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补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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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城乡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实行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告知(京政发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有关增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引意见的告知(京政办发7号)的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农牧民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有资质条件并经拟定的培训机构,承当我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使用技术培训、农牧民转移技能、创业培训的补贴。农牧民职业培训补贴由农牧民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支出。第三条在各县乡镇、村(居)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培训需求登记手续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

2、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每年可接受多种农牧民技能培训总计不超过2次人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涉及:职业指引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反复享有;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贴经费反复享有;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级别不能反复享有。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根据开展职业培训的人数、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负责申请;职业指引培训补贴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简介服务中心根据开展职业指引培训人数负责申请。职业指引培训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章 职业培训的

3、规定 第五条我市城乡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进行求职登记前,应接受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简介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指引培训后,办理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 第六条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简介服务中心组织实行我市城乡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职业指引培训后,应将获得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的人员基本信息、职业指引等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指引子系统”(如下简称职业指引子系统)。 第七条承当我市城乡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原则,根据培训职业(工种)和职业培训的实际,以公开招投标或资质认定等方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具体操作措施另

4、行制定。 第八条培训机构接受我市城乡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报名时,应验明其有效证件,并将身份证、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等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如下简称培训子系统)进行核查,验明人员身份和参与培训的资格。对符合参与培训条件的(创业培训应在组织面试、测试后拟定),应留存参培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与其签订培训合同书。 第九条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原则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职业原则的教学筹划、大纲和教材,并严格按照教学筹划、大纲开展有关教学活动。没有国家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培训机构自行制定教学筹划、教学大纲和选用教材,

5、经专家论证并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后组织实行。 第十条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对完毕培训学业的学员进行考试,合格的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如下简称结业证书);对符合参与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学员,培训机构应统一组织,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参与鉴定。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指引学员独立完毕创业筹划书的设计,统一组织学员参与创业筹划书的评审,评审合格的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在后续服务和开业指引阶段应加强对学员的个性化指引,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按规定使用培训子系统,应安排专人纯熟使用和操作,从人员身份验证、学员报名、制定开班筹划、组织考核、结业管理、跟踪服务、推荐就业或创业、

6、资金申请的全过程在培训子系统上进行完整记录,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 第三章 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与考核 第十二条 职业指引培训补贴按照实际培训人数予以元/人的补贴。第十三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实际培训人数,按照人均1100元的原则予以补贴,具体补贴原则见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原则目录(如下简称补贴原则目录,表1)。培训合格率达到90(职业资格培训以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非级别培训以获得结业证书为准;特种作业培训以获得操作证为准)、就业率达到0%的,按补贴原则目录的原则予以全额补贴;培训合格率未达到%或就业率未达到%的,按补贴原则目录原则的60%予以补贴。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

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根据参与职业技能鉴定的实际人数予以全额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培训机构先垫付后申请。第十五条创业培训补贴根据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按照2400元/人的原则分两个阶段进行申请和补贴。培训合格率达到80%的(以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准),按补贴原则的4予以补贴;培训合格率未达到0%的,按补贴原则的2%予以补贴。培训后一年内,经后续跟踪和开业指引,创业成功率达到3的(以培训后获得营业执照为准),按补贴原则的60%予以补贴;创业成功率局限性3的,按补贴原则的予以补贴。第十六条职业培训补贴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物价水平、培训教学、实

8、际操作训练、技能考核鉴定等成本费用的浮动做出相应调节,并定期发布。 第四章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按季度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同步使用培训子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第十八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对培训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资金的培训机构、享有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名单、培训的职业(工种)在区县劳动保障网上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区县劳动保障局将无异议的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第四季度在11月2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除外)使用

9、培训子系统进行网上汇总上报;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培训机构,终结本次经费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状况。 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简介服务中心按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简介服务中心提出职业指引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同步使用职业指引子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通过职业指引子系统和培训子系统,对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的职业指引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书面材料、网上资料、申请资金的额度进行核查,对拟拨付资金的机构、补贴资金状况,在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无异议的区县下达批复,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核拨

10、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区县,终结本次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状况。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表2); (三)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表4); (四) 就业证明表(表5)。 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依申请需要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表6); (三)北京市创业培训开业状况表(表); (四) 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十一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的,应向

1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表2)。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指引培训补贴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指引培训补贴申请; (二)北京市职业指引培训花名册(表3)。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将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的所有材料,按照申请经费的批次进行存档。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管理制度,应为每个符合条件参与培训的学员建立完整的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的培训内容、出勤状况、培训合同书、培训成绩、参与职业技能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或创业、享有职业

12、培训补贴等状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引培训机构按照我市培训、鉴定政策规定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可采用聘任社会监督员的方式,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保证培训质量。第二十五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申请的检查,制定检查管理制度,公开资金申请程序,指引培训机构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经费,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每半年对区域内承当我市城乡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工作的机构,在开展培训、申请经费、使用培训子系统、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成果形成书面总结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六条区县

13、劳动保障局应向社会发布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算,状况属实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定期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开展我市城乡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培训状况、资料存档状况进行检查或延伸检查,定期向社会发布经拟定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名单。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将建立职业培训补贴绩效考核制度。通过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财务管理状况、成本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状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向社会公开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

14、,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会同市财政局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培训机构资金申请状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违背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按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取消定点培训资格,追究领导人责任,对直接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解决,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行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印发的告知(赣人社发9号)有关规定,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对象为自月1日起,参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并

15、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以参与鉴定期间界定)。享有鉴定补贴的对象每人只能在初次鉴定取证时享有一次性鉴定补贴,不得反复申请反复享有。 二、补贴原则 对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条件的人员,其鉴定补贴原则为获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200元/人次和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五级)00元/人、中级(四级)30元/人、高档(三级)400元/人、技师(二级)500元人、高档技师(一级)0元人。 三、补贴方式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由证书核发机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专项资金负责安排。对鉴定所(站)未收取参与鉴定考核人员鉴定费用的,证书核发机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初次鉴定取证人员的鉴定补

16、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鉴定所(站)已经收取参与鉴定考核人员鉴定费用的,证书核发机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鉴定补贴资金直接补贴给初次鉴定取证人员本人。 四、工作流程 (一)补贴申报: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携带赣人社发7号文献规定的申请材料到证书核发机关或受其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引)中心进行申报。 (二)审核认定:证书核发机关或受其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引)中心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颁证批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三)资金拨付: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对补贴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资金,由证书核发机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鉴定补贴资金一次性直

17、接拨入申请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银行设立的账户;对个人申报或个人委托有关鉴定所(站)申报的,由就业资金管理机构统一为申请人办理银行卡,并在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补贴资金直接拨入申请人的银行卡内。 五、有关规定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于证书核发3个月内进行鉴定补贴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对月日起,多次参与鉴定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以参与鉴定初次取证级别原则申报。 (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引中心负责建立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认定比对管理系统,并与职业技能鉴定网上报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对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进行初次鉴定取证信息比对、认定和入库管理。为避免反复申请

18、反复享有鉴定补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使用全省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认定比对管理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受理和认定工作。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行工作的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资金安全。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规定对有关负责人进行严肃解决,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解决。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措施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引导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职业培训,加速高技能人才培养,改善我市人力资源素质构造,增进社会更加充足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19、厅有关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告知(财社29号)、天津市增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职业培训和补贴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改善人力资源素质构造和增进就业为目的,采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按照培训职业的社会需求限度、资格级别和培训成本,予以不同比例的培训和鉴定费补贴。引导各类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展相应的职业培训。第三条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乡登记失

20、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公司在职职工、外来劳动力、一般高校毕业年的学生及符合条件的其她人员。第四条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限度目录。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需求限度评审机构(如下简称“评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调查机构,每年对市场需求的职业(岗位)和培训成本开展调查,根据调查成果制定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限度目录(如下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目录重要涉及职业名称、职业资格级别、市场需求限度、培训成本等内容。市场需求限度由高到低分别为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评审机构根据产业构造调节和重点建设项目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变化,适时调节和补充目录内容并向社会发布。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下列

21、人员参与目录中所列职业和级别的技能培训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予以相应的培训费补贴。(一)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与职业技能培训,按需求限度分别予以培训成本10%、0%、60的培训费补贴;(二)公司在职职工参与职业技能培训,按需求限度分别予以培训成本90%、0%、5%的培训费补贴;(三)外来劳动力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需求限度分别予以培训成本100%、80%、6%的培训费补贴;(四)一般高校毕业年的本科学生,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按培训成本予以5%的培训费补贴。上述人员参与职业技能培训,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按培训成本予以00

22、%的培训费补贴。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下列人员参与目录中所列职业和级别的技能培训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予以相应的鉴定费补贴。(一)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与职业技能培训,予以1%的鉴定费补贴;(二)外来劳动力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予以00%的鉴定费补贴;(三)一般高校毕业年学生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予以0%的鉴定费补贴;对本科院校学生予以50的鉴定费补贴;(四)公司在职职工通过全员技能评价获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予以50的鉴定费补贴。上述人员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予以1%的鉴定费补贴

23、。第七条再就业培训费补贴。再就业培训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定向就业培训为主,三年内所有过渡为定向就业培训,培训内容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岗位职业需要合理拟定。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与再就业培训合格的,予以每人30元的培训费补贴,其中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再予以每人00元的就业补贴。第八条转岗培训费补贴和在职继续教育培训费补贴。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有关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单位开展增进就业培训的补贴措施(津劳局306号)执行。第九条创业培训费补贴。参与模拟公司实训或开办公司培训,并获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根据结业人数,按每人50元的原则予以培训费补贴;培训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人数达到5%以上的,

24、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按每人元的原则再予以培训费补贴。参与改善和扩大公司培训,并获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照每人100元的原则予以培训费补贴。第十条培训项目按下列规定实行:(一)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通过竞标方式获得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后,方可组织实行职业培训并享有职业培训补贴;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我市职业需求、人力资源分布和培训机构条件,通过招标方式认定定点培训机构。(二)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定点培训机构考核认定和退出的动态管理措施,组织指引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的平常管理工作。(三)目录所列职业

25、和级别的技能培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由定点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行。公司有定向需求、且是非常紧缺职业的,原则上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第十一条职业培训补贴按下列程序申请和拨付:(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培训单位培训结束后,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二)职业培训补贴拨付。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向市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拨付意见,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请单位账户。(三)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畴和原则,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对违背规定的,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质;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各类人员参与职业培训原则上不能反复享有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参与晋升职业资格级别技能培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合计可享有3次职业培训补贴,每次间隔为一年以上;参与开办公司培训并创业成功的人员,还可继续享有一次改善和扩大公司培训补贴。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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