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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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立法临床教学行为是指临床教学活动中的一切行为现象。临床教学行为要受国家 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业界习惯、医患患之间 的契约、相关文献的规定所控制,这些规范对临床教学的调整程度有所不同,其 作用也有所不同,但其最终的目的是规范临床教学行为、维护临床教学秩序、保 障患者、带教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利益。(一)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立法的基本原则1、宪法是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立法的最高守则宪法是万法之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其他所有法律、法规, 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以宪法作为立法依据或基础,或是不得同宪法或宪法的基本原 则相抵触。离开了甚至背离了宪法的原则或精神,

2、立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 秩序就必然会紊乱。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立法必须在国家宪法的总则下进行,而不 允许有任何与其相抵之处。2、符合本国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的实际情况3、反映科学的现代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观状4、条款要显示法律特征5、国际化趋势(二)我国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立法及其发展1992年前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直接规范医学生临床实践活动的意见和规 定有: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卫 生部关于整顿和发展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部属 高等学校临床教学的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 定,这些规范规定了教学医院开展临床教学的权利和程序,对如何保障

3、参与教 学患者的隐私权、知情同意权等各项权益都未作规定。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2年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8年5月 12日实施的医务人员条例,这些规范中对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只作了简 短规定,不能覆盖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的全部内涵。2002年,教育部召开医学教育标准国际研讨会,研究国际医学教育标准, 部署国际标准“本土化”的研究工作。会后,教育部、卫生部设立专门项目,委 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医学教育专业委员会组建了“中国医学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研 究课题组”。课题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 医师法以

4、及教育部有关医学教育政策为依据,在总结我国医学教育合格评估、 优秀评估、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七年制医学教育教学与学位授予工作评估经验的 基础上,借鉴了 1994年以来各项教育评估的指标体系。同时,为促进我国医学 教育能与世界医学教育协调发展,课题组以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2003年版本的 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地区本科医学教育质量保 障指南和国际医学教育组织全球医学教育最基本要求为参照,并参考了有 关国家的医学教育的标准与要求。研究拟订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一临床医学专 业(试行)。于2008年实施,标准涉及临床教学质量的内容体现在两个 方面:一是在“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中明确了

5、 13条“技能目标”;二是 在“办学标准”中明确了 “临床医学课程”安排及其教学要求,明确了 “临床教 学基地”的数量及其条件要求,并在“学生成绩评定”、“教育评价”等主题中 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些内容为高校进一步加强临床教学质昔管理提供广权威指导. 本标准以修业五年为基本学制的本科临床医学专业教育为适用对象,只对该专业 教育工作的基本方面提出最基本要求。其根本任务是为卫生保健机构培养完成医 学基本训练,具有初步临床能力、终身学习能力和良好职业素质的医学毕业生; 为学生毕业后继续深造和在各类卫生保健系统执业奠定必要的基础。本标准全国 通用,但承认不同地区和各个学校之间的差异,尊重各个学校自主办学

6、的权利。 本标准转变指导方式,不提出具体的教学计划、核心课程、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强 制性规定。标准是充分汲取了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标准、本科医学教育 质量保障指南和全球医学教育最基本要求的精髓,又特别地结合了我国的 现实和特点而研究制定的,该标准全面覆盖了培养过程的要求和培养结果的要 求,更加符合我国医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对规范我国医学教 育过程和提高医学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09年1月1日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布实施的医学教育临床教学管 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首次以专题形式规制了医学教育临床实 践,标志着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止式纳入法制化轨道。由于此前颁布无论是法律法

7、 规,还是意见、规定,都不能真正意义上规范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同时, 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和医患关系的改变,医患关系在总体和谐中存在着局部的不 和谐,这对临床实践教学造成了强烈冲击。因临床教学引起的医疗纠纷屡屡出 现,不仅影响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传统的以病人为主要对象的临床教学 造成极大的困难。为了正确处理医患关系的复杂医疗过程,规切实提高临床教学的实 效性,2008年2月,教育部、卫生部在北京召开了 “全国医学教育工作会议”, 会上对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等6个文件(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 论,在广泛征求意见后,于2008年8月规定出台。规定涉及医学教育 临床实践活动的主体是包

8、括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医学生、带教教师、 患者与家属,明确规定了临床教学中临床教学基地、带教老师、患者的法律地位 及权利、义务和责任,是构建和谐三方关系的法律保障。2009年以来,国家在大力推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医疗 卫生改革的文件,其重要文件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 意见(中发2009 6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09 22号),2009年,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召开了医学教育工作 会议,出台了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 2009 4号),2010年2月,卫生部等5部委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公立医院

9、 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2年5月7日,教育部、卫生部以教高20126 号印发关于实施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在这一系列重要文件中, 临床教学和人才培养都成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不可或缺”。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第五部分专门论述 人才培养,其中关于“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共有5条,这些内容都涉及临 床教学和人才培养问题。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 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各类临床教 学基地的评估和认可制度,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临床教学基地和社区教学基地。”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

10、要(2010-2020年)、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化医学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医学教育 更好地服务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服务于人民群众提高健康水平的需求, 特就实施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2012年5月7日,教育部、卫生部以教高2012 6号印发关于实施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为临床医学教育提供 了改革的方向和目标。该意见分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改革目标和主要任务、 改革重点和主要举措、组织管理和试点安排4部分。第一部分,该意见的指 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是“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遵

11、循医学教育规律,推进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着力于医学教育发展与医药卫生 事业发展的紧密结合,着力于人才培养模式和体制机制的重点突破,着力于医学 生职业道德和临床实践能力的显著提升,全面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加快面向 基层的全科医生培养,为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提供坚实的人才 支撑。按照“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大力推进”的工作原则实施改革。” 第二部分,该意见的改革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优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结构, 建立医学人才培养规模和结构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求有效衔接的调控机制;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和考核评价方法,加

12、强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加 强临床实践教学能力建设,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加强医学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建立医学教育专业认证制度;深化综合性大学医学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加快世界 一流和高水平医学院建设,为医药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 第三部分,该意见的改革重点和主要举措是“.(二)实施“卓越医生教 育培养计划。3.改革五年制本科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以强化医学生职业道 德和临床实践能力为核心,深化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更新教育教 学观念,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课程体系,创新教育教学和评价考核方法, 将医德教育贯穿医学教育全过程。.强化临床实践教学环节,

13、增加基层见习, 严格临床实习过程管理,实现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培养医学生关爱病人、 尊重生命的职业操守和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4.改革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 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建立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 训有效衔接的制度强化临床实践能力培养培训,为培养大批高水平、高素质临床医师打下坚实的基础。5.改革教学方式,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终身 学习和创新思维能力;建立导师制,强化临床能力培养,提升医学生的临床思维 能力;促进医教研结合,培养医学生临床诊疗和科研创新的潜质;推动培养过程 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医学生的国际视野,为培养一批高层次、国际化的医学 拔尖创新人才奠定基

14、础。.(三)推进临床实践教学能力建设。7.加强临床教 师队伍建设。明确附属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学责任和义务。研究制定临床教师 队伍建设规划,完善临床教师编制管理办法;严格临床教学职务的聘任制度,把 教学工作水平作为聘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加强对临床教师的培训, 提升临床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鼓励建立临床与基础相结合的教学团队;建立稳 定的临床教学管理机构和队伍。8.加强临床教学基地建设。高等医学院校要高 度重视附属医院的建设和管理,把附属医院教学、科研建设纳入学校发展整体规 划,整合资源,加强指导和支持;.附属医院要加强医疗服务、教学、科研的 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教学和科研水平。.教育、卫生行政部门 共同研究制定各类临床教学基地标准,加强临床教学基地的规范化建设;结合住 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建设,在高等学校附属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一批 集医学生实践教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培训为一体的临床技能综合 培训中心。第四部分,该意见的组织管理和试点安排是“.建立国家医学 实践教学示范基地。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强合作,依托高校附属医院和区 域医疗中心,建设一批国家临床技能综合培训中心。建设并认定一批医学生社区、 公共卫生等基层实践教学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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