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类假期给假及薪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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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各类假期给假根据一、法定节假日,平常加班给薪:工作日延长,按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倍支付;休息日延长,按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倍支付;法定节假日延长,按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倍支付。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半年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二、事假给薪:无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三、病假天数:根据工龄以及本单位工作时间不同而不同根据: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公司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 公司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与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予以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如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如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半年。(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如下的为半年;五年以上十年如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如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如下的为十八个月;

3、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半年内合计病休时间计算;半年的按十二个月内合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合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合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合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合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公司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给薪:根据合同商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但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的80%。采用最低工资0%给薪的,用人单位尚需承当个人承当的社会保险费与最低的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

4、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派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本地最低工资原则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步承当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婚假天数:至3天(一般),晚婚延长0天,南京市晚婚为1天给薪:视为出勤根据:江苏省人口与筹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有;一方晚婚的,一方享有。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予以男方护理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

5、遇。第二十一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南京市人口与筹划生育规定第二十四条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有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有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有护理假十五天。上述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有关国营公司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告知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状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予以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五、丧假天数:至3天给薪:视为出勤根据:有关

6、国营公司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告知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状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予以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六、产假天数:视状况不同而定给薪:视为出勤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她可以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

7、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有9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天;难产的,应增长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长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个月流产的,享有1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有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与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原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与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支付。江苏省人口与筹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有;一方晚婚的,一方享有。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予以男方护理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江苏省

8、城乡公司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符合筹划生育规定的,享有如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有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公司予以补偿。七、护理假(男方)天数:晚育的状况下0天,南京市为5天给薪:视为出勤根据:江苏省人口与筹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有;一方晚婚的,一方享有。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予以男方护理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南京市人口与筹划生育规定第二十四条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有婚假十五天(含

9、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有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有护理假十五天。上述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八、年休假天数:职工合计工作已满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已满不满的,年休假10天;已满的,年休假15天。给薪:视为出勤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民办非公司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持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如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有与正常工作期间相似的工资收入。第三条 职工合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天;已满不满的,年休假10天;已满的,年休假15

10、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有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有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合计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合计工作满年不满的职工,请病假合计个月以上的;(四)合计工作满不满的职工,请病假合计3个月以上的;(五)合计工作满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合计4个月以上的。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实行措施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批准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涉及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1、文中所波及的条款的公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月9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进公司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制定了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5年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口与筹划生育条例10月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年6月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修改江苏省人口与筹划生

12、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修改江苏省人口与筹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南京市人口与筹划生育规定9月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发布根据月2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修改南京市人口与筹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有关国营公司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告知90年2月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8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1号)规定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6月29日通过,现予发布,自1月1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4月28日)起施行。江苏省城乡公司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城乡公司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于9年月2日由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予以颁布,自19年10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月1日起施行。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实行措施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实行措施已于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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