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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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1989年12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她公害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她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增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多种天然的和通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涉及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都市和乡村

2、等。第三条 本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她海域。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用有助于节省和循环运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增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保相协调。第五条环保坚持保护优先、避免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公司事业单位和其她生产经营者应当避免、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导致的损害依法承当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保义务。第七条国家支持环保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保产业发展

3、,增进环保信息化建设,提高环保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她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保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保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 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对全国环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保部

4、门,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保工作实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予以奖励。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保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发布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保规划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保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实行。环保规划的内容应当涉及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的、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第十

5、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足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原则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原则;对国家环境质量原则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原则的地方环境质量原则。地方环境质量原则应当报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第十六条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原则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原则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原则

6、;对国家污染物排放原则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原则的地方污染物排放原则。地方污染物排放原则应当报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立,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标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精确性负责。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

7、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运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运用规划,不得组织实行;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动工建设。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原则、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用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保技术装备、资源综合运用和环境服务等环保产业的发展。第二十二条 公司事业单位和其

8、她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规定的基本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用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 公司事业单位和其她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根据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她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公司事业单位和其她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状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行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公司事业单位和其她生产经营者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导致或者也许

9、导致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她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导致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保目的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保目的完毕状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根据。考核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保目的完毕状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保目

10、的和治理任务,采用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原则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用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多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修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出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用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条 开发运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行。

11、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运用生物技术,应当采用措施,避免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保证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引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增进农业环保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用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

12、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保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原则,避免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本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都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使用有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她组织应当优先采

13、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运用。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配合实行环保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平常生活对环境导致的损害。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用措施避免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她公害第四十条 国家增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运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公司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运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

14、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运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解决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献的规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公司事业单位和其她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她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公司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保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

15、正常运营,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营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公司事业单位和其她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所有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她用。根据法律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第四十四 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贯彻。公司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原则的同步,应当遵守分解贯彻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16、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毕国家拟定的环境质量目的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献。第四十五条 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公司事业单位和其她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获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裁减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严禁引进不符合国内环保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公司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

17、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也许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公司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保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也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公司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用措施解决,及时通报也许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保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导致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成果向社会发布。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送、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具有

18、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避免污染环境。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引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避免农业面源污染。严禁将不符合农用原则和环保原则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用措施,避免重金属和其她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社区、定点屠宰公司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避免污染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

19、置工作。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她废弃物解决、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保工作。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解决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送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合以及其她环保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营。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保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她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

20、其她组织参与和监督环保提供便利。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她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她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惩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状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她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公司事业单位和其她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发布违法者名单。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重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状况,以及

21、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状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也许受影响的公众阐明状况,充足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献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波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足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保主管部门或者其她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她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

22、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持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公司事业单位和其她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惩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惩罚数额按日持续惩罚。

23、前款规定的罚款惩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营成本、违法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拟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保的实际需要,增长第一款规定的按日持续惩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第六十条公司事业单位和其她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原则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献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献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建设的,由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

24、十二条 违背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示。第六十三条公司事业单位和其她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惩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或者其她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如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如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背法律规定,未获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

25、据,或者不正常运营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严禁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导致损害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当侵权责任。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惩罚外,还应当与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她责任者承当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补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

26、及其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发既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惩罚,而有关环保主管部门不予以行政惩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惩罚的决定。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她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予以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导致严重后果的,予以罢职或者开除处分,其重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导致环境事故以及不贯彻生态保护措施导致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背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公司事业单位和其她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她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违法行为。第六十九条 违背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条 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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