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免费-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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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0月8日通过,现予发布,自4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0月2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重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

2、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如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如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觉得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断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少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

3、决、裁定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因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合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背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与诉讼的; “(十)违背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漏掉或者超过诉讼祈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

4、变更的。 “对违背法定程序也许影响案件对的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五、增长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规定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六、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改为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5、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档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她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七、第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懂得或者应当懂得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八、第一百八十五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七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

6、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既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既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九、第一百八十六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十、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法律效力

7、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十一、增长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觉得执行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十二、增长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半年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

8、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她人民法院执行。” 十三、第二百零八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修改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断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觉得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第二百零九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十五、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

9、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中断,合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断、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十六、第二百二十条改为第二百一十六条,增长一款,作为第二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拟定的义务,并有也许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用强制执行措施。” 十七、增长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告知履行法律文书拟定的义务,应当报告目前以及收到执行告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回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

10、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重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十八、增长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拟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用或者告知有关单位协助采用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发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她措施。”十九、删去第十九章“公司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本决定自4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章节条款顺序作调节后,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月2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

11、 第一编总 则第一章任务、合用范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区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 避 第五章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 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章调 解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一般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断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

12、件 第三节宣布失踪、宣布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断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 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第二十七章 仲 裁第二十八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 则第一章任务、合用范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国内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状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13、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对的合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她组织之间以及她们互相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合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公司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

14、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公司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队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合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均有用本

15、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本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本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队、公司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引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

16、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到的合同应当履行;不肯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本地民族的具体状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章 管 辖第一节 级别管辖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

17、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拟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条高档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觉得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节 地区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种被告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18、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布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合同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

19、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送和联合运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送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祈求损害补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达到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她海事损害事故祈求损害补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达到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济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济地或者

20、被救济船舶最先达到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达到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结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重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种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备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

21、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觉得受移送的案件根据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因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22、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觉得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本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

23、序另行构成合议庭;本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与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批准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回 避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她们回

24、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她关系,也许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合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阐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懂得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与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用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七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她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

25、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期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断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复议申请人。第五章 诉讼参与人第一节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她组织由其重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祈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畴和措施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

26、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第五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祈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辩驳诉讼祈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觉得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批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她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她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她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

27、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祈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祈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批准。第五十五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拟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示,阐明案件状况和诉讼祈求,告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与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祈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祈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批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与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与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

28、期间提起诉讼的,合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觉得有独立祈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祈求权,但案件解决成果同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与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告知她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当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她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队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她公

29、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 委托她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祈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本地的爱国华侨团队证明。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告知对方当事人。第六十一条代理

30、诉讼的律师和其她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畴和措施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体现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状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六章证 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干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因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觉得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

31、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算证据。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回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拟定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波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七条 通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

32、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她证据,审查拟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条但凡懂得案件状况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对的体现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她证据,审查拟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回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觉得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

33、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七十三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本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与。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告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状况和成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也许灭失或者后来难以获得的状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34、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积极采用保全措施。第七章 期间、送达第一节 期 间 第七十五条 期间涉及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后来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涉及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她合法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与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节送 达 第七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

35、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她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她组织的重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她的同住成年家属回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阐明状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

36、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她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一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二条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三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她方式无法送达的,公示送达。自发出公示之日起,通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示送达,应当在案卷中

37、记明因素和通过。第八章 调解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晰的基本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量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告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八十八条调解达到合同,必须双方自愿,不得逼迫。调解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到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祈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成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

38、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到合同,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可以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合同,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条调解未达到合同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也许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她因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

39、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用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用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状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用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状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用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用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用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40、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祈求的范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她措施。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告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补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状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41、,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补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断止裁定的执行。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零一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她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背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

42、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消灭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措施制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她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她措施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

43、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重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回绝或者阻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伙社和其她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告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告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她财产的;(四)其她回绝协助执行

44、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重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如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如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如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守。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断止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采用对

45、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非法拘禁她人或者非法擅自扣押她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她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措施另行制定。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一般程序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祈求和事实、理由; (

46、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祈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解决: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畴的,告知

47、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到书面仲裁合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其她机关解决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解决,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状况、新理由,原告在半年内又起诉的,不

48、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觉得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备案,并告知当事人;觉得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告知书和应诉告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构成人员拟定后,应当在三

49、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积极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毕调查。因故不能完毕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参与诉讼。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波及国家秘密、个人

50、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波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告知当事人和其她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示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二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她诉讼参与人与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与否提出回避申请。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二

51、)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规定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与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长诉讼祈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祈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

52、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可以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解决;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与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她诉讼参与人有合法理由没

53、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告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她应当延期的情形。第一百三十三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所有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她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她诉讼参与人觉得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漏掉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她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回绝签名盖章的,记明状况附卷。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布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

54、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布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布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合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审结。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半年;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四节 诉讼中断和终结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断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白与否参与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拟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终结,尚未拟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

55、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与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成果为根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她应当中断诉讼的情形。 中断诉讼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祈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合用的法律根据; (三)判决成果和诉讼费用的承当; (四)

56、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晰,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第一百四十条裁定合用于下列范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断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断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她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

57、,记入笔录。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朴的民事案件,合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简朴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步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祈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朴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第一百四十五条简朴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

58、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合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涉及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她组织的名称及其重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祈求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九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

59、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送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所有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祈求的有关事实和合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通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晰后,合议庭觉得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通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解决:(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晰,合用法律对的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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