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六: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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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六: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样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

2、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亲密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围着经济补偿各种观点激烈交锋。最终劳动合同法依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看法,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规定。一、 经济补偿的性质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担当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处。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一种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担当的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确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

3、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担当的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家担当的少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确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贡献不完全体现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酬劳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发展实力和资产的积累都有劳动者的贡献。经探讨,比较认同对经济补偿性质的其次种观点。经济补偿是一种企业担当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心情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

4、一种惩处手段。我国实行按劳安排制度,劳动者付出劳动得到劳动酬劳,劳动酬劳基本能体现劳动者的贡献。另外,经济补偿是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运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了削减成本,避开支付经济补偿,就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基本持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一增加规定有利于解决短期劳动合同普遍化的问题。实践中,短期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状况比较普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

5、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终止时,再结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可以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依据企业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二、经济补偿的范围(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马上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马上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供应劳动爱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刚好足额支

6、付劳动酬劳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其次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二)双方协商一样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样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其次十四条、其次十八条规定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赐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状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打算,假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赐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确定限制。(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8、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确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作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状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样。(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

9、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样。(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状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据本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假如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假如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本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的看法认

10、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这种状况劳动者有明确的预期,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看法认为,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求职已有很大影响,此时用人单位赐予确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有些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时间,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给经济补偿不合情理。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在保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给经济补偿的规定外,也作了确定限制。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增加规定。(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

11、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确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依次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当受到爱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与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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