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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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序列号税费优惠项目文献根据优惠条件优惠期限附送资料1物流公司大宗商品用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物流公司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乡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告知(财税13号)对物流公司(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公司)自有的(涉及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指仓储设施占地0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所属土地级别合用税额原则的5%计征城乡土地使用税。月日至月31日物流公司认定证书和证明文献复印件2商品储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分国家储藏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告知(财税5号)。对商品储藏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当商品储藏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乡土

2、地使用税。商品储藏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当粮(含大豆)、食品油、棉、糖、肉、盐(限中央储藏)等种商品储藏任务,获得财政储藏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藏公司。月1日至12月3日有关部门对商品储藏管理公司批准文献的复印件3科研机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告知(财税14号)转为公司的科研机构和进入公司的科研机构(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拟定和发布),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城乡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年期限。(1)转制变更后的公司工商登记材料;(2)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其参

3、照执行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文献。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告知(财税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乡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职业登记证明复印件5营利性医疗机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告知(财税42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年内免征城乡土地使用税。三年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机构性质的认定文献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告知(财税42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乡土地使用税。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7血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告知(

4、财税字199924号)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乡土地使用税。血站机构证明材料;8高速公路服务区国家税务局有关印发有关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国税地字第140号)。对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进出匝道、公共停车场、绿化等用地,暂免征收城乡土地使用税。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有关认定证书和证明文献的复印件都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对都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乡土地使用税的告知(财税0号)对都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乡土地使用税。1月1日至12月1日都市公交站场、道路客

5、运站场的有关认定证书和证明文献的复印件10老年服务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告知(财税97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的城乡土地使用税。政府或民政部门对老年服务机构性质的认定文献复印件1劳改劳教总局有关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9国税地字第19号)对劳改单位及经费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凡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劳教单位认定文献或证明文献12安全防备用地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有关土地使用税

6、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告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城乡土地使用税若干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示(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示第8号)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储罐区)、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备用地,暂免征收城乡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储罐区)、厂房自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城乡土地使用税。县级以上安监、经信、消防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防备用地证明材料,涉及相应资质评价机构出具的近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1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国家税务局有关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城乡土地使用税若干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示(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示

7、第8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乡土地使用税5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不涉及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获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1)开山填海整治、废弃土地改造前的图纸、图片等影像资料或其她可以证明整治、改造前土地或海域状态的材料;(2)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滩涂、泽塘、山地等废弃土地的批复文献,海洋与渔业部门发放的海域使用证等;4科技园、孵化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告知(财税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科技公司孵化器税收政策的告知(财税7号)自1月1日至2月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

8、、孵化器自用以及免费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应孵化公司使用的土地,免征城乡土地使用税。1月1日至12月31日(1)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2)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向孵化公司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有关证明材料;(4)孵化公司有关证明材料、在孵化公司汇总表。1棚户区改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告知(财税11号)对改造安顿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乡土地使用税。本告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构造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本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涉及都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

9、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筹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顿住房是指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合同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合同)中明确用于安顿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行改造的住房。本告知自月4日起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改造安顿住房建设用地证明材料复印件;16廉租住房、经济合用住房建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增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告知(财税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廉租住房经济合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告知(财税24号)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乡

10、土地使用税。在其她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波及的城乡土地使用税。对经济合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乡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合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可按经济合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乡土地使用税。9月2日至1月31日有关部门批准的廉租住房、经济合用住房建设用地证明材料17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乡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告知(财税号)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指经工商登记注册

11、,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合)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乡土地使用税。对同步经营其她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土地,按其她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拟定征免城乡土地使用税。1月日至1月1日()有关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证明文献复印件;(2)对同步经营其她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阐明;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告知(财税30号)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乡土地使用税。1月1日至12月3(1)从事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营证明文献的复印件及其她证明材料;(2)对饮水

12、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获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19搬迁用地有关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告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公司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部门对公司搬迁的批准文献或认定书复印件2 未能实际使用城乡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对于公司已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但由于政府部门因素(如拆迁、道路及其她配套设施未竣工)致使未能实际使用土地,暂免征收城乡土地使用税。有关政府部门提供未能实际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21安顿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安顿残疾人

13、就业单位城乡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告知(财税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调节对安顿残疾人就业单位城乡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原则的公示(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示第号)对在一种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顿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含2%)且实际安顿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涉及福利公司、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她单位),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享有按年平均实际安顿人数每人每年定额元减征城乡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乡土地使用税税额。(一)获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1)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职工在编在在岗认定表(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已提供应税务机关的,可不规定纳税人提供);(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副本);(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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