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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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继承法律规定_办法遗产继承法律有什么规定?下面为您介绍的是关于遗产继承 的法律规定,欢迎阅读!1. 继承方式多,谁的效力高?在我国,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1),即被继承人在生前 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即被继承人生前订 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 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 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 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4)法 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 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

2、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 是法定继承。2. 哪些亲属享有法定优先?哪些合法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在死者生前没有立任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律 规定其遗产分配顺序,只有近亲属之间才享有继承权,包括死者 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这些人 继承遗产是有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优先继承 人,他们之间的地位完全平等,遗产将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其他 有继承权的近亲属,只有在这三类亲属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 才享有遗产继承权。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会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 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

3、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 )遗弃被继承人, 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的。3. 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吗?在通常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 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都还 存在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没有资格继承他们的遗产的。但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先于自己死亡的,则该份遗 产可以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来继承。这在法律上被称作代位继承,意思是他们可以 代替自己的父母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此外,被继承 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

4、、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但是必须要注意,代位继承只能存 在于法定继承的情下,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代位继承完全不适用。4. 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就能多拿遗产吗?虽然从原则上来说,子女在分配父母遗产的时候应当均等, 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 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同样道理,有赡 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注意:前一个是“可以”,意味着不是必须的;后一个则是“应 当”,是强制性的惩罚措施。5. 养子女和继子女的继承权有什么特殊性?对于养子女而言,一

5、经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完 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的 继承权没有什么特殊性,而且他们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对于继子女而言,其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前提,是继父母对其 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且,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 并不影响他们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6. 非婚生子女有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吗?有。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是有抚养关系的养子 女、继子女,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地位,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之间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同样, 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因为父母没有结婚,或者子女没有与父或母一 起生活,或者子女与父母虽有抚养关系但没有

6、血缘关系而被剥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 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 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办理。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

7、嘱的,按照遗嘱 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 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 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8、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 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 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 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 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 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 丧偶

9、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 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 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 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 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 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 商处理继承问题

10、。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 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 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 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

11、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 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 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 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 或者个

12、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 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 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 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 得侵吞或者争抢。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 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

13、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 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 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 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 的财产。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 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

14、,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 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 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 处理。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 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 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 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 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

15、组织所有。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 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 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 税款和债务。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 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 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 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 办理。第三十七条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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