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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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觉得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由于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增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因此,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调控互相依存,相得益彰的。 一方面,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基本。竞争一方面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就没有了对象和基本,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调控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调控,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并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主线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核心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此外,宏观调控还

2、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社会资源配备起基本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本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行宏观调控,但凡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调控。此外,宏观调控的目的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由于市场竞争是增进社会经济发展,增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另一方面,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足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规定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营进行调控,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营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干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还对市场竞争范畴

3、及竞争目的进行调控,规定在哪些范畴可以竞争,哪些范畴不容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调控的实行可以有效的缓和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作者:王宇 黑龙江大学经济法学 责任编辑:晴正 时间:-12-8 6:54:20 来源:中国法治网点击: 宏观调控法与市 场规制法浅析两者在调节对象体系构成方面的关系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都是经济法部门中重要的部门经济法。在对这样的部门经济法精心研究的

4、时候,应当联系到经济法的体系,并且这种体系应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体系,而不是经济法律、法规的体系。由于只有经济法律规范的体系才是经济法各部门的统一体。要想对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进行研究,必须从经济法体系的角度出发。本文就是以此为据点,着重从调节对象、体系构成两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的。一、调节对象方面对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调节对象的研究是分析两者关系的前提和基本。由于近年来的法学理论研究,基本上都是遵循着调节对象的原则来研究各个不同的部门法的。“任何一种法律部门都应有其调节对象,即某种客观崔载的特定的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存在的主线,如果没有它,那么法律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无法存在

5、。”对于经济法中两个重要的部门经济法: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固然也不例外。我们懂得有关经济法的调节对象学者们基本上达到一致,觉得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营过程当中发生的多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所内涵的社会关系。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经济,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属性必然伴有垄断属性,与自由竞争同样,垄断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同样,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还意味着市场主体独立;市场权力分立;市场决策分散;市场目的多元;以市场私利为本,因此也必然伴有盲目属性,因此与自由竞争同样,盲目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市场经济中讨论的核心问题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市场更

6、是经济法的两个核心因素,因而两者间的关系是研究经济法的前提是学习部门经济法的基本。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存在的基本即是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渗入。现如今对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人们普遍都已达到共识:市场需要政府的干预。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需要充足的经济自由,需要有效的产权制度,更需要法律条件。并且政府之因此敢于市场,核心在于市场经济固有的自由竞争、垄断和盲目的属性导致的市场失灵,正是这一点使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在提供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方面,政府有着巨大的规模优势。如政府能为市场经济提供成文的法律框架,而这正是现代大规模的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但是这种优势只是理论上的,事实表白,政府与其说建设性

7、地提供了这些基本条件,不如说常常破坏性地摧毁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政府往往以增进经济自由为名,限制经济人的经济自由,往往以多种争议的名义,破坏明确的产权。政府制定规则是必要的,政府提供法律有着规模效益,但是政府制定的规则往往是有助于政府垄断的规则,而政府提供的法律也未必切合市场经济的需要。政府对发展的最大奉献就是为市场制度提供恰当的制度基本,而最大的损害则是对市场进行任意干预,进行不合适的管制,制约自由经济,不保护财产权,政府行为自身无规则可循,没有法制化。即政府也存在失灵的问题。那么,如何解决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如何在市场与政府之间谋求一种平衡点,使政府与市场都能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使经济运营

8、走上良好态势呢?美国马里兰大学经济系专家钱颖一在其精心之作“市场与法治”中指出“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运作的体制的条件是法治,而法治则是通过其两个经济作用来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的。法治的第一种作用是约束政府,约束的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法治的第二个作用是约束经济人行为,其中涉及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公平裁判,维护市场竞争。这一般要靠政府在不直接干预经济的前提下以经济交易中第三方的角色来操作,起到其支持和增进市场的作用。如果没有法治的这两个经济作用为制度保障,产权从主线上说是不安全的,公司不也许真正独立自主,市场不也许形成竞争环境并高效率运作,经济的发展也不会是可持续的。”

9、这里所说的法治的第一种作用即法对宏观经济层面的调节,而第二个作用即法对微观经济层面的调节。这里的法治精确地讲应当是经济法治。而宏观经济即属宏观调控法的调节对象;微观经济则属于市场规制法的调节对象。宏观经济是指整个国民经济或国民经济总体及其经济活动和运营状态,如总供应与总需求;国民经济的总值及其增长速度;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比例关系;物价总水平;劳动就业的总水平与失业率;货币发行的总规模与增长速度;进出口贸易的总规模及其变动等。宏观调控法就是指国家在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营,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明确地说宏观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是宏观调控法的调节对象,具

10、体涉及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宏观经济管理关系。这两种关系的主体之一均是国家,因此可以通过宏观调控法有效的治疗政府失灵。微观经济是指个别公司、经营单位及其经济活动,如个别公司的生产供销、个别互换的价格等。微观经济的运营,以价格和市场信号为诱导,通过竞争而自行调节与平衡。市场机制重要侧重与微观层次,直接支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规制法就是指国家在调节国民经济的运动过程中,调节和控制微观经济活动中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贵发的总称。并且这里的规制应取狭义的规制来理解,即指规制主体以治理“市场失灵”为己任,依法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进入合推出,价格、数量、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进行限制型的控制。调节对象具体涉及市场

11、规制关系和受规制的市场关系。前者的主体当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后者指竞争关系、交易关系、中介服务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性。可见,通过对两个布盟经济法调节对性的分析,不难看出两者在经济运营过程中的互补性。也只有充足理解其调节对象的区别才会进一步深化对两者体系构成的结识。二、体系构成方面我们懂得,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各子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这些经济法子部门应当是内外协调一致的,它们既要具有经济法的基本属性,体现国家调控经济的意志性,保证经济法与其她法律部门相协调,保证中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又要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作用,互相间能配合和补充,以保证经济法的独立存在和经济法整体作用的发挥。作为经济法体系中两个

12、重要的子部门法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理应如此。同步,我们应当清晰,经济法体系不同与立法体系,它与经济法部门同样,是一种学理概念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它是学者们为了理论研究的目的而对经济法律规范的归纳、分析和总和。因此,无论是研究经济法体系的内部构造还是研究经济法与其她部门法的关系,都应当研究具有经济法基本属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研究形式意义上的法律。由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在一种法律文献中包容性质不同的法律规范,这在现代立法中是十分常用的。因此“体系”的概念只能是学理概念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与立法体系有联系但又不同与立法体系。因此强调这里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体系也是一种学理概念而非形式意义上

13、的法律。概括地说,宏观调控法就是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市场规制法就是限制经济主体意思自治的法律。两者的共同功能就是保证和增进国家调节机制与市场调节机制的有机结合,并通过实现这种结合的法律方式达到两者的协调统一。从实践中看:一方面,在统一的市场体系形成过程中,与之相适应的统一市场规制法滞后,极大地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国内缺少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法,也导致了经济无序、法律功能不能正常发挥的现象。市场主体由于其利益驱动机制,往往会与整个社会经济利益发生冲突,为有效地解决这些冲突,对的调节经济个体与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关系,就必须对经济个体完全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市场规制法针对的就是解决市场

14、经济发展过程中浮现的垄断与竞争、公平与效率、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和避免市场机制失灵。同步还必须有相应完备的宏观调控法,以规范和强化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否则,国家筹划失控、政府调控职能弱化或经济管理部门滥用权力、都将导致经济失调,也将使市场规制法的作用不能充足发挥。因此通过市场规制法纯洁市场环境,为建立发明适合中国国情的市场机制发明条件,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同步通过宏观调控法改善和制约政府的经济行为,使政府能真正做到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从而保证社会经济高效、健康地发展。因此这两个部门经济法各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作用,同步又有着共同的特性,紧密交错在一起,与其她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相区别。基于以上

15、的结识,两者各自的体系构成可以概括为:在市场规制法中重要涉及反垄断法、反不合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宏观调控法中,重要涉及筹划法,财政法、金融法和产业政策法。作为部门经济法,它们尚有各自的层次构造或称自己的亚部门,正是这众多的亚部门法构成了多层次的规范群。下面对两者各自体系构成作一简要分析。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1筹划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没有筹划就没有宏观调控,筹划法是宏观调控之纲,要真正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必须制定一种科学的筹划。筹划法要规定一定期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奋斗目的和指引方针、经济建设的重要任务和战略布局、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和基本政策等重大事项。因而筹划法的重要功能

16、在于确立经济体制的性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保障社会稳定;引导公司;决定经济政策。2财政法。财政法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构成要素,是调节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政法是宏观调控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这是由财政之于市场经济的重要性决定的。要解决市场失灵所带来的问题必需财政政策。财政法涉及预算法和税法。预算法要规定预算的制定、执行、监督、责任,保证国家预算收支平衡。税法要规定税制、纳税主体、纳税对象、税种、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减免、违法解决等内容。因此财政法能起到保证社会总供应与社会总需求的平衡的作用;可以减轻经济波动,熨平经济周期,稳定经济环境,例如政府通过调节税种、税率自动

17、减轻波动,因而在税法中体现特别明显;同步财政法可以实现社会公正,并且这一功能重要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自动增减来实现的。3金融法。金融法重要规定金融管理、证券经营服务与交易管理等内容。其重要的核心部分是银行法。并且也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构成要素。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性质、权限、机构设立、监督、管理、责任等内容。其功能在于可以稳定货币;保证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应的平衡;克制通货膨胀;稳定价格,刺激实际增长和减少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4产业政策法。谋求社会经济发展必须促使产业组织有效和保证产业构造优化。产业政策法要规定产业构造的总体规划和布局,以及多种具体的产业政策法,如工业法、

18、农业法、商业法、林业法、牧业法、渔业法、资源法、交通法等内容。并通过产业政策法实现提高组织效率、造就强大公司、形成规模经济以及增进产业构造优化的目的。市场规制法的体系构成: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指避免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关反垄断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要规定反垄断的目的、反垄断的对象、反垄断的机关及其权限性质、反垄断法的合用除外等内容。其功能在于增进市场自由竞争;实现公司自由;实现社会正义。其重要的实体规范涉及严禁严重限制竞争的合同;控制公司合并;严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对行政性限制竞争。2反不合法竞争法。这里的反不合法竞争法应是指对狭义的不合法竞争行为进行严禁的法律,

19、即严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她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合法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在于严禁食人而肥或者搭便车;严禁不正本地投机取巧或者巧取豪夺;维护商业伦理;刺激革新与鼓励竞争。因而反不合法竞争法可以维护竞争者特别是具有竞争优势的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可以缔造市场竞争秩序,可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是调节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在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中特别占有重要地位。事实上,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近代重要是通过老式的民商法来实现的。但降至现

20、代,由于市场自身已不能有效解决“信息偏在”问题,同步,由于强调形式平等的民商法不能对处在弱者地位的消费者予以倾斜性的保护,以求得实质上的平等,从而也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偏在”等问题,只能运用国家之手予以调节,从这个意义上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老式民商法的突破,也正由于此才使得它具有突出的社会性功能。4产品质量法。一般来说,产品质量法是调节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是调节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多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节对象大体可分为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两类。其作用在于引导产品质量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充足运用产品质量法解决经济领域的现实问题。可

21、见,在宏观调控法中,筹划法、财政法、金融法、产业政策法等重要是以政府为立法对象,通过以法律形式赋予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并综合合用多种手段鼓励、增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权力,从而在生产、流通、分派、消费、外贸等各个领域均发挥作用,直接影响到资源配备、产业构造、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的和整体经济效益。在市场规制法中,反垄断法、反不合法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分别以两大类市场主体-公司和消费者为立法对象,从限制公司行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两个角度体现国家在限制盲目竞争所导致的负面效应、避免“市场失灵”和纯洁市场环境等方面的意志性,反映出国家“有形之手”对公司意思自治的限制。这两类法又互相影响:市场规制法的有效调节可以保障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有效而充足,这是宏观调控法发挥作用的基本和前提;而宏观调控法又可觉得市场规制法提供有效调节的重要条件,为规制市场提供必要的手段和措施。综上所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两个构成要素,两者具有密切的关系。市场规制法必须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宏观调控法必须以市场规制法为依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同步并存,同等地发挥调节功能,才干充足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优势,并将两者充足协调起来。只有这两类法律的共同调节,并于其她有关法律部门协调,才干更好地实现经济法体系的效率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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