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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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v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v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v 主讲人:* 专项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三、婚姻关系的解除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觉得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月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须具有的条
2、件。具体涉及:()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周岁,女2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临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老式观念,但法律未明确严禁)。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补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派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她人结婚或者明知她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波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有配偶
3、而重婚的,或者明知她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如下状况都属于重婚:v ()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她人登记结婚的;v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她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v (3)无配偶的人明知她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v (4)无配偶的人明知她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严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
4、: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祈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祈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祈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v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财产所有权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亦即,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5)其她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她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涉及
5、:(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顿补偿费。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v 一方的婚前财产;v 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费用;v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拟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v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贴金、医药生活补贴费;v 其她应当归一方的财产。v 注意:一方婚后以其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支配问题(家事代理权)婚姻法第 17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解决权。 这句话可作如下理解:v 夫或妻
6、在解决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平常生活需要而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v 夫或妻非因平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解决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获得一致意见。她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批准思表达的,另一方不得以不批准或不懂得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v “第三人懂得该商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3、婚内财产商定(含忠诚合同)(1)婚内财产商定的人群重要有:涉外婚姻者;再婚者;老年结婚者;新潮的年轻人。(2)婚内财产商定的内容: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范畴和归属;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措施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拟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 婚内财产商定一经签订,
7、不能容易反悔。v “忠诚合同”的问题: 实践中,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当事人常常会浮现明确商定一方浮现“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补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中特别以婚外情条款居多,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商定引起的纠纷,不同法院解决成果也有所不同。三、婚姻关系的解除1、合同离婚 长处:时间短、费用低、压力小。 缺陷:(1)离婚合同书的内容,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许会隐藏有后患;()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男女双方合同离婚后1 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祈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合同。合同离婚常用的问题:v (1)合同内容过于简朴,不具有可操作性。 例
8、如,合同商定:“双方批准离婚;女儿归男方扶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这样的商定,在财产问题上漏洞较大。也许存在两种理解,第一种是,既然财产分割已经完毕,阐明财产已没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商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解决方式,应当视为商定不明没有分割,应依法分割。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最后只能诉诸法院。v (2)银行存款的商定和解决 建议在合同中,将截止到离婚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状况具体列出,涉及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合同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规定分割。v ()前后有几分离婚合同书的效力
9、问题 注意:后签订的合同优于先签订的合同;争议内容有解决的合同优于争议内容没有作出解决的合同。v (4)离婚合同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效力问题 举例:某男和某女合同离婚。合同商定,某男离婚后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中自己的份额赠与儿子 ,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某男反悔,主张房子产权没有发生变更。法院觉得,某男在合同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某男所属份额的房屋所有权仍归某男所有。 ()户口迁移的问题 户口拒不迁出导致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
10、离婚合同中商定:如女方自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3 个月之内不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 100元的不便补偿;如男方在转让该房时,由于女方户口未迁出因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补偿男方差价部分。2、诉讼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v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的;v (二)实行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v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v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v (五)其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离婚中的损害补偿 规定损害补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涉及物质损害补偿和精神损害补偿。婚姻法第
11、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祈求损害补偿:v (一)重婚的;v (二)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的;v (三)实行家庭暴力的;v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中的经济协助 婚姻法第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合适协助。具体措施由双方合同;合同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托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本地基本生活水平 。重要涉及:v ()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她生活来源;v (2)一方因客观因素失业且收入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v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v (4)其她
12、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5、子女的抚养问题 子女归属争议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用。因素有两点:(1)真心爱孩子,但愿和孩子一起生活;(2)为了得到房产或能分到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迫使对方让步。 离婚后,哺乳期内(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妈妈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到合同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状况判决。 法院在判决孩子归属问题时考虑的几种因素:v (1)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限度、思想品质、身体条件等;v (2)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v (3)孩子的生活环境;v (4)有体现能力的子女的意见;v (5)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
13、的合理规定。孩子的探视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看望权 ,也也许会有1 至 2 天的看望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看望权会明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或 10 周岁如下的小朋友明确不肯被另一方看望,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临时中断另一方的看望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看望权。抚养权的变更 如果一方在行使看望权过程中,发现另一方不具有直接抚养子女的能力,或子女再随其生活对其成长不利时,有权与对方协商或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 一般有下列状况浮现时,法院支持变更的诉求也许性较大:v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v (2)与
14、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v 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v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子女姓氏的变更 离婚后如要更改子女的姓氏,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子女的抚养费v 抚养费涉及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有下列情形的,子女抚养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追加:v (1)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局限性以维v 持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的;v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v ()有其她合法理由应当增长的。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她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当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
15、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当民事责任。6、离婚中财产的分割总的财产分割原则:v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合同解决;合同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v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既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祈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祈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7、离婚中债务的清偿v (1)婚前一方个人形成的债务,但用于婚后共同
16、生活,离婚时,夫妻应承当连带责任。v ()婚后一方借债,一般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双方应当共同归还。共同财产局限性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合同清偿;合同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v 注意:实践中也许存在一方在夫妻感情不和的时候与她人串通虚假出具借据,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此时需要考虑债权人的状况、借款的性质等因素进行抗辩。例如是借给自己的亲属或朋友,或者说借钱是为了归还赌债等,则可以向法院主张借款行为无效。8、彩礼返还问题 当事人祈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如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现规定离婚的;
1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目前双方离婚的。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1、婚前购房(1)婚前购房,一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该方的名字,另一方未出资。v 结论: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2)婚前购房,双方出资,产权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v 结论:房子是写名字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另一方的出资应当返还。 举例:某男某女婚前各出资 0 万元购买了一套 万的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女方的名字。离婚时,房子是女方的,但是女方应当返还男方的 1 万元出资。固然,需要男方提供出相应的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曾经出资。(3)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双方的名字,双方出资或者一方出资(无论是婚前共同
18、出资还是婚后共同出资)。v 结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4)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双方婚前出资完毕。v 结论: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至于另一方的出资,离婚时则应当返还。 举例:一套房子 0 万,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的名字,男方支付了5 万,女方支付了5万,都是在 婚前支付完毕。则离婚时房子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应当返还女方支付的5 万元。(5)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结婚登记前一方支付了一部分,结婚登记后另一方支付了剩余的部分。v 结论:房子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至于另一方支付的剩余部分,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举
19、例:一套房子 20 万,婚前购买并登记了男方的名字,男方支付了 0 万元。结婚登记后,女方支付了剩余的 10万元。则该房子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女方婚后支付的 万元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成果就是房子是男方的,女方可以得到 5 万元。 ()婚前购房,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该方只在结婚前支付了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v 结论: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举例:某男婚前买了一套 20 万的房子,登记了自己的名字,支付了首付款 5 万元。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15 万元。后感情不和而离婚。则房子是男方的,婚后共同还贷的15万元是
20、共同财产,应当分割。这样,女方可以拿回 7.5 万元。(7)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v 结论:一般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如果没能结婚,应当返还出资;如果已经结婚,则一般会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无需返还。 举例:某男为了表达结婚的诚意,买了一套50 万的房子送给女方,房产证上写的是女方的名字。后来双方感情恶化,没能结婚。则房子是女方的,但是女方应当返还男方的购房款。如果双方后来顺利结婚,但是婚后感情不和而离婚,则离婚时该房子应当认定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的购房款也无需返还。2、婚后购房(1)双方婚后出资(涉及贷款)获得的房屋。v 结论:不管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都是共同财
21、产。并且,在分割房产时,要按市场现价计算,而不是按照买房子时的价格。 举例:某夫妻结婚后购买了一套30 万的房子,但是离婚的时候房子价钱升到了 60 万,那么在离婚时应当按照60 万进行分割。(2)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购房,房产证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v 结论:房子是一方和其父母的。但是一方名下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份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另案起诉分割房产。(不能在起诉离婚时分割这套房子) 举例:结婚之后,某女和其父母购买了一套 30 万的房子,每人出资 10 万元,房产证上写了三个人的名字。那么,离婚时某女的三分之一份额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不能协
22、商一致,则可以在离婚之后另案起诉分割这套房子。男方可以得到六分之一的份额或者是房子市场价的六分之一。(3)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后来增长为两个人的名字的,无论购买房子的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还是增长名字的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举例:某男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前将未婚妻的名字添加到了房产证上。两人后来离婚。则离婚时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4)房产证本来是一方父母名下的,后来变更为一方名下或者是双方名下:v A、登记结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视为其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v B、登
23、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其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v C、无论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5)还没有获得产权或没有获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获得所有权或者尚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适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状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的房屋获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父母的出资 A、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商定的除外。 B、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
24、,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商定的除外。(7)经济合用房的问题 房产证上面写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如果另一方曾经出资,则应当返还。v 专项二:继承问题一、遗产概述 二、继承权问题三、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四、遗赠、遗赠抚养合同 六、遗产解决 一、遗产概述 、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她合法权益。2、遗产的范畴 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的范畴涉及: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口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容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她合法财产,如债权和有价证券等。二、继承权问题 、
25、继承开始的时间死亡 意外事件中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问题:v A、如果互相有继承关系的几种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不能拟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v 、死亡人各自均有继承人的,如果几种人死亡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v C、几种辈份相似,推定同步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她们的继承人分别继承。v、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她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v三、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一)法定继承 、概念:是指继承人范畴、继承顺序、
26、遗产分派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即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婚姻、血缘关系。 2、法定继承的适应范畴:v (1)被继承人生前未同她人签订遗赠扶养合同或者签订了遗赠扶养合同无效的;v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v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权的;v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v (5)遗嘱无效部分所波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3、法定继承人的顺序v 继承法第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
27、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v 继承法第12条还对法定继承人的范畴作出了补充规定,即对公婆、岳父母尽了重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为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替代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 (2)转继承的概念: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所应继承的遗产转由她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v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重要区别 1、继承人死亡的
28、时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转继承中,第一次继承中的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的次数不同。代位继承是一次性继承,是由代位继承人直接从被继承人那里获得遗产;转继承则是二次继承。3、继承合用的范畴不同。代位继承只合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发生。4、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的继承主体涉及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二)遗嘱继承1、遗嘱的概念: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2、遗嘱继承的概念:是
29、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定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2)遗嘱是遗嘱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达。()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必须符合法定形式。4、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1)口头遗嘱 指在紧急状况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所谓紧急状况指的是病危、天灾、战争等状况。 限制性规定:一是必须是在紧急状况下才干才用; 二是设立时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 三是危急状况解除后,遗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时,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2)录音/录像遗嘱 国内继承法明确规定“以此形式设立
30、的遗嘱,以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当遗嘱制作完毕后来,应当场将录音/录像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来年、月、日。 (3)代书遗嘱 代书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她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形式。国内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作了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来年、月、日,由代书人、其她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注意:A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必须由遗嘱人亲笔签名。 要注明制作的精确时间。 (5)公证遗嘱 办理遗嘱公证应由立遗嘱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她人办理。 遗嘱要在公证员面前,亲笔
31、书写遗嘱。公证人员要对遗嘱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在确认其有效性后,由公证员出具遗嘱证明书附在遗嘱的背面。通过当事人申请, 公证机关可以代为保管遗嘱。 注意事项: (1)年满周岁老人立遗嘱,一般觉得其较也许浮现神志不清情形,需三甲医院或专科医院先行作出精神方面正常的书面意见。 (2)见证,对于代书遗嘱具有重要意义,并在一定限度上有助于司法机关确认遗嘱的真实性。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b、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
32、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四、遗赠、遗赠抚养合同(一)遗赠 1、概念 :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遗赠的生效要件:(1)遗赠人所立之遗嘱符合法定形式。(2)遗赠人有遗嘱能力。(3)遗赠人意思表达真实。(4)不得侵犯预留份和特留份。(5)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赠人在遗嘱生效时生存并为丧失受赠权。(7)受遗赠人要在继承开始后明确表达接受。(二)遗赠扶养合同1、概念:遗赠人与扶养人为明确互相间的遗赠和扶养的权利和义务所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扶养人:(1)对遗
33、赠人生养死葬 (2)获得遗赠物 对遗赠人:(1)规定尽生养死葬义务 (2)不擅自处分遗赠物对继承人:合同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五、遗产解决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解决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达。没有表达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懂得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达。到期没有表达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赠问题)。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商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他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她人的财产。、遗产分割应当有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适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用折价、合适补偿或者共有等措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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