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调整和完善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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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调整和完善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方案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患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司法局、市卫健生局、XX保险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工作的通知(X司通(2010)X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建立健全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手段化解医患双方的矛盾纠纷。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说服教育、

2、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工作目标在全区范围内,建立由区人民政府主导、区卫健局牵头、成员单位各负其责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机制,有效化解医患双方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工作原则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到谅解、妥善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医患纠纷。(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道德规范进行调解。(二)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基本权

3、利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四)属地管理原则。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医患纠纷,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五)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调解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等情况的纠纷,可以不公开调解。(六)调解免费原则。医患纠纷的调解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调解经费从县财政安排的人民调解经费中统筹开支。四、组织机构(一)XX市XX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具体负责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医调委在区卫健局、司法局的管理指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

4、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开展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主任:区司法局局长区卫健局局长副主任:区司法局副局长区卫健局副局长成员:原区卫健局法监股股长区司法局人促股股长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区人民调解中心主任XX律师事务所主任XX律师事务所主任医调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司法局副局长XX同志担任,主要负责医调委的日常工作。(二)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室三级医院设医患纠纷调解室,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也可设立。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室的医疗机构,要解决不低于15平方米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S)建立医患纠纷行业专家库司法行政部门、卫健行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共同组建医患纠纷行业专家库,聘请从事法学研

5、究人员、律师、医学研究人员、医生、法医、保险等专业人员担任专家库成员,针对不同医患纠纷的特点,从专家库中选派专家共同参与相关鉴定会和终审会。同时,对医患纠纷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帮助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做到依法、规范调解。(四)医患纠纷调解员医调委人员组成,要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警官,以及律师、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医调委应按相关规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涉及保险工作的,应有相关专业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人员。要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等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患纠纷调解员队伍。五、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

6、关于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二)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患纠纷咨询;(S)负责调处辖区内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患纠纷;(四)协助处理因医患纠纷激化而引发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五)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患纠纷的意见、建议;(六)向司法和卫生行政部门反馈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意见与建议。六、调解范围区直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个体门诊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以下医患纠纷(非法行医、无证经营药品引起的医患纠纷除外)。(一)患方索赔金额超过2万元并同意人民调解的;(二)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的(不论索赔金额大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受

7、理,已受理的应终止调解:1、一方当事人明确不同意调解的;2、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3、因非法行医而引发的医患纠纷;4、非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5、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6、发生医闹行为,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7、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七、工作程序(一)受理医调委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医患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珍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医调委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可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应书面申

8、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告之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调解1.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要求,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在依法依规、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2 .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应指定1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指定2名以上调解员进行调解,根据需要可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或邀请公安、民政等有关单位、个人参

9、加调解,必要时可请乡镇和患者常住地人民调解员参与。3 .医调委分别向纠纷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征集资料,核实情况,向专家咨询。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可以委托有法定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4 .医调委在调解前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权利和义务。医调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

10、,应当终止调解,并防止纠纷激化,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5 .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原则上应当自受理医患纠纷之日起1个月内调解完毕。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延长1个月,届时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功,终止调解。6 .调解协议制作及履行。调解成功的医患纠纷,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的方式、地点和期限、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调解员签名,加盖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应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三)理赔

11、医患纠纷发生后,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保险机构提供医患纠纷的相关情况。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参与医患纠纷的处理,并按照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赔偿费用由保险机构支付。保险机构可以将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作为医疗责任险理赔的依据。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机构应及时、依法理赔。保险机构应当将医调委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予以赔偿。由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要形成对接,办理理赔手续。八、工作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要求,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12、负责指导全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二)健全制度,规范建设。医调委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公示。医调委要做到有办公室、有调解室,统一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格式(即“六统一”),建立健全规范化工作台账、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原始证据、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并做好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三)强化责任,认真履职。在医患纠纷调解过程中,各成员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对因失职、渎职等导致严重后果,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卫健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并督

13、促、指导做好医患纠纷的调处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确保调解工作依法、有效开展。公安部门要加强医院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对既不进行人民调解,也不通过司法、行政等途径解决而扰乱正常医疗、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坚决制止和打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健全医患纠纷预防机制。区卫健局要完善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监管,积极开展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消除医疗安全隐患,从源头上杜绝、减少医疗安全事故的发生。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医德医风考核评价机制,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要健全医患沟通制度,提高医务人员道德素养和医患沟通水平,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五)完善医患纠纷协商机制。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医患纠纷投诉、处理机制,通过畅通患者诉求渠道,及时受理患者投诉,排查、分析医患矛盾,将医患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要在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组织专家进行病例讨论和责任分析,并及时与患方进行沟通、协商,同时上报区卫健局。区卫健局要指导医疗机构有效化解医患纠纷。(六)完善医患纠纷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医疗机构要制定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医患纠纷,做好劝解工作,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卫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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