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劳动、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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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 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 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规定,例如法国 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 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 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 劳动力。二、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 动过程中

2、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 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 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 国家 劳动法律法规 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 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 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 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

3、的劳动数量或质 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 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我们认 为,从理论上说,劳动关系的具体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劳动是一种结合关系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说,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 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 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这种结合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角 度观察就是对劳动力的使用,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

4、一种生产要素纳入其生产过程。在 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而非产品。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关 系的本质特征,后者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往往是作为一种劳务产品而输出,体现的是一种买 卖关系或者加工承揽关系等。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 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 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 内和生产资料结合;而劳动者则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 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这种从属性的劳

5、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即成 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则是无组织从 属性。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 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质意义上说是 一种人身关系。但是,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要向劳 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以劳动力交易为内容的财K产关系。三、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 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

6、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 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1、主体方面的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 组织、社会团体。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 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 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 “用人单位”

7、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 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 工商部门予以纠正)。(2)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 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 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 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在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

8、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 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 指示。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2、干预程度不同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 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 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 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一一西方法学界称 之为“社会法”。3、处理机制不同雇佣关系中发生的

9、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 相关规定。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 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 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 条例的规定处理。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 部发200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

10、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 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 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 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

11、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

12、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 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 工主体责任。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劳务关系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 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 一种有

13、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 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 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法律依据方面的区别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关系的当事人 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2、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

14、符 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 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 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3、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 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 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 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 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

15、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 关系。4、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 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 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 险的义务。5、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 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 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

16、关系中的 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 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 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 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 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 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 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当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交叉时的处理: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派 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者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 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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