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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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为加强全镇党员干部的管理,完善廉政谈话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一、实行谈话制度,是镇党委从全镇廉政建设的实际出发,对镇属党员干部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管,着眼于防范,立足于教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的监督教育制度。通过谈话,增加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前移反腐关口。二、谈话形式及内容谈话包括任前谈话、任中谈话、诫勉谈话。任前谈话是对新提拔任用和调配任用的干部所进行的岗前教育性谈话;任中谈话是对现任干部任职期间内所进行的经常性谈话;诫勉谈话是对有问题苗头的

2、干部所进行的劝诫性的谈话。(一)任前谈话由党委成员负责。重点围绕如何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务实;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执政为民;如何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廉政勤政;如何自觉接到监督,透明办公;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等有关内容进行的谈话。同时要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二)任中谈话由党委不定期进行。主要与各站所办、服务中心负责人谈话。了解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各项指示、决定情况;改进、转变工作作风;支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党内监督及廉政勤政;了解依法行政、严格审批程序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对今后工作重点和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

3、望和要求。(三)诫勉谈话由党委成员和纪检人员随机进行。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在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提出诫勉要求,指出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告诫其违_纪政纪规定的程序,警示发展下去的后果和危害,要求应有的改错态度。对确有问题需要纠正的,责成其限期改正;对构成错误事实的,在开展批评的同时,征求其对组织处理的意见。三、谈话程序进行谈话前,党组成员应根据谈话对象和内容,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纪条规,有针对性地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的要求。谈话对象

4、确定后,须提前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书等形式,通知到谈话对象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主谈人按下列规定确定(一)任前谈话由党组成员主谈,分管组织人事工作人员参加。(二)任中谈话由党政正职主谈,或由其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和组织人事工作人员进行。(三)诫勉谈话,由分管主管领导主谈,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谈话人一般不少于二人。对澄清的问题,要明确告诉谈话对象,使其解除思想顾虑;对证实需要纠正的问题,要明确提出纠正意见;发现的一般性错误,要批评教育,帮助提高认识,改正错误。对谈话对象需要纠正的问题以及需要改正的问题,由纪检组负责跟踪回访。谈话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谈话

5、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谈话结束后,要整理出谈话记录,由组织人事工作人员存档。四、谈话要求:(一)谈话要以关心爱护干部为出发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二)在诫勉谈话中,谈话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有关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不准怀疑、追查、报复举报人。如有违纪,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谈话对象不接受谈话,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和问题,甚至弄虚作假、隐瞒错误事实的,一经查实,按有关党纪、政纪从重处理。第二篇: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党员、干部的廉政监督,使党风廉政建设关口前移,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结合我中心

6、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中心党委、纪委按照党章要求,对全体党员干部实施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廉政谈话的手段,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二、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三、廉政谈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管一级,逐级负责,分级进行。四、廉政谈话主要分为在职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四种类型。廉政谈话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两种方式。廉政谈话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廉洁从政;宣传党纪条规;提出廉洁自律要求;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五、廉政谈话要提前做出计划安排,并严

7、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原则上应由中心党纪委提出建议,报经中心党委同意后,方可进行。六、廉政谈话前,应确定廉政谈话的类型及谈话对象,确定谈话方式和主谈人以及参加谈话人员;根据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提出廉政谈话的主题及主要内容;提前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进行廉政谈话,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七、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认真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中心党纪委。八、进行廉政谈话,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

8、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九、中心党纪委要主动与各部门沟通有关情况,抓好落实。要及时收集反馈信息,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创新谈话工作。十、要切实加强领导,中心党委将廉政谈话制度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之中,纳入干部管理工作之中。第三篇:中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中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为增强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廉政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促使认真履行林业职能、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挥中层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林业干部队伍,制定本制度。一、谈话的目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

9、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对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落到实处。通过谈话,树立林业系统干部职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明辨是非,拒腐防变,及时解决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达到严明纪律、规范言行、自觉廉洁从政的目的。二、谈话的方式:采取集体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三、谈话的对象各场站正副站长、局机关各股室正副股长(主任);新任正副场站长和正副股长(主任);在廉政方面有反映的人员;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林业工作人员。四、谈话的主要内容宣传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开展党性党风和宗旨教育、权力与责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要求

10、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好一岗双责,自觉执行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等,并根据每个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干部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听取谈话对象对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五、谈话的实施1、谈话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局党委和局纪委作出安排。2、谈话由纪委书记负责,监察室、政工股等相关股室人员参加。3、对各场站和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的谈话每年进行一次,对新任及其他需谈话对象的谈话由局党委和纪委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六、谈话的要求1、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开展谈话工作。2、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安排好工作,按时到约定地点参加谈话。3、

11、对谈话内容要作好谈话记录,并将谈话记录和相关材料存入廉政档案。第四篇:德州市司法局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德州市司法局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促进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本制度。第一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局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第二条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由局党政领导干部或纪检监察室分别组织实施,逐级负责。(一)正职领导对本级副职和下一级正职领导谈话;(二)主管领导和分管党风廉

12、政建设的领导可以直接对任何党员、干部谈话;(三)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所)的干部谈话;(四)分级负责,逐级对容易发生腐败问题和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谈话。第三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班子正职每半年对班子成员至少进行一次谈话;每位领导干部每年同所属干部至少进行一次廉政谈话,针对工作特点和性质进行;廉政谈话也可以结合党组民主生活会进行。第四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一)新提升、调整任职的干部;(二)重要岗位、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干部:(三)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四)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第五条谈话一般采取谈话人与被谈话人两人进行交谈的方式。根据况情,谈话人和被谈话人也可多人参加。第六条廉政谈话的主要

13、内容是领导干部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党纪政纪的各项规定,中央、省、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要求,司法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是:(一)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二)执行廉政准则与上级纪委每年提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点内容条款;(三)“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业)为民”的表现情况和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的改进情况;(四)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及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五)坚持党性原则,与消极腐败现象做斗争的情况;(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第七条廉政谈话要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谈话前,谈话人要提前告知被谈话人,并做好谈话准备。谈话中要有

14、的放矢,既要肯定被谈话人的成绩或长处,又要指出存在的不足,提出努力的方向进行勉励。如被谈话人存在较大的差距或发现有苗头性问题的,应严肃指出,进行批评,指导帮助,责成改正。第八条被谈话人在谈话中要对自己执行廉政各项规定的情况主动向谈话人汇报,勇于进行自我批评,不讳疾忌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接受谈话人的批评、帮助与指导,“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第九条在廉政谈话中,被谈话人主动谈清自己违_纪政纪问题的,在组织调查处理时,根据事实情节,可减轻、从轻或免予处分。第十条廉政谈话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归档,以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时查验。第十一条对不认真执行廉政谈话制度的干部给予批评

15、,在年终考核时不得评优。第十二条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司法局党组和纪检监察室要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落实。第十三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德州市司法局_年_月_日第五篇: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中共蓬安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支部委员会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我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_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国党工发_号)的规定和要求,

16、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廉洁谈话对象1.新提拔任用或聘用的中层以上干部;2.在工作中发现有违纪苗头的中层以上干部;3.群众举报、反映中层以上干部在廉政方面存在问题,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二、廉政谈话内容1.对提拔任用或聘用的中层以上干部,着重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对本岗位在党风廉政方面有关规定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2.有违纪苗头或群众举报、反映属实而又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中层以上干部,着重进行廉洁从政党纪法规教育,指出存在问题,达到教育和改正目的。三、廉政谈话方式中层以上干部由所支部领导负责。四、廉政谈话要求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立足教育,注重防范,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2.进行党风廉政谈话,力求客观准确,有的放矢,注重实效,提高谈话质量。3.被谈话对象对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向组织说明或作出检讨。支部要加强对被谈话者的跟踪监督。对被提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可发出纪检检察建议书,限期改正。4.对新提拔任用或聘用的中层以上干部,支部负责党风廉政教育谈话。5.对群众举报的中层以上干部的廉政谈话,支部负责党风廉政教育谈话。6.廉政谈话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做好记录,存入个人档案。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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