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培训材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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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平安培训材料医疗事故与一般医疗损害的法律依据从我国目前的医疗纠纷程序来看,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医疗事故鉴定诉讼途径;二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的因果关系鉴定,即司法鉴定诉讼途径,在医疗纠纷法律实践中,称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于二者的启动程序、鉴定人员的组成、鉴定方式、鉴定内容不尽相同,必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也是不尽相同的。 一、医疗事故纠纷诉讼 在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诉讼中,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方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做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应当担当法律责任的诉讼程序,称之为“条

2、例事故诉讼程序”。依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诉讼程序中,法官必定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是违反医疗规范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等等。因此,在这个诉讼程序中,我们可以看到,医疗事故鉴定是标准和依据、医疗诉讼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的要求都是不相同的。 依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医疗过程中造成的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施行“举证责任倒置”,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担当举证责任。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

3、,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是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担当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其判定标准仍旧是在“医疗技术”的范围之内的。这是医疗事故纠纷诉讼的最大的特点。其“法律依据”不如更准确的说是“医疗技术依据和标准”,技术上的推断先于法律事实上的判定。法律责任的担当也是在技术行为的认定后,再次做出的法律上的区分和安排。因此,医疗事故纠纷诉讼程序是“技术先行原则”。 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 在我国对于医疗纠纷诉讼的处理中,还存在以人身损害为诉讼理由。通过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获得赔偿的诉讼程序。患者及其家属在听到这样的程序的时候,可能会感到比较“簇新”,认为这是一个新程序,依据的法律法规也肯定是一些簇

4、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其实不然,以人身损害诉讼医疗纠纷案件的,是用的“老法唱新曲”。该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恰恰是我们在熟识不过的民法通则及其说明(看法),证据规则、司法鉴定规则、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说明等等法律法规。 用最通俗的话讲,这样的纠纷案件更像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审理状况,由于一方(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造成另一方的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失,另一方(患者及其家属)要求侵权人担当赔偿责任的纠纷案件。换句话讲,就是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出现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的身体的损害后果,并且该损害后果就是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担当法律赔偿责任。 在该诉讼程序中

5、,患者及其家属也看到了,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诉讼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更不是法官进行判决的法律依据;不再是事实认定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在相关事实的认定的标准上已经完全不同于“医疗事故”的判定标准,甚至可以说在这样的诉讼程序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与该程序没有任何关系的。 在涉及民事赔偿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假如当事人没有特殊强调违约问题(美容纠纷案件),目前一般是将医疗损害事务作为侵权纠纷来处理。因此,法官须要解决的问题是医疗损害事务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 1、损害行为,通俗讲,就是医院在治疗、抢救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这里须要提示广阔患者及其家属,这里所讲的过

6、错行为是现实存在、并且可以用相关证据证明的“过错行为”。对于这个问题,患者及其家属作为受害人,千万不要“想当然”!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技术性比较强,在医疗过错的推断上存在很多技术上的障碍,患者及其家属有时是很难做出判定的。 2、损害结果,就是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的功能障碍、器官缺损、身体残疾、患者死亡的结果;假如患者及其家属手头上有“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报告”。可以客观的证明受到的损害后果的,就可以作为损害后果的证据。 3、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是医疗纠纷中的核心和难点,由于患者到医院进行治疗时本身就是存在其他疾病的,怎样区分损害后果是由于原发疾病造成的,还是医院的医疗损害造

7、成的,须要通过鉴定来区分,再划分责任大小。在法律的责任划分上讲求“干脆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损害后果就是由于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在能够确定这样的状况下,医疗机构就应当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4、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在判定上须要医疗专业技术的支持。 而其后第3、第4两个要件,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法官难以推断真伪,即使医疗机构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举证,法官也难以从医疗机构供应的证据中做出正确与否的推断。因此,法官更多地须要专业鉴定机构来解决这些问题。司法鉴定正是满意了法官的这一要求,在鉴定中着重解决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从对人

8、身损害的判定标准上看,这基本上是民事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与我们代理民事纠纷案件没有太多的区分。其事实上就是依据侵权纠纷案件处理了。在判定的标准上运用的是构成要件标准。并不涉及太多的医疗技术问题,假如有相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可以通过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的方式来解决。这样法官在判决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更为主动的指挥和调动当事人双方的主动性。将不再以医疗技术的判定作为案件法律判定的前提和基础对待。医疗事故发生的五大缘由1.人的因素规章制度不健全,职责划分不明确,部门之间、个人之间对工作相互推诿、扯皮,造成医疗事故。思想重视程度低,不按技术操作规程工作,违章操作是造成医疗事故的主要缘由。精神因素,如医护人员

9、心情过度兴奋或压抑时,都会造成留意力难以集中,自身限制失常,导致差错和事故发生。医疗技术水平低下,阅历不足、技术实力差、缺乏协调实力者易发生事故,这一点在进修、实习大夫中表现尤为突出。有功能性缺陷或传染性疾病者,如色盲等,在特殊岗位上也简单造成医疗事故。明知自己业务水平低,不足以处理疑难或危重病人,但为逞能好胜、炫耀个人,未向上级医师请示即擅自行动而致严峻后果者,应列为责任事故。例如,有个吞铁钉企图自杀的罪犯,经外科主治医生检查分析后,认定被吞下的钉子不长(一寸)、不锐,又有肯定的重量,可以通过吃药使之从粪便中排出。但一位刚从医专毕业从事外科工作时间不长的医生,病从口入!请关注您的健康饮食:很

10、多病是吃出来的,吃也能治病哦。却不听上级医师的指导,擅自由晚上进行剖腹取针。由于他不熟识消化道放射学的诊断,误认为其实在胃内的钉子在小肠内。然而在手术时却未在肠内找到铁钉;病人又因忍受不了手术的苦痛否认吞钉,要求停止手术。医生在又急又恼之下竟打了病人耳光。此后病人吱吱唔唔,一时承认,一时又否认。医生吃不准状况,只好缝合腹腔,打算再行透视检查。后来虽在上级医师参加下取了了钉子,却给病人腹腔造成了严峻污染。事后病人控告医生一刀二开,要医生对腹腔严峻污染及肠粘连后遗症负完全责任。手术与检查的唯一目的是治病救人,唯一的依据是病情的须要,而不是别的什么理由。要以社会主义医德和医学原则支配自己的行为,不能

11、为自己练技术而滥施手术。有的医生为了拼湊某一科研课题的病例数,或探究新的检查方法,竟然不顾病人健康,在病人身上练刀、练操作技术或作试验等,以致造成严峻重后果的,亦应作责任事故。例如,有位作腹腔镜检查而致死的女性病例,主诉低热、腹痛、血沉快23月,临床拟诊断为结核性腹膜炎。一位内窥镜医师因在100多例腹腔检查中发觉,两例同样拟诊的二患者经镜检正实系卵巢癌,因而他也把这位女性病人作为腹腔镜检的对象,以此充溢其论文中的论据。但是不料病人在检查中死亡。事后临床探讨分析认为,死者原有的腹膜粘连应是腹腔镜检的禁忌症,故此病人死亡是在原有疾病基础上与医生违反检查指征硬作检查有干脆的因果关系。2.机器设备因素

12、检查、诊疗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存在重大缺陷和隐患,会造成医疗事故,如我国不久前发生的高压氧仓着火特大事故,就是空调电火花引起的。调备超负荷、超龄运行,没有定期校验、修理、保养,也是事故发生的温床,如有些老式生化分析仪开机两小时后会发生零点漂移,造成测试结果失真,严峻者可能导致医疗事故。设备无必要的平安爱护装置,如漏电等都可能是造成医疗事故的缘由。3.物料因素苞括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等。药品制剂质量性能不符合要求,卫生材料和器械品种规格不配套不合标准,消毒不完全或二次污染都会造成医疗事故,医疗物资供应不足,品种不全有时也会威逼病人平安甚至死亡。男,27岁。因下腹痛伴有荫囊出现肿块

13、已10小时入院,诊断为腹股沟嵌顿疝。术前血压14.66/9.33kPa(110/70mmHg),脉搏90次/分.以1%普鲁卡因60ml做局部浸润麻醉,8分钟后患者出现全身阵发性抽搐,每次持续1分钟,呼之不应,呼吸困难不规则,紫绀,血压11.336.67/4.01.44kPa(8050/3010mmHg),脉搏摸不清,不律不齐。即予鼻导管给氧,要正确进行美容护肤别为了美什么都不顾。静注50%葡萄糖、葡萄糖酸钙,以后又给西地兰0.4mg,10%葡萄糖,20分钟后心搏停止,行胸外心脏按压,气管内插管人工通气。6分钟后心搏复原,30分钟后自主呼吸复原,以后按心脏复苏后进一步处理,苞括降温、脱水、冬眠、

14、防止胸水肿、止痉、订正酸中毒等。一周后因肺部感染,肾功能不全而死亡。事后发觉,错取1%丁卡因当作1%普鲁卡因,共注入60ml。4.环境因素噪声、粉尘、烟雾、潮湿、缺氧、照明不足、放射源、交变磁场以及凹凸温环境会使人体自身调整困难,出现倦困乏力,严峻时会损伤身体。危重病人,新生儿及老人的反应更加剧烈。医院内昆虫、虱、蟑螂、苍蝇、老鼠等均可引起院内感染、甚至造成医疗事故。5.时间因素节假日前后,刚上班或接近下班,人们平安意识松懈,是事故多发期。如遇临时性突击工作,往往打算不充分,且时间紧、任务重,可能会放松平安防范要求,忙中出乱,乱中出错,从而酿成医疗事故。人体生物节律也可能影响到事故的出现。人体

15、中存在着体力盛衰时期、心情波动周期和智力周期、美国某保险公司对意外死亡事故调查后发觉,事故的肇事者约50%正处于临界期,即两个以上循环点重合时期。此外生物钟,月亮周期及太阳黑子活动周期对人体的影响也时常见诸报端。医疗事故包括的构成要件 (一)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 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说的“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需在医疗机构执业。 (二)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16、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务。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方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方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方法、麻醉药品管理方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大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驾驭相应的规定,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执业的合法。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干脆的是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17、“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损害患者的主观有意;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这是推断是否是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怎样妥当处理医疗纠纷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医患纠纷数量逐年大幅上升,但和医疗事故并不成比例。这反映技术问题不是主要缘由,而主要是因为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或者患者不能理性看待医疗问题。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有的患者及其亲友往往实行一些过激的处理方式,比如把医院作灵堂,高挂白条幅,殴打医生毁坏医疗设备等,面对这些状况,医院该如何面对,如何处理才能平静冲突而不激化冲突。1.保全原始证据,消退当事人怀疑。医院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状况下封存相关病例探讨记录、疑难病例探

18、讨记录、医师查房记录、会诊看法、病程记录等。封存时由院方和患者共同签字,把院方加盖印章的复印件给患者,或者是经患方同意由医院的行政主管部门保管病例。2.耐性听取患方倾诉,运用医学理论做好说明工作。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对患者及家属要爱护、关切、耐性,尽可能让他们充分倾诉看法和要求,擅长听取并接受他们合理的建议,当对方对医学问题存在片面理解或不合理推论时,运用医学理论进行说明,将并发症与医疗事故的定义严格区分开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介绍病情发展状况和诊断治疗过程,借助学术权威的力气劝服对方,争取他们的理解。3.确定医疗事务性质,做出妥当处理。双方在是否属医疗事故的问题上,达不成共识时,应主动提出请医

19、疗事故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如确属医疗事故,应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依据事故等级、情节进行补偿。如不属事故,但存在不足之处时应主动向患方承认,以取得谅解。4.允许患者审查病例,接受患方监督。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是否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照实告知患者,是否刚好解答相关状况,医疗规程是否规范,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医疗纠纷发生的缘由1、社会方面因素(1)目前我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落后,个人对医疗费用担当实力低下,是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的基础。(2)社会舆论总偏向于“弱者”的观念,媒体对医疗纠纷不负责任的报道,助长患者及家属的对抗心态和势力。(3)社会法制观念薄弱。执法机关在干预、

20、帮助处理医疗纠纷中执法力度不够,致使医院陷入被动局面。2、病人方面因素(1)患者对专业医学常识了解甚少,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出现难以预料的问题时,就对医疗过程或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怀疑、埋怨。(2)参加医疗纠纷的对象不断扩大。有策划有组织干扰正常医疗工作,大造声势,漫天要价。(3)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纠纷不进行司法处理。很多患者、家属明知自己无理取闹或医院无过错,偏要进行“协商”,对医院实行巧取豪夺。3、未说明可能之后遗症和药物副作用这项缘由其实也属于医患双方对于愈后认知的差距,医师在进行治疗之前,并未向病人说明或具体说明可能产生之后遗症,因而在去除原有之病状后,产生出后遗症时,病人无法接受

21、,进而引发纠纷。有些药物之副作用,只有在比例极少的病人会发生,医师在用药时,往往忽视告知病人,或是怕告知以后,病人反而拒绝服用的状况,因而没有告知病人这些药物的副作用,当病人有严峻的副作用产生,自然怪罪医师。4、医院责任方面的缘由(1)、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看法生硬;对病情视察不细致,导致诊断错误;值班不坚守岗位,抢救不刚好;对急、危重病人不刚好转院,延误治疗;(2)、“马虎”现象:操作不到位,技术不精益求精,工作不踏实,敷衍了事,违反医疗操作规程;(3)、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方法、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方法以及乡村医生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纠

22、纷发生后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4)、更为严峻的是上下级医师或同行之间在病人面前相互拆台,导致医患纠纷不堪一击;(5)、违反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能听从管理。二、医疗纠纷发生的防范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改善服务看法,加强责任心,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重点防范以上多发环节,在临床工作中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按规范进行诊疗操作。1.转变服务观念。要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医院和医务人员必需切实重视患者的权利,转变医疗作风。2.增加法律观念。由于全社会法制观念的逐步确立,患者及家属维权意识大大增加,我们医院和医务人员也应当努力增加法制观念。当前的现状是:一方面,个别医务人员没有依据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发生

23、医疗事故损害了患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医院和医务人员对目前所处的法律环境相识不清,缺乏法律意识,从而不能很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某些没有医疗责任的纠纷中不能很好地拿起法律武器爱护自己,形成医疗资源的不合理流失。3.严格管理,堵塞漏洞。在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同时,预防医疗纠纷的实际手段主要还是靠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例如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不完善,监督执行不力;科室和部门之间连接协调不够;个别医院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得不到刚好制止;病案和其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不规范等。三、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马上将有关状况照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说明,医疗机

24、构应当依据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会,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二是行政解决。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但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说明予以裁判。四、医疗纠纷发生的措施一

25、、医患关系的变更,消费者意识的抬头,医疗人员在诊疗病人的过程中,应充分让病人与家属了解病人目前的病情,即将采行的检查或治疗之缘由和可能之结果,让病人与家属感觉受到敬重与参加感。对严峻副作用的药物以尽到事前告知之义务。二、对于病情治疗的愈后状况之措辞应较为谨慎,千万不要向病人保证能治愈或根治,也不要让病人有错误之期盼,对于一个可理解的病人,虽然可能确信病人会有好的结果,也不要轻易赐予承诺。三、说明病情时,医疗人员应当站在病家的立场思索,以病人与家属能够理解的措辞与用语,并确认他们已经正确了解所要传达的讯息。四、完善病历和处方的书写,病历是医护人员临床思维的凭证,是诊疗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有很强的书

26、证作用,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文件的记录存在缺陷,势必使医院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因此,规范病历书写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各种医疗文件应依据有关规定具体记录、刚好完成,特殊是抢救、会诊、手术、麻醉、上级医师查房、交接班等记录。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纳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随着我国医疗体制的改革,医疗制度必需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市场经济说究竟就是法制经济,今后医院在与病人打交道、与药厂打交道、与其他有关单位打交道的过程中,都必需受到市场体制规律的约束。因此,依法办事

27、就显得特别重要。要想让医院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利于不败之地,要想让医院充分自如地应付医疗纠纷,必须要有懂得法律实务的律师来参加医院的决策、管理和重大事务的处理。聘请既懂医又懂法的律师担当法律顾问,应当说是当今医院选择的上策,可以快速将医院的医疗行为、医院的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接轨,增加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实力。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看法将会干脆影响到医疗纠纷诉讼的输赢。尽管法律有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终归我国的司法制度不够完善,法律缺陷和法律漏洞比较多,没有法律调整的范围也很多,因此,具体运用法律来处理具体医疗纠纷事务的司法机关就显得相当重要。因此,常常、刚好与律师以及司法机关联系,请他们做法制报告,一方面可以增加我们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司法实践中得到有关医疗纠纷的反馈信息,接受司法机关的建议,刚好发觉医务工作中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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