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规章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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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诊所规章制度三篇(一)诊所工作制度1. 仔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卫生 法律法规,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依法执业。2. 严格遵守医疗护理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医疗事故发生。3. 将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正本悬挂于醒目位置,执业 地点、执业范围、负责人等登记项目发生改变,提前申请变更。4. 根据核准的诊疗项目执业,完成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工作任 务,主动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5. 仔细、规范、精确地书写门诊病历,填写门诊日志。6. 对病员仔细检查,合理治疗,科学用药。对疑难病人2 次门诊 不能确诊者,准时转上级医院。对急、危重病员,给予优先接诊,主 动进行

2、抢救治疗。7. 仔细开展诊所内部设备、设施消毒工作,依法处置医疗废物、 废水,保证医疗安全。8. 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仔细诊治每一位患者,为患者 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医务人员工作时衣帽穿戴干净,佩戴胸卡。保 持诊所环境清洁。9. 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制定合理的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并公 示,收款后出具正规合法的票据。Wo比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編辑)10. 开展健康教育,大力宣扬卫生防病学问。(二)病历书写制度1. 对就诊病人书写门诊病历,应当客观、真实、精确、准时、完 好。病历书写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精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纠错规范。2. 病历书写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以蓝黑墨水、碳素

3、墨水或黑色 签字笔签写。3. 病历由亲自参加诊断、治疗的 '具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 签名。无资质人员不得签名。4.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5. 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等检查资料应准时归入门诊病历。6. 对根据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依 法签署知情同意书。7. 急诊病人经过紧急检查处理稳定后即刻书写病历 ,急诊病历书 写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8. 急诊留观患者应记录留观记录,重点记录观看期间病情改变和 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9.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三)处方书写制度1

4、.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 业助理医师在诊所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签章后方有效。2. 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3. 医师开具药品(含中药、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必需书写 处方。一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4. 处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 改。如有涂改,医生必需在涂改处签字,并注明修改日期。5. 处方取药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 法等。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卫生厅) 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没有规定的药品可用通用名,药品数量一律用 阿拉伯数字填写,用量单位以

5、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 算。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片、丸、胶囊等剂型以片、 丸、粒为单位。中医处方按有关规定书写。6.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别状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 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 天。7.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 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别状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 当注明理由。除特别状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 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8.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 开具的药品不得超过5 种。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9. 医

6、师根据卫生部制定的麻醉 药品和精神 药品临床应用指导 原则,开具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10. 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销 毁并登记备案。麻醉 药品、精神 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的保存 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体诊所规章制度 2第一章 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治理,保证人 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 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的 个体诊所。第三条市级药品

7、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 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 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 储存、安排、使用和管理。第二章 人员与培训第五条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认识药品、医疗器械 管理法律法规,把握药品基本学问。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安排的人员必需是依 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 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第七条 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 业技术学问的继承教育培训,并建立相

8、应的档案。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需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 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 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三章 进货与验收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需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选购药 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选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好的药品 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需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 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 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 还应索取加盖

9、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 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测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 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存两年备查。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 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 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 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 觉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需准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Wo比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編辑)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

10、范围相一致的药 品,制订基本用药名目。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根据 * 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 *省个人设置的门诊 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名目执行。第十三条 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第十四条 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 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滑,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 并实行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需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 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 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掌握在

11、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 记录。第十七条 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 品。第十八条 药品储存放置必需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 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第十九条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 录。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 6 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 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第二十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 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置药柜。第五章 药品使用与安排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 方安排药品。安排处方必需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 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

12、应当拒绝安排,必要时 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安排。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 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 容。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 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三条个体诊所必需经常观看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 和反应。发觉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需准时向卫生行政 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第六章 制度与管理第二十四条个体诊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 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一)药品和医

13、疗器械购进、验收管理制度;(二)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三)处方安排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Wo比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編辑)(四)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五)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六)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七)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八)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相关记录应包括:(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二)药品养护记录;(三)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四)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五)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六)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个体诊所必需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

14、量管 理,如违反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判 ;如违背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惩罚。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 医疗机构。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 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个体诊所规章制度 3一、从业人员至少有一名具有执业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 ; 至少有 1 名执业护 士。从业人员执业期间必需统一着装(白大挂) ,配戴统一格 式的胸 卡。 (两人均需执业注册)二、业务用房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诊室、治疗室、药房、消毒供 应室、处置室五室必需各自相对独立,诊室应位于前排,五室布局合 理,并有统一

15、规格的醒目标志牌。五室应与家庭生活区分开独立设置, 各室的地面、内墙要硬化防潮、保持卫生,消毒供应室应保持密闭无 菌。三、基本设备1、诊室:至少有检查床 1 张、诊断桌椅 1 套、资料柜 1 个、 候诊椅 2 张、听诊器 1 付、血压计 1 台、身高体重计 1 个、出诊 箱 1 个、有盖污物桶 1 个、紫外线消毒灯 1 台,以及满足需要的 体温计、压舌板。2、治疗室:至少有紫外线消毒灯 1 台、注射台 1 张、注射凳 1 条、敷料碗 2 只、敷料槽 1 个、敷料镊 2 把、止血钳 1 把、 手 术剪 1 把、有盖方盘 2 只、有盖污物桶 1 个,及满足需要的冷藏 设施、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器

16、械物品。3、药房:中、西药品柜(橱)至少 1 个(不得沿街设置透亮药柜) 。4、消毒供应室:高压灭菌锅 1 台、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1 个、 紫外线消毒灯 1 台。5、处置室:有满足需要的有盖医疗垃圾存放桶、紫外线消毒灯 1 台。6、配有灭火器、固定电话,以及其它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 它设备。四、药品管理在依法核定的诊疗范围配备药品,进药渠道合法,药品明码标价, 无过期、淘汰、变质等假劣药品。五、门面装饰1、室外: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名称、执业科别,制作风格 统一、式样一致,内容规范的个体诊所招牌和灯箱标示。2、诊室:配有统一规格的卫生宣扬栏和收费公开栏,悬挂高度 适中,便于群众查阅;卫

17、生宣扬栏内健康教育宣扬材料张贴整齐美观, 每月至少更新一次;收费公开栏内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字迹 应工整清楚,收费标准符合规定;统一制作的有关制度牌应上墙,且 张贴整齐美观。六、规章制度市卫协会统一收集制定有各项规章制度、 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国 家制定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汇编形成石狮市个体诊所规 章制度汇编后,统一下发各诊所。各诊所同时应配有统一格式的处 方、门诊日志等医疗及药品管理文书资料。(一)基本制度 1、个体诊所任务 2、个体诊所医德规范 3、个体 诊所医疗管理制度 4、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5、个体诊所消防安全Wo比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編辑)制度(二)卫生防疫专项制度及表、

18、簿、卡 1、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 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流程图。 2、表、簿、卡: 传染病报告卡、登记簿、疫情报告单 ;健康教育处方、健康宣扬栏本 底资料。(三)医疗管理专项制度及相关资料 1、制度:门诊登记制度、处 方管理制度、查对制度、消毒 工作制度。 2、技术操作规程:消毒 隔离操作规程、清创缝合操作规程、无菌操作规程、常用试敏药物操 作规程表、急诊抢救示意图。 3、相关资料:门诊日志、出诊登记本、 门诊病历、处方、 紫外线消毒登记本。(四)药品(药械)管理专项制度及相关资料1、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制度、重大质量问题与质量事 故的报告与处理制度、药品购进管理制度、药品选购员责任、 药品 储存管理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2、相关资料:药品购进质量验收登记本、接近有效期药品 验收 状况登记本、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验收记录本、 医疗废物处置登记本、 医疗废物消毒记录、 医疗废 物回收登记本。七、卫生环境环境美化,地面平整无垃圾杂物,墙壁清洁无乱贴乱画,门窗干 净无蛛网浮尘,诊具整齐无灰尘,器械洁净干净,物品摆放有序,所 内有卫生间。Wo比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編辑)八、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 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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