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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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拟法庭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到庭状况并请入席 (二)目前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她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行其她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 、衣着庄严整洁,除特殊状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8、对于违背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诫,责

2、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审判长:目前开庭,一方面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 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原告:我叫吴天海,男,岁,汉族, 年 5月 11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 职工,住滨海区 1 栋 15 号。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阐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告代理人:我叫,滨江市里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判长:由被告向

3、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我叫马国栋,男,3 岁,汉族,968 年 1 月 2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理、法人代表,住香榭大道8 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阐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告代理人:我叫,滨江市查尔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判长:由第三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审判长:通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与诉讼,目前开庭。(敲法槌)。审判长:根据中

4、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4 条第 款、第 120 条的规定,滨江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天海与被告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构成人员,本案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如下三种状况, 也许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她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她关系,也许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5、,并且向法庭阐明合法理由。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否申请回避祈求? 原告:不申请。审判长:被告与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 之前本院的备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与否已经明确?原告和代理人:明确 审判长:被告与否已经明确? 被告和代理人:明确 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辩驳对方的主张应当阐明理由。一方面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祈求及理由。原告代理人:诉讼祈

6、求:1. 解除吴天海与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屋预售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按合同商定退还购房款80万元,支付购房款利息20万元以及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事实和理由:被告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9月日,原告在女友陪伴下与被告签订标的为18号公寓的房屋预售合同,合同号为0108 。合同商定购买 1号公寓,价款总额为 100 万元,以首付定金 20 万元和后期付款 80 万元的方式,先后分两次付清房款。被告于3月之前交付房屋。如果逾期不能交付,被告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被告已在合同逾期 1 年后仍未交付房屋,其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询问而被告均未予以合理答复,此行为

7、已构成严重违约,导致了原告生活的不便及利益的损失。合同法第 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达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白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规定其承当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规定履行或者采用补救措施,并有权规定补偿损失。因此原告觉得,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根据合同和法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直接导致了原告较大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补偿。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祈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祈求。审判长:原告方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原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刊登你

8、们的答辩意见。被告代理人: 答辩人因原告吴天海诉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被答辩人在本次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成立。其理由如下:我方虽然在9月8日与被答辩人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但在4月日, 被答辩人的女友拿着被答辩人的委托代理书,规定把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变更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是签订了变更00号合同当事人的06号合同,合同主体从吴天海与我方公司,变更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我方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合同法第 77 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刘丽带着吴天海的委托代理书来变更合同,我方完全可以觉得吴天海已经和环宇商贸有限责

9、任公司协商一致。因此,我方宏源房地产公司目前与被答辩人吴天海已经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被答辩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成立。 2、被答辩人在诉讼状中论述的案件基本领实与实际的基本领实不符。本案的基本领实是: 年 9 月,被答辩人与其当时的女友刘丽与我方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标的为 1 号公寓的房屋预售合同,合同号为 00108.。按照合同商定,我方应在3月之前交付房屋,如若不能按期交付,则我发因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我方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房屋并非故意不按期交付,而是客观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因6月曾发生洪涝灾害导致工期延误, 后又由于了按期竣工加重工人承当而导致工人罢工, 因此才不能准时交付房屋。

10、按照合同法11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或者所有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根据民法通则第1条及国内理论界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涉及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社会异常行为。洪涝灾害属于自然灾害,而罢工属于社会异常行为。因此我方由于不可抗力无法按期交付房屋,不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提出的,我方按合同商定退还购房款 0 万元、支付购房款利息 20万元和双倍返还定金40 万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祈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吴天海对我方宏源房地产开发

11、公司的所有诉讼祈求。审判长:被告方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我方的第二组证据分别为:证据 1,房屋预售合同书1份。证据2 原告定金支 付发票 1 张。证据3,原告支付购房款发票1 张。证据 4,变更合同委托书笔记鉴定 份。 用以证明我当事人是合法的合同主体。 被告代理人:对于第二组证据的证据 1和 我方有异议。证据 1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018 号合同书,我方对其与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存在异议。由于此合同已经变更了合同主体,新的合同生效,而原合同即 0018 号合同失去了效力。因此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 4 是变更合同委托书的笔记鉴定书。 我方对笔

12、记鉴定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存在异议,我方祈求法院重新进行鉴定。审判长:通过刚刚的法庭调查,各方已经对争议的事实刊登了充足的意见,各方当事人与否尚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有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觉得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 第三人对原告的00 万元奖励与否有效?1 号公寓预售房屋的权利人是原告吴天海还是第三人环宇商贸公司。 2、 被告所提出的不可抗力因素与否可以作为逾期交付房屋的合理因素。被告与否应当承当 违约责任。 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

13、议 审判长: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 条的规定,目迈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应环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状况以及合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波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袭击,不得反复刊登意见,涉及不再反复事实、不再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一方面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种争议焦点刊登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我方刊登如下两点辩论意见。 1、 原告在环宇商贸责任有限公司任职期间, 年 8月 2 日经多次洽谈为公司

14、谈妥一笔大生意,签订合同一份。为此,根据公司章程第31条规定:单位员工对公司做出重大奉献的,公司会予以相应的奖励。因此总经理刘玉珏予以原告100 万元奖励是合情合理的,10 万元购房款是原告的合法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证人刘丽在刚刚的询问中已经承认合同变更委托书是假造, 根据合同法 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而本案中合同变更并未获得原告批准,原告并不知晓,因此变更后的合同是无效的。综上所诉,原告是合法的诉讼主体,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审判长:目前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刊登辩论意见

15、。被告代理人:我方针对原告提出的辩论意见刊登如下观点: 我方坚持觉得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购房款 10 万元应属公司所有, 因此用这 100 万元买的房子自然应归宏源房地产公司所有。 虽然在公司章程中并规定具体的奖金数额, 具体奖金数额得由董事会开会决定。 既然董事会开会一致决定刘玉珏经理予以吴天海的奖励因数额过于巨大而不符合规定。因此,公司因收回予以吴天海的100 万元奖励,那她用 100 万元买的房屋就应归公司所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原告代理人:在我方看来,公司章程并未规定奖励通过何种方式何人发放,而上司奖励下属 是符合人们一贯认知的,因此,原告即可觉得总经理刘玉珏对其的奖

16、励是代表公司意愿的。 而公司董事会觉得此奖励过高是董事会与总经理刘玉珏之间的问题,不应牵扯到原告。做出 奖励100 万元奖励决定的是总经理刘玉珏,与原告无直接关系。 因此 100 万元购房款是归原告所有的。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环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足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目前由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可以简朴明确的表白对于本案的解决意见和各自与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一方面,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原告:在本案中,原告在环宇商贸有限责任

17、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奉献根据公司章程得到奖励是合法的,100 万元购房款是原告的合法财产。在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预购合同后, 原告按合同商定交纳了定金及购房款,但被告却为按合同履行其相应的职责, 在房屋建筑过 程中浮现问题未能准时交付房屋时,未能及时告知原告给原告导致损失。且被告在未核算变更合同委托书真伪的状况下盲目变更合同,此行为给原告带来极大的不便。 但愿法庭支持我方的诉讼祈求,做出合理判决。 审判长:请被告方作最后陈述。被告:我方觉得原告规定我方补偿的购房款利息 2 万元不合情理。购房款是在房屋还在建 设中,而购房人已预先交付房款,等过一定期间房屋建成,开发商再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手 续

18、的款项。而购房款利息就是开发商若没有按期交付房屋,从延期之日起开始计算的款项。购房款所产生的利息,与把钱存进银行一定期间所得的利息相似。 国内目前的银行 1年存款利率为 3%。按目前的银行存款利率算的话,原告也只能能到 500 元的补偿。如果我方真的存在过错,那补偿的数额也应是在合理的范畴内。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8条之规定,判决前可以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与否批准调解? 原告:不批准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批准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

19、庭。 (合议庭下) (十五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下。书记员: 全体起立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目前继续开庭。 经合议庭评议觉得:合同的变更是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经协商一致达到的。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批准,都不得变化合同的内容。 刘丽与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合同变更操作时提供的委托书系刘丽伪造,并不原告的真实意思表达,因此,刘丽与被告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的变更合同操作是无效的。1 号公寓预售房屋的权利人应当属于原告吴天海。由于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刘丽擅自替代原告进行合同变更操作的行为没有调查清晰, 因此 被告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承

20、当合同变更操作的错误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目迈进行宣判:驳回第三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诉讼祈求。 二、判处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 8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 4 万元。支付购房款利息 35000 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6860 元由第三人承当 8430元,被告承当83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

21、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 年 8 月 8日。审判长:坐下。今天是口头宣判,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 年 8 月10 日到本院民一庭领取 民事判决书,领取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限为十五日。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3 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觉得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回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状况附卷。 书记员:我已将法庭审理笔录的所有活动记入笔录,已通过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当事人和 其她诉讼参与人可以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当事人和其她诉讼参与人觉得对自己的陈述记 录有漏掉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审判长:原告吴天海诉被告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目前闭庭 (敲击法槌)。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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