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调研报告(共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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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化营商环境调研报告(共 4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三章政府公共服务第四章规范 政府监管第五章维护市场秩序第六章监督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 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 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 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

2、制度和具体措施, 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 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 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 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 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

3、起草或者 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 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 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 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 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 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为市场主体提供法

4、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第八条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 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 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 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第十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 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 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 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5、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 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 主决定经营范围。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 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 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 入。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 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 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6、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 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 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 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 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 法转移其投资收益。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 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

7、政府换届、 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 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责任。第十八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 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依法提供。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 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 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

8、 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 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 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 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 参加评选。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 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 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一)

9、没有 法律、法规依据的;(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 享方式办理的;(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四)能 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 的;(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六)能够通过公序 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第三章政府公共服务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 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制定现场管 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 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

10、数据 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 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 措施和效率。(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 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公共 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 场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 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 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11、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 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 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 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 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 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 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 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

12、关依法规 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 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 碰口费等。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 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 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 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 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 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13、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 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 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 困难和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 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 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 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

14、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 家和本省规定。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 折扣率。第三十一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 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 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 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 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 构强化小

15、微企业融资服务。第三十三条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 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第三十五条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 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 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

16、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 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 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 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 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 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 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 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 管理机制

17、,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 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 投诉等。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 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 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 办结。第三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 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 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 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

18、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 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 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 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 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 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 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凡属容缺受理 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 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 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 补

19、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 记或者核发许可证。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 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 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 事项。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 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第四章规范政府监管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 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 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 结合

20、、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 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 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 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 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县级以上人民政

21、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 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 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 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 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 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第四十四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 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行 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

22、收取。 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 应当取消。第四十五条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 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 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 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 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 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 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

23、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 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 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第四十七条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 性限制条件。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 制的目录执行。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 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 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 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 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第四十九

24、条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并予以公示。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 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 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 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 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 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第五十条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采

25、用非 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 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 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 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 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第五十二条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 法机关利益挂钩。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

26、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 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 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 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 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 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 主体实行联合检查。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 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

27、以及省、设区 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 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 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 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 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 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

28、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 件投诉和解决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 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 整治。第五章维护市场秩序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 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 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第五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 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29、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 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 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 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 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 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 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 能。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 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

30、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 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第六十一条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 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 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 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 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 下列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二) 偷税

31、、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 的;(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 序的;(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五)采取不正 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 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 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 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 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 有关单位和个人。第六十四条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 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

32、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 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 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 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 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 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第六十六条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 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 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

33、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 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 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 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 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 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 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 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 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

34、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 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 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 监督。第六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 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 办理招标相关手续;(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 标代理机构;(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 价;(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 其他方式。第六十九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 相

35、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 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 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 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七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 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 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 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 戒机制。第七

36、十一条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 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 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第六章监督保障措施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 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 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 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

37、予以处理。第七十四条省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 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 向社会公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 考核指标。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 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第七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 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 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 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 限时办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

38、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 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 报人。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 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 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 工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七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 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制定经济政策,起 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未听

39、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二)滥用行政权 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 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 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五) 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 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 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 以公布的;(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

40、文件或者 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 相进行认定的;(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的;(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十三)未依法履 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 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十五)未编制并定期 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 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 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 行为不及时处理,

41、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十九)依法制定的 优惠政策不落实的。第七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 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符合容缺受 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 事项的;(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 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四)继续实施已 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时,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 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 服务的;(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

42、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第八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 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 清单目录的;(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 的;(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的;(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 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 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第八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 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43、当追究责任:(一)没有法 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二)对市场主体违 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 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 实施听证的;(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 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 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 没收非法财

44、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八)未编制 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九)未向社会公开 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 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 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十二)实施检 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十三)贪污 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45、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 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招 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二)越权审批、核准招 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 的;(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的;(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五) 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 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第八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 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 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

46、;(二) 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年度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 撤销年度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 励;(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七) 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 聘。第八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 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八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47、规定,受到通报批评、 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 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 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第八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 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章附则第八十七条本条例自2018 年 5 月1 日起施行。优化营商环境自查报告汇编【篇 1】XX 县人民政府:为做好迎接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优化营 商环境工作,紧紧围绕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现将我县优化营商 环境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以来,我县县委、 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48、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报告, 作为推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提出了全力打造 “公平、稳定、透明”营商环境新高地目标,围绕营造“良好的政 策环境、良好的政务环境、良好的法制环境”,创新推进营商环境 由拼感情投入向拼环境改善转变,由拼土地价格向拼制度设计转变, 由拼税收政策向拼服务质量转变,由拼人力成本向拼人才建设转变 的“四个转变”。(一)将营商环境建设成效纳入目标任务进行严格考核。已将营商环境工作纳入XX县度目标考核管理工作体系,作为营 商环境 24 个指标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进行考核。(二)建立完善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机制。XX 县清偿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实施方案(赫县 减负

49、通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赫府办发县域营商环境 第三方测评样本企业培育工作。根据5月17日XX县营商环境大提升行动推进会要求及贵州省县 域营商环境第三方测评样本企业帅选标准,调度营商环境指标牵头 单位超前谋划,主动作为,对标先进,协作联动,集中力日前培育 出贵州省县域营商环境第三方测评样本企31月 7量在业。(七)大力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大提升行动宣传工作。重点对中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政策,XX县投资软、硬 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整治提升开展情况,营商环境正面典型曝光反 面案例等进行宣传。现已在XX电视台滚动播放省、市、县投资投诉热线。二、工作亮点通过扎实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大排查、大整改、

50、大促进”专项行动和营商环境集中整治工作,我县营商环境不断得 到优化提升。在全省县域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中,我县综合得分78.82分,排 名全省88个县(自治县、区)第34位,比的53位上升19位;全 市8个县(自治县、区)中排第5位,比上升1位。其中, “缴纳税费”单项指标在省、市均排名第1 位。三、存在问题(一)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中央和省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不够,优惠措施落实不到位, “双诚信、双兑现”执行不通畅,“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有待 加强。地方保护主义和轻视地方企业同时并存,部门和行业存在垄断现 象,第三方市场(中介组织)运行不规范,法治体系建设有待加强。信贷过程不规范,企业融资难

51、融资贵未得到根本性缓解,税费负 担依然较重。硬件不硬、软件不软,软硬环境建设亟待进一步完善。(二)“放管服”改革不彻底。仍然存在上下级权限交叉,权限不清,导致企业“两头跑”现象 存在部门间各自为政,缺乏协作,相互设置前置事项,互相推诿; 存在审核环节过多,材料较多,时间冗长,成本偏高。存在网上办事数据不能共享、系统不稳定、使用不便。(三)政务服务不便捷。政务服务大厅业务处理不够快速,入驻不彻底;资料繁多,信息 更新不及时,并联办理环节少,便民服务不够;一次性告知不到位, 窗口工作人员少,业务能力不足、不专业。(四)公共服务不完善。公共设施配套不够完善,其它公共服务企业质量不高;第三方市 场(中

52、介组织)成为权力寻租新领域,存在运行不规范、服务不透 明现象。三、下一步工作打算(一)大力做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对标对表,紧扣企业和群众办事最大“便利度”和服务最高“满 意度”目标,紧盯时间、成本、环节等核心要素,推动指标牵头单 位采取有力措施,优化流程,精简环节,突出实效,着力缩短指标 差距,全力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二)大力开展营商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结合省级营商环境总体部署,针对省营商环境评估报告反馈的政 府层面和第三方层面问题,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继续开展营 商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全力解决企业难点痛点问题。(三)大力推进营商环境典型问题曝光工作。以落实营商环境各项政策为抓手,

53、真查真治,每月开展不少于1 次的营商环境明察暗访,通过检查发现一些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 坚决做到发现一个漏洞,完善一个制度,建立一个标准,强化一个 监督;对明察暗访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 问责,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 为常态。四)启动迎接省县域营商环境第三方测评样本企业培育工作。按照样本企业筛选要求,紧盯“手续个数最少、时间最短、成本 最低”核心要素,采用“部门联动,精锐出战,集中办理”方式, 在 7 月 31 日前培育出符合要求的样本企业。(五)严格落实权力清单制度。及时把政府权力清单、服务项目、服务程序等通过政府网、电视 微信等媒介向社会

54、公布,实行阳光审批、阳光收费,扎实推进“放 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六)进一步开通民间投资服务“直通车”。对重大民间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和“特事 特办”,切实用“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为投资企业提供更加 优质和便捷的服务。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二次利、多途利用上仔细研究,提出科学合 理措施,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七)统一民间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及办结回复的督促指导。确保投资企业及投资人投诉事项得到及时受理和解决,及时收集 投资企业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并转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跟踪办理情况,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八)加大对本地企业的扶持力度。给予本地企业与招商引资企业相应的政策优惠

55、,享受相同的服务同时,应该充分利用和继续培养本地企业家对家乡的深爱情感, 解决更多就业问题。(九)持续实施营商环境动态跟踪工作。严格执行毕节市优化营商环境动态跟踪考核办法(毕府办函 07 月24 日【篇2】据XX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下半年全区 优化营商环境暗访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1 月,我城区根 据上级要求积极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落实情 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针对城区在“放管服”改革中权力下放、中 介机构、违规收费、工商登记、信息共享、公共服务、事中事后监 管等方面分析和查找问题原因,逐项整改落实。2. 做好“放管服”改革信息报送工作。今年5月,根据XX市“放管

56、服”改革信息报送的工作要求,我 城区及时印发文件,建立月报机制,要求各有关部门明确专人文件 要求报送各领域的”放管服“并按照负责信息报送联络工作,成功、 典型、创新做法,截至7月底已报送12篇信息。(二)进一步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根据XX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桂政发5 月至 6 月开展为企业排忧解难,推动青秀区高质量发 展集中走访服务活动,共走访企业 311 家,其中房地产企业38家, 工业企业16 家,建筑业企业50 家,服务业企业 7家,商贸业企业 193 家,基本建设项目 7个。通过走访服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有改善和提高的共有145家,

57、 占走访服务企业的 46.62%。此次走访服务共收集到企业提出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76 条, 主要集中在城市规划管理、政策扶持、行政业务、市场环境等四个 方面。(五)加强宣传为青秀区优化辖区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保障青 秀区委宣传部组织XX电视台、XX晚报、XX电台等市级媒体多形式 正面宣传城区行政审批业务全面提速。XX晚报于6月27日在14版青秀周刊专栏刊发文章青秀 工商质监局审批业务全面提速;XX电台在“XX手机台” APP上发 布文章青秀区这个地方,市民办证一个工作日办结,并于6月 27日在电台广播今早报与焕然一新早高峰栏目播出;XX电视台7月22日在XX新闻栏目播出青秀区:工商质监审批业

58、务当日事当日毕。三、落实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文件取得的成效及存在困难和问题(一)取得的成效 1.主动走访服务企业。走访城区房地产业38家、工业16家、建筑业50家、批发业71 家、零售业62 家、住宿业25家、餐饮业25家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 切实为企业解决经营上的问题和困难。2. 严格落实文件规定。根据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7 月 1日起,取消公路路产补偿费中的增设道口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费两个收费项目。自8月 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 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3. 优化企业融资环境。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进一步解决企业融资难,成本高等阻碍企

59、业发展难题,降低企业融资负担。城区财政局按照自治区、XX市关于给予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风 险补偿资金的文件精神,根据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增加额作为基 数,按 0.6%的比例拨付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给金融机构用于增 加信贷资产减值准备。1月财政局共拨付1.75万元至两家金融公司,分别是:XX市达 利行小额贷款公司(小企业贷款余额为小企业贷款余额1006.79 万 元,为1251.5 万元,新增244.71 万元)实拨风险补偿金1.47 万元从融资效果看,用较少的支出,扩大了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的扶持,较好地发挥了财政资金引导市场资源向小企业倾斜的 作用,小企业融资难的营商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60、。二)发现制约企业发展的问题 1.城市交通管理问题。如 XX 壮族自治区地质印刷厂房门口道路狭小且经常堵车,导致 运输原材料的货车出入不便;云景山语城项目附近路网不健全,土 方清运困难;华丰城项目附近市政道路未完善,三岸收费站坡度坍 塌影响工程进度。2. 政策扶持问题。如xx市海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润涣汽车销售服务有 限公司、半闲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反映融资难、资金回笼慢、 资金流转困难的问题,希望能为企业提供更好的资金支持。3. 行政审批问题。如 XX 华盛集团 XX 东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从事生产工作的人员 都为处于劳动改造阶段的人员,纳税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繁多,希望 能与税务

61、部门协调,简化公司纳税程序;XXXX市参皇养殖有限公司 肉鸡销售往外省时需要开检疫证,开具此证的手续比较麻烦,希望 能够简化办证手续。四、对落实自治区系列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一)加强招商引资 政策吸引力。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不同地区需重点引进的企业、项目 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急需引进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二)加大对企业、项目建设财政支持力度。由于财力限制,工业园区项目财政配套资金比例偏小,建议上级 财政部门能给予工业发展配套资金用于补助园区内各类工业实体企 业,切实降低实体企业建设成本。(三)强化服务企业各项工作。进一步简化企业办事办证程序;建设企业品牌宣传平台,给予本 地品牌宣传优

62、惠。(四)加强项目用地保障。加大对产业园区工业建设用地指标等各项支持,以利于加快推进 项目建设。(五)加大力度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目前申请融资担保项目的企业数量偏少,财政资金发挥引导作用 的效果不明显。建议扩大融资担保相关政策的覆盖面,同时,积极扩宽企业融资 渠道,进一步加快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成本高的问题。(六)加强城市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措施。 进一步完善市政道路建设,加强车辆流转协调;加快地铁建设, 给予地铁沿线受影响商铺适量补贴。【篇 3】区政府办:根据关于报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府 办函工作计划(一)加强XX (营商环境自查报告的通知人员意 识和能力培养。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人员依法行政

63、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提高运用法 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二)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 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提高行政决策的公信 度与执行力,从源头减少行政纠纷的产生。(三)积极探索和完善复议与应诉工作机制。 配强配齐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复议与应诉工 作任务。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区分局7月22日【篇4】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会关于报送国务院大督查自查情况报告的函(防发改综合函共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46项,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24项,暂停征收行政事

64、业性收费6 项,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1 项;取消经营服务性 收费 3 项,放开经营服务性收费7 项。经测算,市本级约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1380 万元。根据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减负政策:一是 自 4 月 1 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二是自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 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 关系的变更),PCT (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 部分)中的传送费。三是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 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 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四是自 7月1 日起,取消公路路产补偿费中的增设道口费和超 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费两个收费项目。2. 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专项工作。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开展清理规 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共清理规范工作全市共清理审查72 个部门,涉企经营服务性收 费金额约为14948.67 万元。3. 全面清查整顿行业协会商会、各类中介机构收费。对行业协会商会、各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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