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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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萧山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萧山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控风险”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投资运作。为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好地支持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号),特制定本办法。一、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产业引导基金规模30亿元,资金由区财政局进行统筹安排。二、投资方向(一)重点投向重点投向区内围绕战略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工程项目和省重大产业项目等,促进智能汽车、新材料、生命健康三大支柱产业及其

2、细分产业链,以及其他重点产业的加快发展。(二)投资要求应符合萧山区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企业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项目主要在中后期阶段,能够加快形成我区产业链集群效应。三、基金管理(一)设立萧山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负责产业引导基金重要事项的决策和协调。(二)管委会下设萧山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三)杭州萧山金融控股集团下属子公司杭州萧山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

3、作为产业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杭州萧山金融控股集团按照管委会要求,履行以下职责:L负责组织产业引导基金选定符合条件的专业化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报管委会同意后,签订委托管理协议;2 .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3 .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并报送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决策;4 .负责与国家级、省级、市级基金对接合作,配合管委会办公室做好项目立项、项目评审、项目公示、项目报批等管理工作。(四)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事务,履行以下职责:1 .对拟参股的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入伙(股)谈判、推进合伙(投资)协议或章程等法律文本的签署、投后管理及退出等,

4、定期书面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2 .监督检查子基金投资项目、直接投资项目的情况,定期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五)为保证产业引导基金安全运行,原则上推荐符合条件的本地商业银行作为参股子基金的托管银行,具体负责产业引导基金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托管银行应定期向产业基金公司出具监管报告。(六)其他部门职责:根据各自职能对基金的设立与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督;参与制定及修改基金管理办法,参与基金投资决策、考核评价等工作。(七)管理费主要用于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投资管理、股权退出、日常运营等的业务支出与劳务支出。(A)产业引导基金及其投资的子基金不得

5、从事以下业务:L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2 .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口口口;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4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5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7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四、运作模式和要求(一)产业引导基金分为“子基金”、“直接投资”两种模式,根据投资方向的不同,“子基金”可分为“非定向基金”和“定向基金”。原则上“子基金”、“直接投资”

6、主要投向中后期项目。1 .非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是指由产业引导基金与其他资金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原则上以同股同权的模式参股非定向基金。2 .定向基金定向基金是指由产业引导基金与其他资金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以区内特定重大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股权投资基金。3 .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模式是指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资金和投资对象,由产业引导基金采取让利性、同股同权等方式进行直接投资,包括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参与新三板定向增发等不同的股权投资形式。(二)产业引导基金采用分级评审决策制度。产业引导基金对于拟合作对

7、象,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对拟合作对象及拟合作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并由管委会办公室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部行业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其中单一投资项目或子基金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下的拟投资项目,经管委会办公室组织联审通过,并报管委会备案后实施;单一投资项目或子基金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经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初审,报管委会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三)“子基金”模式下,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需满足以下条件:L子基金返投金额不低于产业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5倍,原则上在投资期前2年完成50%的返投金额;返投认定及让利机制由管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2 .子基金规模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为合格投资

8、人且均以货币形式出资;3 .采取非定向基金模式的,产业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3亿元;子基金投资的单一项目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4 .采取定向基金模式的,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定向基金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20%;5 .子基金管理人在提交合作方案时,原则上应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5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6 .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退出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7 .原则上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由同一基金管理人设立的特殊目的企业除外。(四)“子基金”模式下,产

9、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需满足以下条件:L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8 .实收资本在IOOO万元以上,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9 .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机构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内部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10 基金管理人核心团队稳定且具备良好合作基础,拥有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3名以上;11 投资领域明确。对设有专职招商团队或拥有产业背景、资源的专业投资机构优先合作;12 基金管理人近三年内有3个及以上成功投资案例,

10、即单个案例中股权投资所形成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13 管理人及其主要出资人近5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行业自律组织列为异常机构,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五)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产业引导基金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六)产业引导基金投资的非定向基金参股期限、定向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分为投资期和退出期,其中投资期一般不超过5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七)对于省、市级政府基金参投或区级及以上政府指定或明确投资的项目,经管委会“一事一议联审决策后可不受上述所设出资规模、出资比例和投资期限限制。(A)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

11、直接投资企业应每年向受托管理机构递交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和运营报告。(九)子基金、直接投资方案经公示期满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在1个月内向管委会办公室请示是否终止项目,并按批示执行。五、退出模式(一)“子基金”模式下,产业引导基金一般在参股的子基金存续期满后,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二)对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的投资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约定实施退出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受托管理机构制定退出方案并经管委会审议决策、批准后交由受托管理机构实施。(三)产业引导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

12、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交易。(四)产业引导基金原则上应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受让方转让股份(份额)。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对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由受托管理机构报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对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场交易的,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五)产业引导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引导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L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2 .产业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

13、未实际出资的;3 .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产业引导基金重大损失的;4 .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5 .发现其他严重危及产业引导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六、基金的监管与激励(一)受托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指导。(二)受托管理机构应按季度报送产业引导基金的基金投资运作报告。(S)受托管理机构应监督检查已投项目(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情况,每年度结束后收集并提交已投项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材料。(四)受托管理机构收取产业引导基金管理费,根据管委会办公室考核结果确定费用比例

14、,标准如下,具体以管理协议为准。L受托管理机构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产业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比例为产业引导基金实际投资额的1%。2 .受托管理机构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年度产业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比例为产业引导基金实际投资额的0.9%。3 .受托管理机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年度产业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比例为产业引导基金实际投资额的0.4%。(五)管委会办公室对受托管理机构实施不定期检查监督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受托管理机构予以解聘。(六)每年度结束后,管委会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投资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和收益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七)产业引导基金退出子

15、基金时,子基金已满足产业引导基金返投要求且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产业引导基金最终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指定关联方实行分档让利,具体比例按照实施细则。七、附则(一)严格执行促进改革创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加强产业引导基金风险防范的同时,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投资决策机构、管理部门、产业基金公司、受托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二)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由区发改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萧山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意见(萧政办发(2017)56号)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签署法律文件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仍按已签署法律文件执行。前发文件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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