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园常见法律问题及案例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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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园常见法律问题及案例分析(一)校园伤害篇(二)工伤认定篇(三)劳动合同篇孙佳1校园伤害篇校园伤害篇一、校园伤害的现状二、校园伤害相关概念和种类三、校园伤害相关法律的发展四、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理论五、教育与学生的伤害法律特点六、校园侵权伤害的概述七、校园一般侵权责任概述八、校园特殊侵权过错推定九、校园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十、我国校园损害中的公平补偿责任十一、校园侵权的免责规定十二、校园多人侵权责任认定2一、校园伤害的现状:校园伤害的严峻形势:截至到2015年6月,我国中小学生的伤害发生率在各类的伤害总量中高达50%。近十年,我国仅中小学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在1.6万以上,平均每天有一个班(约四

2、十名)学生从我们的视野中消失。2014年比2013年同期相比,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增长126%,死亡人数增长87.5%。重庆市每年平均发生校园侵权150余起,在呈现上升趋势。3典型案例:2006 2006年年1111月月1818日晚,江西省都昌县土塘中学发生一起学生拥挤踩踏伤亡事件,日晚,江西省都昌县土塘中学发生一起学生拥挤踩踏伤亡事件,导致导致6 6名学生死亡,名学生死亡,9090名学生因受惊吓及受伤住院治疗观察。当晚名学生因受惊吓及受伤住院治疗观察。当晚8 8时时3030分左分左右,土塘中学带班老师集中在办公室批改期中考试试卷。该校初一年级几百右,土塘中学带班老师集中在办公室批改期中考试试卷。

3、该校初一年级几百名学生上完晚自习后,在没有老师组织的情况下,拥向楼梯。据多名目击学名学生上完晚自习后,在没有老师组织的情况下,拥向楼梯。据多名目击学生称,有学生下至二楼与一楼拐弯处时被后面学生挤倒,后面下楼的学生见生称,有学生下至二楼与一楼拐弯处时被后面学生挤倒,后面下楼的学生见状惊恐万分、蜂拥下楼欲逃,导致学生挤在狭窄的楼梯拐弯处,互相挤踏,状惊恐万分、蜂拥下楼欲逃,导致学生挤在狭窄的楼梯拐弯处,互相挤踏,最终最终6 6名学生死亡,名学生死亡,9090名学生受伤。名学生受伤。6 6人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人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3939名学生名学生因受惊吓及受伤送往都昌县人民医院、县中医

4、院进行治疗观察,伤势较重的因受惊吓及受伤送往都昌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进行治疗观察,伤势较重的1111名学生在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名学生在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42006112120061121日日6 6时时4040分许,双城市周家镇东跃村村民关景全驾驶牌照为黑分许,双城市周家镇东跃村村民关景全驾驶牌照为黑1262812628的华丰牌中巴面包车,拉载双城市周家镇中心小学的华丰牌中巴面包车,拉载双城市周家镇中心小学5050名小学生及名小学生及1 1名成名成年人,从周家镇东跃村苏家窝棚屯出发,前往周家镇中心小学。在途经通村年人,从周家镇东跃村苏家窝棚屯出发,前往周家镇中心小学。在途经通村公路一座

5、小桥右转时,由于车辆超载,车速过快,方向失灵,导致车辆向左公路一座小桥右转时,由于车辆超载,车速过快,方向失灵,导致车辆向左侧翻,从距水面约侧翻,从距水面约3 3米高的桥上坠下,落入约米高的桥上坠下,落入约1 1米深的河水中。,造成米深的河水中。,造成8 8名小学名小学生不幸死亡,生不幸死亡,3939名小学生受伤,其中名小学生受伤,其中7 7名小学生重伤。双城那辆出事的名小学生重伤。双城那辆出事的“校车校车”:超载一倍,车速过快,方向盘失灵,司机不具备客车驾驶和运营资格:超载一倍,车速过快,方向盘失灵,司机不具备客车驾驶和运营资格 5新疆克拉玛新疆克拉玛依市1994年12月8日大火 19941

6、994年年1212月月8 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教育局官僚为欢迎上级派来走走样子的日,新疆克拉玛依市教育局官僚为欢迎上级派来走走样子的“义义务教育与扫盲评估验收团务教育与扫盲评估验收团”的的2525位官员,组织全市最漂亮的能歌善舞的中小位官员,组织全市最漂亮的能歌善舞的中小学生学生796796人在友谊馆剧场举办人在友谊馆剧场举办“专场文艺演出专场文艺演出”。因舞台纱幕太靠近光柱灯被烤燃而引起火灾。当燃烧的火团不断地从舞台因舞台纱幕太靠近光柱灯被烤燃而引起火灾。当燃烧的火团不断地从舞台上空掉下时,克拉玛依市教育局的官员出来叫学生们:上空掉下时,克拉玛依市教育局的官员出来叫学生们:“大家都坐下,不要

7、大家都坐下,不要动!让领导先走!动!让领导先走!”学生们很听话,都坐在自己的位子上不动;等上级政府与教育局所有在场学生们很听话,都坐在自己的位子上不动;等上级政府与教育局所有在场的的2626个官员都从第个官员都从第排撤退到最后一排的出口处排撤退到最后一排的出口处“先走先走”了之后,教师才开了之后,教师才开始组织学生撤离,但此时电灯已全灭,大火已蔓延到剧场四周,唯一的逃生始组织学生撤离,但此时电灯已全灭,大火已蔓延到剧场四周,唯一的逃生之路已被熊熊火焰堵住!(当时剧场只开放一个安全门,其余安全门均锁着)之路已被熊熊火焰堵住!(当时剧场只开放一个安全门,其余安全门均锁着)于是,学生们撤离火灾现场的

8、最佳时机最关键时刻已被错过了!于是,学生们撤离火灾现场的最佳时机最关键时刻已被错过了!796796名来自全市名来自全市1515所中小学的师生(每所学校组织最漂亮的所中小学的师生(每所学校组织最漂亮的4040多名学生歌多名学生歌舞队)全部陷入火海之中,舞队)全部陷入火海之中,325325人死亡,人死亡,132132人烧伤人烧伤致残(注,另有一说:死致残(注,另有一说:死325325人,伤人,伤136136人;此处采用法院判决书的数字);死者中有人;此处采用法院判决书的数字);死者中有288288人人是天真美丽是天真美丽可爱的中小学生。留下了可爱的中小学生。留下了130130多名多名被烧成重残的幸

9、存者和被烧成重残的幸存者和300300多个支离破碎的多个支离破碎的家庭家庭。在场的有在场的有4040多名教师,有多名教师,有3737位位遇难,绝大部分为掩护学生而殉职。遇难,绝大部分为掩护学生而殉职。61.1校园危机(CampusCrisis):凡发生在校园内或与学校成员有关、且对学校成员造成不安、压力、伤害,而以学校现有人力与资源难以立即有效解决的的事件(events)或情形(situation),均称之为校园危机。1.2校园安全事件(CampusEvents):是指在学校内发生影响校园安宁与安全,有可能或会发生校园财产损害、人员伤亡之事件。1.3校园伤害(CampusInjury):狭义是

10、指在学校内发生的学生心身受到伤害或发生死亡的事件。广义指出现师生心身受到伤害或死亡情形。二、校园伤害相关概念和种类7校园伤害分类-引发因素立场校园常发生的危机有来自外力的干扰,也有出自于学校或学生本身的问题,大约可归纳成下列各大项:1、天然灾害:水灾、火灾、风灾、地震。2、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建物,体育器材、实习或实验 电、瓦斯、工地安全等。3、师生冲突:管教冲突、体罚、师生关系紧张等。4、校园暴力:破坏、抗争、偷窃、恐吓、勒索、绑架、性犯罪、性骚扰、斗殴等。5、毒品侵蚀:滥用药物,非法持有药物或贩卖禁药。6、校园自我伤害:自闭、自残、自我伤害、自杀身亡。7、偶发事件:车祸、山难、溺水、运动伤

11、害、实习、实验受伤。8、学生违规事件:逃学、逃课、中辍。9、外力介入:黑道介入、民代介入、寻仇、强暴、诈欺、干扰滋 事、偷窃、破坏、凶杀10、其它。8校园伤害分类-致伤因素立场校园建筑物、设施缺陷引发伤害建筑物倒塌所致死亡及损伤;教学仪器设备缺陷、操作不当所导致死亡、损伤;校园体育活动引发伤害运动中猝死、损伤及残疾;运动后猝死、损伤及残疾;校园学生间相互所致伤害蓄意性殴打所致死亡、损伤-组织性、群体性;激情性殴打所致死亡、损伤-临时性、个体性;吸食管制性物质、饮酒所致死亡、损伤;校园学生人权侵犯引发伤害:体罚、言语侮辱、强行搜查体罚死体罚性损伤抗议性自杀抗议性企图自杀引发精神障碍性疾病:精分症

12、,癔症、忧郁症9校园伤害分类-致伤因素立场校园性侵犯所致伤害强奸猥亵性侵犯后精神障碍校园内疾病发作、食物中毒引发伤害疾病发作通知、护送迟缓;学校内治疗引发医疗纠纷;食物中毒外来人员引发的校园暴力伤害外来人员与在校学生联合在校区管辖范围引发 的凌辱、损伤;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导致的死亡、损伤;学校组织校外活动引发的伤害车祸、摔跌、溺水、迷失;10三、校园伤害相关法律的发展法律体系: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11四、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理论特别权力关系修正理论:现代教育法学学者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特别权力关系应当修正。学生与学

13、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回复到一般权力关系。即:一般学校处分属于维持学校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所必要措施,且并未侵犯受教育者的权利。因此,记过、警告等处分应寻求内部申诉途径给予解决,诉讼不予受理。受退学特别处分的学生,其接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足以改变学生身份及接受教育的机会。因此,该项处分属于对宪法上接受教育权利有重大影响之行为。故受处分学生即可通过校内申诉途径,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12没评上三好,学生状告教委北京晚报:前门小学一学生,在学校推选市三好学生的过程中落选。对此该学生直接向区教委提出申诉,请求区教委调查核实学校的三好学生评定工作,并要求学校对其落选的事实作出说明。区教委经过审查,认为

14、前门小学在评选工作中严格执行市教委的文件,不存在违反程序、暗箱操作的行为,作出驳回该学生请求的申诉处理决定。该学生又向市教委提出行政复议,市教委维持了区教委的行政决定。结果该学生以侵犯荣誉权为由,对崇文区教委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区教委撤消行政决定。此案现在审理之中。13四、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理论在学契约学说 私法契约关系学说:少数派。日本学者室井力教授提出。他认为現代公教育法制下,教育应完全摆脱“权力作用”。学生与学校的关系应脱离行政法而成为民法上的契约关系。因此,不论公立或私立学校,学生在校读书本质上如同上百貨公司购物,纯属私法自治范围,即为私法上的契约关系。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各依教育目的缔结

15、在学契约,如有纠纷包括损害赔偿应由普通法院民事审理。公法契约关系学说:多数派。多数学者们认为教育不但应摆脱“权力作用”,也应避免全部商业化渗透。认为学生与学校之关系属于公法关系,因为教育的推行属于国家宪法明订的义务。因此,在学关系本质上应当属于国家和学生立于对等地位上,为追求教育之目的而合意达成的公法契约关系。学生接受教育系宪法保障的权利,而非施教者的支配性权力。学校所认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概括性决定权,基本上是在学生同意下所构成的一种教育自治关系。但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和一般法律的诚信原则、平等原则等。如有纠纷可提起行政诉讼,损害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14四、学生与私立学校的法律关系学生与私立学校的

16、法律关系学校实施教育的范围内:学校录取学生、确定学籍、惩奖学生、核发毕业证书等权限,属于法律在特定范围内授与其行使公权力,也属于公法范围。学生与私立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人民与国家间的一般权力关系。学校涉及损害相关法律问题:属于私法契约之关系,适用法院民法受理对象。15四、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理论重要性理论学说是指教育机构虽无法律授权,但在其达成教学与研究目的教育领域内,其自行订立行政命令(称为职权命令)应属正当。不过该行政命令涉及内容中,何种事项应置于公共事业利用关系范围内,何种事项必须由法律自行规定,应视其基本权利的实现是否重要判断。为此,德国法院发展出“重要性理论”学说作为判断标准。所谓重要

17、性系指对基本权利的实现、或涉及人民自由与平等领域而言。只要涉及国家事务的“重要事项”,无论是干预行政,或者给付行政,都必须由立法者以立法方式来限制,不可让行政权力自行决定。1956年C.H.Ule提出了基础管理与管理关系二分法学说:基础关系:与设定、变更及终结特别权力关系有关联的一切法律关系,如学生的入学、退学、开除、休学、拒绝授予学位等。这些处置应视为处分,如有不服可以提起诉讼。管理关系:系指单纯之管理措施,如授课方式、学习安排有关事项及学习奖励与惩戒措施并非行政处分,因此不可以提起诉讼。16学校处罚与诉讼案例2015年3月海南某中学初一学生及家长因不服学校要求其转学之处分,将学校告上法庭,

18、琼海区法院受理了案件。该学生喜欢在上课期间与同学讲话、传条等。一次上课受到上课老师指责而顶嘴,影响了课堂秩序。故班主任及班委会申请学校,动员该学生转校。此后,学生母亲多次找学校负责人,请求学校给一次改过的机会,并请求能否在期中考试结束后决定,但未得到学校同意。学生家长认为,学生的一些不好习惯只是不遵守中学生守则中的一些规定,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教育有关规定,学校不准孙丽再到学校上课已经严重违反了九年义务教育规定。其母亲说,自从学校对她作出处分起,一整天躲在家里不出门,给她在生活、学习等方面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学校方辩称,学校是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的,学生与家长以此来起诉显然是站不住

19、脚的。因此,学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7学校处罚与诉讼案例不服勒令退学状告学校 高三男生起诉被驳回曾某系平阳某学校2002学年高三级学生,2002年12月16日,学校发文以“文化课基础差,专业课比较自由散漫,无视校规校纪(严禁学生使用小灵通、手机等),并多次在画室接听电话,不尊重教师,不虚心接受批评,属屡教屡犯者”为由,对曾某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曾某认为学校的决定是错误的,并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学籍管理是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遂于今年4月7日向平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所作的处分决定并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8380元人民币。平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曾某

20、对被告平阳某学校作出的勒令其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据此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18学校处罚与诉讼案例不让学生考试 学校被告上法庭原告张某为初中学生。在一次平时测验中,老师发现少一张考卷,就对已经答卷的原告张某说,你成绩差,考不起来让别人做,即将试卷拿给其他学生。事后,原告张某受到同学讥笑,感到委屈,遂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学校赔礼道歉、退还本学期学杂费4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法院审理中认为,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学生,被告在发现

21、缺少试卷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更不应当以原告成绩差为由,使其丧失考试机会,违反教师职业规定。鉴于受教育权不完全是民事权利,主要指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等方面的权利。原告的请求权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在法庭的主持下,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表示谅解,当庭撤诉。19学生违反寄宿管理规定,导致死亡,法律责任如何分配?原告张道玉、朱四清之子张亮1987年8月25日出生,生前系江西省修水县石坳乡中学初三(2)班学生,2002年初新学期开学时即办理了在校寄宿手续。修水县石坳乡中学制定的石坳乡中学学生行为规范中规定“寄宿生不得擅自去外住宿,未经批准,擅自在外住宿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但张亮经同桌同

22、学冷金保邀请,擅自与冷金保离校到校外房东冷柳梅家住宿,至2002年4月16日止,近两个星期,而被告修水县石坳乡中学对此情况却一无所知。2002年4月16日凌晨,张亮与冷金保在冷柳梅家住宿时,张亮无故用菜刀将冷金保砍伤,房东冷柳梅在制止过程中亦受伤,随后张亮便不知去向。4月21日,张亮的尸体在离学校不远的松坑水塘被发现,经县公安局尸检,张亮系生前落水窒息死亡。为妥善处理此事,在县公安局主持下,修水县石坳乡中学、修水县教委、石坳乡政府、余源村委会等单位及张亮的亲属就张亮死亡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修水县石坳乡中学一次性给予张亮亲属安葬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0000元。石坳乡中学在支付6000元之后

23、出具了一份4000元的欠条。同日,修水县渣津派出所撤销了此案,撤销案件报告书中撤案理由为“鉴于张亮已畏罪自杀,拟撤销张亮故意杀人(未遂)案”。此后张亮父母认为学校承担责任太轻,经与学校协商未果,遂向江西省修水县法院提起了诉讼,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大家的意见如何?大家的意见如何?20在此案责任划分上,形成几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亮系在校寄宿生,理应在本班的寝室住宿,其擅自到校外住宿,违反校规的行为是错误的,张亮伤害冷金保的行为已构成了犯罪,其犯罪后畏罪自杀行为与学校管理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应由张亮本人及张亮的监护人对此应承担责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张亮

24、既然是学校的寄宿生,学校就应该负有管理责任。被告修水县石坳乡中学对自己建立的规章制度没有很好落实,致使张亮在校外住宿两个星期,被告竟无人问津,对张亮的死亡应负全部的责任。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对张亮死亡的后果双方都存在过失,故双方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1本案学校应否承担责任评析:本案中,死亡学生张亮为被告修水县石坳乡中学初三年级的寄宿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学校制定的严禁外出住宿等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自我约束能力。但张亮却置校规不顾,擅自与同学冷金保离校外出住宿,并在校外住宿时将冷金保砍伤。后张亮去向不明,最终落水窒息而死。对死亡这一后果,张亮本人以及他的法定监护人原告张道玉、朱四清应

25、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修水县石坳乡中学对自己制定的有关寄宿生管理规章制度在落实执行上力度不够,对张亮擅自外出住宿近两个星期的情况却毫不知晓,在履行管理职责上也存在一定过失,故应承担次要责任。22五、教育与学生的伤害法律特点教育活动的伤害法律特点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关系;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关系;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独生子女的

26、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23五、教育与学生的伤害法律特点学生伤害的法律特点未成年人学生本身属于一种特殊的危险源无民事行为人自我保护意识明显欠缺,意外性伤害突出;校方安全保护义务注意程度更高。限制性民事行为人对行为后果的必要认知与预见能力不足,突发性他人伤害突出;校方危险预见注意义务程度更高。运动伤害(最多)课余伤害(最易引起纠纷)上课期间伤害(最需注意)校外活动伤害(最有影响)上学或放学伤害(最不好管理)24实验课的法律要求2011年暑假,福建漳平市某中学对初二学生举办补习班。7月31日上午第四节课,该

27、中学物理教师林某在朱某及同学王某所在班级上讲授“做功和内能的改变”原理课。林某在未讲明“做功和内能的改变”的实验应注意事项和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手持放有少量棉花和火柴的空气压缩引火仪,分组做演示实验给班上的学生观察。林某演示实验完后,班上学生谢某申请亲自动手做该实验,经林某允许,谢某把该实验仪器放在自己课桌上用手对该仪器迅速加压并达到实验效果,该仪器试管内开始冒烟。随即邻座的王某未经林某的允许擅自将该仪器拿到自己的课桌上用手又再次对该仪器加压,造成该仪器的试管发生爆炸,将前桌朱某的左眼炸伤。事故发生当日,朱某被漳平市某中学雇车送往厦门市眼科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原告的左眼球穿

28、通伤。25实验课的法律要求2001年8月20日原告出院后,朱某多次前往厦门市眼科中心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治疗,漳平市某中学共预支给原告医疗费人民币24600元。龙岩市法医鉴定中心作出2002岩市法医鉴字第586号法医鉴定书,认定朱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2002年7月23日,林某诉至漳平市法院,要求该中学及当班老师林某及林某同学王某赔偿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89439.67元。26实验课的法律要求漳平法院认为:本案实验仪器的试管发生爆炸致伤原告左眼,是因被告王某在谢某做实验已达到实验结果的情况下,擅自对

29、实验仪器再次加压导致试管内压强迅速增大所致。而被告王某擅自再次加压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本起实验组织实施者被告林某在做该实验前未向在场学生告知注意事项,同时未及时阻止被告王耀华擅自加压行为所致。为此,作为教师的被告林某在本起事故中存有主要过错。鉴于被告林某在本案中的教学活动是履行被告漳平市某中学授予的职务行为,其过错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所在单位被告漳平市某中学来承担。判决被告漳平市某中学应对本起事故法律后果承担90%的责任,计人民币62877.29元。被告王某未经在场教师被告林某的许可擅自对实验仪器再次加压,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被告王某也有过错,应对本起事故的法律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

30、10%的责任,计人民币6986.37元。因被告王某系未成年人,尚未能独立生活,其所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王某金来承担。27学校管理、注意义务的案例教育活动可分为两类:具有高度内在、直接危险性 教育活动。如体育及自然科学实验课程等。教师在该类教学活动中,负有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具有较低內在、直接危险性 教育活动。如以学生静坐聆听为特征的课堂教学活动等。教师在该类教学活动中,负有较低的安全注意义务282000年春季安徽某初中下午放学后,学生为准备运动会在操场进行训练。突然,在跑道训练的赵某被标枪扎进左胸部,导致心脏大血管损伤。经积极抢救存活,法医鉴定构成六级伤残。调查结果系参加标枪比

31、赛的初二学生刘某联系投掷训练所为。事后,赵某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学校作为第一被告、学生刘某作为第二被告推向法庭。校方法定代表人答辩:学校对原告的意外伤害表示深切同情,并多次看望及先行支付了4万元医疗费用.但被告陈诉并非全部事实:首先,赵某并没有参加任何比赛项目,老师也没有安排其比赛及参赛训练.其到运动场完全是学校管理之外的个人行为,由此导致的事故责任应当由其个人承担.其次,学校仅在体育课指导学生进行标枪练习,教育学生注意安全.并没有安排学生在运动场课外进行参赛训练.校方对该损伤事件完全不知晓.因此,对学生刘某的“擅自”行为,学校不应承担对所谓“标枪投掷现场缺乏管理”的责任。29学校管理、注意

32、义务的案例第二被告学生刘某代理律师答辩:原告的损伤后果是刘某直接导致,因此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根据民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责任。被告刘某的父亲是法定监护人,对被告在校外有监护责任。校内应当由校方承担监护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学生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应依法减轻责任。我国教育大纲中没有规定初二进行标枪训练课程的规定,所以学校设置上存在违法。否则,此次意外伤害不会发生。此外,校方未尽到辅导义务,标枪投掷校方未尽到辅导义务,标枪投掷场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课外活动时间亦没有老师在旁边指导和保护。被告刘林系在校生,且是按照校方的要求在课外活动时练习标枪投掷,主观上没有过错,其在校本身应受到校方监护。学校体

33、育器材管理混乱,虽有制度但落实不到位,又无课外辅导老师,对学生的课外活动疏于管理,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学校应承担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过错责任。30学校管理、注意义务的案例学校管理、注意义务的案例原告委托代理律师指出:原告赵某只有14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让未成年人在危险地带活动。学校有准监护权,即使原告未报名参赛,其在课外活动亦属合理举止,造成如此后果,确系校方管理不力所致。因此,学校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被告学校方辩称:教育大纲未规定设置标枪项目,校方亦未开设,但根据地区教委、体委通知,初中组的春季田径运动会中都设置有标枪项目。校方认为,有能力有特长的学生

34、也可以参加,这是学校给学生展示自己才华的机会;至于场地未严格划分,是因为课外活动时无标枪训练课目。31学校管理、注意义务的案例法庭后经调查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保护、照顾和管理的职责,积极有效地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被告学校组织春季运动会,并同意被告刘某报名参加标枪比赛项目。而法庭查明:初中二年级没有开设标枪训练课,故参加比赛的同学相应缺乏标枪投掷方面的基本知识,这就要求组织者更应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但被告校方在比赛前夕,尤其在课外自由活动中,未进行积极的管理,致使被告刘林在标枪投掷训练时刺中原告。被告校方疏于管理,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刘

35、林虽响应学校的号召积极报名参加运动会,为参赛作准备,其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但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标枪投掷时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识,在投掷时应当谨慎为主,而被告刘林在投掷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直接导致原告受伤害,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其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监护人承担。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第一和第二被告的赔偿比例为6:4。32六、校园侵权伤害的概述1概念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

36、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内涵:侵权+校园侵权,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1.1侵权的特征 (1)侵权行为的侵犯的对象是民事权益。第二条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33(2)侵害的是绝对权。(3)权益的开放性。恋爱权。教育权。自由着装权。341.2校园的界定:空间上:是否包括校外组织的活动。“门对门”原则:校门家门。车门校门。时

37、间上:是否包括放学之后,放假期间。有争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重庆万州的案例和天津河西区法院的案例:35案件1:2012年5月20日,重庆市万州区某大学生由于期末体育考试游泳课不及格,其老师嘱咐该生暑假期间好好练习,以备开学的补考。该生

38、暑假期间在自己家附近的河水里练习游泳,遭遇溺亡,学校是否承担责任?36案件2:天津河西某小学班主任在放学之后让一名学生去打开水,该生在打开水的时候被另一在防盗门上打秋千的学生撞到并烫伤。审判结果:学校承担过错责任。最高法的评价:本案学校,在放学之后对于其控制的区域内的正常秩序二奶固然需要严格管理,特别是在其服务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其管理责任更加必须履行。372.学校侵权事故的分类2.1学校安全事故的等级分类按事故伤害人数及造成的损失,一般可将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轻微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轻伤1

39、2人;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同)。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轻伤3至9人;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至2人。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轻伤10人以上;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人;3)一次死亡12人;4)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2)一次死亡102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死亡30人以

40、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82.2 侵权责任法的分类类型 第六条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

41、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2.2.1过错责任原则 2.2.2无过错责任原则 39第三人的认定:值得说明的是,第三人是指何人?对于此问题的理解是存在争议的。根据学界关于侵权责任法最新讨论,将此处的第三人理解为教师、学生以及学校工作人员之外的人较为恰当。由此,就存在一个问题,即如果在学校里,发生了学生之间的侵权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对此,首先应该承担责任的是监护人,如果学校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对于受到侵害的学生承担责任的是实施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和教育机构。40根据侵权法的规定来看,只有当侵权人是校外第三人时

42、,并且学校有过错时,才存在补充责任,即当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全部责任或者找不到第三人的情况下,学校存在过错才承担补充责任。而学生之间发生侵权时,学校承担的是相应的过错责任,不是补充,这就意味着只要学校是存在过错的,就应当和监护人一起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责任。41某幼儿园一群小朋友在冬天围着火炉烤火,幼儿园老师甲外出打电话。小朋友乙和丙为了争夺有利位置发生争吵,继而打斗,乙将丙推向火炉,导致小丙面部被烫伤。问:丙的受伤应如何处理?主要有乙的监护人承担,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422.42.4条例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十二种情形。第九条所规定的十二种情形。(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

43、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44、;43(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

45、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442.5现实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件:1、学生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有危险的行为。例如:学生翻墙去上网导致受伤。例如:学生之间进行打假斗殴。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解决措施:452、在对抗性或者风险性体育竞赛活动或者游戏中发生意外伤害。例如:踢球导致视网膜破裂。谁组织,谁当裁判,有没有规范的场地,有没有事前的警示,有没有时候的及时救助。463.对于归责原则类型不同的解读3.1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举证责任的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又可细分为两种:一般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所谓一般过错责

46、任,是指在追究加害人责任时,需要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则加害人没有责任。过错推定则是指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果发生侵权,首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看如果加害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73.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追究行为人责任时,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只要实行了相应的行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所以要在特定领域或者特定情形下,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只要从事了相应的行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由这些行为本身的特点决定。侵权责任法第7条确立了该原则,具体适用的范围包括第4章的监护人责任和用工责任、第5章产品责任、第

47、8章环境污染责任、第9章高度危险责任和第10章饲养动物侵害责任。48七、校园一般侵权责任概述1概念 一般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2特征 (1)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里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最狭义的过错责任,即由受害人对于加害人有存在过错进行举证证明。不包括过错推定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是特殊侵权责任。(2)一般侵权责任的加害人必须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3)一般侵权责任中,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具有同一性。(4)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是统一的,免责事由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总则的相关规定。493一般侵权责

48、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过错 过错的判定标准判定标准:在民法理论上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种理论。客观标准是指,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从而认定其有无过错。主观标准是指,通过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来确定其有无过错。503.2过错的分类:通过所说的过错包括两种,即故意和过失。在侵权责任法中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这两者的区分是依据人们的预见水平的不同进行的分类。这就要结合不同主体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即决定在一个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的不是所发生的事情本身,而是行为人本身的具体特点。513.3学校的过错:(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

49、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硬件(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软件(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产品(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活动前(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教师(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

50、者其他活动的;活动(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活动后(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教师不该干(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教师应该干(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

51、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家长(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52(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积极损害:消极损害: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53(3)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行为表面上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但存在法律规定的阻却其违法性的事由,因此不认为其为违法行为,这些阻却事由包括: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54(4)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理论问题,在此,不做讨论。对于司法实践而言,只需要掌握一种最常见的认定因果关系的理论,即相当因果

52、关系说。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指,没有该行为,就没有该结果,有了该行为,通常会有该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认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老师的训诫和自杀有没有因果关系?渝中区的案件。552003年4月12日,渝中区某学校15岁学生未按时到校,被其班主任汪某用木条抽打,并当着其他同学面说:你学习不好,长的也不漂亮,连坐台的资格都没有。谈话过程中,该同学一直在哭泣,当天上午第三节是班主任老师的语文课,课堂上该同学一直都在哭泣,随后还写了遗书,表达了对于汪某和家庭的怨恨,但是汪某对其的异常表现并没有过问,下课之后也未注意该同学的去向。12时30分左右,该同学从该校中学部教学楼八楼调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53、。渝中区法院判决:侮辱罪判处女教师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56八、校园特殊侵权过错推定适用过错推定的校园内特殊侵权责任:(一)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案例:2003年北京怀柔某学校学生宿舍楼外墙砖掉下,砸死一名学生。2012年重庆南岸某学校教室里的电风扇掉落,将学生的嘴唇和牙齿打伤。57(二)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根据侵权责

54、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58注意此种责任的特殊性:1、可能的加害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即受害人不能要求一个可能的加害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只能要求其承担应当承担的份额。当然,在发现了真正的侵权人之后,承担了责任的人可以对真正加害人进行追偿。2、免责事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二是举证证明不是自己所为。59此种侵权类型和共同危险行为有些类似,但是有本质的不同。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

55、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和不明抛掷物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责任人行为性质不同:前者每个人都进行了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后者只有一个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第二,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前者是所有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是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分担损失;第三,共同危险责任是赔偿,而不明抛掷物责任是补偿;第四,两者免责事由不同:前者只有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才可以免责;后者免责事由则包括两种情况。60某甲在学校的教学楼楼下西北角和朋友聊天,突然不知从哪个窗户里飞出一个半截砖大小的石块,致甲受重伤。对于本案

5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以向可能的加害人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B可能的加害人包括整栋建筑物的所有住户 C窗户朝向西面的一住在四层的住户举证证明自己从不抽烟不能免责 D窗户朝向北面的一住在十层的住户举证证明家中案发时无人可免责 61(三)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8条和第90条的规定,堆放物倒塌和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形:校园建筑工地上堆放的砖块,木料场堆放的圆木等发生倒塌造成他人损害。树木枝蔓等脱落、椰子坠落等都属于林木折断的情形。62(四)公共场所、道路施工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

57、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例:2009年四川资中县一中学校操场进行施工,晚间自习之后,学生掉入施工所挖掘的窨井之中。63九、校园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一)监护人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

58、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64本条规定是对于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的继承,没有变化。在理解监护人的替代责任时,有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当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时,可以减轻侵权责任的承担,在减轻之后,监护人承担的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呢?答案:依然是承担主要责任。第二个问题是,不要将监护责任和教育机构责任相混淆,不管是对于无行为能力人还是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的都是过错责任,只不过有一般过错和过错推定的区分,只要是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学校承担的从来都不是监护责任。65(二)用人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

59、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鉴于当时我国劳务派遣现象的广泛存在,在第2款又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66(三)个人之间用工关系的雇主责任对于个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有重大的不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67本条文包括三层意思:第一,雇员在从事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在这

60、一点上,侵权责任法去掉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雇员和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如果对于他人造成损害是由于雇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雇员要和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废弃雇员责任的原因和上述废弃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是一样的,主要是基于雇员和雇主经济状况的考虑。第二,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导致自己伤害的,根据雇主和雇员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第三,这里个人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通常是有偿的。68二、产品责任二、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一种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侵权责任法第5章在民法通则第122条和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于产品质量侵权进行了细化规定,同时,还创设

61、了一些新的制度。典型体现为学校的食堂食物中毒。中小学私自组织儿童注射疫苗。691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这两者都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承担责任情形是不同的。生产者承担的责任最为严格,只要是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一种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提供者的。2被侵权人的选择权。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3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相互追偿权。即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

62、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4第三人原因导致产品缺陷时生产者、销售者的追偿权。这里的第三人主要是指运输者、仓储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5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如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至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还有待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对于这一点的把握,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要点是,不能将此处的惩罚性赔偿与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的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双倍返还价

63、款的制度相混淆,在消法中,只要是假冒伪劣产品,就应当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而此处的惩罚性赔偿则必须符合明知产品缺陷并别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70七、物件致人损害中的无过错责任七、物件致人损害中的无过错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章的规定,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从总体上说是过错推定责任,对于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在上一专题中已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在本章规定的侵权类型中,有两种情形是承担的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86条和第89条的规定。分别讲述如下:(1)建筑物等设施倒塌的损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64、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条的规定包括三层含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鉴于实践中,建筑物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人民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非常严重,立法者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施以严格的连带责任,以防止一旦损害发生之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相互推诿,至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任何一方承担了全部责任之后,在他们之间的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则是另一对法律关系。这种无过错责任,在具体条文规定中没有规定免责事由的问题,但非常明显的是,如果是南于不可抗力导致建筑物倒塌造

65、成他人损害的,则可以免除责任。对于建筑物的倒塌除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外,还有其他责任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首先对于责任进行承担,然后对于其他责任人可以进行追偿。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如果建筑物倒塌的部分原因在于建筑材料的供应商提供的建材不合格,此时,建设单位就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就可以向建材提供者进行追偿。如果建筑物的倒塌全部都是由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都没有关系,此时,责任完全由第三火承担。因为,这时的第三人,对于建筑物的倒塌负有全部的、独立的责任。71(2)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

66、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主观状态上来说,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的情况,比如故意将垃圾堆放在路面上;过失的情形,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没有将货物束紧,而遗落在路面上,此时,如果实施这些行为的人不明、或者逃逸、或者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追究道路管理人的责任。72十、我国校园损害中的公平补偿责任:适用范围:学校意外事故适用范围: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因而学校无法律责任。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可以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73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74条例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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