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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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 I -I- 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1 1年4 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

2、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制定本法。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 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 系的法律。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 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

3、应当适用的法律。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 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 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

4、法律。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 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 营业地。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六条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 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 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 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第十九条 依

5、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 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 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第三章婚姻家庭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 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 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的,均为有效。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

6、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 国籍国法律。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 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 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 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 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

7、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 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 者法院地法律。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 益的法律。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 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

8、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 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第五章物权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 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 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 的法律。第四

9、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第六章债权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 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 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 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 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

10、,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 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 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 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四十七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 法律。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第四十九条 当

11、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 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 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12、 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 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

13、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 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 律的特别规定除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四条 涉 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 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

14、经转化或者需要转 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第五条 涉 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惯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二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 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 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第七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 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八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

15、,人民法 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 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第九条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 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

16、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第十二条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 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 当适用的法律。第十四条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 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第十五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 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 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 法人的登记地。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 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 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 律。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 用的意见 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 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第十九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 适用本规定。第二十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后发生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本解释施行后 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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