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资质等级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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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资质等级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实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质量信用管理,提高企业质量管 理水平和促进产品、服务、工程质量及相关质量的不断提升,依照质量振兴纲 要、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质量资质等级是反映企业质量状况的一种标识,是企业质量分类 的标准及相应的符号系统,是用一个简单的符号反映出关于企业质量资质方面的 独立、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认定工作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 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企业的产品、服务、工程及管理质量 用一定的符号来表现的活动。第三条北京市质量资质等级的级别依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评分值 进行划分,主要评

2、价指标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 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第四条 凡在北京市场有生产、经营、施工的企事业单位,可经过征信、资质等 级认定并取得北京市质量资质等级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质量资质证书)。 第五条凡已获得名牌产品、优质工程、质量奖、各级质量认证及相关资质证明 的企业,均应具有与自己企业质量分类标准相对应的等级质量资质证书。第二章认定组织与管理第六条质量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各负其责的管理制度。第七条北京质协质量评价中心负责北京市质量资质等级的审定监督工作,包括 授权和管理资质认定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及标准、审批并发布资质认定结果。 第八条北京质协质

3、量评价中心授权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质量中介机构推荐相关 单位参加认定。第九条北京市质量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定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质量资质等级的认定工作,以及对认定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检查等。第十条质量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制 定相应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质量资质等级认定工作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 益和安全。第三章质量资质认定等级和标准第十二条质量资质等级分为三等九级,分别用AAA、AA、A、BBB、BB、B、 CCC、CC、C等符号表示,含义如下:AAA级:质量卓越。企业产品、服务及管理质量卓越。该类企业各项

4、经济指标 明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状况佳,经济效益明显,发展前景广阔。AA级:质量优秀。企业产品、服务及管理质量优秀。该类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处 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状况较佳,经济效益稳定,发展前景较为广阔。A级:质量尚佳。企业产品、服务及管理质量优秀。该类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处于 行业中上等水平,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BBB级:质量较好。企业产品、服务及管理质量较好。该类企业各项经济指标 处于行业中等水平,但其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BB级:质量一般。企业产品、服务及管理质量一般。该类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处 于行业中偏下水平,未来发展前景不明朗,容易受到不确定因素影响。B级:质量较差。

5、企业产品、服务及管理质量较差。该类企业未来发展前景不乐 观。CCC级:质量很差。企业产品、服务及管理质量很差。该类企业发展前景渺茫。 CC级:质量极差。企业产品、服务及管理质量极差。该类企业基本无发展前景。 C级:没有质量。企业无质量意识及质量观念。第十三条质量资质等级相应标准。在对受评企业的质量资质等级进行评定时, 应掌握下列等级控制标准:(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质量资质等级不能被评为A级及以上:1、近二年内因产品、服务或工程质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2、近二年内因影响环境被有关部门处罚的3、上年度亏损,本年度扭亏无望的;4、近二年内被税务机关处罚的;5、未制订本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或对重点

6、要害部位未落实“人防、物防、技防” 等安全防范措施,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的;6、创立不足一周年的;(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质量资质等级不能被评为AA级及以上:7、近三年有因产品、服务或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重大影响;8、近二年内因环境问题要求整改未整改成功的;9、近二年有拖欠职工工资的,或近二年有劳资纠纷并负有责任的;10、近二年有欺骗消费者行为被有关部门记录的;11、近一年单位内部发生影响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群体性事件;12、近一年单位内部发生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13、近一年内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14、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缺陷的,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不健全及职

7、责不明的;15、创立不足二周年的;(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质量资质等级不能被评为AAA级:16、近三年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侵权责任事件的;17、没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及长短期目标;18、缺乏科学的工作系统及员工激励机制;19、近三年产品销售率平均不足98%的;20、产品存在缺陷21、近三年有一年经营亏损的;22、近三年生产经营大起大落的;23、近三年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24、净资产等于或小于注册资本的;25、有环境污染,治理未达标的;26、创立不足三周年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受此限)。(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质量资质等级可被评为A级: 具有国家认可的各种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

8、系认证、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或具有省、自治区、 直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权威机构推荐认可企业。(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质量资质等级可被评为AA级: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质量管理奖、名牌产品、著名商标荣誉称号之一或建 筑行业获得优质工程的单位。(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质量资质等级可被评为AAA级:全国质量管理奖、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之一或建筑行业获得国 家优质工程的单位。对于行业(或细类产品)前三名的单位,可参照级别认定总体要求并根据行业特 点对符合条件企业试点进行“行业(或细类产品)AAA级”认定。第四章质量资质申请与评审第十

9、四条申请质量资质认定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二)申请单位质量体系运行稳定。(三)具备质量管理、技术开发与改进创新的能力,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 事故及重大用户投诉发生。(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良好的市场发展潜力。第十五条申请质量资质等级认定的单位可按照质量资质等级认定对应条件确定 申请的资质等级和级别。第十六条申请质量资质等级认定的单位应如实提供并填写下列材料:(一)北京市质量资质等级认定申请表。(二)北京市质量资质等级细则自我评价表。(三)企业营业执照及企业申报与自我评价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证实性资料复印 件。(四)企业简介、质量管理状况文字材料等。第十七条申请质量资

10、质等级认定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资质认定工作办公 室,质量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资质认定工作办公室接受受评企业委托,当事双方签订质量资质登记认 定合同书;(二)受评企业按合同规定向资质认定工作办公室提供所需的真实、完整的有关资 料、报表,支付相关费用;(三)资质认定工作办公室收到受评企业资料、报表后,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评级 体系、方法和标准对企业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对受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调查 和核实;(四)资质认定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与评审,按实施 细则提出级别评价意见。(五)资质认定工作办公室对企业有关的信息资料进行整理,经分析判断后撰写 质量资质等级认

11、定工作综合反馈报告;(六)召开审定委员会会议,评定企业质量资质等级;(七)资质认定工作办公室向受评企业反馈评级结果和评级报告。如企业有充分 理由认为评级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资质认定工作 办公室提出复评申请;受评企业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要求资质认定工作办 公室再评,受评企业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信用评级机构可不接受受评企业的复 评或再评申请;(八)经反馈或复评或再评后的认定等级结果及综合反馈报告用书面和电子文档 形式同时向北京质协质量评价中心提交;(九)北京质协质量评价中心对资质认定工作办公室提交认定等级结果和评级报 告进行程序审查后,在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十)对公

12、示无异议的,颁发相应等级的质量资质证书。第五章质量资质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质量资质监督与管理是指对获证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和资质变更的管理。第十九条 企业质量资质等级实行统一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由北京质协质 量评价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每年一次。检查人员可以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 料进行非现场检查。第二十条 经质量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纳入“企业考核”档案,进入北京市质量 资质企业信息系统。资质等级认定三年有效。质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每年年检时进行更换。获证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资质认定 工作办公室备案;资质认定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每年进行一

13、次年检,每三年进 行一次换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换证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换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资质认定工作办公室提交北京市质量资 质等级证书换证申请表、质量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过去三年企业质量运行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各类质量管理及质量技术人员变化 情况等资料。(二)资质认定工作办公室根据资料审查和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结果,对其资质做 出检查结论,记录在检查记录栏内。第二十二条年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获证单位向资质认定工作办公室提交质量资质证书和北京市质量资 质等级年度检查表,检查表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质量事故或重大用户投诉, 必须及时向资质

14、认定工作办公室报告。(二)资质认定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资质进行年检,并在年检合格者的资质档 案中进行记录。第二十三条检查结论分为“通过气“降级”、“取消”三种。对于检查结论为“通过” 或“降级”的单位,将换发新的质量资质证书;对于检查结论为取消”的单位, 将收回其质量资质证书并予公布。第二十四条没有按时申请换证检查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 资格,其质量资质证书予以注销。第二十五条凡申请资质升级的单位,应向资质认定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照 本办法第四章办理。第二十六条 获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后,原有质量资质证书应交由资质认 定工作办公室重新审查。第二十七条获证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

15、人代表、质量(技术)负责人等,应 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资质认定工作办公室报告变更情况,资质认定 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审核其资质。第二十八条 北京质协质量评价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到:(一)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二)保守国家秘密、受评企业商业秘密。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质量资质等级而假冒等级企业,或已取得等级认定而冒用较 高等级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经查实将通报批评,情节构成违法的移交 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条申请单位在申请质量资质认定或资质监督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 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资质

16、认定工作办公室除应严格按照 资质等级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止使用质量资质 证书三至六个月、降级、直至撤消质量资质证书的处罚。第三十一条获证单位必须正确理解与宣传质量资质认定制度,正确使用质量 资质证书。对于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质量资质证书的将给予警 告、停止使用或撤消质量资质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 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授权开展资质等级认定的质量中介机构若假借北京质协质量评价中 心名义发生乱评价、乱收费、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经发现取消其 认定资格,构成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所有从事质量资质认定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 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由 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公布 第三十四条质量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结果实行公布制度。资质认定工作办公 室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资质认定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第三十五条 获证单位遗失质量资质证书,必须通过由资质认定工作办公室 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第三十六条资质认定工作办公室设立专门网站公布和查询,社会各界可通过指 定的网站查询资质认定和年检结果。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质协质量评价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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