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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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依据】为规范和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维护社保基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和合作金融机构,为已按月领取广东省城乡居保待遇(含待遇暂停)的参保人(以下简称“

2、待遇领取人员“)办理资格认证及待遇领取人员自助认证的活动。第三条【待遇领取资格】对已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发生或存在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失踪、服刑、丧失国籍等情形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具有领取城乡居保待遇资格的其他情形,确定其不符合城乡居保待遇领取资格。第四条【基本原则】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资格认证”)坚持以信息比对为主、现场核实为辅,坚持待遇领取人员全覆盖,坚持智能化服务与传统服务方式并行,推动资格认证服务数字化,实现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第五条【认证方式】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社会化服务及现场认证等方式开展资格认证,并积极推广对待遇领取人员

3、的认证有效期起止时间进行动态更新的递延认证。取消批量认证方式,村协办员不再开展批量认证服务和填报批量认证表。第六条【认证周期】资格认证周期为12个月,自确认通过(或待遇申请审核通过)的次月开始计算。推动建立递延认证机制,综合分析待遇领取人员出行、就医、体检、疫苗接种、核酸检测等多维度数据,建立大数据模型确定人员风险等级,为参保人确定个性化、动态的认证周期。第七条【职责分工】省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督导及考核全省开展资格认证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开展信息比对认证,拓展用于信息比对资格认证的数据来源。各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督导及考核本行政区内资格认证工作;负责拓展本地数据

4、来源,按月组织及实施本行政区内的信息比对认证,并督导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处理疑点数据;负责及时向省提出优化信息比对认证算法需求;负责牵头建立并实施统一的死亡、服刑、重复领取待遇等事项信息报告制度;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内资格认证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资格认证工作,并组织指导所辖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合作金融机构协助开展资格认证;负责拓展本地数据来源,按月实施本行政区内的信息比对认证,并核实处理疑点数据;负责丧失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待遇停发、经核实具备待遇领取资格后的待遇恢复和补发;负责及时核查追回多发、补发少发的待遇;

5、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内的报告制度;负责做好资格认证宣传解释工作。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内待核实人员信息核实工作;负责协助为高龄老人、病残人员等行动不便特殊群体提供上门认证服务;负责协助追回多发待遇;负责按报告制度规定报告信息;负责做好资格认证宣传解释工作。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开展资格认证、追回多发待遇并按报告制度规定报告信息等。合作金融机构依据社银合作协议有关规定开展资格认证工作。第八条【认证服务网络】构建基于信息比对、公共服务平台、合作金融机构网点、自助认证等渠道于一体的认证服务网络,实现认证服务便捷化、全天候和全覆盖,提升认证服务满意度。深化信息比对认证,推进实现更多人

6、员“无感认证”;落实“城乡居保镇村通工程将认证服务向基层延伸,加强村(社区)协办员队伍建设,借力合作金融机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就近办和港澳居民跨境力、认证服务;加强自助认证宣传推广,提高刷脸等生物特征认证比例。第九条【风险防控】建立健全资格认证工作风险防控体系,强化人防、制防、技防、群防“四防”协同机制。严格岗位权限管理,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和高风险岗位定期轮岗制度,待遇核定人员不得兼任资格认证相关工作。规范设置资格认证办理层级和流程。全面落实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加强非工作时间段资格认证操作的管理和监控。建立系统数据导入限制机制,对通过信息比对产生的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信息结果,系统设置

7、每次导入人数为2000人及以下,且须按两级审批办理。建立待遇暂停人员常态化清理机制,对待遇暂停后2年内无人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该人员待遇恢复或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封存管理,并在省集中式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中将封存管理的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变更为“封存”状态,处于此状态的个人账户不得发生除重新启用账户外的其他任务业务。服刑人员按照相关具体规定管理,此类人员个人账户不封存。如需启用封存管理的个人账户,须本人或其家属到县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基层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合作金融机构或线上申请办理解封业务

8、,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批。第二章信息比对认证第十条【信息共享】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完善跨层级、跨部门、跨险种数据共享机制,与公安、民政、法院、司法、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保、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省通过人社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平台、接口方式获取全国待遇领取、死亡医学证明等全国数据信息及公安部、卫生健康、民政部等部门的人口库、死亡医学等全国数据信息;通过接口方式,在省政数局政务大数据中心平台获取获取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监狱管理局等部门的户籍、死亡、火化、服刑等全省数据信息。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可通过部级社保待遇资格认证系统(http:/sit

9、rb.mohrss:8070)获取出行、就医、服刑、死亡信息及电子社保卡认证、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认证、“掌上12333APP认证、境外居住人员认证、异地协助认证等信息;可通过省政数局政务大数据中心平台申请获取部门共享数据信息;利用城乡居保T+1回流库数据与基本养老保险生产数据进行信息比对。第十一条【按月信息比对认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将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信息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公安户籍、民政殡葬、卫生健康医学死亡及疫苗接种核酸检测、司法服刑等数据进行比对,形成具备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和丧失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待核实人员名单。省每月通过全民参保系统下发待核实人员疑点数据,市社保经办

10、机构应将信息比对出的疑点数据下发所属县(区)。省社保经办机构建立调度机制,按月指导并调度全省信息比对认证工作,全省设立联络员;建立技术指导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信息比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不按规定办理的,定期通报或约谈。第十二条【疑点数据核查】县社保经办机构应立即组织本行政区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省市下发的待核实人员疑点数据进行核查处理,并及时通过全民参保系统反馈省下发的待核实人员疑点数据的核实及多发待遇追回情况,做到当月清零。疑点数据核查可通过开展文体娱乐活动、村社区健康体检及走访慰问的社会化服务、上门服务、村(社区)协办员上报等方式进行,加

11、强对同一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状态信息在不同部门共享信息中显示为不一致(如待遇领取人员在省公安厅共享信息显示在生状态,但当地公安户籍显示其已注销;公安部门共享信息显示其户籍未注销,但卫生健康部门共享信息显示其已死亡等)的疑点数据核查,在资格认证台账中记录认证结果。对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应留存图片等佐证资料。第十三条【不属实数据反馈机制】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与信息共享部门建立不属实数据反馈更新机制,定期将经核实不属实的疑点数据和对应更正信息反馈至相应的同级信息提供部门修正,提升共享数据质量。第十四条【记录比对结果】省社保经办机构将从部级社保待遇资格认证系统获取的全省资格认证人脸识别自助认证结果直接写

12、入省系统形成认证记录,并供各地查询。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要求应用部级社保待遇资格认证系统的外部数据辅助认证结果、异地协助认证结果数据,并在10天内反馈境外人员认证数据、30天内反馈外部辅助认证数据和经办机构异地协助认证数据采纳情况。第十五条【险种间认证信息共享】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城乡居保与工伤保险资格认证、失业保险按月核对领取资格结果信息协同共享机制,实现险种间认证结果、核对结果共享及互认。第三章自助认证第十六条【生物特征库维护】省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定期获取社会保障卡库照片信息、县社保经办机构组织本行政区内补充采集生物特征等渠道,对已完成建设的全省城乡居保生物特征库更新维护。采集时必须严格

13、核实参保人身份信息,确保人、证、业务数据一致。第十七条【远程自助认证】待遇领取人员可通过“广东人社”APP、“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省政府服务网等进行人脸识别远程自助认证。对认证通过的,认证结果自动同步至省系统形成个人认证记录;认证不通过的,可按照操作提示办理。因未提供资格认证证明而暂停待遇的,待遇领取人员采取人脸识别远程自助认证通过后,省系统自动发起待遇恢复申请业务,由其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第十八条【自助服务终端认证】待遇领取人员可到就近的基层社保公共服务平台,通过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社保自助服务终端等进行自助认证。第十九条【适老化、适残化】省社保经办机构加强自助认证服务优化,完

14、善认证操作界面交互,提供大字版、语音版等服务模式,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自助认证宣传,将自助认证流程、操作指南可视化、音频化并在服务大厅播放,推进适老化、适残化认证服务。第二十条【社银合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深化与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事项,逐步推动全部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大厅实现现场自助认证服务。第四章现场认证第二十一条【现场认证】待遇领取人员到基层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和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现场认证的,经办人员应指引待遇领取人员通过自助服务终端或线上方式进行生物特征认证。现场认证只适用于待遇领取人员本人办理。对无法通过以上方式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应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15、等,下同)进行现场认证。经办人员应通过读卡设备等方式将证件信息输入省系统并调用公安部门电子证照,核对待遇领取人员本人和照片、证件信息与电子证照信息的一致性,省系统自动开展部门数据比对校验其生存状况;对符合上述要求的,经办人员应将有效证件影像化、现场拍摄待遇领取人员照片,并将影像化资料及照片上传省系统,由省系统向县社保经办机构自动推送待办业务。县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待办业务提醒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过省系统将资格认证结果以短信方式自动向待遇领取人员反馈。第二十二条【上门现场认证】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对高龄老人或病残人员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提供现场上门认证服务,应建立特殊群体服务台账,下发乡镇

16、(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及合作金融机构,由其对特殊群体提供上门认证服务。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及合作金融机构可采取便携式社保服务终端或通过“广东人社”APP、“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等进行生物特征认证;对无法按以上途径开展认证的,须现场查验有效身份证件,核对待遇领取人员本人和证件照片,核实生存状态,留存待遇领取人员本人照片及有效证件照片等佐证资料,并在完成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资格认证情况及佐证资料录入省系统,由省系统向县社保经办机构自动推送待办业务。县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待办业务提醒后,应核对待遇领取人员佐证材料与电子证照照片和信息的一致性,省系统自动开展部

17、门数据比对校验其生存状况,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通过省系统将资格认证结果以短信方式自动向待遇领取人员反馈。鼓励有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机构或企业为高龄老人或病残人员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提供上门服务。第五章报告制度第二十三条【报告制度】市社保经办机构应牵头联合公安、民政、司法、法院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内统一的死亡、服刑、重复领取待遇等事项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责任主体,规定待遇领取人员及其亲属、村居协办员、社会人员等履行报告事项的权利义务,规范报告流程、信息事项、时限等,明确部门工作责任,将落实报告制度列入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内容,建立奖励、责任追究、零

18、报告等机制,规定报告信息保密和传输措施。第二十四条【工作协调机制】市社保经办机构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与政府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加强部门间工作对接,研究报告制度落实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报告信息及时、准确、安全。第二十五条【信息报告平台】省社保经办机构建立信息报告平台,实现信息上报、查询、台账管理、佐证资料上传、统计等功能,平台数据与省系统实时信息共享。第六章其他第二十六条【境外居住人员认证】在境外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按照外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21)182号)执行。第二十七条【宣传和公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加强资格认证常态

19、化宣传,列入年度工作要点,提升待遇领取人员对资格认证周期、途径、流程、丧失待遇资格条件及骗保的法律责任等知晓度。加强精准宣传力度,县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从省系统提取次月认证到期的待遇领取人员名单,以短信推送等点对点方式告知。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人社官网、电视台广播、业务大厅播放宣传片、派发各类宣传品及政策宣传进村(社区)等形式,开展灵活多样宣传活动。县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应在公告中一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跟进处理。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以欺

20、诈、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参保人死亡事实等手段骗取待遇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社保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待遇;涉嫌犯罪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符合严重失信行为情形的,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处理。社保经办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贪污、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和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九条、二十四条、三十九条、四十条等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办法实施】本办法由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粤社保(2017)2号)同时废止。附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公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公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部分数字可用*代替)首次领取待遇时间备注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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