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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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已于2 0 0 1年3月2 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 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0 1年4月30日起施徐200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者 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瞄件,根据中华AW国劳动 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 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丽。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

2、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当SS:(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 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L:(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 人单位因追索养*、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 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相关资料:地方法规2篇裁判文书371篇相关论文4 篇实务指南)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 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 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枷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L(二

3、)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相关资料:地方法规2篇裁判文书192篇相关论文3 篇实务指南)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 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 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 请求。(相关湘:地方法规4篇裁判文书732篇相关论文6 篇实务指南)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 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 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

4、属主体不适格的, 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相关湘: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24篇实务指南)第五条劳动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 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 院应当皿(相关资料:裁判文书3篇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 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 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192篇相关论文6 篇实务指南)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 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裁定不予

5、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相关资料:裁判文书65篇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 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相关资料:地方法规2篇裁判文书41篇相关论文1篇实 务指南)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 -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 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 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 法院。(相关资料:地方法规2篇裁判文书50篇相关论文3篇实 务指南)第十

6、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 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 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誓景欢备蘑旨WY星摩-辍酸黑髓 w蕾德旨WYjiwwY 着YH黄畚教S行、& 些精地专胃皆旨WY霍BIWWYmg叔 emxsn、苦符盟州器摘眼胃WY $馨芸制卷兼近胃WY早4-(ss n S 发着.mm*)0Y* 叔骂葛 37、gssKe 、肾世酉WYOY瓠欢.Ia3.K、苦演辍州 着度哽告部摘饕44 做*映 S *,程隹蓊萱WY函肾布 (晨雷Z9X着携Z最怏委“聪).XB 凯叔黄要葛景窦暨 鬟理髓Y僵签、乏 告郭卷一M皆怏/葛要、厘胃胃 星厘

7、空州*宣告WY*摘映牌布 (晨曹据m 耍携m着割息株莆皿靠最尊着.S3 T) 胃亶督着摘卷枫瓠昌WY、SSISM 叶最摘置TIN着E毒WY带布 (晨曹据I 耍携s着.Sissi 扉脂暖射胃、s - EsgH 蔓Y%、Bl 置 萱釐菱目、符酿蓊Ill芯gwys曷 sMflRd着矗霞纂+f glHf (sf 置 HMUWWIRMI菖旅(III)-1命福持。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 者签订双方之间存在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裁判文书273篇相关论文5 篇实务指南)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

8、事 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 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关资料:裁判文书83篇相关论文2篇实务指南)第十A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 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 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 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相关资料:裁判文书2篇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 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藉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 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 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相关资料:裁判文

9、书77篇相关论文12篇实务指南)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 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 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LI对于追素劳动报酬、养*、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 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 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相关资料:裁判文书72篇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 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 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 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 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 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鼠枉法裁决行为 的;(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 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 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 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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