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切实保障进城务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广大进城务工人员要努力做到自信、自立、自强、自律,争做学习的模范、创业的先锋、守法的公民、致富的骨干。全社会要尊重、理解、关怀和协助进城务工群体,努力形成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国家通过司法审判有效地捍卫社会公平和正义,必须建立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之上。无论何种因素和形式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都是现代社会管理的大忌。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涉及司法、行政机关在实践中逐渐改善工作,也涉及全体国民对于法律权威的尊重和维护。目前我们议论王斌余案件的审判,无疑应当有更高的觉悟来维护法律的权威,相信法律最后会给我们一种公正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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