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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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劳务差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粤人社函2365号为了规范劳务差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修改的决定、劳务差遣行政许可实行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制定本工作指引,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劳务差遣行政许可时参照使用:一、受理(一)岗位负责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受理人。(二)受理条件:申请人提交了符合劳务差遣行政许可实行措施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如下申请材料:1.劳务差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有关做好劳务差遣行政许可工作的告知(人社厅发66号,如下简称6号告知)附件4,)一式两份。2筹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已设立的

2、公司法人提供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筹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验资机构(法定验资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场合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合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合应提交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符合劳务差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涉及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差遣合同样本。其中劳务差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她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3、。(三)受理程序:1受理人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可以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见6号告知附件5)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者在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6号告知附件6)交申请人,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四)时限规定:5个工作日内完毕。二、初审(一)岗位负责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劳务差遣行政许可初审人员。(二)初审条件: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申请人必须同步符合如下规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4、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合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差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她条件。(三)初审程序:.按照初审条件对受理人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产生疑问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步到现场或有关部门进行核查。2.对符合条件的,应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在劳务差遣行政许可审批表(见附件2)的“初审意见”栏内签订意见、签名后,将申请材料送主管科(处、股室)领导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在劳务差遣行政许可审批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订意见、签名,同步注明理由,并将申请

5、材料送主管科(处、股室)负责人复审。(四)时限规定:8个工作日内完毕。三、复审(一)岗位负责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主管科(处、股室)负责人。(二)复审条件:同初审条件。(三)复审程序:按照复审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劳务差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复审意见”栏签订“准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签名后,报局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在劳务差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复审意见”栏签订“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及理由、签名后,报局领导。(四)时限规定:3个工作日内完毕。四、审定(一)岗位负责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局领导。(二)审定条件:同初审条件。(三)审定程序:按照审定条件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6、。符合条件的,在劳务差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审定意见”栏签订“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签名后,退初审人员,转入印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66号告知附件7)、告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在劳务差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审定意见”栏签订“不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及理由、签名后,退初审人员,转入印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66号告知附件8)、告知程序。(四)时限规定:5个工作日内完毕。五、许可决定的印制和告知(一)准予行政许可的印制和告知1岗位负责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务差遣行政许可初审人员。2程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务差遣行政许可初审人员应在局领导审定后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劳务差遣经营许可证

7、,并告知申请人领取。(二)不予行政许可的印制和告知1岗位负责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务差遣行政许可初审人员。2.程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务差遣行政许可初审人员应在局领导审定后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领取并书面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三)时限规定:4个工作日内完毕。(四)材料存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文字材料按规定归档保存。六、延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与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七、发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在本部门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获得许可的劳务差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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