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挪用侵占贪污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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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概念及其构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公司”,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多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送行业等经济组织;其她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队或经济组织,涉及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队。 职务侵占

2、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的财物,涉及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公司、其她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涉及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并且也涉及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公司或其她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涉及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涉及如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运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运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运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

3、不是直接运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运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她人员运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涉及:()运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解决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依托、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运用其她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依托、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她人员,或者运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运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运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运用单位临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运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运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的等,虽然获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

4、成犯罪的,应当以她罪如盗窃罪论处。 、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所有财产,涉及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钞票、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多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涉及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发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涉及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运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

5、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管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用侵吞、窃取、骗取措施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运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达,达到了数额较大的原则,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在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成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毕,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与否完毕而定,如果没有完毕,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将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限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公司及其她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原

6、则,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办理违背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公司等单位财物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涉及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她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固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她一般职工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工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她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

7、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运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公司或者其她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公司、私营公司、外商独资公司的职工,国有公司、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伙公司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运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根据本法第32,83条有关贪污罪的规定惩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公司、公司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涉及受国有公司、国有公司委派或者聘任,作为国有公司、

8、国有公司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伙、股份制公司、公司等非国有公司公司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公司或其她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获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与否已经获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二、认定 (一)本罪与贪污罪的界线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伙、集体性质公司、外商独资公司、私营公司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9、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涉及在国有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公司、公司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涉及受国有公司、国有公司委派或者聘任,作为国有公司、国有公司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伙、股份制公司、公司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运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畴内或者是工作范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也许是公共财物,也也许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

10、规定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固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觉得是犯罪。 、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解决 对此有两种不批准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性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公司或者其

11、她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郁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我们基本倾问于第二种意见,实践中仅供参照。 (三)本罪与盗窃罪的界线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两者的重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她人财物,涉及公私财物,并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她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运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她人财物的行

12、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朋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 (四)本罪与诈骗罪的界线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重要区别就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我司公司的财物,这种财物事实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她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本罪是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措施骗取她人的财物。 (五)本罪与侵占罪的界狠

13、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用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她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运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运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与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合法、善意、合法地持有了她人的财物,再运用多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规定运用职

14、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尚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她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她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她人仅是指个人,而不涉及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她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解决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解决。三、惩罚 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删除 -07-1 20:5:44 天地心任徜徉做无知的有识之士 (辞别有情天 此情可问天) 侵占和挪用必须要有职务上的便利。 而盗窃更像是

15、霸王硬上弓。 删除 .07-14 20:26:12 已注销 编辑本段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她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队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她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根据下列规定惩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

16、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体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惩罚或者免予刑事惩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予以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解决的,按照合计贪污数额惩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

17、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公司以及其她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根据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惩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运用计算机实行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她犯罪的,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定罪惩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惩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

18、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根据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惩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根据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根据本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惩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她根据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她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集体公司和人民团队管理、使用或者运送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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