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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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农场+合伙社 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模式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发展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联结农业再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环节,引导分散的农户小生产转变为社会化大生产,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增长农民收入,是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的制度创新。在最初的“农户+公司”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下,公司通过契约与农户建立联系,农户生产规定品种和产量的农产品,公司负责收购、加工与销售,以外部组织的规模收益克服小农经营规模不经济的弊端,一定限度上减少了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维护了农民的部分利益。然而,农户始终处在产业化链条的“产中”位置,实力和地位无法与处在产前和产后的公司相抗衡,难以形成平等的利益共同体。互助合伙、

2、变化弱势地位的内在规定驱使农户联合起来成立农民专业合伙社,通过“农户合伙社”模式将单个农户与其她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内化为与合伙社的交易,由合伙社组织农民有序生产、进行农资购买和农产品的加工销售,节省了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增强了农民的市场话语权,使农民能分享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增值收益。合伙社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最佳载体。但是,合伙社的主体农户存在明显的经营缺陷:非农兼业化、土地规模小、经营能力弱、对合伙社的经济依附性不强,导致“农户合伙社”模式下农业产业化的总体水平不高,且处在相对不稳定状态。随着中国城乡一体化的进一步推动,家庭农场成为解决“谁来种地”、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推动农业产

3、业化和现代化发展的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能较大限度地克服老式小规模农户经营的缺陷,为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供了潜在的空间。“家庭农场合伙社”模式是一种以合伙社为依托,联合农业生产类型相似或相近的家庭农场构成利益共同体,开展农业专业化生产、公司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和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是现行分散家庭经营制度和老式产业化经营模式基本上的制度创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重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重要收入来源的农业市场经营主体。据记录,国内共有符合记录原则的家庭农场近100万个,经营耕地面积1.8亿亩,平均经营规模约20亩。为了获取专业化经济效益,家庭农场投入了比老

4、式兼业化小农更多的土地、资金、人力、技术和机械设备,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减少生产成本。但资产的专用性导致了家庭农场投入的生产要素具有较高的机会成本。随着专业化生产带来的交易频率的上升和市场范畴的扩大,家庭农场面临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明显增大。为了防备风险和实现利润最大化目的,家庭农场内生的合伙需求明显强于小农户,家庭农场之间或者家庭农场与其他利益主体的互相联结、互助合伙显得尤为急切和重要。“家庭农场合伙社”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是一种以合伙社为依托,农业生产类型相似或类似的家庭农场在自愿基本上构成利益共同体的制度安排,通过市场信息资源共享,农技农机统一安排使用,在农产品的产、加

5、、销各个阶段为社员提供涉及资金、技术、生产资料、销售渠道等在内的社会化服务,在很大限度上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一) “家庭农场+合伙社”模式重要有如下四种类型1、“家庭农场+合伙社+公司”模式公司根据市场需求与合伙社签订契约,合伙社按照契约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组织家庭农场生产。农产品成熟后由合伙社验级、收购,而后由公司进行加工和销售。家庭农场以合伙社为依托,与公司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一方面增强了家庭农场与公司的谈判地位,有效约束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保障家庭农场农产品的销路;另一方面,通过合伙社的生产监督和集中收购,保证公司对加工原料质量和数量的需求。例如,浙江省海盐县的家家庭农场联合组建的万好

6、蔬菜合伙社,在产前与本地的食品公司签订蔬菜购销合同,在产中由合伙社提供技术、管理、培训在内的专业化服务,在产后由公司以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全县以“订单农业”形式开展生产的占家庭农场总数的67%,其中52%的订单通过合伙社获得。2、“家庭农场+合伙社+超市”模式家庭农场负责生产环节,合伙社统一品牌和原则化生产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机制,保证超市稳定的货源供应。这种模式将订单农业与现代经营业态有机结合起来,缩短了农产品采供周期,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和物流成本,保证了农产品的新鲜安全,有效地增进了农民增收,合适规模化和原则化农业经营,适合蔬菜、水果等高收益性的农产品。例如,山东省青州市的21家以家

7、庭农场为主体的合伙社与17家连锁超市签约,常年向超市供应高档箱装礼物菜,波及20多种蔬果品种,农民获得了种植高品位品牌蔬菜的高额效益。、“家庭农场+合伙社+直销(社区)”模式在“家庭农场+合伙社+直销(社区)”模式下,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家庭农场联合成立合伙社,合伙社进入都市社区、街道直销农产品,或者由合伙社与学校和公司食堂、餐饮公司、直销展会签订供货合同。这种模式变化了“收购商经销大户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层层盘剥的老式销售模式,缩短了“田头”到“柜台”的距离,缓和了市民“买菜难”和农民“卖菜难”的问题。例如,浙江省宁波市有近10家以家庭农场为重要成员的合伙社开设了农产品直销店,价格比超市和菜市场便

8、宜20%3%。、“家庭农场合伙社+合伙社自办加工公司”模式家庭农场联袂合伙社,发展壮大后自办加工公司来销售、加工家庭农场的农产品。这种模式以合伙社为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力量,对农业产业链各环节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是四种产业化经营模式中一体化限度最高的模式。合伙社内部的科层管理机构替代了产品交易市场,组织稳定性和合伙性增强,内部成员利益高度一致,各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明晰,实现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统一。家庭农场不仅可以分享发售初级农产品的收益,还可以直接分享纵向农业产业一体化后农产品加工增值的收益。但这种模式实现的前提和条件是,合伙社必须治理机制规范、经济实力雄厚、市场竞争力强。(二)“家庭农场合

9、伙社”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制度特性“家庭农场+合伙社”的制度安排可以归纳为家庭经营、规模适度、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等四个明显特性。1、家庭经营无论是家庭农场,还是合伙社都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本上发展而来,既保存了家庭承包经营的老式优势,同步又吸纳了现代机械设备、先进技术、经营管理方式等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家庭农场合伙社”模式采用机械化替代人工劳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原则化生产和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家庭农场经营单位的主体仍然是家庭,家庭农场主兼具劳动者和经营者的双重身份。合伙社是所有者与使用者的统一体,合伙社的组织宗旨是保障农民利益。因此说,“家庭农场+合伙社”模式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本

10、上的制度创新。2、规模适度组织规模边界的扩张与收缩是以最大限度节省成本为目的,家庭农场和合伙社均有一种适度规模的问题。家庭农场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才可以融合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具有产业化经营的特性;同步,受资源禀赋、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的限制,家庭农场的规模必须处在可控的范畴内,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同样,合伙社规模过大,易导致监督成本和决策成本增长,社员“搭便车”问题突出;规模过小,难以成为农产品市场价格变动的“抗衡力量”,势必导致合伙社在经营管理上的“规模不经济”。3、专业化生产区别于老式小规模农户“小而全”的兼业化、多样化生产经营,在“家庭农场+合伙社”模式中,家庭农场在合伙社的组织下从事

11、专业化、商品化的生产经营。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目的不再满足于为家庭生产粮食,或为市场生产剩余粮食,而是最大限度地运用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追求经济利益。家庭农场经营范畴较为集中,在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使用上集约化限度更高,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4、产业化经营“家庭农场+合伙社”模式通过一定的销售形式和流通环节将农产品从生产领域转移到消费领域,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带有明显的赚钱性。该模式实现了公司化管理,注重投入产出的核算,讲求产出效率和经济效益,注重成本的节省和管理制度的创新。农民不仅能获取劳动报酬和所有的农产品市场利润,还能分享农产品供

12、应链的增值。(三)“家庭农场+合伙社”经营模式是“农户+合伙社”的升级版“农户+合伙社”模式虽然克服了“农户+公司”的制度缺陷,在克制机会主义行为和节省交易费用上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农户+合伙社”中,小规模、兼业化农户联合组建的合伙社大多为生产导向型,只能在高度竞争的市场末端获得微薄的利润空间,合伙收益十分有限。由于小农的高度原子化和利益计算短期化,组织小农合伙的成本很高。“低合伙收益和高合伙成本”以及普遍存在的“搭便车”问题,削弱了合伙社的组织稳定性和市场竞争力,导致“农户+合伙社”模式下农业产业化的总体水平不高。“家庭农场+合伙社”模式下,家庭农场成为合伙社的主体力量,以专业化、规模化

13、、商品化的生产经营方式克服了农业家庭经营低、小、散的弊端。合伙社建立在家庭农场的基本上,社员(家庭农场)地理位置集中,重要收入来源于农业,发展专业化经营的目的相似,即追求利润最大化。家庭农场之间高度的利益同质性,不仅减少了合伙社的集体决策成本较低,尚有助于社员之间互相监督,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减少了“家庭农场+合伙社”的内生交易费用。以家庭农场为核心组建的合伙社是将来国内家庭农场和合伙社发展的重要趋势。(四)“家庭农场+合伙社”的将来“家庭农场+合伙社”是坚持农业家庭经营的基本性地位,以家庭农场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生产经营为基本,合伙社为依托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

14、创新。制度需求和制度供应的非均衡,即专业化分工以及农业技术变革诱发的制度需求与老式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之间的不匹配,是“家庭农场+合伙社”模式产生的本源。为理解决分散经营的小农户和高度市场化的矛盾,在农业家庭经营基本上发展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并不是必然,需要一定的制度环境。清晰的产权且可保障土地有序流转的土地制度,以市场机制为基本的农产品购销和价格体制,以及城乡一体化的迅速推动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进程的加快,构成了中国“家庭农场合伙社”模式形成和壮大的基本条件。“家庭农场+合伙社”克服了“农户+公司”模式中交易费用高昂和违约风险频发的缺陷,又运用合伙社的集聚效应和家庭农场高度的利益同质性解决了“农户+合伙社”模式中因“小农需要合伙又不善合伙”而导致的产业化水平不高的困境,体现了外部经济内部化、规模经济、提高农户市场竞争力的制度效益。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哺育和发展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在将来的农业发展中,“家庭农场+合伙社”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将成为联结农户与市场,运用现代科技和扩大经营规模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市场化限度,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有效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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