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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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特点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所有民法规范之中,是指引多种民事行为、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主线原则。2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波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不预先设定任何拟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跟没有规定拟定的法律后果,只是反映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如自由、正义、效率等。3基本原则是强行性规范,不容许当事人排除其合用。国内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1 平等2自由3秩序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国内民法通则第3条有规定。采纳该原则的意义如下1集中体现了民法的调节对象和调节措施的特点。是平等主体之间2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

2、规定,也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3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有助于强化对财产的平等保护,增进社会财富的增长。重要涉及1人格平等 2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相等3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看待,涉及强势意义上的平等看待和弱势意义上的平等看待,前者指尽量避免对人进行分类,以对各类群体予以平等待遇。后者是指针对不同状况,要区别看待4在补救措施上,也要充足贯彻平等性。应当指出,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承当的民事义务都是同样的。意思自治原则:也称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

3、,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尽管在民法各部分中强度不同,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之中,体现民法的最基本的精神。其作用和地位表目前1奠定了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基本地位。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公法与司法的分立。私法的重要特点表目前规范的任意性,公法表目前规范的强制性。最直接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需求。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地位。通过意思自治在市场中分派资源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运作规律,私法自治即是民法调节市场经济关系的必然反映,也是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律的本质规定。3该原则体现了民事立法的结识论基本。每个民事主体作为一种理

4、性的人,都是自已利益的最佳判断这,法律赋予其广泛的行为自由,她们可以再法定的范畴内自主地安排好自己的事务,不能指望有万能的立法者在立法时能对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作出圆满的安排。其内涵体现为1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范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2容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节她们之间的关系3确立了行政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线。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任何意思自治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如监护职能的社会化等趋势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行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解决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当充足体现公平的观念。其特点体现为1公平原则自身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所

5、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原则以调节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关系。2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的目的性的评价原则。3是法官合用民法应当遵循的重要理念。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1在合同法中的运用 等价有偿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显失公平制度。在物权法中的运用。添附制度中,相邻关系中在侵权法中的运用 。公平责任原则,损害补偿,损益相抵。诚实信用原则:帝王规则,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室,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步,诚信原则规定维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其功能1确立行为规则弥补法律和合同漏洞3衡平的功能解释的功能减少交易

6、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公序良俗原则,是由公共秩序和蔼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公共秩序,是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指有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采纳公序良俗的意义在于弥补强行法规定的局限性,作为一种弹性条款。不也许强行法对纷繁复杂的民事活动一一规定。2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3弘扬社会公共道德,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4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公序良俗具有一种调节性的功能,如果在法与显示的抱负之间,或者法与道德之间呈现缺口,则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弥补这一缺口。第四章 民法的合用民法的合用范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

7、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的时间上生效 自民事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 颁布后来通过一段时间再开始生效。失效 发布之时即规定了停止生效的日期2法律明文废止或修改民法合用的基本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2新法优于旧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律文本优先于法律解释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法律解释民法案例思维分析的基本思维1法律关系分析法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生活关系,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拟定其要素及变动状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本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合用以精确合用法律,作出对的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措施。分两步一:考察案件事实所波及的法律关系 一方面明确争议的核

8、心关系,环绕该核心关系尚有那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例如争议的焦点是无权代理行为与否有效,环绕该争议点也许波及授权关系与否存在。相对人与否成立表见代理关系等“有关联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拟定与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节,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及违约责任问题。再次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是合同关系、还是侵权关系。最后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及变动二:考察法律合用。在第一步拟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本上,查找合用核心关系与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2祈求权基本分析法又称归入法、涵摄法,是指通过谋求祈求权基本,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

9、拟定祈求权与否可以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措施,其构造为“谁得向谁,根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其合用分个环节一:判断祈求的性质,即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此种措施重要合用于给付之诉,若非则应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法。二:检索也许波及的祈求权一方面列举原告祈求也许波及的祈求权,例如在无权处分她人财产场合,就也许波及合同祈求权、违约损害补偿祈求权,不当得利祈求权。另一方面拟定多种祈求权的类型如可分为债权的祈求权,占有保护祈求权,物权祈求权,人格权法和身份法上的祈求权,知识产权法上的祈求权。再次去顶祈求权分析的逻辑顺序,应按合同的祈求权、缔约过错祈求权、无因管理祈求权、物权祈求权、

10、不当得利、侵权的祈求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检索。最后祈求权的初步锁定。三:祈求权基本的分析 :其基本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她法律根据。一方面找出祈求权所根据的具体法律规定或根据,另一方面对所找的法律规范进行分类和定性。再次将该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分解四:归入或涵摄,即把分解的事实归入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具体来说,经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按照规范要件提取法律上的事实、将事实归入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五悲观规范构成要件的检索。从背面考察祈求权基本,如具有一定的抗辩是由,就会导致对方的祈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六:对祈求权变动状态的考察。两种措施的比较德

11、国以祈求权基本分析措施为唯一的分析措施,但王觉得,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案例。第一按照此措施,需逐项检索所波及的祈求权。繁琐,且国内无民法典,祈求权体系不完善第二在某些案例中,也许并不存在祈求权,如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第三祈求权基本不能解释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内在构造。如不能解释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客体在案例分析中又具有重要意义。第四,两者的思维过程也不相似。前者是先找实实在招法,后者是先从规范出发,先找出法律规范,再将事实归入其下。总之,两种分析措施是分析民法案例的基本措施,两者互相独立,又互相融合交叉,由于不可有所偏废。第五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应注意,民事责

12、任自身就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原有的法律关系的变异形态,而非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可以一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其特点在于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中浮现的实行,而非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2必须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3能否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或者引起何种特定的法律后果,最后都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客观事实与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分为事件与行为。事件,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人的故意识的活动。1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只在确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2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行一定的行为时在主观上并没

13、有产生、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但由于法律的规定,同样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侵害她人财产。第十六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从而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具体而言,就无相对人的单措施律行为来说,是指意思表达已经做出,就有相对人的单措施律行为来说,是指表意人发出的意思表达已经达到相对人。就双方或多措施律行为而言,是指各方当事人意思表达合致。1从性质上看,法律行为成立只是波及当事人个人意思的问题,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意味着法律采用一定原则对意思表达做出评价或干预2法律行为的成立

14、重要体现当事人的意思,但该意思与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在成立要件中很难判断,而只有在生效要件中才干加以判断。3从逻辑体系来看,辨别成立与生效,将进一步辨别法律行为的不成立、被撤销和无效,有助于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分开。4在辨别成立和生效概念的基本上,效力待定等法律行为的概念可以在法律行为制度中得以确立,从而有助于对的结识某些法律行为的性质。在实践上,两者所处的阶段不同。法律行为成立是判断法律行为与否生效的前提。6在乎思表达不明确的状况下,应当容许法院通过意思表达解释的措施,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拟定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7从法律后果上看,法律行为的不成立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法律行为

15、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达真实 ,即意思表达自由以及外部体现的意思符合内心的真实意思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法律有关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的规定,固然,许多特殊法律行为也也许有某些特殊的生效要件,如技术引进合同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才干生效。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涉及1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成立之后,与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拟定,有待于其她行为或事件使之拟定的法律行为。是一种效力不拟定的中间状态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依法不能独立实行的法律行为,无代理权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无处分权人因无权处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从行为角度看,效力拟定两类,1

16、真正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对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进行事后追认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从事件角度看,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会因特定事件的浮现而补正其效力。如无权处分行为中,无权处分人通过继承,受遗赠等方式获得了所有权或处分权,则该无权处分行为有效。2无效的民事行为,批示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在内容上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布无效的民事行为。特点具有违法性,需国家干预,具有不得履行性,自始无效。例如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行为,双方歹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益,违

17、背国家指令性筹划,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因意思表达不真实,法律容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其特点在于,重要由于意思表达不真实而产生,须由撤销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在未撤销之前,行为仍然有效。撤销权人有权祈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规定撤销而仅规定变更法律行为的内容。分类重要为 因欺诈作出,因受胁迫而作出,因重大误解而作出的民事行为,因显失公平而作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与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合用的范畴是极为

18、广泛的,不容许的有两类1基于公共利益的规定不容许如收养。离婚等身份行为2基于交易安全和法秩序稳定的规定而不容许,如票据行为,行使形成权的行为。由于单方行使形成权将导致法律行为的表动,为了增进法秩序的稳定,排除不拟定状态,故不容许该种行为附条件。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将来的不拟定的事实。规定有如下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不拟定3条件必须也许4必须是由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5条件必须合法6条件不得与法律行为的重要内容相矛盾。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已经产生形式上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予以撤回或单方随意变更。此种效力也称为所谓的法律行为先效力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成立

19、后来,在条件未成就之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合法的行为促成或制止条件的成就,而只能听任作为条件的事实自然发生。3期待权的保护,在未决期间,虽然法律行为尚未拟定生效,但法律行为对当事人仍然就有一定拘束力。这种因具有获得某种权利之部分要件而受法律保护的期待地位,称之为期待权。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法律行为。其效力,在于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时间上受到限制第十七章代理制度概述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行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特点1波及三措施律关系,存在三方主体,代理人、本人和相对人。2代理人必须以

20、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独立进行意思表达4代理的法律效果由本人承当代理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地位,即为从事代理行为的资格和地位,这种资格和地位是代理人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向第三人为意思表达或接受意思表达代理权滥用的严禁1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与自己从事法律行为。违背了忠实义务,即代理人必须为本人的利益而行为,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为。自己代理与否固然被宣布无效,在法律上值得探讨。核心取决于这种行为与否会损害本人的利益。如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此种赠与合同对本人有力,本人也批准,因此从合同法角度来看,应当觉得是有效的。自己代理通过本人的批准也可以有效。

21、2双方代理,指同步代理本人和相对人为同一法律行为。双方都明知代理人在代理双方行为,既然委托人明知而未反对,表白双方对代理人有高度的信任,虽有利益冲突,但可充足顾及。双方均不知,若代理人代理一方从事代理行为,对另一方构成表见代理,另一方可主张代理行为有效3代理人与相对人歹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行为的性质,共同行为说,将代理行为看作是代理人与本人的共同行为,因此行为的要件应当部分以代理人为主,部分以本人为主。第十八章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未获得代理权从形态上分为,主线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结后来,在授权的意思表达未达到代理人时。无权代理行为尽管从主线上

22、违背了本人的意志,但该行为并非固然无效。从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效果上可分为。构成表见代理2被代理人事后予以追认。既不构成表见代理,又未得到追认,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结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表见代理产生了有权代理的效果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权利外观:是指本人的授权行为已经在外部形成了一种表象,即可以使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授权。表见代理的效力问题1代理人不应向相对人承当任何责任,而应当由本人承当代理行为的所有后果。

23、2本人无权否认表见代理的效果。应容许相对人享有撤销权,由于在表见代理的状况下,一方面是保护第三人,另一方面才是保护被代理人。法律上规定表见代理制度重要是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4本人向无权代理人重要损害补偿的根据在于:因无权代理人的过错使本人蒙受损失,无权代理人已经构成侵权。第十九章 时效制度概述时效,即时间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一般而言,时效制度分为获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时效制度设立的重要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获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指占有她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她财产权的事实状态通过一定的期限后来,将获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她财产权。(国内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并未采纳获得时效制度)王觉得,在将来的民法典中有必要确认获得时效。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拟定财产归属、定纷止争的功能,增进物尽其用,充足发挥财产的运用效率,也有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但不适宜在总则中规定,而应在物权法中规定。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祈求权即丧失祈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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