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信用评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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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信用管理措施(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增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行细则、国务院有关增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号)和国务院有关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告知(国发1号),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拟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措施合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合用查账征收的公司纳税人(如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她类型纳

2、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措施由省税务机关制定。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如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行。第五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节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履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有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她社会信用联动管理。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第十条 纳税信用信息涉及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

3、内部信息、外部信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涉及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有关部门评估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涉及常常性指标信息和非常常性指标信息。常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常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常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常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涉及外部参照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照信息涉及评价年度有关部门评估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有关部门获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一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

4、税务机关组织实行,按月采集。 第十二条本措施第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有关部门评估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三条本措施第十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四条 本措施第十条第四款外部信息重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算后使用。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用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

5、级方式。评价指标涉及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用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常常性指标和非常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0分起评;非常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分起评。 直接判级合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外部参照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成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种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与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种评价年度的;(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备案查处尚未结案的;(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

6、,税务机关正在依法解决,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六)其她不应参与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八条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分的;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0分或者直接判级拟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成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因素一种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持续3个月或者合计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

7、)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立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精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解决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措施拒不缴纳税款或者回绝、阻挠税务机关依

8、法实行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背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背其她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她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负责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负责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她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一)由于税务机关因素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导致未

9、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她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成果的拟定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纳税信用评价成果的拟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拟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每年月拟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成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成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措施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节。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此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措施第三章规定调节其此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成果和记录。 纳税

10、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措施第三章规定解决。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用合适方式告知、提示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成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积极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有关信息;(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伙备忘录、合同等规定,逐渐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有关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具体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五章纳税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鼓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

11、的纳税人实行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如下列鼓励措施:(一)积极向社会公示年度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节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一般发票按需领用; (四)持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有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协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实行的联合鼓励措施,以及结合本地实际状况采用的其她鼓励措施。 第三十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行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措

12、施第二十九条的鼓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用本措施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用如下措施: (一)按照本措施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负责人员名单,对直接负责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她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一般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多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13、的,不得合用规定惩罚幅度内的最低原则;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成果通报有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获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严禁;(七)D级评价保存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级; (八)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实行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状况依法采用的其她严格管理措施。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三条 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行措施。第三十四条本措施自0月日起施行。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级别评估管理试行措施(国税发92号)同步废止-附文2: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明确纳税信用管

14、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第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发布纳税信用管理措施(试行)的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第40号,如下简称信用管理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将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公示如下: 一、有关信用管理措施的合用范畴 信用管理措施的合用范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合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和个人合伙公司。查账征收是指公司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公司和个人合伙公司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有关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根据信用管理措施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

15、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下同)。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拟定纳税信用级别。 三、有关起评分 评价年度内,纳税人常常性指标和非常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分起评;非常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非常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公司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四、有关评价范畴 在信用管理措施合用范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与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

16、不满一种评价年度的。 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日。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种评价年度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2日后来;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31日此前注销的。 营改增公司的税务登记日期,为原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日期。10月1日之后,新办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公司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时间,从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补充信息之日计算。 由非正常户直接负责人员、D级纳税人直接负责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公司,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种评价年度的,按本公示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执行。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涉及非主营业务的

17、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拟定。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备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因涉嫌税收违法被备案查处是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备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备案记录拟定。被税务稽查部门备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入本期评价范畴。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移送记录或被备案记录而没有已结案的记录。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解决,尚未办结的。 尚未办结是指:在评价年度1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在办、在

18、流转解决的记录而没有办结的记录。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受理复议、提起诉讼的记录而没有结案的记录。 五、有关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非正常因素一种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持续3个月或者合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正常因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有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状况因素。非正常因素是除上述因素外的其她因素。 按季申报视同持续3个月。 六、有关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以判决成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拟定

19、判级的年度,同步按照信用管理措施第二十五条规定调节其此前年度信用记录。(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以解决成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拟定判D级的年度,同步按照信用管理措施第二十五条规定调节其此前年度信用记录。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种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解决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

20、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拟定判D级的年度。 (四)以暴力、威胁措施拒不缴纳税款或者回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拟定判级的年度,同步按照信用管理措施第二十五条规定调节其此前年度信用记录。 (五)存在违背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背其她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她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拟定判级的年度,同步按照信用管理措施第二十五条规定调节其此前年度信用记录。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拟定判级的年度,同步按照信用管理措施第二十五条规定调节其此前年度信用

21、记录。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在评价年度内,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信息拟定。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负责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负责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负责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公司。该类公司不受信用管理措施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畴,且直接判为级。 (九)由级纳税人的直接负责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由级纳税人的直接负责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

22、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公司,不受信用管理措施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畴,且直接判为D级。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她严重失信情形的。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发布措施(试行)的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第41号)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发布的评价年度判为D级,其D级记录始终保持至从发布栏中撤出的评价年度(但不得少于年),次年不得评为A级。 七、有关D级评价的保存 (一)上一评价年度按照评价指标被评价为D级的公司,本评价年度保存D级评价,次年不得评为级。 (二)级公司直接负责人在公司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公

23、司评价为级(简称关联)。关联D只保存一年,次年度根据信用管理措施规定重新评价但不得评为A级。 (三)因本公示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被直接判为D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节其此前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级评价(简称动态D)不保存到下一年度。 八、有关发布A级纳税人名单 (一)按照谁评价、谁拟定、谁发布的原则,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信用的评价、拟定和发布,上级税务机关汇总发布评价成果。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发布评价成果,不联合发布,不在发布告示中联合落款。 (二)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机有关每年4月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时间分别以告示的形式对外发布A级纳税人信息,发布内容涉及:纳税人辨认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总局、省税务机关、市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或子网站)汇总发布管辖范畴内的A级纳税人信息。由于复评、动态调节等因素需要调节级名单的,应发布变化状况告示,及时更新公示栏、发布栏内容,并层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三)在评价成果发布前(每年月至月),发现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已注销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评价成果不予发布。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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