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传人:h****6 文档编号:202883255 上传时间:2023-04-23 格式:DOC 页数:49 大小:279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49页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49页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49页
资源描述: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49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总 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当实施,制定本规定。1.2 凡在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外,还必需遵守本规定。 1.3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其他乡村可参照执行。2城乡规划编制体系2.1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具体规划两个阶段。其中,具体规划分为限制性具体规划或法定图则、修建性具体规划。依据须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2.2城市和镇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方法的规定。2.

2、3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据此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支配的年限一样),内容必需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方法的规定。2.4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具体规划中必需明确强制性内容,即在图纸上有精确的标注,在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2.5本市规划建设区划分为若干个分区,各分区规划界线在总体规划中确定。编制分区规划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2.6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 小于6万平方米、大于1万平方米的,应依据地形困难程度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或总平面;小于1万平方米的,应做总平面规划设计。3

3、城市用地3.1城市用地分类3.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3.1.2城市用地按土地运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3.1.3城市用地分类采纳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表2.0.5的规定。3.2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纳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附录三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格式。3.3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运用相容性的原则,按批准的具体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具体规划的,按总体规划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

4、范围表执行。4居住用地4.1居住用地的选址4.1.1居住用地的选址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限制性具体规划加以确定,应保障居民相宜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运用土地和空间。4.1.2居住用地选址宜具有良好的建设条件,防止洪涝、地质等自然灾难的威逼。4.2居住用地布局和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4.3居住用地规划标准4.3.1居住用地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应按表4.3.1限制:居住用地限制指标(%) 表 用 地 构 成居 住 区小 区组 团1住宅用地(R01)5060556570802公建用地(R02)152512226123道路用

5、地(R03)10189177154公共绿地(R04)7.418515364.3.2人均居住用地应按表4.3.2限制:人均居住用地限制表(平方米/人) 表 居住区小 区组 团低 层304328402332多 层192719261522多层、高层1726152213184.3.3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表4.3.3的规定。居住小区、组团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0平方米(农村自建房除外);(二)多层居住建筑为7000平方米;(三)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为10000平方米。建设用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状况之一,且的确不阻碍城市规划

6、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状况,的确无法扩大用地进行调整、合并的;居住用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表 项 目计量单位数值所占比重(%)人均面积(m2/人)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公顷1、居住区用地(R)公顷100住宅用地公顷公建用地公顷道路用地公顷公共绿地公顷2、其它用地(E)公顷居住户(套)数户(套)居住人数人户均人口人/户总建筑面积万m2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万m2100住宅建筑面积万m2公建面积万m22、其它建筑面积万m2住宅平均层数层高层住宅比例%中高层住宅比例%人口毛密度人/公顷人口净密度人/公顷住宅建筑套密度(毛)套/公顷住

7、宅建筑套密度(净)套/公顷住宅面积毛密度万m2/公顷住宅面积净密度(住宅容积率)万m2/公顷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万m2/公顷住宅建筑净密度%总建筑密度%绿地率%拆建比停车率%停车位辆地面停车率%地面停车位辆注:必要指标;选用指标。(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的限制,的确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规划建设区内的现状农村地区的建设,因拆迁安置须要等特别状况,的确难以达到以上规定面积。4.4住宅建筑4.4.1依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4.4.2居住区、小区、组团的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的强制性指标,必需符合建设部关于落实

8、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看法(建住房2006165号)的有关要求。5. 工业、仓储用地5.1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严格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工业用地原则上分类至中类(即一类、二类、三类工业工地),不再细分。5.1.1工业区选址5.1.1.1工业区不得在下列地段选址:(一)发生地震断层的地区;(二)泥石流、滑坡、溶洞等干脆危害的地段;(三)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四)爆破危急范围内;(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沉没的地区;(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爱护区;(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爱护区;(八)历史文物古迹爱护区;

9、(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广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视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十)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积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5.1.1.2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不得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不得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5.1.1.3.三类工业严禁在邻近水源爱护区和旅游区旁边选址,不应设置在太平溪至虎牙滩长江两岸。5.1.2一般布局准则5.1.2.1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加以确定,应注意产业集聚,符合集中有序、有效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的原则;5.1.2.2能够便利、快捷地进入

10、区域货物运输系统,如铁路、高速马路、码头和机场等;5.1.2.3能够满意将来发展须要,并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和排水条件的用地;5.1.2.4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水、电、废物处理和燃料供应设施。5.1.2.5工业项目建设应节约和集约运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激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5.1.3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得小于30%,容积率应不小于0.6,且应符合表7.2.1的规定;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1.3.1有特别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工业区,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由工业区具体规划确定。5.1.4一类、二类工业区厂房

11、以多层为主,但不宜超过六层。 5.2仓储用地仓储用地(),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5.2.1仓储用地分为一般仓库用地()和危急品仓库用地()。5.2.2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带应满意表5.2.2的规定: 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卫生防护带宽度表表仓 库 种 类宽度(m)(一)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可用废品仓库。300(二)非金属建筑材料供应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临时贮存仓库、500m2以上的藏冰库。100(三)蔬菜、水果贮存库,600t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505.2.3各类仓库至重要的、环境质量要求较

12、高的设施和机构(如疗养院、医院、高级住宅区)的距离,按表5.2.2的规定值增加0.51倍。5.2.4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单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5;多层仓库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6. 城市绿地和生态环境6.1建成区绿地率及城市绿化覆盖率6.1.1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0%。6.1.2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6.2公共绿地6.2.1各分区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应大于8平方米。6.2.2公共绿地规划各项指标应符合表6.2.2规定。公共绿地规划指标 表 项 目人均标准(m2/人)面积(m2)服务半径、服务间距(m)备 注1市级公园520万公共交通30分钟距离包含综合公园、专类公

13、园等2区级公园11.513万20002003006.3附属绿地6.3.1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应符合表6.3.1的有关规定。单位附属绿地率规划指标 表用 地 名 称用 地 分 类绿地率(%)工厂用地一类工业20二类工业25三类工业30公共设施用地医院、疗养院40学校、部队、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等30交通枢纽、商业、金融20仓储用地20市政用地306.3.2道路两旁的公共设施与高层建筑应预留绿化用地,并与道路景观和城市景观相协调。6.3.3市政设施用地绿化应以卫生防护为主,应结合市政设施类型,选择绿化方式。6.4道路绿化6.4.1道路绿化面积应依据道路性质和

14、相关规范合理确定。6.4.2滨临长江等水体的路侧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景观特色的滨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景观视线通廊。6.4.3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道路护坡以及开挖加固后的山体必需进行生态绿化处理,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提倡场地斜坡绿化和建筑屋顶绿化。6.4.4互通式立交绿岛宜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形成开敞的绿化空间。6.5居住区绿化6.5.1老城区绿地率不小于25%,新区不小于30%。居住区集中绿地宜临城市道路布置。居住区集中绿地比例不小于其绿地率的三分之一,且应大于400平方米。6.5.3居住区集中绿地中硬质铺地面积应不大于其总面积的30%。6.6生产、

15、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6.6.1全市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6.6.2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四周应设绿化防护带,使其与四周环境相隔离。6.6.3 饮用水源爱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爱护区。一级宽度为200米,二级为2000米(含一级200米宽度),准爱护区包括流域内其他地区,其具体范围在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确定。6.6.4 严禁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范围内开发建设,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对城市周边的山坡地开采土石资源,以爱护自然地貌景观的完整。7建筑管理7.1一般规定7.1.1城市和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可划分为老城区和新区。7.1.2关于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和酒店式公

16、寓的建筑管理规定:(一)公寓式办公(SOHO式办公)应属办公建筑类别,若按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其平面形式不得按成套住宅设计且整栋建筑应集中设置公共垂直交通系统。(二)公寓式酒店应属商业建筑类的旅馆建筑类别,其平面形式不得按成套住宅设计且整栋建筑应集中设置公共垂直交通系统。(三)酒店式公寓应属居住建筑类别,其各项规划指标要求按居住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四)若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看法书、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未明确界定为公寓式办公(SOHO式办公)、公寓式酒店或者酒店式公寓,则应按一般办公、酒店或住宅设计。7.1.3一般住宅层高不宜高于3.0米。7.1.4多层住宅宜采纳坡屋顶,屋顶附属物(老虎窗

17、、屋面阳台、露台等)宽度之和不得大于建筑面宽(或山墙宽度)的1/2;且应结合坡屋面安装太阳能采纳设施。临永久公共绿地和广场,长江、清江和黄柏河等大型水体,高速马路和国道,铁路干线和支线,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居住建筑阳台,应统一采纳封闭阳台。7.1.6提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满意防灾及人民防空的须要。除生产须要等特别要求以外的围墙必需依据通透式围墙修建。7.2建筑密度和容积率7.2.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限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限制性具体规划的规定,在编制限制性具体规划和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还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指标按表7.2.1限制(表中指标为上限值)。建筑

18、密度与容积率限制指标表区位建筑容量指标 表建筑基地类型 老 城 区新 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建筑低 层-180.35多 层301.8301.6中高层282.5252.2高层10-18层243.5223.018层以上224.0203.5办公建筑多 层402.8352.8高 层356.0355.5商业建筑多 层453.0403.0高 层405.5385.0教化建筑多 层301.8301.6高 层303.0303.5文化消遣建筑多 层453.0453.0高 层406.0405.0医疗卫生建筑多 层353.0303.0高 层306.0285.0工业建筑低层501.0多层401.6高层302

19、.0一类502.0二类402.0三类301.2注:单栋建筑不能有三种功能混合;用地范围内两种功能以上混合的,容积率限制按功能性质占60%以上的指标计算。7.2.2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限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7.3建筑日照居住建筑之间以及与居住建筑相邻的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满意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大寒日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要求。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满意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的要求,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和南向的一般教室应满意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要求。7.4建筑间距7.4.1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日

20、照、通风、卫生、防灾、生产、工程管线埋设、环境爱护和建筑爱护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还应满意本节规定。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老城区内不小于南向建筑或东西向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新区内不小于1.0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有一栋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时,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两栋建筑高度均小于、等于10米时,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有一栋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时,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两栋建筑高度均小于、等于10米时,最小间距不小于

21、6米。4、上述三种状况下,无重叠面且有一栋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时,建筑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2米;两栋建筑高度均小于、等于10米时,建筑最近点距离不小于8米。(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1)南北朝向布置的建筑,以南向建筑的建筑高度限制间距,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6米。(2)东西朝向布置的建筑,以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限制间距,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3)建筑间距由基本间距和高度递增值相加组成。基本间距值为24米,高度递增值按在24米基础上增加的建筑高度的0.1倍计算。最大间距在满意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超过32米。计算公式为(单位:米):建筑间距=24(H-2

22、4)0.1注:24为基本间距,H为建筑总高度。(4)无重叠面时建筑最近点距离不小于20米。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20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13米。4、塔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各方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角点距离不小于20米;重叠面小于16米时,间距不小于22米;重叠面大于16米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26米,东西向间距不小于24米。(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1)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24米以下建筑北侧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与建筑高度10米以下的低层住宅间距不小于13米,与

23、建筑高度10米以上的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18米。无重叠面时上述状况下最近点距离可削减2米,但不得小于13米。(2)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24米以下建筑东侧、西侧或南侧时,间距依据建筑高度24米以上居住建筑之间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计算。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下建筑的山墙与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建筑的纵墙面的间距(包括无重叠面时的各类状况建筑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3米,其它状况不小于18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13米。4、塔式住宅与建筑高度10米以下的低层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3米,与建筑高度10米以上的多层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8米。(四)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

24、间距为:1、住宅建筑的夹角不大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限制。2、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平行布置限制间距的0.9倍。3、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间距规定限制。(五)位于不同台地上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限制:1、较低台地上的建筑整体位于较高台地以下,在满意日照、通风、退让和工程管线(沟)埋设等一般规范的状况下,建筑间距不作规定要求,台地高差亦可不纳入间距计算,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2、较低台地上的建筑有局部高出较高台地,高出部分的间距按一般建筑间距规定执行;低出部分依据上条规定执行。非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

25、求确定:(一)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医院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和一般教室等具有特别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应符合表7.4.3的规定。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 表建 筑 性 质建 筑 间 距备 注托儿所、幼儿园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25倍学 校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2倍两教室长向相对间距不小于25米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2倍(二)除上款所列的建筑以外,其它无特别要求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同类住宅间距的0.9倍限制,并应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住宅南侧时,按同类住宅间距限制。非居住建筑位于东侧、西侧、北侧时

26、的各类状况,均按同类住宅间距0.9倍限制,并应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二)对于居住区内独立低层配套设施与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配套设施本身建筑高度的1.0倍限制。7.5建筑物退让建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和退后道路红线距离除满意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平安、市政设施、绿化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述的规定要求:建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7.5.1.1除下列状况以外,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地上建筑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依据尽量削减对相邻用地建设影响的原则,依据建筑高度要求,按本身建筑间距要求的一半限制。(一)界外为永久公共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按居住建筑离界距离的1.1倍限制

27、。(二)界外为城市道路时,退后用地边界距离依据7.5.2要求限制。地下建(构)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宜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意平安的前提下,最小值为2米;对于相邻地块联合共建的地下室,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作退后规划用地边界要求。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铁路、河道蓝线沿城市规划道路新建建(构)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等级、建筑物建设规模、运用性质以及城市街道景观等状况确定,同时满意下列要求:7.5.2.1在老城区范围后退城市主次干路距离,低层建筑退后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多层建筑退后道路红线不小于5

28、米。若底层为商业用房,则低、多层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分别不小于4米和6米。后退城市支路距离,按前述规定值降低2米,但不得小于2米。在新区范围低、多层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依据上述规定最小值分别增加1米限制。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限制:(一)后退城市主、次干路距离:伍临路为城市主干路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60米的,不得小于10米;2、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3、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应不小于15米。(二)后退城市支路红线的距离,在前条对应的状况下可降低4米。7.5.2.3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

29、的多、低层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意国家规范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视距三角形道路斜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2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3米(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的连接线算起)。临城市道路修建的围墙、挡土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沿用地界线修建的围墙,围墙基础不得超过规划用地界线。临城市道路修建的门房、大门,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2米。7.5.2.7居住区内建筑物、构筑物至区内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7.5.2.7的规定:建(构)筑物至区内道路边缘最小距离(米) 表 道路级别与建、构筑物的关系居住区道路小区路

30、组团路及宅间小路建筑物面对道路无出入口高层5.03.02.0多层3.03.02.0有出入口5.02.5建筑物山墙面对道路高层4.02.01.5多层2.02.01.5围墙面对道路1.51.51.5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道路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外边线。建筑物后退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限制: (一)沿高速马路退后红线50米;(二)沿国道退后红线20米;(三)沿省道及一般马路退后红线15米。7.5.2.9沿铁路两侧兴建建(构)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

31、的建(构)筑物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距护坡坡脚不得小于6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9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构)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满意有关的规定要求,且不得小于6米。7.5.3建筑物后退挡土墙和护坡的距离依据第14.5.2款执行。7.6建筑物高度限制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必需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7.6.1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物高度限制按审定的城市规划设计确定。7.6.2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设施四周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限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32、7.6.3在文物爱护单位和建筑爱护单位四周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限制高度应符合第9章的有关规定,并应编制具体规划、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报批。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限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区沿路一般建筑的限制高度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加建筑后退距离之和的1.5倍,达到后宜按1.5:1的斜率向后退让;(二)老城区参照上条比率取1.8;(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限制高度。建筑物干脆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走廊的,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爱护区的1/2宽度视为道路红线宽度,依据7.6.4规定的比例计算限制高度。7.7高层建筑面宽限制规定:7.7.1建筑

33、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54米时,其最大绽开面宽不大于80米。7.7.2建筑高度大于54米时,其最大绽开面宽不大于65米。特别状况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的,须按程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同意。7.8建筑面积或容积率嘉奖规定7.8.1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超出规划条件规定配套公共建筑面积,单独建设为本居住区服务的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并与居住建筑同步实施。7.8.1.1在居住区规划中,超出规定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每增设1平方米,允许增加住宅建筑面积2平方米,但嘉奖建筑面积的总量不得超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值的2倍。7.8.2单独建设的菜市场(不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超市,下同),其地

34、上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限制范围;利用建筑裙楼建设的菜市场,其地上建筑面积50%不计入容积率限制范围。菜市场的建筑规模一般为10003000平方米,确因市场需求等特别状况,经城乡规划、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溢出上述建筑规模。7.8.3有单独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设置于地上一至二层、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限制范围。7.8.4激励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地热站房宜设置于地下;确因地质条件限制必需在地上设置的,站房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单个站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超出部分应计入容积率限制。8. 公共设施8.1宜昌市公共设施标准按市级、区级、街道(镇)级

35、、居住小区级配置。市、区、街道(镇)三级公共设施列入公共设施用地(C),居住区、小区级列入居住用地(R)。8.2市、区级公共设施由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街道(镇)级公共设施由分区规划确定。8.3居住区及以下各项公共服务设施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进行配套。8.4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化、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8.5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和指标,应符合表8.5.1和表8.5.2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表类 别项 目居住区小 区组 团教育托儿所幼儿园小

36、学中学医疗卫生医院(200300床)门诊所卫生站护理院文化体育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居民运动场、馆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商业服务综合食品店综合百货店餐饮中西药店书店市场便民店其他第三产业设施金融邮电银行储蓄所电信支局邮电所社会服务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养老院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社会服务治安联防站居委会(社区用房)物业管理市政公用供热站或热交换站变 电 室开 闭 所路灯配电室燃气调压站高压水泵站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居民存车处居民停车场、库公交始末站消 防 站燃料供应站行政管理及其他街道办事处市政管理机构(所)派 出 所

37、其他管理用房防空地下室注: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以上配套设施可集中布置。公共服务设施限制指标(平方米/千人) 表居住规模类别居住区小 区组 团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总指标16683293(22284213)21725559(27626329)9682397(13382977)10913835(14914585)362856(7031356)4881058(8681578)其中教化60012001000240033012007002400160400300500医疗卫生(含医院)78198(178398)138378(298548)38987822862012

38、40文体12524522564545756510518244060商业服务700910600940450570100600150370100400社区服务5946476668592927632819321628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2030(6080)255016222234-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40150(460820)70360(500960)30140(400720)50140(450760)910(350510)2030(400550)行政管理及其它46963772-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限制指标应符合表4.3.1规定;总指标未

39、含其它类,运用时应依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9老城区改建、历史文化与城市景观爱护9.1老城区改建应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环境整治紧密结合。9.2依据现状特点、改建目的和经济条件,老城区改建可实行局部改建、道路沿线改建和成片集中改建三种方式。9.3老城区改建宜降低人口密度和建筑容积率,增大城市开放空间和绿地率。9.4用地布局9.4.1历史文化传统爱护区以爱护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街区和建(构)筑物为目的,改建时应确定爱护对象、界定爱护区域、制定爱护措施,调整与改建目的相冲突的用地性质、建筑及道路等,修复传统

40、民居。9.4.2老城区改建应以完善城市配套功能、优化环境为目的,降低土地运用强度和人口密度;增加配套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和道路广场用地;加强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削减工业和仓储用地,迁出对环境有严峻污染的生产单位。9.4.3危房区改造、工业区改造、道路拓宽、增加专项配套设施及商业性开发等老城区改建,应妥当处理改建与用地布局调整的关系。9.5用地标准9.5.1老城区改建应依据改建目的、改建方式及改建区的现状特征确定建设用地标准。9.5.2城市建设密集区或人口密集区的改建,建设用地标准可按国家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的下限限制。9.6文物、古建筑与传统风貌爱护9.6.1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

41、的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树木等,应予以严格爱护,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9.6.1.1国家、省、市级重点文物爱护单位应划定三级爱护区进行爱护:(一)肯定爱护区:指文物本身;(二)景观爱护区:指与文物关系亲密,景观上融为一个整体的环境区域;(三)环境爱护区:指对文物爱护有影响的环境限制区。9.6.1.2国家、省、市级重点文物爱护单位的爱护必需遵照国家文物爱护法的相关条目执行。9.6.1.3在景观爱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与爱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9.6.1.4在环境爱护区内,不得增建、新建与爱护对象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9.6.2老城区改建中,对于代表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和建(构)筑物,应予以保

42、留,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传统商业街市老字号店铺等,应加以爱护,出现损毁的应按传统特色形式修复;(二)爱护性旧街区内,应以多层和低层建筑为主,以爱护街区原有的环境尺度;(三)爱护性旧街区内新建项目,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等方面,应与街区环境统一,不得破坏整个街区的环境风貌。9.7限制峡口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强度,爱护自然风光。9.8加强视线分析和建筑体量限制,增加三峡大坝、葛洲坝、磨基山、东山山脉等旁边区域的城市景观视线通廊。9.9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四线”管理规定,禁止乱挖乱填,爱护好构成宜昌山水特色的山体水系。10村庄建设10.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及建设。

43、10.2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由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限制性具体规划或所在镇的总体规划加以界定。10.3为了适应城市化进程和有利于节约用地,在城市和重要镇近郊区以及城市和重要镇发展规划限制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提倡集中建设农夫多层住宅新村。其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并满意本规定第7章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近郊区和城市发展规划限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拟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10.4近郊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宜集中建设农夫新村。10.5农夫新村规划用地及规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10.5.1人口计算基数应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各

44、行政村的户数和常住人口数为计算基数。10.5.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每幢建筑的层数不超过三层(峡口风景区不超过二层)。屋顶提倡采纳坡屋面。10.53房屋面墙间距应满意建筑高度的1.0倍。相邻建筑物山墙间需设置消防通道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6米。10.5.4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按每户200平方米计算。10.5.5以上各项用地之和不得超过村庄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村庄户籍总人口数乘以150平方米的规模。为几个村共同服务的中学用地不计入村庄建设用地。11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11.1城市道路11.1.1宜昌城市道路划分为四级

45、,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城市道路等级由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11.1.2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可按表11.1.2的规定执行。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 表道 路 类 别设计车速(km/h)路网密度(km/ km2)道路中机动车道双向条数(条)道路宽度(m)每车道宽度(m)城市道路1、快速路60800.30.44635403.752、主干路40600.81.24636503.53.753、次干路401.21.4425363.54、支 路303.04.0212203.253.5住宅区内道路1、小区道路2028103.252、组团道路1512683.253、宅间小路2.5注:上表道路宽度不包

46、括两侧绿化带宽度。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的出入口,主次干路交叉口及其展宽段内严禁设置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的出入口。11.1.4人行天桥或地道的设置条件:(一)横向交叉口的行人流量大于5000人/小时,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小时,应设置地道或人行天桥,且应优先设置地道;(二)行人横过快速路、高速马路时,必需设置地道或人行天桥;(三)铁路和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堵塞行人流量超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15分钟时,应设置地道或人行天桥;(四)交通流量达到设置条件,且未设置人行地道或天桥的商业集中区域,应为人行地道或天桥的设置作出预留。11.1.5在城市的商

47、业文化中心开拓的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距离不宜大于200米,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在步行区外100米范围之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11.1.6主次干路人行道应设置盲道等无障碍设施。11.1.7当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在车行道的中心分隔带或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平安岛。11.2城市道路交叉口11.2.1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11.2.1.1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可按表11.2.1.1的规定执行。城市道路交叉口形式 表相交道路快 速 路主 干 路次 干 路支 路快速路AAA、B主干路A、BB、CB、C次干路C、DC、D支 路D

48、、E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11.2.1.2应避开设置错位的T字型路口,已有的错位T字型路口,宜规划改造。11.2.1.3平面交叉口的进口需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时,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03.5米,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5080米,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3060米,当出口车道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11.2.1.4环形交叉口,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时,环道总宽度宜为18米20米,中心岛直径宜取30米50米;当交叉口交通量超过2700辆/小时当量小汽车时,不宜采纳环形交叉口。11.2.1.5当城市道路网中整条

49、道路实行联动的信号灯管理时,其间不应夹设环形交叉口。11.2.1.6在交通繁忙的环形交叉口的中心岛,不宜建立小公园。中心岛的绿化不得遮挡交通的视线。11.2.2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11.2.2.1城市道路修建立体交叉口应依据相交道路性质和交通流量大小予以确定。结构形式应力求简洁、占地面积少。11.2.2.2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应与相邻交叉口的通行实力和车速相协调,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从城市道路网整体上统一考虑。11.3城市公交站点11.3.1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覆盖率,以300米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米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11.3.2快速路和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马路,

50、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停靠站应采纳港湾式布置,市(镇)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宽度应不小于2.5米。11.4城市广场11.4.1城市游憩集会广场不应太大。市级广场每处宜为4万平方米6万平方米,区级广场每处宜为1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11.4.2广场绿化设计(一)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二)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11.5城市停车场(库)11.5.1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道路旁边或其它合

51、适的地点。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库)址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不阻碍道路畅通的要求。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 m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040 m2,运用功能困难、停车空间或柱网不规整的,应取上限;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1.8 m2。11.5.3按停车场(库)规模,少于50辆的停车场(库)可设一个出入口;50500辆的停车场(库),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500辆的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得少于三个,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宜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11.5.4配建停车场(库)商业购物中

52、心、文化消遣体育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必需建设与其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自行车停车场(库)及供本单位职工的自用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的基本规模可依据建筑性质、规模确定。11.5.4.2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应符合本规定下列条款,未涉及类别配建标准参照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相关规定执行:(一)居住建筑停车配建标准:1、一类居住用地商品住宅依据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其地下停车位和室内停车位之和应达到总停车位的90%。2、二类居住用地商品住宅依据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6个车位要求配建,其地下停车位和室内停车位之和应达到总停车位的90%。3、经济适

53、用房、拆迁安置房和村民单元式住房依据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4个车位要求配建,其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60%;村民单元式住房中型货车(及其以上车型)停车位应不低于总停车位的15%。4、廉租房依据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2个车位要求配建。(二)公共建筑停车配建标准:1、公共建筑一般依据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公共建筑应有不少于20%的停车位作为社会公共停车用途,且不得出售或出租;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80%,且不得设置隔墙封闭。2、商业区、商业大楼或购物中心建筑依据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个车位要求配建;大型体育场馆(场15000座,馆4000座)依

54、据每百座不少于4个车位要求配建;市级影剧院依据每百座不少于5个车位要求配建。3、居住小区、组团等有建筑或建筑局部运用功能为商业、饮食、消遣等经营性质的,依据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且应依据居住和公共服务功能对停车场(库)进行划分,分开管理。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建筑运用功能为商业、饮食、消遣等经营性质的,其建筑面积作为基数计入停车指标核算,且依据每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三)地下停车场(库)层高不得低于3.6米。由于必需设备用房占用或建筑结构要求等缘由,致使实际停车位削减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局部可实行机械停车方式,并依据削减车位数量的2倍配置机械停车。11.6加油站和加气站11.6.1加油(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爱护和防火平安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市(镇)区的加油(气)站应靠近城市交通主干路或设在出入便利的次干路上,郊区汽车加油(气)站,应靠近马路或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