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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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源期刊网 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之比较作者:苏学勤张磊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1期摘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框架下,准确厘清“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的联 系与区别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将“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进行区分的基 础是立法将二行为与一般抢夺、盗窃行为区别评价的目的与根据。关键词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盗窃立法意蕴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即将“携带凶 器抢夺”的行为作为法律拟制的抢劫罪加以规定。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 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了修改,“携带凶器盗

2、窃”成为盗窃罪中与数额较 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并列的五种入罪标准之一。上述两个规定的出台均引起了学术 界与实务界的关注,虽然两高院针对“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盗窃”先后出台了相关司法解 释,但是围绕此二种行为的理解与认定依旧产生了不少争议与分歧。是以,在现行的立法和司 法解释框架下,准确厘清“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的联系与区别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 回避的问题,这既涉及到盗窃罪、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区分,也涉及到审理抢劫案件的解 释、办理盗窃案件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的准确适用。多数学者选择了从“携带凶器”的角度对“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进行分析比较, 对于二规定在存在意

3、义及立法目的上的联系与差别却甚少论及。笔者以为,虽然对于携带凶 器”的论证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于二行为的准确判定,然而无论将携带凶器”分析得如何 深入透彻首先都离不开对于其存在根本的理解。即对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进行区 分的基础是立法将二行为与一般抢夺、盗窃行为区别评价的目的与根据,否则,任何对携带 凶器“的论述也只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二、携带凶器抢夺的立法意蕴携带凶器抢夺之所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主要存在如下理由:第一,从严打击刑事政策的 需要。携带凶器抢夺是以暴力为后盾,较一般抢夺者的主观恶意要大得多。立法倚重的是防护 社会、维护秩序的保护功能,立法者的本意在于根据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对携带凶器抢夺 的行为给予更严厉的惩罚,严厉打击这种既严重危害公私财产,又威胁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 因此将“携带凶器抢夺”立法推定为抢劫罪。第二,罪刑相适应的需要。主观上具有使用凶器的 故意,客观上使用凶器的盖然性高,因而导致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危害性没有实质 区别。第三,降低司法证明难度的需要。例如在某些时候行为人并没有使用或者出示凶器,但 有可能被动地为被害人发现形成暗示性的胁迫,而行为人对此却不知情。而且司法实践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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