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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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城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财务行为,推 进农村基层党 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以及群众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财政部村集体经 济组织会计制度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办法 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农村 集体会计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村和按广东省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粤府 2013 第 189 号令)设 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称村(社) 。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仍按农

2、村管理模式 保留的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上述组织依法设立的独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贯彻执行国家、省、广 州市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在村党 组织的领导下,接 受村委会的监督,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坚持勤俭节约、 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济核算,加强财务监督,提高经济效益,发展壮大农村 集体经济。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人员第 四条 区农业农 村 局是我区 农村财务管理 主管部 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各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是辖区的农村财务管理主管 机构,负责对农村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第 五 条 推行村(社)账财委托镇街

3、“双代管”服务制 (含大额用款资金委托审核制) 。镇街 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应 与村(社)签订“双代管”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 各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 应履行农村会计代理服务和用款 资金审核审批职能。第六条 镇街农村代理会计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 需要的专业能力 ,主要负责审核和监督村(社)的收支情 况,定期与村(社)出纳核对银行对账单及货币资金余额; 处理村(社)的账务,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的各种报 表;指导村(社)定期盘点财产物资;检查、监督账务代 记代管的落实工作;指导 、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 财监督小组)完成每月的会计资料审核工作等。第七条 村(社)设立会计和出纳,二者不得

4、兼任。 行政村负责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村(社) 财务的负责人,对本级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八条 村(社)财务人员要遵守会计法等财经 法律法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 培训和考核。 村(社) 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社)财务人员。第九条 村(社)会计负责对本村(社)的会计工作 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审核开支票据;管理票据、 会计印鉴和财务专用章;按期到镇街 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提 交票据,定期公布村(社)账目;负责收款专用收据的领 用、开票、核销和保管;每月与出纳核对账簿,盘点现金、 有价证券和固定资产,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定期编制银 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经 济合同等档案资料; 年终做好分配核算和分配兑现工作等。村(社)出纳主要负责 现金收付、支票、证券、出纳 印鉴管理,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打印和核对银 行 对账单,定期与村(社)会计、镇街农村代理会计核对账 簿等。第十条 村(社)应按有关规 定在换届改选 后的 10 天内完成财务交接手续。财务人员对其管理的货币资金、 银行账户及密码、财务专用章、票据、账簿、凭证、报表、 合同等开列移交清单,经监交人、接管人员核对无误签名 (盖章)交接后才能离职。不及时移交的,对其进行批评 教育;拒不移交的,依法追究责任。财务人员届中离职的, 也要及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第三

6、章 预决算管理第十一条 实行农村财务预、决算制度。村(经联社) 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济社编制年度收支计划 。各村(社) 根据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及对预算(计划)年度收入情况预 测,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计划) ;支出预算 (计划)要按照“量入为出”和“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 的原则合理安排。预算(计划)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土 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 级财政部 门补助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预算(计划)编 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村务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 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 和其它支出。第十二条 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7、草案,应在每年 3 月 20 日前完成。财务预算(计划)的编制或调整,应经成 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下称成员大会 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送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 门审核及备案。第十三条 超计划支出或计划变动,须经成员大会或 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 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 门存查。实行会计账财委托代理的机构要对村(社)财务 预算(计划)编制或调整进行指导,并负责监督预算(计 划)执行和编制年度财务决算。第十四条 每年年终,根据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 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 ,并 提交村(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归档。第四章 财务收支和收

8、益分配第十五条 加强村(社)收入的管理和核算。一切收 入统一由会计开票,出纳收款,禁止其他人员开票或收款。 原则上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本单位的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 收入、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并按经济合同约定的时间确 认收入。村(社)收入应及时登记入账,所有相关的经济 合同必须作为入账核算的附件,附在记账凭证的后面。第十六条 规范财务管理工作流程。村(社)发生的 财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 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盖章) ,实物性开支须有验收人 签名,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签名或盖章) ,交村 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同意(签名) ,由 财务人员审核记账。村

9、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审核的,视为经审核同意。经审核有重 大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七条 规范村(社)民主决策程序。凡涉及成员 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 或成员代表会议 讨论决定;较大事项由村 党组织在广泛征求成员意见的基 础上,经村联席会议(含村“两委”和村经济联合社社委会)按程序表决、向群众公示、形成决议的决策程序实施。 第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支出内部层级审批制度。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由低至高设定为村(社)领导会签、 村联席会议审签、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定三个层级。 各层级的审批权限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由成员大会 (或成员

10、代表会议)确定。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支出事项存在异议的,提交上一 权限层级审批,以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表决为最终 意见。第十九条 建立民主理财分层次讨论制。凡是非生产 性开支、生产性开支、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须按事 项所涉及金额大小分层次民主讨论表决通过,形成有关的 会议记录后方可实施。各镇街要制定实施参考标准,指导 村(社)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制定制度,填好“民 主理财分层次讨论一览表” ,并在财务公开栏公开。第二十条 建立非生产性开支(管理费、接待费 、伙 食费等日常开支)总量限额制。各镇街要指导村(社)根 据自身实际确定这些费用的最高限额,填好非生产性开 支总量限额表 ,并在

11、财务公开栏公开。 最高限额若需变更, 必须通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重新讨论确定。超过限 额部分而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 不得列支, 否则,已开支费用要作退还处理,不能退还的,由审批人 等相关责任人员承担。年度接待费、各项餐费、干部补贴等开支,要量入为 出,不留包袱, 当年开支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村(社)集 体经济收入的 20%(集体经济收入不包含“上级补助、 福利 费”收入),具体金额应依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由成员 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送镇街 农村财务 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规范村(社)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一)村经济联合社的审批。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中的“两笔

12、会签”制度。村的一切开支都要由 村党组织书记、 村集体经济组织 主任(理事长)会签审批。 如两者为一人 兼任,由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副主任会签审核。(二)经济合作社的审批。经济合作社的所有开支由社主任、副主任会签审批;没有副主任的社,要经社委会 会议决定一名社委会成员与社主任会签审批。(三)村民委员会的审批。村委会的所有开支由村党 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会签审批; 如两者为一人兼任, 由其与村委会常务副主任会签审批。(四)凡因工作不团结、不协调配合而不能及时会签、 交账的村(社),在镇街的指导下,通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 表会议表决两名 村委会委员、社委会成员具体落实会签制 度。由于我区南、中、北

13、地区差异较大,村(社)小额和 大额开支的额度由各镇街根据本辖区村 (社)的实际情况制 订具体标准。第二十二条 规范支出原始凭证管理。各项支出要取得符合有关规定、内容完整的原始凭证。(一)凡是从经营单位购买商品、实物的,要取得对 方开具的发票,发票必须内容填写完整,并盖有开 票单位 的公章或发票专用章。业务招待费 ,必须取得餐馆酒店等经 营范围开具的发票。乘坐公共汽车、火车高铁飞机等交通 工具,要取得国家规定的车票、机票或发票。 各项公共建 设支出,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二)向农户购买、租用物品、劳务费用等,必须使 用区级农村集体 经济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现金支付凭证, 现金支付凭证必须由会计

14、填制,并有经手人、证明人、会 签人、审批人、收款人和村监委成员签名。若多人收款的, 要附有收款人签名(盖指纹)的收款明细清单,无收款人 签名的视为无效单据,不得列支。凡是用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入账的, 视为无效票据。 一经查出,该部分费用由经手人、审批人负责退还。第二十三条 规范支出报销程序。村(社)会计要充 分履行监督职能,认真审核支出原始凭证,确认按规定的 用途、程序开支且符合有关规定,才可填制“增城 区农村集 体经济支出报销凭证封面” ,交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和指定 的审核人审批后,再交出纳报销。第二十四条 实行农村用款资金委托审核审批制度。 “双代管 ”委托服务协议签订后,各村(社)用款

15、按规定 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用款 资金达到规定的大额 用款额度的,须按镇街规定的大额用款规定办理。原则上,经镇街批准使用的大额用款要以转账方式支 付,不得以现金结算。第二十五条 农村大额用款申请审核程序。(一)申请。在每日累计提款限额及以上(日提累计 现金限额、日累计转账限额在协议中确定)的资金,由村 (社)财务人员填写大额用款申请表,按村(社)财务开 支联合审批规定签名并加盖村(社)公章后,连同成员大 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形成的会议纪录材料报送镇街 农村财务 管理部门。(二) 审核 。镇 街农村财务管 理部 门依照“双代管”委 托服务协议书对村(社)的大额用款实行 监督管理,并依 照其用

16、途是否合理合规、是否经过规定的民主会议讨论决 策程序的原则进行审核把关,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审批。村 (社)持经镇街审批的加盖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监管专 用章”印鉴的资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放款手续。 开户银行要严 格执行经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核准后的农村大额用款放 款手续。对不符合用款条件或有关规定的,镇街 农村财务管理 部门有权拒绝核准,并以书面 形式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和办 理退件手续。第 二十六 条 年度 收益 分配要 按 下列 内容和 顺 序进 行:(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原则 上先提取后支付 )(; 三)提取福利费 (原则上先提取后支付 ); (四)投资者分利; (五

17、 ) 成员分配。年终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应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执行,或由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 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及时报镇街 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接受 11/sM 监督。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和 银行存款应分开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当天收到的款项必 须存入银行,不准坐收坐支、白条抵库、以支抵收、公款 私存、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和设 立小金库。执行库存现金限 额制,库存现金限额为两千元,超岀限额要及时存入银行 不准超额存放现金,库存现金发生事故由村(社)岀纳负责。第二十八条 取消存折户,建立基本账户制度。基本 账户的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农村集体

18、经济组织法定代表 人印章、会计印章、岀纳印章和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监 管专用章”。市直有关单位和镇街下拨村(社)的各项资金(含干部补贴) ,通过基本账户进行支付。银行基本账户严 禁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岀租、岀借过账。确有特殊原因导致不能开设基本账户的,须召开村、 社联席会议表决,确定以 村干部个人名义开设存折户,并 在财务公开栏公布。所形成的会议记录(附表决结果)一 式三份,一份由村(社)存档,一份交会计保管,一份报 送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 。以村干部个人名义新开设的存 折交出纳保管,但密码须交会计保管,利息收入要及时入 账核算并纳入“双代管” 。每月月结时,须将登记当月存取款 的存折复印件报镇

19、街 农村财务管理部门 ,村(社)出纳、 会计要在该复印件上签名确认。村(社)开设基本账户和专项资金专用账 户(原则上 专用账户不得超过两个)外,禁止开设其他账户,村(社) 所有银行账户不能办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等第三方支付 的银行业务。第二十九条 对到期应收回的款项,要及时追收,逾 期的按规定(或合同)收取违约金。经长期追收确实无法 收回的款项,应取得有关方面的证明,按金额大小分层次 讨论决定,制单作坏账损失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 收款项的减免。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 收款专用收据管理第三十条 规范收款专用收据的保管、领用、核销管 理和检查制度。 落实广州市农村财务专

20、用收据管理办法 统一使用广州市财政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据 ,确定 收据管理人员,每月对村(社)当月开具的收款专用收据 进行检查核对。收据管理人员负责收据的保 管、登记、发 放、核销和存根保管等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行政村、村经济联合社向所在镇街 农村 财务管理部门申请领用收款专用收据。经济合作社向村经 济联合社申请领用,要指定人员负责收款专用收据的管理 工作。领用收据时,必须填写收款专用收据领用申请表, 每次只能领用 1 本或 2 本专用收据,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 门按“以旧换新”的原则发放。村(社)发生财政补助补贴、 接受捐赠、预收押金和其他预收款等非涉税收入事项时, 统一使用收款专用收据。

21、第三十二条 村(社)收款统一由会计开票,出纳收 款。开票人要在收据上签全名或盖私章,并加盖单位的财 务印章。出纳负责收款,要在收款栏签全名或盖私章,禁 止其他人员收款。开票人应定期与出纳核对所开收据的资 金入库情况。村定期对社开具的收款收据进行检查核对, 并将检查情况向镇街 农村财务管理部门 汇报。严禁收款不 开收据和不入账。第三十三条 使用收款专用收据时,要求逐项逐栏一 次性填写,字迹工整,金额准确,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当月未发生收入事项的,不能事先开出专用收据,若已开 出,则原收据作废。 凡是作废的收据应三联一起加盖作废 戳记,并保存备查。整本收款专用收据用完后,应将存根 联和作废收据

22、交上级主管部门核销,然后再申请领用。发 生收款专用收据遗失的,应及时向镇街 农村财务管理部门 汇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 核实后登记备案,村(社) 须登报作遗失声明,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遗失收据编码, 宣布作废,作废的收据不得入账。 若故意撕毁、人为丢失 专用收据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七章 干部补贴管理第三十四条 规范干部补贴管理。村(社)应严格执 行我区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发放干部的工资、各类 补贴和奖金,不得随意违规发放。 各村在确保组织运作经 费的前提下,可根据集体经济情况,制定村 (社)干部补 贴发放方案,经村“两委”和村监委会讨论并报镇街党(工) 委审定同意后,提交成员大会或成

23、员(村民)代表会议表 决,按通过的标准执行,并形成会议记录,在公开栏公布 并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具体标准的制定须符合 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要求。第三十五条 各镇街要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完 善制定辖区村干部补贴(自筹部分)的有关规定,切实规 范对村干部补贴的管理。 社干部的补贴发放办法应根据区、 镇街的有关规定,依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或经本社成 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 报送镇街农村财 务管理部门。第三十六条 村(社)不得动用征地补偿费、粮差补 贴等专项资金发放干部补贴,不得动用集体资金为干部购 买商业保险。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村(社) 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报

24、销或发放交通费、电话费、加班费 等超额部分。第三十七条 凡是违规发放干部补贴的,由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责令退回,在干部补贴管理工作中,发现问 题线索的,移送区纪委监委进一步查处。第八章 专项资金和承包押金管理第 三十八 条 凡是 上级 下拨的 专 项资 金必须 专 款专 用,不得通过村(社)集体会议决定等任何方式变更其用 途。按规定发放给成员的水库移民粮差补贴、征地补偿费 等款项,必须使用“增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款项发放表” 。 在付清款项后及时公开该款项发放表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复印件要标记“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上公章。第三十九条 规范征地补偿费管理。严格按照广东 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

25、项补偿费管理办法 、增城市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征地各项补偿费管理的 相关制度。征地各项补偿费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 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 开立征地补偿费专用账户的,镇街财政所不得核拨征地各 项补偿费。征地各项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截留、挪用,不得将征地各项补偿费用于偿还集体经济组 织债务、对外融资、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 性开支。留作集体发展基金的各项补偿费应当用于发展集 体经济、增加集体福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已纳入征 地成本,应按养老保障标准据实支出。 农村集体经

26、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实行民主 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征地各项补偿费分配、使用、 收益分配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 户代表会议讨论 通过,并报送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 村务监督委员会 (民 主理财监督小组)有权检查审核集体经济组织征用补偿费 财务账目,有权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否决。经办人、审批人 对否决有异议的,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第四十条 款项发放原则上采用转账形式,委托开户 银行发放。开户银行成功支付清单和支付凭证作为该款项 发放附件入账。 特殊情况确需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会计和 出纳要同时在场,会计负责确认领款人,出纳负责发放现 金,并要求领款人签名和盖指模。第四十一条 强化农

27、村经营承包押金的管理。农村经 营承包押金在合同到期时应如数退还给承包者,中途不得 转作合同承包款。 建立农村经营承包押金登记册, 由村 (社)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在届时进行核对并办理移交手续。第九章 资产管理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 成员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进行管理。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 资产、资金和资源登记台账和审核存档制度,对资产存量 及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定期盘点, 做到账实相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应每年底进行资产清查, 重点解决资产资源权属争议,债权债务纠纷、呆账坏账处 置和历史遗留问题等。对于过去因农村集

28、体经济组织不健全,而 把 资 产 和 财 务记入村民自治组织名下的,应在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同时及时改正。 清查结果应书面通知相关村民自治组织, 并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 7 日以上,无异议后报镇街 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村(社)固定资产保管、使用 制度,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所有固定资产必须造册登记 入账,按类别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盘点清查,全面 掌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和报废等处理, 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民主决策程序决定的处理权限、 处理程序执行。第四十五条 村(社)新增固定资产应满足事先制定 的财务计划,严

29、格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购建固定资产并依规 入账核算。为确保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应 按广东省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办法 (粤财农管 2013 8 号)要求执行,合理选择折旧方法提取折旧费。 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四十六条 基建、水利工程等大项目必须按有关规 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按规定需实施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应 送增城区财政局评审,不需要实施财政评审的项目应委托 符合资质的评审机构评定。工程合同、预算与结算表等相 关资料必须作为附件入账。否则,一律不准列支。第四十七条 严格资产处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 分立、改制的,按原各农村集体组织在全部资产中所占的 份额,将集体资产转

30、入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任意平调,私分或非法改变其集体资产权属性 质。资产处置方案须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 过,并报镇街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十八条 落实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 法和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健全集体资产交 易平台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资产交易过程 公平、公开、公正,维护村社集体利益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村(社)凭经镇街交易平 台公开交易管理的会议记录(民 主表决书)、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小额零碎备案表)等资料 到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入账。第十章 投资、资金筹集和合同管理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投资必须 提

31、供可行性分析报告和使用管理计划,并经成员大会或成 员代表会议通过,报送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第五十条 以实物(包括土地、 厂房等) 对外投资 (合 作、合营)的,要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 经成员大会表 决通过,及时在财务公开栏公布评估价格 和投资方案,投 资方案须及时报送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若由本单 位少数人私自定价,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审批人承担 相关责任。第五十一条 筹集资金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进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准挪作他用,并接受监督。第五十二条 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开展出租、发包、投资、转让、建设等经营活动,项目 无论大小必须签定合同,合同签订

32、须依法、规范、有效, 并将合同复印件交会计存档。重大经营合同事项须经成员 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和公示,报 镇街审核通过后方可 签订,签订后的合同须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存档。合同执行过程,非因特殊情况,不允许变更,如因特 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变更申请及 依据,并经成员大会通过后,报送镇街主管机构备案。变 更内容仅限于当期发包金额或租赁金额的微调,承租人的 变更或承包租赁期的变更则视同为新的交易,必须重新公 开招投标,重新签定合同。第十一章 民主理财、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第五十三条 建立公示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大 会或成 员代表 会 议讨 论决定的 事项 应在公开 栏

33、公 示 5 日,并形成书面记录妥善存档;重大事项或主要经营活动 的合同,应在未正式决定、签订之前将主要事项公示 7日。 第五十四条 坚持民主理财。村民委员会依法成立村 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 法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理财小组” ),二者可 为同一班人员。监委会(理财小组)成员由村(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推选 3 至 5 人组成。成员须具备基本的财会知识, 村(社)干部、财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社) 监委会(理财小组)成员。监委会(理财小组)与村(社) 同时选举,同步换届。第五十五条 监委会(理财小组)必须按照法律、法 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行

34、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 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监委会 (理财小组)表决时 实行“一人一票制” ,所作决定须经监委会(理财小组)全体 成员 2/3 以上的赞成票通过。监委会(理财小组)会议记 录须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第五十六条 监委会(理财小组)有预算和决算初审 权、财务开支监督权、不合理开支否决权,负责向成员大 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财务管理工作。在每月的第三个工 作日之前集中对本村(社)上个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 核,并出具理财审议意见。监委会(理财小组)的理财审 议意见,超过(包含)三分之二成员表决并签名同意即为 有效。对超过三个月不履行职责的 监委会(理财小组)

35、成 员,应提请村(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取消其资格。第五十七条 村(社)对监委会(理财小组)的否定 意见有异议时,可提交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协调;协调 不成的,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第五十八条 实行财务公开。所有财务活动,应按照 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规定的内容 如实向全体 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社)账财委托镇街“双 代管”服务制的, 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相关的 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社)进行财务公 开。第五十九条 村(社)应按要求建立统一的财务公开 栏,按照统一的格式、统一的时间公开。公开栏的内容必 须按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核把关,经村(社)负责人、

36、会计、 监委会主任(理财小组组长)联合签名方可公开。公开栏 要公布区农经办、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等单位名称和投 诉电话。村民要求公开的 涉及财务的其他事项也应及时公 开。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须在每月 19 号前,将财务公开 有关报表上传到 增城区农村财务监管平台和 广州市农村集 体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第十二章 财务审计和财务监管第六十条 区、镇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广 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农村集 体财务进行审计监督。执行村级换届前的村集体组织法 定 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由镇街农村集体财务审计部门负责 实施,并逐步推进合作社负责人离任审计 。根据上级要求 和信访情况,

37、确定审计任务和重点,将年度审计和专项审 计结合起来,推行交叉审计和抽查审计,每年定期对农村 集体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 审计监督。相关审计结果应予以公开。第六十一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一般违规的,由 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落实整改;问题严重的, 按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十二条 严格执行增城市农村财务监管平台管 理办法(试行) ,规范农村财务监管平台管理和运作。镇 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农村财务监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 作,并接受监督。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人员应在当月 20 日前将村、社 集体上月财务收支逐单录入平台并完成审核。涉及大额用

38、款申请的,应及时将相关原始凭证扫描上传到平台,并按 程序完成大额用款审批手续。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消除警报的,监管人员应追索相关申报记录,作出说明并 汇报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农村财务监管平台报警提示的存在问题,镇街 农村财 务管理部门应及时解决处理。若当月超过 25 日,平台报警 提示的问题仍没有解决处理的,将向全 区通报。第十三章会计档案和印章管理第六十三条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包括各 种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 重大事项会议记录、相关 合同、集体讨论记录、成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记录 和 其他会计资料,设专柜由会计

39、员妥善管理。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 档案进行管理。第六十四条 各种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 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报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批 准后,由镇街派人逐项清点核对后销毁,由监督人和经办 人在销毁清单上签名,并将清单归档。镇街农村财务管理 部门认为不应销毁的,不得销毁,应继续保存。第六十五条 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村(社) 电子会计档案进行备份存档。第六十六条 加强印章管理。村(社)要建立印章使 用的审批、登记、存档制度。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 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长不得保管本组 织印章。监委会(理财小组)应加强对印章管理、使用的 11/sMHH目O第十四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各镇街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具体实际 制定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办法。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具体 解释工作由区农经办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 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印发增城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增府办 2012 3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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