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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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权益保护摘 要:随着我国高校扩招和收费制度的改革,贫困生群体也越来越庞大。选择 校外勤工俭学的在校大学生越来越多,由于在校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在劳动法中 历来是法律盲区,侵害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本文阐述大学生勤工俭 学的现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健全大学生勤工俭学权益保护体系的途 径。关键词:大学生 勤工俭学 劳动权益勤工俭学一直是大学生社会实践的主要方式之一,近年来,随着各项改革的 不断深化,勤工俭学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在大学生成长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 重要的作用。然而,勤工俭学管理体制尚不健全,大学生沦为廉价劳动力,合法 权益受侵害等问题屡见不鲜。大学生勤工俭

2、学现状与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 注。一、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概念(一)狭义的勤工俭学狭义的勤工俭学是一边求学读书,一边工作、劳动。它是学校实施劳动 教育活动的形式之一。它与教学活动、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和公益劳动一样, 都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一种。(二)广义的勤工俭学广义的勤工俭学指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一般贫困的大学生利用业 余时间做工赚取报酬维持生计。也有人并不是为了报酬,而是想多点社 会实践经验。二、大学生勤工俭学中值得关注的问题(一)勤工俭学的路径不广剖析大学生勤工俭学方式,无论是家教、兼职或零工,多属于劳务性、服务性和事务性工作,其中,单纯体力打工的占三分之二以上。(二)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良莠不

3、齐一些中介机构或个人利用大学生急于寻找兼职工作的心态,往往以介绍工作 为名骗取押金,信息费等,使学生受骗上当。另外,一些雇佣者利用大学生对劳 动保护法规不熟悉,把他们视为廉价劳动力,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任意克扣和拖 欠工资报酬。(三)勤工俭学体制不健全由于一些高校受客观条件限制或对大学生勤工俭学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等原 因,不少高校没有设立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来管理学生勤工俭学,而是由学生处 或辅导员兼管勤工俭学工作,缺乏对勤工俭学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管理制度不 健全,管理的广度和深度不到位,导致勤工俭学发展缓慢。三、大学生勤工俭学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探究在勤工俭学已经非常普遍的大学校园里,无法顺利拿到

4、全部打工报酬似乎成 了更为普遍的现象。身处象牙塔中的莘莘学子,竟然也陷入如民工讨工钱一样的 难堪境地。(一)大学生勤工俭学是法律保护盲区层出不穷的侵害高校学生劳动权益事件,原劳动部难辞其咎。原劳动部下发 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 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 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依据此项规定,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并非劳动关 系。学生勤工助学,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是由双方自愿协商的。由于勤工俭学不 是劳动部所称的“劳动”,单位也没有义务为学生交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报酬 支付方面,不受最低工资标准限制以及同工同

5、酬原则限制等。显然大学生在其中 处于劣势地位。(二)高校勤工助学指导机构作用有限目前,多数高校专门成立勤工助学指导机构,但其工作重心主要是针对校内, 由学校自身开设勤工助学岗位并加以管理,这样校外勤工助学指导几乎出于空 白。而且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由高校组织联系的校外勤工助学主要是通过高校 的学生组织在学校和社会之间搭建一座桥梁来实行的。这种主要由学生业余运 作,没有教师专门负责的模式所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三)学生维权意识不足1. 大学生的法制观念不深,虽然高校都开设法律基础知识课,但多数学 生学得不深。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甚至不知道该向哪个机构投诉。在实际中 也缺乏法律实践,学用分离,重

6、学轻用,最明显表现为多数大学生在勤工助学时 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定相应的书面用工协议,而是采用口头协商的方式,在以后出 现纠纷后较难举证。2. 在校大学生虽有维权意识,但付之于行动的不多。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 习,依法维权比较繁琐,他们往往采取放弃的做法。一场劳动争议的解决,一般 要经过仲裁、诉讼、申请执行等过程,时间漫长,程序复杂,又需要支出较高的 费用,所以大学生依法维权信心不足,往往半途而废。四、健全大学生勤工俭学权益保护体系的途径(一)解读新劳动法,完善法律保障2008年元月1日,新劳动法正式实施,大学生勤工俭学中的劳动保护现状 有望得到改善。1. 新劳动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7、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这条规定,雇用在校大学生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大学生建立起劳动 关系。2. 新劳动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 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适用本法。从这条规定不难看出,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就适用这部劳动法。因此,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劳动权益也能受到劳动法的法律保 障,从而消除历来大学生勤工俭学期间利用劳动法保护劳动权益的盲区。3. 新劳动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 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

8、动 合同。这条新规定就彻底杜绝了某些用人单位不与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不 法企图。(二)学校加强管理,保护学生劳动权利1. 学校应该根据新劳动法,大力宣传劳动法内容,普及劳动权益法律知识, 从而增强学生法制观念,提高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2. 高校设置的勤工俭学部门应加大对校外勤工助学的指导力度,加强与人 才市场、劳动部门的定点联合,争取把学生所学专业与岗位需求结合;在用人单 位与学生发生纠纷时,及时介入帮助联系解决,力保大学生勤工俭学的合法权益 不受侵害。(三)大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权利1. 了解用人单位的诚信情况现实生活中,个别单位对兼职大学生承诺了很多,但当完成工作后,一些承

9、诺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损害了他们权益。这表明,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前, 了解其诚信情况就显得尤为重要。2. 注重对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认知中国已进入了一个全面的市场经济的社会,社会上各种各样、纷繁复杂、性 质各异的企业也应运而生。大学生应主动认真地去详细了解企业法人的主体资 格。目前一些学生在个体工商户兼职,首先就应该了解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 如是否依法核准登记;是否有公开的字号、固定的住所;经营范围是否合法等。3.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自新劳动法颁布后,用人单位就没有理由不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了,所以 大学生一定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要清楚明了合同中的每一个条 款。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双方签订,以保护自身的权益。总之,勤工俭学在大学生成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学生自身应积极主 动学习法律知识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学校应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勤工俭学机制。同 时我国立法机构也应给与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 障大学生勤工俭学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 陈小花,钟健雄.略论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的优化和发展J.广东技术师范 学院学报.2006.2. 郑彩莲.勤工俭学的现状和前景J.中国青年研究.2002.3. 张晓红.于组织大学生勤工俭学的调查与思考J.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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