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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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辩护新刑诉法及最高院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补偿范畴缩水文字:大中小-8-28浏览次数:150从元月1日起,犯罪的成本减少了,而我们的受害人往往被犯罪分子砍伤或砍死,居然在法律上只能得到一点少量的补偿。换句话说,如果一种犯罪分子当场砍死一种人,那么,她只要补偿死者丧葬费就行了,其他的都不再补偿,而失去亲人的受害人亲属,只能面对的自己的亲人白白送死,对于这个法律规定,我在办理案件中,真的多次遇到,我面对受害人无法理解无法面对我们律师的解释,无法面对法官的释义时,我感到的是无奈,我在脑海中会很恼火,不知什么些立法者,为什么要这样立法,难道是缩水还是法律的倒退?面对新刑法及解释,我不能理解,更无法代

2、理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由于法律无法支持受害人,涉及残者、死者更多的补偿权利。我无法接受,而现实中,我又不得不服从!由于法律在全国已经合用!从所周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步,一并解决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补偿问题。这样有助于节省诉讼资源,及时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案结事了。 一、附带民事诉讼补偿范畴的演变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的解释(如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

3、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祈求权基本是被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即物质损失。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如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人身损害补偿的范畴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补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其她合理费用。 然而,结合国内审判实践来看,刑事诉讼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补偿范畴,

4、特别是死亡补偿金、残疾补偿金的补偿问题并不是一贯统一的。 一方面,在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前,因死亡补偿金被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拟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补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定义为精神安慰金,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与否受理刑事案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补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在5月1日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判决对死亡补偿金、残疾补偿金的诉讼祈求普遍不支持。 另一方面,因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补偿金定义为物质损害,因此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才普遍支持被害人家属提出的有关死亡补偿金、残疾补偿

5、金的诉讼祈求。 第三,从初开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颁布任何司法解释,但法院内部对此问题有个指引精神,在被告人不能有效补偿的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判决中对死亡补偿金、残疾补偿金的诉讼祈求不予支持,但这一观点并没有普遍合用。 二、新刑诉法解释中附带民事诉讼补偿范畴的变化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得知,在民事实体法中,对于人身损害补偿中的残疾补偿金、死亡补偿金等费用均是予以支持的。然而,根据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死亡补偿金、残疾补偿金一般状况下将不再纳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补偿范畴,也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害

6、人的补偿数额将远远低于一般民事侵权的补偿数额。于是,在审判实践中对该项规定就产生了不同的结识和较大的争议。 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补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导致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补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补偿丧葬费等费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解释为:“对于附带民事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如调解不成,通过判决结案,应充足考虑刑事案件被告人多为没有正常收入的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以及补偿能力低的事实,实事求是地仅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作出判决除被告人确有补偿能力的以外

7、,原则上不应将死亡补偿金、残疾补偿金纳入判决补偿的范畴”。其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为: 一方面,根据国内的法律老式,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纯的民事诉讼在法律合用上存在明显不同。不能合用相似的补偿原则。一种突出的例子就是精神损害补偿在单纯民事诉讼中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差别看待,因此,如果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按照单纯的民事补偿原则就会导致判决补偿数额较大,而被告人又常常是经济状况差,补偿能力弱的人员,两者矛盾的成果就是“空判”现象大量浮现,使有关判决成为“法律白条”。 另一方面,国内与其她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权威方面存在重大差别。虽然国外有些国家也存在“空判”现象,但是由于这些国家的社会救济制度相对完善,被告

8、人虽然无力补偿,被害方也可以得到国家救济。虽然形成“空判”,也不会引起缠讼闹访现象,而在国内判决一旦得不到执行就会引起申诉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第三,补偿原则过高不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表面上看,高原则的补偿数额对被害人有利,但是被告人的实际补偿能力往往很低,甚至没有,而被害人的盼望又很高,对巨额补偿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这种补偿数额的虚高导致了民事调解工作难度大大增长,成果往往导致乐意代赔的被告人亲属不再代赔,被害人最后“人财两空”。总之,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立法本意,是为理解决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成果的执行难问题;也避免某些当事人为了索要高额的补偿,导致刑事案件调解率低的问题,因此,

9、息访、宁诉、维稳是促使该司法解释出台的重要因素。 三、新刑诉法解释带来的争议 然而,笔者觉得新刑诉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并不能实际解决息诉、维稳等社会问题,反而又引起了许多新的争议,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点: 1、减少了犯罪成本,容易放纵犯罪。仅按照死亡补偿金这一项的补偿原则,被害人是城乡户口的,被告人一般需要补偿0万元以上,被害人是农村户口的,被告人也要补偿20万元以上。犯罪行为人犯罪后,不仅要承受刑法的严肃惩罚,并且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上的补偿,从而增长其犯罪成本。如果附带民事诉讼中将死亡补偿金、残疾补偿金排除在外,一方面会导致被害人对构成刑事备案的侵权案件不再报案,而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另一

10、方面会变相纵容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时将有恃无恐,顾忌的因素会更少,即越是触犯了刑法,民事补偿反而越低,避免犯罪的效果较差,社会治安会更不稳定。 2、增长了诉讼成本,导致二次伤害。被害人及其亲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关注被告人所判处的刑罚外,更关注的是其能获得多少民事补偿。尽管调解有诸多长处,但是在调解不利的状况下,根据新刑诉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害人及其亲属有关死亡补偿金等费用的诉求将不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获得法院的支持,而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补偿诉讼,这就会导致多余的过场,徒增讼累!再者,附带民事诉讼是不缴纳诉讼费的,而提起民事诉讼则需要缴纳诉讼费,被害人已经受到被告人的伤害,如果再规定被害

11、人及其亲属为了得到其法定的民事补偿再继续缴纳诉讼费,这是不是又会导致其“人财两空”的二次伤害呢? 、导致了法律合用上的萎缩。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损害案件民事补偿范畴已经做了细致的规定,加大了保护力度,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附带民事诉讼范畴问题的规定已经将精神损害补偿排除到附带民事补偿范畴之外。如今,新刑诉法解释又进一步将残疾补偿金、死亡补偿金再次排除,从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脉络来看,附带民事补偿的范畴越来越小,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在合用上也越来越局限于单纯的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益将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同步,附带民事诉讼的补偿范畴应当属于实体法的

12、规定,新刑诉法解释也应当仅“解释”刑事程序问题,但是,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跨部门连带把民事实体法的有关问题也一起“解释”了,明显突破了其解释的上限。 4、导致了同案不同判。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新刑诉法解释于月1日起实行,之前就有法官推测,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行之后,死亡补偿金将不再纳入附带民事补偿的范畴,因此有些法官赶在新法实行之前,便将手里波及死亡补偿金的附带民事案件做出判决。比较突出的是北京市高院曾下发告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12月0日之前,将波及附带民事补偿的案件所有审结,从1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刑事诉讼法和新刑诉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但是,这又浮现了一种现象,即判决日期相差不大的两个

13、同类判决,在民事补偿的判决成果上有着巨大的差别,同案不同判现象在所难免。 5、社会效果差强人意。解决附带民事案件的息访、宁诉、维稳是促使新刑诉法解释出台的重要因素,因此,在该解释中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补偿问题达到调解、和解合同的,补偿范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虽然通过调解的方式可以达到一方拿钱减刑,另一方收钱息事宁人的良好社会效果,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真正可以达到调解合同的案件还是少数,绝大多数案件最后还是以判决形式浮现。死亡补偿金和残疾补偿金被扣除,致使被害人也许获得的补偿寥寥无几,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增强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反而更容易激化法院与被害人

14、一方的矛盾。同步,将死亡补偿金等费用排除在附带民事补偿之外,并不能从主线上解决缠讼闹访等社会问题,反而会进一步弱化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使人民群众更加质疑法院的判决成果,要么质疑法院对生命的轻视,要么质疑同案不同判,或者进一步质疑以钱买刑等等,达不到预期的社会效果。四、附带民事诉讼中“两金”问题如何解决笔者觉得,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补偿金和残疾补偿金还是应当予以支持的,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点理由: 1、从新刑诉法解释的条文规定来看。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导致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补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补偿丧葬费等费用”。由此可见,新刑诉法解释中并没有用明确的法

15、律条文将死亡补偿金、残疾补偿金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范畴之外,而是通过“等费用”这一兜底的方式为“两金”预留了合用的条件。、从法律合用的位阶来看。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她人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补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导致残疾的,还应当补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补偿金。导致死亡的,还应当补偿丧葬费和死亡补偿金”,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对死亡补偿金和残疾补偿金是明文规定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从位阶上看,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规范性法

16、律文本,侵权责任法是由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属于法律,而新刑诉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属于司法解释,两者相比较,法律的位阶要高于司法解释,因此在合用上,当侵权责任法和新刑诉法解释相抵触时,应当按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优先合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3、从死亡补偿金、残疾补偿金的性质来看。附带民事诉讼的补偿范畴,应当既涉及积极的损失,即已经受到的损失,例如被害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也涉及某些悲观的损失,即后来必然遭受的损失,例如被害人因伤不能工作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

17、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拟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补偿金额。前款拟定的物质损害补偿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因此,由该项规定可知,死亡补偿金和残疾补偿金都属于物质损失,是后来必然要遭受的损失,是对死者、伤者可预期收入损失的补偿,是必然的、合理的、可期待的,并且这一损失与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即犯罪行为所致,因此理应对被害人一方进行补偿。、从贯彻同案同判的法律效果来看。同案同判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司法原则,但是,新刑诉法解释的出台,促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合用上不知所措,如果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研究室的观点,必然会导致时间间隔不大的两个案件在判决成果上差别巨大,导致同案不能同判。

18、因此,为了进一步统一法律合用,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当中,我们还是要支持死亡补偿金和残疾补偿金的诉求,尽量地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样可以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为当事人的息诉、罢访发明条件。 5、从息诉、维稳的社会效果来看。新刑诉法解释为理解决由于执行难问题而引起的上访、缠讼等现象,更多地考虑了被告人补偿能力较低的因素。然而,我们在具体审理案件时,不能只考虑被告人一方的状况,还要考虑到被害人一方的状况,诸多状况下,法院对于被害人一方诉讼祈求的支持,对其也是一种精神上的安慰。如果不支持死亡补偿金和残疾补偿金,那么虽然被告人判的再重,也不会得到社会和被害人的承认,不仅不会解决息诉、维稳等社会问题,反而会将执行部门的压力转嫁到审判部门,使案件从一开始就达不到较好的社会效果。此外,将死亡补偿金和残疾补偿金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补偿范畴,总计的补偿数额较高,被告人及其亲属为了获得较轻的惩罚往往会尽全力去接近判决所拟定的数额,而此时,调解的余地就会很大,调解的效果也会较好。 综上,将死亡补偿金和残疾补偿金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补偿范畴,是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的前提,只有这样才干在坚持法律效果的同步,通过案件调解、法律宣传、社会帮扶以及加大执行力度等手段,较好地实现社会效果,使案件的判决成果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舆论的导向性,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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